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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财务管理特点和税收如何规划

发布时间:2021-02-07 08:13:42

⑴ 财务规划七大特点是什么

七大特点:

1,资产流动性。

2,合理的消费支出。

3,实现教育期望。

4,完备专的风险保障。

5,合理的纳税安排属。

6,积累财富。

7,合意的财产分配与传承。

财务规划是以个人(家庭)或公司需要为出发点,使财务从健康到安全,从安全到自主,从自主到自由的过程,并在此过程中实现现金流的顺畅、创造财富能力的提升。在中国,财务规划常常被译为理财,或理财规划。



(1)房地产财务管理特点和税收如何规划扩展阅读

财税规划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采用合法的手段进行的节税筹划;二是采用“非违法”的手段进行避税筹划;三是采用经济手段,特别是价格手段进行的税收转嫁筹划;四是规整纳税人账目,实现涉税零风险。

所谓“合理避税筹划”——避税筹划与节税筹划不同,避税筹划与逃税筹划亦不同,它是以非违法的手段来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的,因此避税筹划既不违法也不合法,而是处在二者之间,故称之为”非违法“。

⑵ 如何解读房地产企业财务报表并进行相关税收风险分析

企业会计利润的准确与否会直接影响到企业所得税汇缴结果的计算。在日常税收管理特别是申报审核过程中,运用财务会计报表对重点科目及其科目(项目)之间进行逻辑分析,可以初步判断企业纳税是否正常,查出税收管理风险点线索。

一、房地产企业财务报表的特点
房地产企业与其他企业相比,具有开发周期长、资金投入量大、回收投资周期长等特点,其财务报表所显示的信息与常规信息相比,往往在理解判断上让人产生较大的偏差。因此对房地产企业财务报表的解读不能完全拘泥于一般企业财务报表的常规方法。相对于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房地产企业财务报表的局限性表现在:
1、大量预收账款导致短期负债剧增,影响了对企业偿债能力的判断。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都是以定金或首付款等形式预收部分房款,在预收账款科目核算。由于房地产企业从项目的立项、施工、验收到正式销售开发产品需要较长的时间周期,导致预收账款长期挂账,形成了企业名义上的长期负债,进而造成资产负债率较高,影响了对企业偿债能力的判断。
2、开发成本准确计量和分摊难度较大,影响了对企业真实资产总量的判断。一般来说,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长、时间跨度大,加之不确定、不可比等复杂因素的存在,开发成本准确计量和分摊难度较大,直接影响到企业会计利润的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不但如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由于开发规模、开发周期、资金状况、政策理解、核算水平等的不同,成本核算的对象、成本费用的归集与分配、成本核算周期等在企业间差异也较大。有些企业开发项目虽已完工,但由于资金紧张不能按期支付给施工配套单位工程款,使得很多应及时进入开发成本核算的成本费用未能及时列支,开发成本也就不能及时转为开发产品,导致企业的开发产品账面数与实际数有较大出入。
3、期间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影响了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判断。按现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费用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尚未竣工验收决算、大量预收账款未转销售收入前将出现巨额亏损,特别是对于连续开发和滚动开发的企业,很难通过财务报表分析出企业真实的盈利水平,就势必影响到对企业经营情况的真实反映和主观判断。

二、如何对资产负债表进行税收风险解析
1、货币资金科目分析。如期末余额较大,则要与企业所得税申报的预计利润结合进行分析,如存在货币资金的增加额乘以预计毛利率小于当期申报的预计利润的现象,要对企业的预收账款科目进行核实,是否存在收取预售房款未通过“预收账款”科目记账,少申报预计利润,同时要求提供银行对账单,查阅是否存在货币资金已支出未入账的情况,并查明该项支出是否属于实质性的关联企业。如期末余额较小,要分析是否可能存在货币资金不入账的情况。应当要求企业提供银行对账单与企业银行存款明细账相核对,是否存在资金转出不入账,不记在其它应收款等往来科目,而放在银行未达账项中。另外也可以突击实地盘点企业的库存现金数并与现金日记账账面数核对,如相差较大,应当分析具体原因,是否存在账外经营的情况。
2、应收账款科目分析。由于近几年房地产行业进入卖方市场,房地产产品供不应求,有的房地产开发商甚至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就要求购房人一次性交清,所以房地产企业应收账款科目一般余额比较小,应当对房地产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明细分析,如期末应收账款明细科目期末余额为贷方余额,则应重点分析,防止企业将收到的预收款放在应收账款科目,而不放在预收账款科目,需要通过分析相应销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分析判别真假,是否存在逃避预交企业所得税行为。
3、其它应收款科目分析。一般来说,此科目期末金额不大,应认真分析明细。如发现期末余额较大及本期业务发生频繁和发生额较大的往来,要审核业务发生的时间、往来的性质以及是彼此间是否属于关联企业,要防止部分资金宽裕的房地产企业将闲散资金无偿对外拆借给其关联企业,计入其它应收款科目,不按关联企业之间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计提利息收入。
4、存货科目分析。此科目主要反映期末完工开发产品和期末未完工开发产品的情况。期末完工产品的余额一般是与预收账款科目有对应关系的。由于目前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必须达到一定完工程度才能取得预售许可证,而房地产开发项目由于需要投入资本比较大,建筑商也需要及时按照工程进度与房地产企业开票结算工程款,所以房地产企业期末完工产品的余额一般是与预收账款科目有对应关系的,存货金额应当与预收账款金额保持一定比例的正相关关系。如果远小于预收账款期末金额,则有可能存在收入成本费用不配比的现象,存在前期多结转销售成本的可能。这时要分析企业开发产品总成本、单位面积的开发成本等计算方法和分摊依据,是否将土地出让金、前期工程配套费等一次性计入前期成本。有的房地产公司结转销售成本时,不按税务规定的成本结转方法进行结转而是按成片开发的综合毛利率进行结转,就可能出现门面房在前期销售时多结转了成本;如果期末存货金额远大于预收账款期末金额,则有可能存在预收款项不通过预收账款科目核算,而通过其他科目核算的可能。同时在审核存货科目时,还应注意将完工开发产品的贷方与主营业务成本的借方进行比对,两者应当相等,如大于则有可能存在将开发产品用于抵债、赠送等未视同销售的情况。
5、固定资产科目分析。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公司的固定资产账面数,相对于企业的注册资本、开发规模来说,金额不会很大。如金额较大,应当分析其具体明细。房地产企业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内容主要是汽车、复印机、电脑、打印机、办公桌等内容。房地产企业与其他工业企业相比,具有开发周期长的特点,但流动性也相对大一些。一个楼盘开发结束后,就转到下一个地方开发,所以办公用房一般都采取租赁方式。有些开发时间长的房地产公司也可能有办公用房如售楼处和样品房等,但按照税收规定,建设售楼处时其成本必须单独核算,否则应当视为开发产品而不作为固定资产来处理。根据房地产公司开发的特点来说,开发单位和施工单位一般不会是同一家公司,因而,固定资产明细账上一般不应当有工程机械等设备。如发现则需多加审核相关手续并实地盘点以辩别其真伪。有些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公司将购买的机械设备发票放在房地产公司入账,少开具建筑业发票以达到少缴营业税及附加的目的。
6、短期借款科目分析。绝大多数房地产企业由于投入资金量大,一般都有银行借款。对于短期借款科目的审核应重点围绕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是否有将预收款以借款的名义记入短期借款科目,逃避预交企业所得税。一般来说企业短期借款为整数,而且以万元为单位。分析中如发现企业短期借款金额准确到千位以下,则应重点审核短期借款记录是否真实、规范,是否存在将预收合同外的购房款因公司经营需要转入账内运营,而计入该科目。二是对于金额比较大的借款,要认真分析借款的金额和付息方式。特别是向个人或非金融单位的借款,更要认真审核其借款合同的真假。对于由于借款利率超过基准利率而列支的利息,应不允许税前列支。要认真分析企业与借款方是否有存在关联关系,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的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7、其它应付款科目分析。一般来说,此科目期末金额不大,此科目如期末金额较大,应认真分析明细。一是看其它应付款是否核算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对于关联企业的往来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部分房产企业将向关联企业的借款放在此科目里并计提利息在税前列支。需要审查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的标准,计提利息的利率是否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二是看其它应付款是否核算代其它部门收取的税费。房地产公司代其它部门收取的税费也一般放在此科目核算,要分析收取税费时,谁开具收据以及分析是否属于房价的组成部分。如果属于房价的组成部分及由房地产公司领取的收据自已开具,则此部分需确认为收入。
三是需要分析其它应付款是否存在长期应付未付的情况。如有些房地产公司为了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签订假的施工合同,由房地产公司支付营业税金及附加,让建筑公司多开具建筑业发票金额入账。由于业务虚假,相关应付的款项自然是长期挂账。
四是部分房地产企业与购买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为了达到双方少缴相关税费的目的,房屋的真实成交价往往高于开票价,其差额部分房产公司往往以收据形式收取,在房地产公司需要资金周转时,以借款或集资款的名义,计入此科目。
8、预收账款科目分析。此科目是房地产行业最为敏感的涉税科目。需要与存货、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应交企业所得税等科目一起综合分析。这几个会计科目之间都有一定的对应关系。
在分析中:
一是要通过预收账款明细账以及相应的购房合同上注明的付款方式,分析判别主营业务收入应当确认的时间。
二是要将资产负债表预收账款科目数据与企业申报表数据进行比对,分析收到的预收款是否及时足额预交了企业所得税。具体方法是将资产负债表预收账款科目本期增加额乘以预计计税毛利率后的金额,与企业申报表中预收账款纳税调增金额减去预收账款纳税调减金额后的余额进行比对,两者金额应该一致。
9、资本公积科目分析。要将年初数与期末数进行比较,如增加较多,则应当分析增加的原因,是否属于债务重组所得。绝大多数房地产企业都需要向银行融资。有些企业为了降低账面上的资产负债率以便于向银行贷款,由总公司出一放弃债权的文书后,直接将向总公司的借款转增资本公积。

三、如何结合风险分析解读损益表中的重点科目
1、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分析。分析已出售开发产品是否及时结转销售收入。一般的房地产公司都会尽可能推迟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时间,其确认的依据和金额与开具的正式房屋销售发票的金额一般是相等的。大部分房地产公司对确认收入时间的理解是必须开具正式房屋销售发票时才确认,开具发票前取得的收入只算是预收款。对照2009年新31号文件精神,房地产公司确认收入的时间和金额分很多情况,需要对房地产企业的销售方式及购房户的购销合同内容等进行认真分析。
2、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分析。此科目可能存在的最大的问题是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被人为加大或提前。对于连续开发或滚动开发的房地产企业,较多房地产企业不按照收入成本配比原则,不能分项目、分开发类型进行成本费用的归集和分配,从而导致前期开发项目的利润人为调低,无法保证企业所得税的均衡入库。在进行营业成本分析时,需要结合该企业的测绘报告上的总开发面积、已完工面积、已售面积等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土地成本、建筑安装成本约各占房地产成本的30%左右。土地成本分析时要查看其分摊的方法和依据。特别是分析单位面积的建筑安装成本时,要结合当地同时期、同房型、同地段的平均水平来认真比较。有些企业的单位面积建筑安装成本偏高的话,则要结合建筑常规深挖成本偏高的原因。
3、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分析。此科目与主营业务收入和预收账款科目有一定的逻辑关系。从理论上测算,主营业务收入及预收账款当期的增加额乘以5%的营业税税率,加上当年实际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和地方综合规费,此金额应与申报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基本相等。如相差较大,应当分析原因,有无人为加大税金及附加的行为。
4、主营业务利润科目分析。房地产企业的毛利率是比较高的,要根据国家公布的房地产行业利润参考值,并结合同时期、同地段其它房地产公司的经营情况,分析判断评估企业的毛利率是否合理?
5、期间费用科目分析。管理费用过高过低都可能存在问题,过高了可能有虚列支出的情况,需对大额支出审核票据的合法性和其业务的真实性。管理费用过低了也有可能企业将前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全部计入了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而没有单独归集此部分费用。对于财务费用,要结合借款的对象分析利息支出的合理性。要注意有些企业一方面向银行等单位大量借款支付高额利息,另一方面又将自已的资金无偿供关联企业使用不计利息收入。
6、营业外收入科目分析。
一是分析代收契税等手续费用是否准确记录。现在一般地方政府都将需收取的契税等费用委托房地产公司在收取房款时一并收取。地方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部分房地产公司都将此返还的手续费计入了小金库,瞒报了此部分收入。
二是分析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和其他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项目是否属于视同销售应当确认的范围。

⑶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做好项目成本控制及税务筹划

现有较多企业还处于粗放型的缴税状态,如何依据国家的税收政策对企业进行成本控制?如何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相信在筹划专家指导下,能降低15%-20%的税负是完有可能的,这样就能最大的降低税负来增大企业利润,是每一个企业最为关心的重大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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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张中秀: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著名经济学家、税务筹划专家、中央电视台"决胜2000年"合理避税讲座主讲教授、北京世纪之光培训中心顾问
1、 企业税务筹划的研究背景和基本方法
2、 集团企业的税务筹划
3、 企业设立、筹资、投资与税务筹划
4、 合理节税、避税平台与案例
5、 关于房地产行业的税务筹划最新研究动态

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司官员,高级研究员
6、我国现行税制概况、运行情况及存在一些问题
7、进一步完善税制的设想
8、2000年至今年第一季度税收政策的调整情况及应对策略
9、国家税收政策的合理利用与企业税务筹划

嵇锦宏: 《中国税务报》纳税筹划周刊资深记者
10、国内税务筹划总体情况概述
11、WTO后税务筹划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高金平:中国注册税务师、会计师,中国税务报筹划周刊"考考你"专栏特约撰稿人。上海国家会计学院CPA考试辅导,"税法"科目的主讲人
12、企业各税种的税务筹划
1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14、关于电子产业的税务筹划问题及税务筹划的展望
15、如何走出税务筹划的误区(偷税、避税案例分析)

王泽国: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京瑞税务师事务所副所长、北京世纪创微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资深税务筹划专家
16、企业税务在成本控制中的运用技巧
17、企业采购、销售及股权重组、合并分立与税务筹划
18、企业内部核算的税务筹划
19、企业设立及企业日常成本控制与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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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

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结合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点及其管理

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

称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

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

其他行业独立核算的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

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

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

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

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企业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时

、设备利用,存货的消耗、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等,都应当及时做

好完整的原始记录。企业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完

善原材料、能源等物资的消耗定额和工时定额,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七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按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

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

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国外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

金。

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及时筹集资本金。资本金

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筹集。一次性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

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次筹集的投资者出

资不得低于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可以依

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九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吸收的投资者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的出资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20%的,应当经有关

部门审查批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十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企

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第十一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

任何方式抽走。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二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

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资产的评估确认价值

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按照法定程序,可以转增资本金。

第十三条 企业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短期债券、应付票据、应交税金、应付购货款、应付分

包工程款、应付工程款、应付工资、应付投资者利润、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预收工程

款、预收备料款、预收销货款、预收购房定金、预收代建工程款、预提费用,以及从成本

、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应付长期债券等。

发行的长期债券按照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者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

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期间的,计入财务费

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

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

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六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

款项、存货等。

第十七条 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在途资金等。

第十八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工程款、应收销货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

、待摊费用、预付分包工程款、预付分包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预付购货款

等。

应收票据应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1%计提坏帐准备金,

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冲

减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 存货包括主要材料、其他材料、周转材料、设备、低值易耗品、机械配

件、在建工程、在产品、产成品、半成品、结构件、商品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时出租房、周转房视同存货。

第二十一条 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按买价加运杂费、采购保管理费和税金等计价。

建设单位供应的,按合同确定价值计价。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运杂费和加工费等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杂费、保险费、税金计价;无发

票帐单的,按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按照计划成本核算存货的企业,对存货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

核算。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

、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

成本核算的,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按成本计算期调为实际成本。

第二十三条 企业领用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按受益对象,一次或分期摊入工程

成本和管理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用出租房、周转房按其耐用年限分期平均摊入成本。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

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

理。

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

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采购保管费或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过失

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

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固定资产。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六类:

一、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生产和行政管理用房屋及建筑物、施工机械、运输设备、

生产设备、仪器及试验设备和其他生产用固定资产;

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职工宿舍、招待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俱乐部、

食堂、医院等单位使用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

三、租出固定资产;

四、未使用固定资产;

五、不需用固定资产;

六、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法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调试费和缴纳的税金等

计价。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

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市价)加上由企

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税金、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而发生的尚未交付

使用以前的专项工程支出,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第二十九条 专项工程发生报废或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

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专项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

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在生产经营期间,计入营业外支出。

专项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试运转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发生的营业性收入扣除税金

后冲减工程成本。

第三十条 完工并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应按照工程全部支出数

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从交付使用次月起计提折旧;办理竣工决算后,按其实际价值调整

原估价入帐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已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 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技术进步较

快或使用寿命受工作环境影响较大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经财政部批准,可采用双倍余

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第三十二条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见附表一)。实行工作量法的其总行驶里程

,总工作小时可按同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换算确定。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有权选择具体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主管财

政机关备案。

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为: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净残值率低于3%或者高于5%的,由

企业自主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采用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公式为:

(一)按照行驶里程计算折旧的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率)

单位里程折旧额=------------

总行驶里程

(二)按照工作小时计算折旧的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总工作小时

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为:

2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月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

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平均摊销。

采用年数总和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为:

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在

变更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 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在用施工机械、运输设备

、生产设备、仪器及试验设备、其他固定资产,季节性停用、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融资

租赁方式租入和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除房屋及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经营

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等。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四条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不

再计提折旧。

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三十五条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有关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

的、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采取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

应先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

额冲减有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清理报废的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益与

其帐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七条 企业对固定资产应每年盘点一次。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减去估计累计折旧的净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毁

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其原值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以及残

值后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清理净损益,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

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计入开办费。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

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

价。

购入的,按照实际支付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

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受益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有

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两者孰短的

原则确定。

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

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或者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

年的期限确定。

第四十一条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计入

其他业务收入。

第四十二条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

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以及其他待摊费用等。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

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

等支出。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开办费内: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利息支出、汇兑损益等。

开办费自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不得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限内,分期摊入成本或者管

理费用。

第四十三条 其他资产包括临时设施、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

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临时设施是指企业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进行而建造的各种简易设施,包括现场临时作

业棚、机具棚、材料库、办公室、休息室、厕所、化灰池、储水池、沥青锅灶等设施;临

时铁路专用线、轻便铁道;临时道路、围墙;临时给排水、供电、供热等管线;临时性简

易周转房,以及现场临时搭建的职工宿舍、食堂、浴室、医务室、理发室、托儿所等临时

性福利设施。

临时设施以建造时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按工程受益期限分期摊入工程成本,报废清

理回收的残值扣除清理费用列作营业外收支。

特准储备物资是指具有专门用途,但是不参加生产经营的经国家批准储备的特种物资。

第六章 对外投资

第四十四条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

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企业不得以国家专项储备的物资以及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财产向其他单

位投资。

第四十五条 企业的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对外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它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

价。资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企业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

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

额,在债券到期前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企业认购的股票,按实际支付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

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

位没有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被投资单位增加或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

有或者分担的数额,作为企业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者减少企业的长期投

资,并且在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减少企业的长期投资。

第四十七条 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利润和股利,扣除分担的亏损,计入投资

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者补交所得税。

第四十八条 企业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帐户的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

益或者投资损失。

第七章 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九条 企业在工程施工、提供劳务、作业、房地产开发、销售产品等过程中

发生的各项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费用。

第五十条 施工企业工程成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支出,包括人

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

人工费包括企业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工资性质的

津贴、劳动保护费等。

材料费包括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

成品的费用和周转材料的摊销及租赁费用。

机械使用费包括施工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和租用外单位施工

机械的租赁费,以及施工机械安装、拆卸和进出场费。

其他直接费包括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二次搬运费、临时设施摊销费、生产工具用具

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场地清理费等。

间接成本是指企业各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施工单

位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行政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

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检验试验费、工程保

修费、劳动保护费、排污费及其他费用。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

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以及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尝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

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

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企业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和以自营方式

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

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企业所属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

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第五十二条 企业内部独立核算的工业生产、运输、物资供销、服务等单位生产、

经营成本的划分,比照有关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四条 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费用。包括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

、维修费、展览费、差旅费、广告费、代销手续费、销售服务费,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人

员工资、奖金、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以及其他经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之前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

第五十五条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

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

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

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存货盘亏、

毁损和报废(减盘盈)损失,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公司经费包括公司总部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

、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公司经费。

差旅费标准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并报主

管财政机关备案。

工会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按照职工

工资总额的1.5%计提。

劳动保险费是指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提取的离退休统筹基金)、价格

补贴、医药费(包括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

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

部的各项经费。

待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董事会费是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http://..com/question/5280425.html?si=3

⑸ 如何强化房地产业税收管理

(一)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针对房地产商纳税意识薄弱的情况,将税法宣传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可以不局限于税收宣传月,而定期对房地产和建筑企业的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对房地产业涉及的相关税收法规政策进行重点宣传和讲解。并通过各种媒体进行税收政策宣传,在有关管理部门和施工现场张贴公告,提高有关部门的协税意识和施工企业的纳税意识。同时积极对那些诚信纳税的企业进行宣传并予以奖励,起到为其他企业树立榜样的作用,对纳税不积极和偷逃税款的企业予以严厉打击,以达到惩恶扬善的社会效应,全面净化税收执法环境。
(二)健全协税护税网络。一是密切部门配合。健全内外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与发改委、房管、规划、建设、金融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制度,由政府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全面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立项、开工日期、预计完工日期、建筑面积、销售进度、现金流量、房产交易租赁信息和预收房款情况、已付产权情况等各种信息,通过信息交换和分析比对,最大限度的掌握相关涉税信息,实行项目登记备案管理,加强房开项目的源泉控管。二是加强信息的有效利用。通过信息分析比对,对差异户进行实地核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漏征漏管问题。三是加强银行账户预收款信息的监控。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争取银行部门的合作,对房开企业设立的预售房款账户及相关账户进行有效监控,掌握销售收入情况,实现源泉控管。并通过实地调查等方式,及时掌握楼盘销售的进度,加强对售楼情况的动态监控,保证销售信息、预收房款信息真实、准确。四是加强关联方信息的监控。到企业关联方进行调查走访,了解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关系,看其收入、费用的划分是否合理、合法,不合理的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合理调整,从而达到有效监控税收的目的。
(三)优化税源管理手段。一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应用现代化科技手段,结合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建立模拟商品房模型,按照存量房销售状况分户录入房屋销售信息,包括房屋面积、销售价格、购房者联系方式等信息,方便税收管理员调阅核实,并实行动态化管理,随时根据实地巡查等掌握的信息进行更新,对整个房地产税源实施动态的税源监控。二是充分利用联动机制。通过对税源信息的综合运用,充分发挥联动机制作用,与纳税评估等管理手段相结合,与房地产税收预测和统计分析相结合,全面提高税源管理水平,推动房地产业税收征管上新台阶。三是实行房地产业、建筑业协同管理。由地域管理转变为专业管理,即由一个科室统一管理房地产、建筑行业,充分利用两个行业的相关性,对房地产建筑业上、下游产业实行一体化的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针对性。
(四)加大日常巡查力度。首先,在开发初期,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上报项目立项书、规划图、建房方式、主要材料供应方情况、建筑承包合同、销售方式、开工时间、预计竣工时间、项目总投资额、工程总造价、土地出让信息、拆迁补偿协议等涉税资料,并将企业上报的情况与实地核查的情况相比对,总体掌握工程的开发情况,为日后的监管打下基础。其次,依托商品房模型管理软件,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过程监控。在定期对房开企业申报纳税和发票开具情况进行分析比对的基础上,不定期到施工现场进行巡查,根据巡查的结果记录房开企业日常监控管理动态台账,同时更新商品房模型内的分户信息,通过台账和模型软件反映其商品房销售明细、预售收入纳税情况、账面收入、成本、利润情况等,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及时进行检查调整,对应缴未缴的税款进行补征。再次,根据商品房模型管理软件的分户销售信息,逐一与购房者核实其购买价格,对经确认与销售方提供的销售价格不一致的及时进行调整,并补征税款。最后,在项目竣工后,加强对存量房的监控管理,不定期地对购房户和有关知情人员进行走访调查,掌握存量房销售情况,并及时对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企业所得税汇算,防止企业故意拖欠税款,逃避纳税。
(五)强化重点税种管理。首先,强化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的管理。一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虚构建筑业务,虚增建筑工程成本的,按照施工合同金额征收承建商的建筑业营业税,以此控制房地产开发成本的真实性。二是对不同地域、不同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分别设置企业所得税最低负担率。每一个项目办理竣工结算后,按实际收入和实际成本进行项目应缴税款的结算,计算该项目的所得税最低负担率,达到规定标准的项目,可将产生的项目利润并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对于纳税人不能按项目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或项目完工结算后,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从而促进房地产企业财务核算的规范化。三是在存量房出租营业税管理上重点突破。通过采取多方询问、实地察看等措施,确定房地产企业存量房出租价格和收取的租金金额,及时补征税款,并将房地产企业出租存量房纳入日常管理的重点,防止企业逃避纳税义务。
其次,强化土地增值税的管理。在合理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基础上区分住宅、商业用房情况随同营业税一同征收。对已办理竣工结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严格审查土地转让成本及费用,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纳税人有《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强化以票控税。一是严把发票开具关。销售不动产发票专人管理专人开具,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综合税率进行开具,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一律在开具发票时进行预征。同时管理部门和发票管理人员应分别建立房屋销售台账和销售不动产代开发票管理台账,定期将代开发票金额与已完税销售收入进行比对,避免出现超出预缴税款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况。二是严把发票索取关。对外来房开企业,要求其必须索取施工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建筑业发票,不得接受外来发票,以保证其建安成本的真实性。三是严把发票审核关。房开企业代开发票时应先由税收管理员审核房屋销售合同,对同类房屋销售合同标明销售价格必须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对有疑点的进行实地调查并调整其销售价格。四是严把发票处罚关。对检查中发现违规使用发票的,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体现税法刚性。
(七)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充分发挥稽查的杀手锏作用,规范税收秩序,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专项检查,特别是加强对亏损、微利、售价偏低等疑点纳税户的重点稽查,同时在稽查中要做到“两个坚持”。一是坚持实地查访。针对房地产开发周期较长,开发产品是不动产,具有不可隐匿性的特点,检查人员在工作中不能仅仅“就账查账”,还应坚持到实地进行“三看”,即看实际操作是否按规划进行,有无自行更改规划项目的情况;看住户的入住情况,对销售数量进行估计;看售楼部台账,了解检查项目已售、预售情况和销售价格。二是坚持找准重点。检查人员应在实施账簿检查前,通过询问的方式进一步了解企业在被检查年度开发、销售项目等情况;调阅开发项目立项批文、土地转让协议、房产预售证、物价部门的价格批复等;对搜集了解到的被查企业的静态资料信息进行案头分析,比对涉税核算项目的各类指标,对检查重点做到心中有数,有针对性地制订检查方案,避免盲目的“就账查账”。
(八)切实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房地产税收是税收征管的一个难点,也是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因此,做好房地产税收管理工作,必须要有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执法严格的干部队伍。首先,加大培训力度,要创新培训学习手段和方式,有针对性的开展好房地产业税收政策、相关财务核算知识、高级计算机知识的专项培训,切实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队伍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其次,减少税收管理员的事务性工作,使税收管理员能够全身心投入到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中,提高工作质量。再次,加强信息化配备,给税收管理员配备笔记本电脑等现代化信息设备,提高征管工作效率。最后,由于房地产业税收征管环境极为复杂,要加强对房地产税收管理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党风廉政教育,引导其立足本职工作,做到爱岗敬业、诚信服务、秉公执法,自觉抵制外来诱惑,确保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健康发展。
(九)加强执法监督和绩效管理。一是加强工作反馈。实行工作日志和工作反馈制度,以便及时了解掌握管理员的管理质量是否符合税源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二是加强绩效考核。根据《税收管理员制度》和房地产税收管理员的日常工作特点,详细制定工作量和工作指标,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并做到奖优罚劣,解决能力强弱一个样,素质高低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三是加强执法监督和纪检监察。实行分级负责制,明确责任,由执法监督部门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对税收管理员的执法行为进行过程监督,同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对执法不严的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四是拓宽监督渠道。通过召开纳税人座谈会,走访企业、发放测评表等形式,加大对税收管理人员的外部评议评价。

⑹ 如何加强房地产行业,建筑业税收管理

(一)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针对房地产商纳税意识薄弱的情况,将税法宣传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可以不局限于税收宣传月,而定期对房地产和建筑企业的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对房地产业涉及的相关税收法规政策进行重点宣传和讲解。并通过各种媒体进行税收政策宣传,在有关管理部门和施工现场张贴公告,提高有关部门的协税意识和施工企业的纳税意识。同时积极对那些诚信纳税的企业进行宣传并予以奖励,起到为其他企业树立榜样的作用,对纳税不积极和偷逃税款的企业予以严厉打击,以达到惩恶扬善的社会效应,全面净化税收执法环境。
(二)健全协税护税网络。一是密切部门配合。健全内外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与发改委、房管、规划、建设、金融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制度,由政府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全面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立项、开工日期、预计完工日期、建筑面积、销售进度、现金流量、房产交易租赁信息和预收房款情况、已付产权情况等各种信息,通过信息交换和分析比对,最大限度的掌握相关涉税信息,实行项目登记备案管理,加强房开项目的源泉控管。二是加强信息的有效利用。通过信息分析比对,对差异户进行实地核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漏征漏管问题。三是加强银行账户预收款信息的监控。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争取银行部门的合作,对房开企业设立的预售房款账户及相关账户进行有效监控,掌握销售收入情况,实现源泉控管。并通过实地调查等方式,及时掌握楼盘销售的进度,加强对售楼情况的动态监控,保证销售信息、预收房款信息真实、准确。四是加强关联方信息的监控。到企业关联方进行调查走访,了解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关系,看其收入、费用的划分是否合理、合法,不合理的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合理调整,从而达到有效监控税收的目的。
(三)优化税源管理手段。一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应用现代化科技手段,结合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建立模拟商品房模型,按照存量房销售状况分户录入房屋销售信息,包括房屋面积、销售价格、购房者联系方式等信息,方便税收管理员调阅核实,并实行动态化管理,随时根据实地巡查等掌握的信息进行更新,对整个房地产税源实施动态的税源监控。二是充分利用联动机制。通过对税源信息的综合运用,充分发挥联动机制作用,与纳税评估等管理手段相结合,与房地产税收预测和统计分析相结合,全面提高税源管理水平,推动房地产业税收征管上新台阶。三是实行房地产业、建筑业协同管理。由地域管理转变为专业管理,即由一个科室统一管理房地产、建筑行业,充分利用两个行业的相关性,对房地产建筑业上、下游产业实行一体化的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针对性。
(四)加大日常巡查力度。首先,在开发初期,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上报项目立项书、规划图、建房方式、主要材料供应方情况、建筑承包合同、销售方式、开工时间、预计竣工时间、项目总投资额、工程总造价、土地出让信息、拆迁补偿协议等涉税资料,并将企业上报的情况与实地核查的情况相比对,总体掌握工程的开发情况,为日后的监管打下基础。其次,依托商品房模型管理软件,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过程监控。在定期对房开企业申报纳税和发票开具情况进行分析比对的基础上,不定期到施工现场进行巡查,根据巡查的结果记录房开企业日常监控管理动态台账,同时更新商品房模型内的分户信息,通过台账和模型软件反映其商品房销售明细、预售收入纳税情况、账面收入、成本、利润情况等,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及时进行检查调整,对应缴未缴的税款进行补征。再次,根据商品房模型管理软件的分户销售信息,逐一与购房者核实其购买价格,对经确认与销售方提供的销售价格不一致的及时进行调整,并补征税款。最后,在项目竣工后,加强对存量房的监控管理,不定期地对购房户和有关知情人员进行走访调查,掌握存量房销售情况,并及时对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企业所得税汇算,防止企业故意拖欠税款,逃避纳税。
(五)强化重点税种管理。首先,强化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的管理。一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虚构建筑业务,虚增建筑工程成本的,按照施工合同金额征收承建商的建筑业营业税,以此控制房地产开发成本的真实性。二是对不同地域、不同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分别设置企业所得税最低负担率。每一个项目办理竣工结算后,按实际收入和实际成本进行项目应缴税款的结算,计算该项目的所得税最低负担率,达到规定标准的项目,可将产生的项目利润并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对于纳税人不能按项目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或项目完工结算后,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从而促进房地产企业财务核算的规范化。三是在存量房出租营业税管理上重点突破。通过采取多方询问、实地察看等措施,确定房地产企业存量房出租价格和收取的租金金额,及时补征税款,并将房地产企业出租存量房纳入日常管理的重点,防止企业逃避纳税义务。
其次,强化土地增值税的管理。在合理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基础上区分住宅、商业用房情况随同营业税一同征收。对已办理竣工结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严格审查土地转让成本及费用,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纳税人有《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强化以票控税。一是严把发票开具关。销售不动产发票专人管理专人开具,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综合税率进行开具,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一律在开具发票时进行预征。同时管理部门和发票管理人员应分别建立房屋销售台账和销售不动产代开发票管理台账,定期将代开发票金额与已完税销售收入进行比对,避免出现超出预缴税款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况。二是严把发票索取关。对外来房开企业,要求其必须索取施工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建筑业发票,不得接受外来发票,以保证其建安成本的真实性。三是严把发票审核关。房开企业代开发票时应先由税收管理员审核房屋销售合同,对同类房屋销售合同标明销售价格必须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对有疑点的进行实地调查并调整其销售价格。四是严把发票处罚关。对检查中发现违规使用发票的,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体现税法刚性。
(七)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充分发挥稽查的杀手锏作用,规范税收秩序,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专项检查,特别是加强对亏损、微利、售价偏低等疑点纳税户的重点稽查,同时在稽查中要做到“两个坚持”。一是坚持实地查访。针对房地产开发周期较长,开发产品是不动产,具有不可隐匿性的特点,检查人员在工作中不能仅仅“就账查账”,还应坚持到实地进行“三看”,即看实际操作是否按规划进行,有无自行更改规划项目的情况;看住户的入住情况,对销售数量进行估计;看售楼部台账,了解检查项目已售、预售情况和销售价格。二是坚持找准重点。检查人员应在实施账簿检查前,通过询问的方式进一步了解企业在被检查年度开发、销售项目等情况;调阅开发项目立项批文、土地转让协议、房产预售证、物价部门的价格批复等;对搜集了解到的被查企业的静态资料信息进行案头分析,比对涉税核算项目的各类指标,对检查重点做到心中有数,有针对性地制订检查方案,避免盲目的“就账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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