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甲供材要注意交什么税
你们要先把材料转到乙方。
借:其他应收款800
贷:工程物质800
等发票来时
借:开发成本回3000
贷:其他应收款答800
应付账款2200
依你的分录
借:开发成本2200
贷:应付账款2200
由于那800是你们自己供料的,你们不用再重复处理了,但你们要扣对方的工程款的营业税的要按3000来扣。
❷ 在普通计税中,如果主材甲供,成本票如何抵扣税款
甲供材算营业税时,甲方提供的材料应按含税价计入营业额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版税权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因此,对建筑施工单位承建的建筑工程,不管价款如何签订,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按建筑工程的总体造价,按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缴纳 “建筑业”营业税,也就是说对甲方所供的材料应计入建筑施工单位的建筑业计税营业税额中缴纳营业税。
甲供材就是甲供材料.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对甲供材料建筑工程的计税营业额,应按料、工、费全部价款计征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
❸ 2016年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甲供材近項税能抵扣吗
理论上来说,甲供材料、设备既然由发包方自行采购,相应采购发票应该由回材料设备供应商开具提供给答发包方,由发包方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同时,由于该部分已经在发包方做进项税额抵扣,施工单位向发包方开具建筑发票时就不应该包括甲供材料、设备的价值,否则可能会导致甲供材料、设备部分3%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再一次抵扣。
❹ 房地产开发公司甲供材如何处理
在建设方(甲方)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时:
①方式一: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
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1200万元。
②方式二: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
2、施工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方式一的账务处理:
①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200万元
贷:预收账款200万元
②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③施工方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方式二的账务处理: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二)甲供材的发票开具
以上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带来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
1、方式一的发票开具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该按12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1200万缴纳营业税。
2、方式二的发票开具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1000万开票,如果按1200万开票就会导致200万材料在建设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施工方是按1000万开票还是按1200万开票,甲供材都必须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1200万元征收营业税,这个和方式一是一样的。
(三)税收风险提示
从理论上而言,对于施工方,无论建设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他的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但现实中的情况是,由于营业税是一个流转税,流转税的可转嫁性决定了施工方所要缴纳的营业税,最终实际是转嫁到建设方身上的,至少是部分的转嫁。因此,对于建设方而言,他倾向于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材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了。由于税务机关监管的原因,这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材,施工方也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且建设方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对这部分甲供材就没有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从这个角度考虑,建设方更倾向于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但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我们知道。无论建设方会计处理如何,施工方是甲供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要求施工方补税的话,施工方只有缴纳,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无论和建设方如何处理,都必须就甲供材缴纳营业税。至于甲供材没有提税的问题,施工方应自己和建设方协商或向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方法。
(四)税务处理分析
1、方式一的税务处理分析
在方式一的情况下,施工企业按1200万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按1200元在账面上确认收入,但对于200万这部分的甲供材,由于材料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发票的抬头肯定是开给建设方,且在建设方入账的,对于这部分材料,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也就无法入成本。对于这部分,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一个大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出现了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1)施工方对于甲供材发票入成本的问题,由双方在工程结束,决算报告出来后,施工单位凭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计入施工方工程成本,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2)部分国税机关认为这是转售业务:即建设单位外购物资转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最后开总的发票向建设单位结算,对建设单位应征收增值税,至于进项税款当然能够得到抵扣。这样,施工企业就能取得材料的发票了,但是建设方则必须对材料的销售缴纳增值税。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非常错误的。建设单位购买的材料给施工方最终还是用于建设单位自己的工程,实际上是一种自用行为,不能视为转售业务征收增值税。但是在实务中,第一种处理方法往往得不到某些税务机关的认可,他们机械的认为只有取得发票才能入账,其实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只要是真实的,并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这里合法有效凭证不是仅指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取得的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也应视为合法有效凭证,况且是真实发生的。为了避免与有些税务机关不必要的争议,一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设单位,在购买材料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随后按原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施工方,这些没有差额也不要缴纳增值税。但在实务中,大多数单位并不愿意按这种方式进行处理。
2、方式二的税务处理分析
在方式二的情况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这时,施工方按1000万开票,也就不存在200万甲供材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的问题。同时,考虑到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的原因,这种会计处理方法还能少缴部分甲供材的营业税,对两方都有利。但是,施工方也要知道,这种情况下,自身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施工方必须要缴纳甲供材营业税,甚至要按偷税进行处罚,同时由于甲供材在工程造价时没有和建设方按规定提税,最终只能是自己承担。
(五)结论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某种角度讲,以上两种模式都是可以的。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讲,他们更倾向于采取第一种模式,这样能很好的将甲供材纳税收监管的范围。因此,有些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对于工程,建设方不允许直接凭商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必须取得建筑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否则按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这部分成本不能提取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然,这种规定是否合理有待商榷。但这确实是一种好的监管方法。
从企业的角度而言,如果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一也是比较好的。因为,建设方在发出甲供材时,材料并没有立即用于工程,只是从建设方保管转至施工方保管。从会计处理看,如果建设方将材料发出时,就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但实际上材料还没有用于工程或全部用于工程,只是就计入在建工程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而且,如果采用方式二,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和发出材料不进行如何会计处理,不利于在工程中对甲供材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因此,方式二既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也满足不了实际管理的需要。但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二似乎更优。但我们说过了,这种情况下,风险主要是由施工方承担了。
既然模式一对税务机关有利,在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对企业也有利,那么我们就要很好的解决方式一下产生的如何处理施工企业甲供材入成本的问题。我们认为采用施工企业根据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入成本是完全合情合理,也是合法的,实务上大部分税务机关对这种处理也是非常认可的。按转售模式,由建设方向施工方材料销售发票,从原理上讲就是错误的,在实务中是不可取的。
❺ 房地产公司甲供材纳税问题
甲供材和来甲控材:房地产发包工程源一般是包工包料的,甲供材也是发包合同中组成部分,建筑公司依法据实开具建安发票,房地产公司选定供货商,货款直接打进供货商账户,属于代付材料款,让材料公司给施工单位开具材料发票,施工单位给房地产公司开具建筑业发票,这里需要注意签订三方协议,房开公司只是扮演中间人,甲方和乙方是建筑公司和供货商,实质是甲控材,控制材料的质量,不知这样回答能否解决你的问题?房地产实帐培训群
❻ 从开发商手里角度采用甲供材相比不采用甲供材,从纳税方面(增值税),有什么好处是否可以减少纳税额
这个理解正确的,原因就在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专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属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所以不管你签订的工程合同是否包含原材料都应该作为工程价款的一部分,缴纳营业税。也就是说人为地把部分应该作为工程款的价款从总结算金额中抠出来税务是不认可的,还是需要缴纳营业税的,缴纳了营业税,实际相当于取得了建安发票,这个才符合税务对发票的要求。
❼ 建筑业营改增后,甲供材料抵扣进项税方法有哪些
一、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第五条规定,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 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 续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二、操作办法
根 据上述法规规定,绿林化工厂将“甲供材料”改变为代购货物,即为天王建筑公司代购罗纹钢、水泥,并且只要达到上述三个条件,绿林化工厂的代购货物行为不用 缴纳增值税。天王建筑公司取得了货物销售单位和运输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运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达到抵扣要求。与此同时,天王建筑公司的“票 流”、“物流”、“资金流”真实,就能抵扣进项税171.1万元。此外,为了减轻天王建筑公司的资金压力,绿林化工厂可以预付一定建筑工程款,作为天王建 筑公司采购罗纹钢、水泥、运费等支出。
总之,将“甲供材料”转变为代购材料,天王建筑公司就可以抵扣罗纹钢、水泥及运费等进项税,“甲供材料”不能抵扣就是个伪命题。
❽ 开发企业如何处理甲供材料税金
甲供材料是建设项目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单包形式产物,尤其在房地产企业的项目开发建设中。对于一般的建设主材(比如商品混泥砼、钢筋),一般采用甲方采购后提供给乙方施工的方式进行。
建设工程清单报价,其建安工程费得税金的计费是根据直接费基数来提取的,而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根据工程造价相关规定,材料费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采购供应的材料都应该进入建筑安装工程费,并计取相应的费、利润和税金。根据建设部《清单计价规范》,由甲方自行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费,投标人将“甲供材料”费进入综合单价中计取相应的税费,利润后再将“甲供材料”费从综合单价中扣除,这种形式的报价就包含了甲供材料税金,在以后的申报缴纳建筑税金时,甲方就不再另外支付甲供材料的税金部分,乙方以后开具的建安发票也会包含甲供材料税金在内,并且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第四条规定及相关税法规定,营业税金及附加是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从而论证了甲供税金是应进入甲方成本核算的。这是第一种方式。
但是,在现实中,施工合同的签订会根据甲乙双方约定的事项进行,乙方的施工报价会根据甲方要求,将建筑税金的计费基数剔除甲供材料后提取,这种形式的报价就不再包含甲供材料税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由于工程税金的缴纳是按包含甲供材料金额的工程造价(即计税营业额)计税,因此,这时的甲供材料税金就得由甲方单独支付缴纳,或支付给施工方缴纳。这是第二种方式。
根据第一种方式的论证过程,知道甲供材料税金是应进入甲方成本核算的,但由于第二种方式下的甲供材料税金不再由乙方开具在建安发票中,因此甲方要单独将甲供税金计入成本核算,从表象看起显得苍白无力,并且从费用处理上,要将甲供材料税金进入成本核算也缺乏说服力;如果甲方通过营业外支出核算处理,则税务机关一般会认定为不能税前扣除。
所以,下面就特别谈谈第二种方式下的甲供材料税金的处理。
首先,开发企业的甲方应在成本核算中按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分别核算,便于分隔应缴纳税金的甲供建筑材料,避免笼统将所有甲供材料计税。
其次,如果按月与乙方结算工程款项,可以让乙方将当月的甲供建筑材料的税金计算在结算金额中,合并开票给甲方,这其实是第一种方式的按月合并法;如果采用最后竣工结算的方式,则可以在最后的结算中,把所有甲供建筑材料应负担的税金计算在乙方的竣工结算中,以结算金额的形式支付甲供材税金给乙方,由乙方缴纳,取得建安发票计入成本。
最后,甲方的甲供材料是直接进入成本核算,对乙方的结算金额是以建安发票进入成本核算。这样的处理,不违背财务制度,也不背离税收法规,在税收检查中,也能正常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