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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预收三年如何交税

发布时间:2021-03-13 07:01:19

❶ 房地产企业如何交税

你可以参考下:
问:我卖办公楼要交营业税及附加费,还有什么税,比如说土地增值税要交吗?如何交的?
答:除了营业税及附加费,还有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另外,营业税如果是公司自己建的,要交两道营业税,一道是建筑营业税,一道是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按土地的增值额计算。
问:还有我方出土地,买方出钱建楼,又该怎么交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第十七条对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二)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核定顺序是:(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问:怎么样才能合理的少交税 ?
答:职业问题,不能公开回答。只能告诉你,依法纳税才是公民的义务。
一般来说,内资房地产企业在所得税上“做手脚”多采用虚假成本的方式避税,而外资房地产企业则擅长运用“转让定价”的手法避税。所谓“虚假成本”,就是通过虚增成本,尽量使房地产开发项目产生的利润降至最低甚至亏损来逃避所得税的征收。

一位有过六年房地产从业经验的人士透露,调整报表转移利润的行为在房地产行业非常普遍。如广州某房地产公司想转移利润到国外,对其会计说弄个“海外业务接待费2000万元”。另一个房地产企业,则将一些设计工作交给海外自己的关联公司来做,将设计费用定得很高,以此转移利润。一位曾在广东一家大型房地产公司的财会人员透露,这家公司的全资文化公司、技术咨询公司等就有三个,号称多元化经营,实则利用这些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完成利润转移。其下属各公司一年收到的所谓宣传策划、咨询费高达上亿元,然后再通过购买所谓的艺术品作为文化公司的固定资产,以完成最后的利润转移,因为这些艺术品是从母公司老板手中买来的,根本就不值钱,不过是个道具而已。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2003年度中国纳税百强排行榜”中,没有一家房地产企业。即使是专为房地产企业设置的“2003年度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纳税十强”里,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总额也并不乐观。

二、避税具体方法

一)是预售购房款挂在往来账面。将预售购房款记账,使得应该马上缴纳的税款变成往来流动资金,偷逃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较为普遍采用的一种手段。

二)是预收房款开具收据,不开具发票,隐瞒收入或不按收入原则确认收入。预售商品房收取的预收款,只给购房者开据《收款收据》,在帐务处理上不做预收处理,或根本就另外记一套流水账,内部掌握。

三)是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以各种理由诸如未清算、未决算或者是商品房销售没有全部完毕等原因拖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是随意调整税款申报数额。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资金紧张,在年度内随意调整税款的申报数额,通常做法是年初、年中减少申报数额,年末全部缴清。

五)是钻政策"空子",不及时清算土地增值税。开发项目应在全部竣工结算销售后清算土地增值税,而部分开发商迟迟不结算或者是故意留有一两套尾房,结果无法进行整个项目的结算,影响了土地增值税的及时足额入库。

六)是虚列开发成本,任意扩大成本开支范围,虚列工程成本。企业预收的售楼款甚至收取的全部售房款,不记收入或帐外循环,从而少纳或不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附加等。

七)是以房抵债、商品房自用不按收入原则确认收入。以商品房抵顶工程款,只在与工程队的往来帐上记载,而不做相应的收入调整。将代理销售商手续费支出直接从售楼款收入中抵减,而从代理商处收取的楼款净增额为计税营业额,以此少缴营业税。

八)是扩大拆迁安置补偿面积,减少可售面积,多结转经营成本。

九)是降价。无正当理由降低销售商品房价格,从而达到少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十)是故意拖延项目竣工决算和完工时间,躲避土地增值税清算。

三、税务部门如何核查房产企业税收

为全面加强房地产业的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规范税收日常管理,夯实房地产业征管基础。一是建立健全房地产企业征管基础资料。房地产企业征管基础档案应涵盖房地产企业从土地取得、项目立项、工程招投标、工程预(概)算、商品房预售等一系列与税收密切相关的涉税资料。二是实行项目管理。要按开发项目进行纳税登记,建立项目纳税台帐,并按项目进行税收跟踪管理,按项目核查发票取得情况和监控纳税进度情况。三是加强源头控管。与开发建设主管部门加强联系,定期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控管的建设项目信息;委托房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实行"先税后证",防止税源流失。四是推行房地产和建安企业纳税评估。将涉税资料的日常审核与纳税评估有机结合起来,建立本辖区行业利润率、行业税负率、营业税负担率、企业所得税负担率等预警值指标体系,通过票表比对、票额比对、逻辑相关分析等将低于警戒值的纳税人作为评估及税收跟踪重点对象,及时发现漏洞,实施税务约谈、函告等手段及时排查和纠正,督促纳税人主动自查纳税。五是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稽查。要适时开展房地产税收专项检查,配合征管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检查,对典型偷税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震慑作用,达到以查促管的目的。

二)把好征收方式认定关,管好两个所得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特点是投入资金多,开发经营时间长,按税收的法理原则来说,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无疑是一个最佳选择,也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因而应积极研究和推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依规建账建证,并按实申报缴税的征管措施,这是加强税收征管的总体方向和目标。但从调查结果看,房地产企业财务核算不规范,向税务机关披露的会计信息不真实是普遍存在的现象。鉴于这种情况,当前在税收征管中一方面要采取措施积极推进房地产企业规范账证,财务核算真实;另一方面又要想方设法防止纳税人做假账、报假数、少缴税。要对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征管统一实行所得税最低负担率与查账征收相结合的办法,即对房地产企业收入实行按最低负担率预征加纳税人按实申报,预征的企业所得税与营业税同步征收入库,对纳税人实行最低负担率预征后,若企业实际应缴所得税超过已预征所得税的,要按规定的纳税期限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按实补税。

三)加强房地产营业税征管。对已完工交付销售的开发项目,应及时督促房地产企业在取得竣工验收报告的一年内进行工程结算并取得税务发票。对故意拖延不结算的企业,应按税收有关规定,采取核定计税价格征收建安营业税。要根据本地建安造价水平,制定最低计税价格。加强市区房地产建安工程税收控管,统一房地产税收和建安工程税收管辖权,将税收管辖权归并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管地税机关。加快房地产业税收信息化管理,通过建筑业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对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源监控、税源分析、情报交换、信息采集等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和管理。对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要发挥好以票管税的作用,房地产企业预收定金、预收房款时必须开具《商品房销售(预收款)票据》,要加大对不动产转让(销售)专用发票的审核和管理力度,对纳税信誉较差、欠税的房地产企业,不宜售给《不动产转让(销售)专用发票》,需开具发票的一律到税务征收窗口开具,并认真做好开发项目税收的预结算,做到税票两清,真正做到以票控税。

❷ 预收租金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预收租金是需要缴纳房产税的。

房产税征收范围: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4、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因此预收租金需要缴纳房产税。

(2)房产税预收三年如何交税扩展阅读:

房产税税率:

改革之后,原来缴纳营业税的改交增值税,增值税增加两档低税率6%(现代服务业)和11%(交通运输业)。

根据上海试点的经验,改革之后企业的税负有所降低。营业税是按收入全额计算缴纳税金的,改成增值税之后,可以扣除一些成本及费用,实际上可以降低税负。

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对现行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而言,无论在上海还是其他地区,由于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也将相应下降。12万户试点企业中,对3.5万户一般纳税人,

由于引入增值税抵扣,与原营业税全额征收相比,税负会有所减少甚至大幅降低;对8.5万户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实行3%的征收率,较原先营业税率要低2个百分点。改革的确存在个别企业税负增加的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房产税

❸ 房产税问题:房产出租预收租金如何缴纳房产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版2010〕176号)规定,对纳权税人出租、出借房产应纳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规定为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规定,仅适用于依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情况。对于一次性预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不能按照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必须按照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的规定,以一次性收取的全额租金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❹ 急!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交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税费

(一)、应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时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1、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① 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②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③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④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⑤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⑥ 不动产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 涉及税种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以及契税等。
1、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1)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营业额比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① 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 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2、其他具体规定如下:
(1)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6]592号)规定,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对合作建房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京地税营[1995]319号)规定:
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①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 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① 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② 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则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③ 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次,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有如下规定: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3)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规定:
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建筑物时许诺若干年后可将房屋价款归还购房者,这是经营者为了加快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对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所谓“还本”支出。
(4)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① 关于中外双方合作建房的征税问题
中方将获得的土地与外方合作,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后,不论是按建成的商品房分配面积,还是按商品房销售后的收入进行分配,均不符合现行政策关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因此,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收入的当天。
同时,对销售商品房也应征税。如果采取分房(包括分面积)各自销房的,则对中外双方各自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如果采取统一销房再分配销售收入的,则就统一的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如果采取对中方支付固定利润方式的,则对外方销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
② 关于中方取得的前期工程开发费征税问题
外方提前支付给中方的前期工程的开发费用,视为中方以预收款方式取得的营业收入,按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征收营业税。对该项已税的开发费用,在中外双方分配收入时如数从中方应得收入中扣除的,可直接冲减中方当期的营业收入。
③ 对中方定期获取的固定利润视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转让土地使用权划归营业税税目转让无形资产范畴,税率为5%,销售不动产划归营业税税目销售不动产的范畴内,税率为5%。
计算公式=营业额×5%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第19号)规定:
(一)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二)税率:分别为7%、5%、1%。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三、教育费附加
(一)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
(二)税率为3%。
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
四、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发[ 1993 ]138 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具体讲:
(一)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没有纳入征税范围。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未经国家征用不得转让。因此,转让集体土地是违法行为,所以不能纳入征税范围。
(二)转让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三)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四)取得收入的行为,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五)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和《细则》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房地产转让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金额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计算土地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新会计制度的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费用直接计入当年损益,不按房地产项目进行归集或分摊。为了便于计算,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的以内计算扣除。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并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6)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六)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五、房产税:
如果企业拥有房产产权的,需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以房产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果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年应纳税额=∑(各级土地面积×相应税额)。
七、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如果单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财字第133号令公布)规定,城市房地产税是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港澳台胞,按照房产原值征收的一税种。城市房地产税依房产原值计税,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税率×(1-30%)。
(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85]81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者除外),按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偏远程度、地段的繁华程度、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等,征收的一项费用。依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以及所适用的土地使用费的单位标准确定,计算公式为:应纳土地使用费额=占用土地面积*适用的单位标准。
八、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立的凭证(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但在土地开发建设,房产出售、出租活动中所书立的合同、书据等,应按照印花税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凡进行房屋买卖的,签定的购房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时,应监督买卖双方在转让合同或协议上贴花注销完税后,再办理立契过户手续。
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件时,应按权利许可证照,按件交纳印花税五元,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应监督领受人在房地产权属证上按件贴花注销完税后,再办理发证手续。
九、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的规定,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征收的一种税。
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一)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1、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者作价投资、入股的;
2、以获奖、预购、预付集资建房款或者转移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3、建设工程转让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4、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二) 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因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所有权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同类土地使 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交换 ,为交换价格的差额;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除承受方按规 定缴纳契税外,房地产转让者应当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承受土地、房屋部分权属的,为所承受部分权属的成交价格;当部分 权属改为全部权属时,为全部权属的成交价格,原已缴纳的部分权属的税款应予扣除。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 ,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的规定,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义务人为房屋、土地权属的承受方。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❺ 预收房屋租金及交税

8月末是按年租金12万计提税金及附加。

❻ 收到房租费如何计提房产税,交税时会计分录怎么做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借:其他业务成本--房产税
贷:应缴税费版---房产税
第一,权分析经济业务涉及的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还是收入、费用(成本)、利润;
第二,确认会计科目,记账方向(借或贷);
第三,确定记入哪个(或哪些)账户的借方、哪个(或哪些)账户的贷方;
第四,确定应借应贷账户是否正确,借贷方金额是否相等。

❼ 请问外地人在上海买房居住证已满3年的,也交了3年的房产税,交易中心怎么还发信息要交税呢

如果有长期居住证(人才引进的)可以不用交,如果是从业类的需满三年后可以不交房产税,不满三年需要一直交纳,满三年后可以申请退还给你的。如果没有居住证是要一直交的,直到上海出台新的政策说不用交为止。

❽ 预收租金如何征缴房产税牛账网评价怎么样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式。所以预收是不交税的,等到真正交付再次月交税。

❾ 预收房屋租金会计与税法上收入的确认,及房产税如何申报

您好: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财税「2017」58号修改,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不属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所以您公司出租房产,收到租金时应当交增值税;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所以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确认收入交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所以,房产是否办理了房产证,并不是缴纳房产税的前提条件,只要房产用于生产经营就需要缴纳房产税。    按照房产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按照租金收入申报缴纳房产税。

❿ 房产税和印花税怎么计算交税拜托了各位 谢谢

房产税:自有房产,按照房产原值*70%*1.2%,租赁房产,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12%缴纳。 印花税:帐簿每本按5元缴纳,购销合同按0.03%,运输合同按0.05%,租赁合同按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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