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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何申报

发布时间:2021-02-05 16:17:11

⑴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方式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根据来《国家税务总源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填报说明规定:三、(三)4.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

⑵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部分在预缴所得税申报表上怎么处理

房地产企业的房款收入方面比较特殊。
可以按预收帐款来确认收入交税的。
你们现在工程应该没有完工,所以预收帐款不能转收入。因为不能结转成本。
可以按预收帐款的数来做为收入的依据,来预缴所得税。

⑶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预缴所得税具体怎么计算

预售收入10000元按当地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然后减去预缴的营业税专及附加、土增税700元,当期期间费用属500元后的金额乘以所得税税率25%为当季应预缴的所得税。

(3)房地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何申报扩展阅读:

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⑷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怎么报

填表说明:

一、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

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的填报

1、“据实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第9行:填报“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填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计数。纳税人当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为“累计金额”列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的数据。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1行至14行及“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16行:填报表内第11行至第14行、第16行“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

四、各行的填报

本表结构分为两部分:

1、第一部分为第1行至第16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包括非居民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至9行;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1至14行;实行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6行。

2、第二部分为第17行至第22行,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填报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报第18至20行;分支机构填报第20至22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纳税人填报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按其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

2、第3行“营业成本”:纳税人填报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按其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此项为必填项,若为空自动置零。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4、第5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5、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

6、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第7行≤第6行。

7、第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8、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是,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9、第11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

10、第1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依据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按季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4

按月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12

11、第13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12、第1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的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第14行=第12行×第13行

13、第1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依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缴纳所得税额。

14、总机构纳税人所有下属分支机构全部在省内(不含厦门)的,为省内跨市县总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中的一家或多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含厦门)设立的,为跨省市总机构。

15、第1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跨省市总机构:第9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据实预缴的省内跨市县总机构:第9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60%。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跨省市总机构:第14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省内跨市县总机构:第14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60%。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跨省市总机构:第16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省内跨市县总机构:第16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60%。

16、第1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一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跨省市总机构:第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额的预缴比例25%;省内跨市县总机构不填报此行。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跨省市总机构:第14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额的预缴比例25%;省内跨市县总机构不填报此行。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跨省市总机构:第16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额的预缴比例25%;省内跨市县总机构不填报此行。

17、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跨省市总机构:第9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据实预缴的省内跨市县总机构:第9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40%。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跨省市总机构:第1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省内跨市县总机构:第1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40%。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跨省市总机构:第16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省内跨市县总机构:第16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40%

(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4)上述第18至20行,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一致的,按《通知》填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不一致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及相关补充文件的规定计算填报。即第9行或14行或16行与第18-20行关系不成立,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分配比例=分配税额计算关系不成立。

18、第2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19、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当期总机构申报表中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表第21行“分配比例”的数额。

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一、本表为按照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税额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月(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包括依法被税务机关指定的扣缴义务人。其中: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按收入总额核定、按成本费用核定、按经费支出换算分别填写。

二、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报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季(月)度最后一日。

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 “收入总额”: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写本年度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

2、第2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3、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1行“收入总额”×第2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4、第4行 “成本费用总额”: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写本年度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

5、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6、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4行 “成本费用总额”÷(1-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7、第7行“经费支出总额”:按照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报累计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金额。

8、第8行“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9、第9行“换算的收入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换算的收入额=第7行“经费支出总额”÷(1-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10、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第9行“换算的收入额”。

11、第11行 “税率”:填写《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

12、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

(1)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计算结果:

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 ×第11行“税率”

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 ×第11行“税率”

按照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 ×第11行“税率”

(2)实行核定税额征收的纳税人,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

13、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第13行≤第12行。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14、第14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当年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15、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 :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补(退)所得税额=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第14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当第15行≤0时,本行填0。

三、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一、使用对象及报送时间

1.使用对象

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2.报送要求

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二、分配表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时期”:季度申报填写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年度申报填写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分配比例有效期”: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分配比例有效期起及有效期止。

3.“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4.“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5.“收入总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1-6月份的基期年度为上上年度,7-12月份的基期年度为上年度(下同)。

6.“工资总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工资总额。

7.“资产总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资产总额,不包括无形资产。

8.“合计”: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

9.“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所得税额。

10.“分配比例”: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以下分配比例计算公式中的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11.“分配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缴纳的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配税额=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填表说明第9点)×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本填表说明第10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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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房地产企业2015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怎么填

你如果指的是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话,就直接在“本年度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一栏填写就行了。

⑹ 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怎么预交

企业所得税采取季度(月)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法缴纳。但,一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会计利润额加上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减去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直接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额乘以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两种观点的存在,使广大房地产企业在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无所适从。那么,房地产企业究竟应该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呢? 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其开发产品周期长,并且存在对未完工产品——房屋预先进行销售,收取预收款现象。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毛利额顾名思义应当是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后的余额,即还没有减去期间费用和税金及附加,因此,房地产企业预缴所得税时还必须考虑当期实际利润问题。如果季度内有完工产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并且产生了实际利润额,而仅按照预计毛利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明显少缴了企业所得税,因此,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包含季度利润额。 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规定,“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等。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计利润额,只是月(季)预缴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利润总额”的其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其全部。 再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从国税函[2008]635号文的规定看,以前年度亏损在季度预缴申报时,是完全可以冲减实际利润额的。 综合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额乘以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观点是错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会计利润额加上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减去以前年度的待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⑺ 房地产所得税预缴申报

1、房地产企业只要有所得税预缴,是不能进行零申报的,必须要按照预缴文回件进答行所得税预缴。
2、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只有一个版本,年的季度的都一样。只能填累计金额,所属期1-3月,1-6月,1-9月,1-12月。第一行填你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你的利润表负数也要填负数),然后按照实际情况填写纳税调增调减,然后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就是你公司要预缴的所得税额。
3、具体如何调增调减请参考最新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文件国税函[2008]299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4、存在税务风险。
5、无论你利润表亏损多少,只要当期有预收房款,都必须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进行预缴。
6、鸡放在狗窝里还是鸡。你预售款放在什么科目底下稽查局都查得到的,都是预售款,按照你们公司情况,按照当期预收房款的20%(对应你所在城市,有的是10%或15%)作为纳税调增项,乘以25%预缴企业所得税。

⑻ 房地产企业按预收房款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如何填列

应该填在第五行,''特殊业务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填的金额=预收款期末余额*应税毛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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