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地产销售人员应着重掌握哪些与房地产销售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什么
1、对于房地产销售人员主要对于房地产的建筑的相关法律,还有就是现阶段的专婚姻法属,尤其是婚姻法中对房屋产权这块的法律法规。因为这涉及到你以后结婚离婚时财产问题。
2、物业管理上的一些基本法律法规,对于物业公司处理事情,以及个人或客户在入住之后发生的一些法律纠纷,
3、合同法,以及现阶段国家出台的关于房地产的法律法规。
这些不是很完善,如果你真的进入房地产行业,你自然就会知道,因为你会涉及的领域不仅仅这些。还有许多地方要学习。
② 房地产工作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地产也有很多分工,看你是做哪种,如果做地产经纪,门槛都较低,学历要求不高,反而是经验要求较高,比如你以前有没做过销售,对营销有什么认识等等。如果是地产策划或高级一点的职位,要求会高很多。如果是做接待工作,肯定要知道房地产开发的事情,给人介绍的时候也能朗朗上口,知道业内的行规。如果是做办公室的,那肯定要对电脑制表熟悉,对电脑一系列的都熟悉了解。
做行政,除了计算机操作,肯定要知的道房地产的一些专业术语及俗语,还有一些行规,知道房地产的国家政策,应该是要知道的也挺多,不过我想,等你进入之后在了解,多加加班,在了解也敢的上,你现在想也没用啊。
给你粘贴点资料不知道你有没有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管理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职责。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进行,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专营开发企业和项目开发企业。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专营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二)有8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等专业的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开发项目;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0%。
开发项目完成后,项目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即行终止,并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条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等级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企业资信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四)企业统计年报资料;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资质等级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开发项目。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经审验不符合原定资质标准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提出开发项目,按规定报计划部门审批立项。
第十七条 开发项目确立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地方式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的建设、拆迁补助、安置等提出建设条件意见,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控制性规划,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发项目进行经济测算,拟定开发项目的价款底价,制定开发项目实施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价款底价由下列各项费用构成: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综合开发费,包括开发项目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成本和非经营性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
(三)综合开发管理费;
(四)地段差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
第二十二条 开发项目价款中的综合开发费和综合开发管理费按《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费用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开发项目价款中的其他各项费用,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计收;国务院和省政府没有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拒绝交纳。
第二十三条 综合开发费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纳入财政专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开发项目建设进度,拨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专款用于小区的配套建设,任何部门不得挪用。
综合开发管理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纳入市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的开发项目,都应当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确定开发者;不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确定开发者。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开发项目后,应当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定开发责任书,领取开发经营许可证和项目手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开发单位名称、开发项目及价款等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自建自用、非经营性的房地产投资建设项目经计划主管部门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后,方可办理建设手续。
第二十六条 进行房地产开发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
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取得开发项目的证明文件,到计划部门申报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经批准后,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到建设、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建设条件意见书、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责任书的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质量安全标准及开发责任书的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项目性质;确需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分别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办理开发责任书变更手续,调整开发项目价款。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引导开发企业、设计和施工单位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开发项目的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
第三十二条 单项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手册中,并定期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3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开发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四)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五)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六)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三十六条 参加开发项目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竣工验收结论负责。
第五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七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转让合同进行审查,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对未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其转让行为无效。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项目,受让人应当具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资格,并按规定办理项目开发者变更手续。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四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出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必要时由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限制幅度;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住宅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载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仍达不到原核验的质量等级或者影响房屋原使用功能的,购买人有权提出调换或者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处以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自建自用、非经营性的房地产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活动,限期补办手续,可以处建设项目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项目性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以外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1992年7月4日发布的《淄博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③ 房地产销售人员应着重掌握哪些与房地产销售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行政法规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修正)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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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简单了解一点就行了,你觉得这对你有帮助。就把分给我吧。祝你生活愉快,万事如意.
④ 做房地产销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个优秀房地产经纪人,基本要做好以下几方面:
1.掌握大量的市场信息是从事好业务回的先决条答件。
比如说手上的房源就是经纪人的资本。但是你也要懂得去区分这些信息的优劣,例如:你房源有没有违章建筑,或者房中房? 2.“诚信为先,信誉至上”!
虚假房源是许多房产网站和经纪人的致命伤!
3.对于房产相关的政策或者信息要了解,做好业主的房产咨询。
例如一些比较热门的房产信息新闻《广州地铁拟建特大环线 番禺楼盘或被催旺》、《海珠区政府搬家周边二手房闻风大涨》,还有最近热的“放租门”廉价房出租事件等。
4.熟悉转让、抵押和租赁的条件、程序及具体规定,以及产权产籍的一些基本知识。
房地产经纪人虽然不是律师,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了解的,举个最简单的例子,签合同,就要牵涉到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知识。
代理租赁要熟悉《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懂得什么房可以租、什么房不能出租、租赁合同以什么方式生效等。还要知道银行利率、利息计算、贷款种类及手续、还款方法以及住房公积金等知识。
⑤ 房地产销售人员应该持有什么证件
自2014年7月1日起,新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网上签约之前办理销售机构备案和销售人员注册手续。之前在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须在9月30日前办理销售机构备案和销售人员注册手续。房地产开发项目预(销)售期间,商品房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更后1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西安市房地产业协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快建立完善商品房销售人员培训、考核、继续教育和信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商品房销售人员执业培训。对考试合格的人员,发放《商品房销售人员上岗证书》、执业胸牌及网签密钥;对已取得《商品房销售人员上岗证书》的,每两年要开展一次继续教育,不按要求接受继续教育的,其上岗证书自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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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房地产销售员需要哪些技能
看你是卖新房还是二手房。
新楼盘是顾问式销售 不管是哪种房 专业知识是必须的·其实房产专业知识没什么 就是过户费 怎么过户 什么程序,新房证怎么办 产权的问题等等,这些东西是可以马上学来的·死记硬背就行了。但是销售方面的东西是要积累的 不是一天两天看书或听别人讲就马上吸收的·我觉得卖房子以下几点是要积累的:1 商务礼仪:见面打招呼 笑容 说话方式 手语
2 心态:心态非常重要 别这个客户说要考虑一下 你就态度不好 或者不买你的 你就不搭理人家,要不 人家下次想买 都不会找你买,然后是做人的心态要学会调整压力 自我平衡。
3 销售技巧:判断客户购买欲望 根据客户说的东西判断一些东西等,促成销售技巧 通俗点讲就是逼单,拉近与客户的距离 别老是说关于房子的事情,比如男客户 说说新闻 带孩子的问问小孩几岁了,夸人 先生你很有品位 先生你很有生活理想 小姐你很漂亮等等 一般人呗夸了 多少心里还是比较愉悦的,应变能力 遇到突发问题了 要有好的态度解决,对客户的把握能力 等等!销售技巧很多 就不一一说明了·
4 服务:好的服务能改变很多东西 客户买过房子了 比也不能就不采认家了 过节了发个短信 说不定能给你在带来生意 等等,销售过程中倒水 拿凳子等等。
5 如果是卖二手房就稍微有点区别 通俗点就是遇人说人话 遇鬼说鬼话,针对不通客户采取不一样的策略 能成交的千万别脱 一脱就完了 现在冲动型购买者还是听多的·
方式方法很多 有说明可以帮到你的可以加1048686957! 工作顺利 谢谢!!
⑦ 房地产销售人员行为不当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房地产销售人员行为不当?意思是房地产销售人员行为不俭点呗,不俭点应当承担骚扰的法律责任,如果不是这样的,那别的行为不当你追究不了房地产销售人员的法律责任
⑧ 做房地产销售 有法律风险吗
是的,会涉及比较多的法律问题,但是风险大小不是简单说的,你只要意识到风险,就有控制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