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家关于旅游地产的政策有哪些
2015年3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伴随着央行此次降息政策的出台,楼市复苏愿景依然扑朔迷离,但值得肯定的是旅游地产前景却一片明朗。2015年旅游地产行业相关政策内容如下。
日前发布的《2014~2015年中国旅游发展分析与预测》指出,2014年,在中国进入经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背景下,中国经济已进入“新常态”。在此背景下,中国旅游业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与趋势。具体表现在以下8个方面。
一是在旅游新政方面,制度红利集中释放。2014年8月9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31号文件)。这是继 2009年《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简称41号文件)和2013年的《国民旅游休闲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之后,国家出台的又一个促进旅游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二是在简政放权方面,探索治理体系创新。一方面,简政放权成为旅游行政管理的主要方向。另一方面,随着9个全国性旅游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各项工作的推进,旅游公共治理体系也在进一步探索创新。
三是在旅游需求方面,消费分层明显加速。伴随着国民旅游普遍化、多元化的发展,2014年旅游消费亮点众多。传统的景区景点观光、历史文化旅游等依然备受欢迎,中医药旅游、养生保健游、体育健身游、户外探险游、工业遗产游、会展奖励旅游、研学旅行与修学旅游等也蓬勃发展,自驾车游、房车游、邮轮游艇旅游、低空飞行旅游等更是热闹非凡。
四是在国际旅游方面,出境入境更加分化。2014年,我国出境旅游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态势,中国作为世界第一大出境旅游客源市场与第一大出境旅游消费国的地位进一步巩固。与此同时,2014年我国入境旅游持续走低,既与世界经济复苏低于预期、国际旅游市场竞争加剧等外部因素有关,也受人民币升值、物价提升等宏观因素影响,更与旅游产品相对老化、营销手段亟待升级等内在因素有密切关联。
五是在旅游投资方面,收益风险双向累积。2014年,旅游成为各路资本逐鹿的主战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4年10月底,全国较大型的并购和融资项目多达120项。旅游投资泡沫化和旅游项目被房地产“绑架”的风险值得警惕。更多相关信息请查阅中国报告大厅发布的旅游地产行业市场调查分析报告。
六是在产业竞合方面,合纵连横开放平台。在同业联盟方面,上下游、线上和线下企业之间的合作有所加强,同时竞争对手之间也加强了联盟合作。除了与其他企业建立或紧或松的联盟合作关系之外,越来越多的旅游企业,尤其是以开放性为核心特征的在线旅游企业实施了平台化发展的竞争策略。
七是在旅游集团方面,商业帝国呼之欲出。万达、携程等非传统旅游行业、非国有企业集团的形成与发展,展示了旅游行业规模经济优势和范围经济优势的另一种路径,昭示着中国旅游企业的集团化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八是在国际地位方面,大国旅游风范愈显。中国作为世界旅游板块中的亚太核心、增长引擎,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从学习、适应规则向参与规则制定转变。当然,在企业和游客层面,中国旅游大国的微观基础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㈡ 房地产板块之一的旅游地产,有购买的必要吗
旅游的兴盛就也炒起来了旅游地产,旅游地产就是旅游产业旺盛的地区的地产,一般这种地区的地产都比较贵,不推荐买。
旅游地区的地产购买没什么必要的,购买也就是商用可以,如果是商用,租商铺的话会更好一下。
㈢ 旅游地产和住宅地产有什么区别
旅游地产相对住宅地产来说,既有满足休闲、度假旅游的需求,又有回居住的需求。同时答,旅游地产投资回报率更高,投资规模更大,投资周期更长。相对住宅地产,旅游地产消费档次更高,注重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平衡,传统住宅地产消费档次较近。另外,旅游地产依托丰富的旅游资源,而住宅小区局限于绿化环境,独特行较弱。
㈣ 国家对旅游企业在运营方面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用于旅游项目开发的景区土地,土管部门优先列入年度审批计划,予版以安排。其土地权出让价格按同类土地最低价格给予优惠;城区、郊区开发景点需征用耕地时,凡能自行补充耕地,保持耕地占补平衡的,经验收合格可不缴纳耕地开垦费。2、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根据国家现行土地政策规定,依照1定的法律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上缴的各种规费,同级财政留成部份可给予减免;投资者所开发的土地、旅游服务接待设施用其它公共设施,在不改变原议定用处的条件下,可以自用,也能够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3、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如道路、亭台等)和利用“5荒”从事开发的项目经村、组同意,采取租赁、承包、入股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免收报批规费。
㈤ 房地产优惠政策一般有哪些
土地(三改)出让金返还,行政事业性规费(减免),经营服务性收费,税收
㈥ 国家关于旅游地产的最新政策是什么
没听说有新政,看看各地的区域规划吧。
㈦ 国家对旅游项用地有哪些优惠政策
国家对旅游项用地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积极保障旅游业发展用地供应
1、有效落实旅游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
按照资源和生态保护、文物安全、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的基础上,加快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符合相关规划的旅游项目,各地应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或收回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加大旅游扶贫用地保障。
2、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边远海岛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
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边远海岛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对复垦利用垃圾场、废弃矿山等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各地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支持政策,吸引社会投资,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
3、依法实行用地分类管理制度
旅游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由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
4、多方式供应建设用地
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中,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其中影视城、仿古城等人造景观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娱乐康体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土地供应方式、价格、使用年限依法按旅游用地确定。
景区内建设亭、台、栈道、厕所、步道、索道缆车等设施用地,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其他建设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参照公园用途办理土地供应手续。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
5、加大旅游厕所用地保障力度
要高度重视旅游厕所在旅游业发展中的文明窗口地位和基本公共服务作用。新建、改建旅游厕所及相关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可在2018年前由旅游厕所建设单位集中申请,按照法定报批程序集中统一办理用地手续,各地专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粪便处理设施,可以划拨方式供应。支持在其他项目中配套建设旅游厕所,可在供应其他项目建设用地时,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供应后,由相关权利人依法明确旅游厕所产权关系。
二、明确旅游新业态用地政策
1、引导乡村旅游规范发展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乡和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管理办法,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支持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建设旅游设施。
2、促进自驾车、房车营地旅游有序发展
按照“市场导向、科学布局、合理开发、绿色运营”原则,加快制定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新建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用地,应当满足符合相关规划、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完备、建筑材料环保、建筑风格色彩与当地自然人文环境协调等条件。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土地用途按旅馆用地管理,按旅游用地确定供应底价、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
3、支持邮轮、游艇旅游优化发展
新建邮轮、游艇码头用地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邮轮、游艇码头用地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现有码头增设邮轮、游艇停泊功能的,可保持现有土地权利类型不变;利用现有码头设施用地、房产增设住宿、餐饮、娱乐等商业服务设施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4、促进文化、研学旅游发展
利用现有文化遗产、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工矿企业、大型农场开展文化、研学旅游活动,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上述机构土地权利人利用现有房产兴办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7)旅游地产有哪些优惠政策扩展阅读
加强旅游业用地服务监管的政策:
1、做好确权登记服务
各地要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要求,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坚持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减少办证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服务质量,积极做好旅游业发展用地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依法明晰产权、保护权益,为旅游业发展提供必要的产权保障和融资条件。
2、建立部门共同监管机制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和使用管理应同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及其他相关区域保护发展建设等规划,不符合的,不得批准用地和供地。
新供旅游项目用地,将环保设施建设、建筑材料使用、建筑风格协调等要求纳入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提出条件的政府部门应与土地使用权取得者签订相关建设活动协议书,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要及时总结旅游产业用地利用实践情况,积极开展旅游产业用地重大问题研究和探索创新。
3、严格旅游业用地供应和利用监管
严格旅游相关农用地、未利用地用途管制,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为建设用地的,依法追究责任。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规范土地供应行为,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严格旅游项目配套商品住宅管理,因旅游项目配套安排商品住宅要求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不得批准。严格相关旅游设施用地改变用途管理,土地供应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整宗或部分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宅等其他经营项目的,应由政府收回,重新依法供应。
㈧ 什么是旅游地产
您好,旅游地产是依托周边丰富的旅游资源而建的、有别于传统住宅项目的融旅版游、休闲、度假、居住为一体权的置业项目。较之一般的住宅,旅游地产的特点和优势在于它是旅游业和房地产业的无缝嫁接,具有更好的自然景观、建筑景观,同时拥有完善的配套功能和极高的投资价值。但是在现在的国内是没有准确的定义的。
㈨ 国家对景区旅游门票优惠政策有什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国家对景区旅游门票的优惠政策如下:
1、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对老年人、现役军人、未成年人及学生等应适当优惠,对残疾人、儿童等实行免票。
2、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实行免票。
3、对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实行半票。
4、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游览参观点,对大中小学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
5、青少年购票入园时需出示居民身份证或学生证等有效证件。香港、澳门、台湾等入境游青少年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学生证件等有效身份证明,均可办理购票入园手续,享受门票优惠价格。
游客不文明行为指旅游活动中因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等而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要通报游客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