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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地产预收预缴

发布时间:2021-02-04 20:58:41

① 房地产预收款要预缴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房地产企业的特点,房地产预收款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② 关于房地产企业预收账款,是否需要预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呢

你所说的是尚未办理权属转移,预收买房者的价款吧,根据新税法营业税纳回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销售不动答产的,有合同的以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有合同但在合同前收到部分价款的,收到多少确认多少;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不动产的,取得的首付款按取得的日期确认收入,其余价款在办妥银行按揭手续时确认,销售不动产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
对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处理,国税总局09年专门出台了相关规定(国税发{2009}31号文《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房地产收入的税务处理,分为三种①委托方式销售开发商品,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商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②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商品,以买断价以收到开发清单之日确认收入③采取基价加分成方式销售的按计价和协议价谁高按谁确定。你说的这种情况有两种,一是预收受托代销方支付的销售款,二是预收购房者预交的价款,都应在本月末15日内向税务机关预缴本月已收价款,再与年终5个月内汇算清缴,如果提前完成销售注销公司应与注销公司6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③ 房地产开发公司预收账款后,怎么确认预缴土地增值税的基数,包含预收账款所预缴的增值税吗

依据《国家抄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的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④ 房地产企业如果收到预收款不预缴增值税有什么后果

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应该按照无票销售申报、交税,否则按照《征管法》处以罚款,并收取滞纳金。甚至面临纳税信用等级的降低。

⑤ 房地产企业要预缴的税有哪些

房地产公司需要交纳的税种:营业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

⑥ 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如何计提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二十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第二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二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应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应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据其适用的计税方法计算申报应纳增值税,已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按规定抵减。

(6)什么是房地产预收预缴扩展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度(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四行“利润总额”内。

但原预缴申报表的填表说明中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纳税义务的利润总额应包括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分析得知,原预缴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不仅限于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还应包括在预售期间发生的未计入开发成本的相关期间费用及税金附加。

新的预缴申报表的填表说明规定,“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

从新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来看,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总额之间没有必然的勾稽关系,因此,对采用预售方式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

利润总额应包含未计入开发成本的相关期间费用、税金附加、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同时在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当期时,还应从利润总额中减除将原已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在预缴方式上,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⑦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预缴税款如何计算

一、根抄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⑧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何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专规定,房地产开发属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⑨ 预售房款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指的是什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会计上,由于商品房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未转移和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等原因,预售房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应当作“预收账款”处理。因此,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在实务处理中,预收房款预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一般有两种情况:
(1)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一般核算方法按预收账款当期的发生额扣除期间费用及税金计算缴纳所得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房地产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计算已实现的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成本,经过纳税调整计算出的所得税反映在利润表中: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计算出预缴所得税与应交所得税差额部分缴纳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对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对应的所得税反映在应交税费栏,用负数表示。
(2)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式
若房地产企业在核算所得税按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来确认对未来期间应纳所得税金额的影响,对预缴的所得税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缴纳时同(1)一样,年终对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对应的已上缴的所得税从“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转入“递延所得税资产——预售房预缴所得税”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预售房预缴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⑩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先开发票要预缴增值税吗

需要预交增值税税款。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中规定,
房地产内企业收到预收款一般纳税容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8月18日颁布)阐明的只是发票开具问题,未涉及征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应该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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