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搞房地产开发需要哪些条件啊我现在想做房地产需要多少资金才可以
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2.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2.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3.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5.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6.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合肥 文 瑄 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 注册资金不足100万元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申报材料,报州、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的,州、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并在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申报材料,由注册地的州、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15个工作日内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合肥 文瑄 企 业 管理帮你解答
Ⅱ 想做卖房地产需要什么投资
兄弟你以为这是北上广呢?你看看这会儿这市场。不如开个面馆呢
Ⅲ 房地产企业投资额一般包含什么
如下:
Ⅳ 你好,请问什么投资公司可以从事房地产开发,如果投资房地产需要资质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内77号)第二条规定,“容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第三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进行,无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单独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单位挂靠到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业务应由有资质的开发企业统一核算;其有关税收应由有资质的开发企业统一缴纳,工程款的收取应由有资质的企业开具发票。你单位(投资公司)取得的部分工程款(管理费或中介费)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具有一定资质的建安企业方可以从地税购买建安发票。
Ⅳ 做房地产投资必须了解哪些知识
如果说你想要做房地产投资的话,那么你必须要了解现在这个行业当中的一些成本和价值,当你了解成本的时候,你才能够知道你投资出去的东西能不能够给你带来一种很好的回报,所以说这些事你必须要了解清楚的。
Ⅵ 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投资什么
房地产开发公司如果效益好,资金充裕,应该进行投资获得投资收益。那么投资什回么好呢?
我觉得应该答投资比较大的项目,比如国家扶持的环保产业,新能源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谢谢!
Ⅶ 房地产公司融资需要什么条件
澎湃新闻获得的消息显示, 交易所反馈给陆家嘴的文件函提到,如发行单位属于“关注类”企业,需另外提供至少六个方面的消息,待交易所审核,方能发行。
根据去年10月的监管函,发行公司债的房企需满足一定的基础条件,非上市的民企收到规模的限制。境内上市公司、房地产央企、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所属房企,或是中国房地产行业协会排名前100名的其他民营非上市房企,满足其中之一方可发债。
此外,200亿元总资产、30亿元营收、净利润、65%负债率、一二线土地储备占比50%,这些分类指标将部分中小房企推至公司债门外。
同策咨询研究总监张宏伟认为,今年国内房企融资渠道收紧,未来会有更多的房企将融资需求转向至海外,但门槛并非小企业可触及。
Ⅷ 我想做房地产行业,有什么必须知道的常识吗
房地产属于实业的范畴,一般认为通货膨胀对实业的影响较小,所以一旦通货膨胀到来,房地产的价值可以随着物价上涨而“水涨船高”,有时还会超出通货膨胀几个百分点。而且房地产具有耐久性,所以房地产是投资(尤其是长线投资)很好的项目,是获利大、风险小的投资工具,它对抵抗通货膨胀、增加个人收益具有极大的作用和功效。在当前股市火暴的情况下,不少市民冷静地选择了房产投资。“理财帮手”短信平台近日收到不少读者发来的短信,咨询投资房产应注意哪些问题。就此,理财专家作了分析和解答。
1. 个人资金实力及租赁市场的分析
首先房产投资要有相当的经济实力作为后盾。购房的先期投入较大,而且如果投资采取出租的方式,则投资回收期相对较长,因此是否将房地产作为投资工具的选择,要结合自身的经济实力进行分析。
其次在投资前要在对租赁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对租赁市场有一定把握,避免投资的盲目性。投资者最看重的是资金回报率,房地产投资回报表现在租金回报和价格变动幅度上。市场价格主要受供求关系影响,所以,投资房地产最根本的还是要看市场的供求状况如何,尤其是租赁市场的需求变动和价格走势,来决定投资时机是否成熟。
2. 房产投资品种的选择
目前可供个人投资者选择的投资种类主要有住宅、商铺、写字楼等。其中住宅投资较为活跃,在一些旺销楼盘中,用于投资目的而购房的占到总量的40%左右,尤其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这一状况更为显著。这些经济发达的城市,是人才集中涌入地,租房的需求相对旺盛,大量的外来人口将带来房屋租赁市场的繁荣,这就大大吸引了个人的房地产投资。
3. 购置投资型房产应注意的问题
作为投资用的房地产,在购置时要综合考虑该项目开发商的实力、地点、周边环境、房型以及物业管理等方面问题。
项目的选择:有的房屋虽然价格较高,但设计合理、质量优良、配套完善等,可以给人较大的消费满足,且今后仍有升值空间,这种项目应该说是投资的最佳选择。
房地产开发商的信誉和开发业绩。特别是在购买期房时,更应弄清开发商的实力,能否按期竣工、准时交房。
地点的选择:在一个城市中不同地点的房地产,往往需求差距很大,比如在各种公司集中的地方,对高档公寓的需求就比较旺盛;另外开发比较成熟、交通便捷的地方,也常成为投资的首选。购买住宅也要选择已形成或即将形成一定居住氛围的地区。
周边环境的考察:作为投资,房屋所处环境直接影响到房屋将来的升值潜力,要关注未来该地区的发展规划如何。市政建设、交通状况、人文环境,是决定楼盘投资价值的重要因素。租房者对房子的位置(主要是距工作地点的远近)、公共交通、生活和娱乐配套条件的要求相对较高,尤其是外籍人士,人文环境特点往往处于决定性的位置,是否有适合这类人群特征的生活环境和服务设施常常是他们选择居住地点的首要条件,价格问题反倒退居其次了。
房型的选择:看看房间布局是否合理、功能是否完善,隔热防雨设施是否可靠。户型的选择要分析求租市场,首先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结合市场的供需情况选择户型。如近年小户型独领风骚。房地产的投资热应该是小户型热销的决定因素,这是因为一方面小户型相对总面积较小,成交总额低,投资回报率高;另一方面,租赁市场需求量最大的也是小户型。
物业管理:考察物业管理水平,询问物业管理收费情况。物业管理状况也是影响居住舒适程度和今后房屋升值的一个重要因素。物业管理及小区配套服务质量是房产增值的必要条件之一。物业管理水平如何除了表现在对设备日常维护之外,主要还在于对生活琐事的服务中。物业管理好、配套服务全会使人产生情感上的留恋,在潜移默化之中增加人们对楼盘的认同,从而维持或增加楼盘的需求量。
4. 购置房产后如何进行投资操作
投资者购置房产后,即投资者用现款或分期付款的方式直接向房地产开发商购买住房,并适当装修、装饰后出售或出租,以获取投资回报,是一种传统的投资方式,也是迄今为止住房投资者最常用的一种方式。如何将房产出租出去,寻求合适的租户,按时收取房租,就成为投资者关心的问题。随着房地产中介市场的不断壮大和成熟,客观上也为房地产个人投资带来新的机遇。如近年在各地兴起的“房屋银行”,对大多数希望选择以出租作为投资方式,但又缺乏投资经验的投资者来说,无疑是其首选方式。
5. 个人投资房地产应注意的风险
由于房地产具有增值的特性,这就决定了相对于其他投资工具而言,房地产投资有收益大风险小的特点。如果你将购置的房产用于出租,你不仅可以收回一部分资金,还可以获得房产升值所带来的收益,这时几乎没有任何风险。至于炒卖房地产,当然会因为市场价格一时的涨跌而面临损失的风险。一般来说,投资房地产只有长线投资才能始终立于不败之地;而短线投资房地产,有时会受到经济衰退的影响而导致全线崩溃。
但根据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原理,投资者在可能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也面临较大的风险。如果投资者完全用自有资金买房,若房屋不能及时变现,投入的资金就会被套牢,如果是通过贷款支付房款,就背上了长期支付利息的包袱。因此在选择房产作为投资工具的同时,要具备对风险的承受力和规避风险的能力。通常房产投资成本高,投资收益的大小和成功与否要经过较长时间的检验,因此投资者不应草率行事。尤其是对于部分以借贷形式投入房产的投资者,更应本着“稳健”的原则,经过精确计算后再选择相应的投资策略。有关金融专家表示,用于房屋住房还贷的比例,不宜超过家庭收入的40%。
Ⅸ 到房地产投资开发公司工作,需要了解些什么方面的东西,我该看看什么资料
如果是做接待工作,肯定要知道房地产开发的事情,给人介绍的时候也能朗朗上口,知道业内的行规。如果是做办公室的,那肯定要对电脑制表熟悉,对电脑一系列的都熟悉了解。
做行政,除了计算机操作,肯定要知的道房地产的一些专业术语及俗语,还有一些行规,知道房地产的国家政策,应该是要知道的也挺多,不过我想,等你进入之后在了解,多加加班,在了解也敢的上,你现在想也没用啊。
给你粘贴点资料不知道你有没有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管理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职责。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进行,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专营开发企业和项目开发企业。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专营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二)有8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等专业的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开发项目;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0%。
开发项目完成后,项目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即行终止,并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条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等级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企业资信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四)企业统计年报资料;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资质等级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开发项目。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经审验不符合原定资质标准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提出开发项目,按规定报计划部门审批立项。
第十七条 开发项目确立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地方式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的建设、拆迁补助、安置等提出建设条件意见,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控制性规划,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发项目进行经济测算,拟定开发项目的价款底价,制定开发项目实施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价款底价由下列各项费用构成: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综合开发费,包括开发项目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成本和非经营性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
(三)综合开发管理费;
(四)地段差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
第二十二条 开发项目价款中的综合开发费和综合开发管理费按《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费用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开发项目价款中的其他各项费用,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计收;国务院和省政府没有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拒绝交纳。
第二十三条 综合开发费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纳入财政专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开发项目建设进度,拨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专款用于小区的配套建设,任何部门不得挪用。
综合开发管理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纳入市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的开发项目,都应当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确定开发者;不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确定开发者。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开发项目后,应当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定开发责任书,领取开发经营许可证和项目手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开发单位名称、开发项目及价款等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自建自用、非经营性的房地产投资建设项目经计划主管部门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后,方可办理建设手续。
第二十六条 进行房地产开发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
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取得开发项目的证明文件,到计划部门申报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经批准后,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到建设、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建设条件意见书、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责任书的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质量安全标准及开发责任书的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项目性质;确需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分别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办理开发责任书变更手续,调整开发项目价款。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引导开发企业、设计和施工单位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开发项目的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
第三十二条 单项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手册中,并定期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3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开发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四)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五)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六)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三十六条 参加开发项目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竣工验收结论负责。
第五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七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转让合同进行审查,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对未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其转让行为无效。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项目,受让人应当具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资格,并按规定办理项目开发者变更手续。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四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出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必要时由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限制幅度;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住宅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载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仍达不到原核验的质量等级或者影响房屋原使用功能的,购买人有权提出调换或者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处以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自建自用、非经营性的房地产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活动,限期补办手续,可以处建设项目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项目性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以外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1992年7月4日发布的《淄博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Ⅹ 房地产企业投资额一般都包含什么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出让金的估算可参照政府前期出让的类似地块的出让金数额并进行时间、地段、用途、临街状况、建筑容积率、土地出让年限、周围环境状况及土地现状等因素的修正得到;也可依据所在城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城市基准地价或平均标定地价,根据项目所在地段等级、用途、容积率、使用年限等因素修正得到。
2.土地征用及拆迁安置补偿费
(1)土地征用费。国家建设征用农村土地发生的费用主要有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水利设施维修分摊、青苗补偿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垦复基金、征地管理费等。农村土地征用费的估算可参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
(2)拆迁安置补偿费。在城镇地区,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以依据法定程序,将国有储备土地或已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土地出让给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因出让土地使原用地单位或个人造成经济损失,新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给以补偿。它实际上包括两部分费用,即拆迁安置费和拆迁补偿费。
3.前期工程费
主要包括:(1)项目的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所需费用。一般可以按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百分比估算。通常规划及设计费为建安工程费的3%左右,水文地质勘探费可根据所需工作量结合有关收费标准估算。
(2)“三通一平”等土地开发费用。主要包括地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费用、场地平整费和通水、通电、通路的费用等。这些费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量,参照有关计费标准估算。
4.建安工程费
它是指直接用于建安工程建设的总成本费用。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建筑、特殊装修工程费)、设备及安装工程费(给排水、电气照明、电梯、空调、燃气管道、消防、防雷、弱电等设备及安装)以及室内装修工程费等。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安工程费可采用单元估算法、单位指标估算法、工程量近似匡算法、概算指标估算法以及类似工程经验估算法等估算。
5.基础设施费
它又称红线内工程费,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道路、绿化、排污、排洪、电讯、环卫等工程费用,通常采用单位指标估算法来计算。
6.公共配套设施费
它主要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其估算可参照“建安工程费”的估算方法。
7.不可预见费
它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依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前述各项费用估算的准确程度,以上述1~6项之和为基数,按3%一5%计算。
8.开发期间税费
开发项目投资估算应考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负担的各种税金和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征收的费用。在一些大中城市,这部分费用在开发建设项目投资构成中占较大比重。应根据当地有关法规标准估箅。
影响因素
1、经济形势变动影响项目开发成本
经济形势变动会导致房地产开发商经济上的巨大损失,如市场需求、购买力、利率、税率、汇率等。由于从可行性研究到楼盘上市的时段内,市场需求变动的可能性很大,消费者对户型结构及单元面积的偏好也会发生变化。原来的细分市场上该类物业还供不应求,而不久却可能大量积压,难免使投资收益远远偏离预期。通货膨胀时期,货币贬值,价格全面上涨,房地产虽然具有一定的抵抗通货膨胀的能力,但其价格也会上涨。而人们手中持有的货币量是一定的,这样购买力相对下降,可能无力支付日渐升值的房地产,从而导致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难以售出而承担风险。
2、法律政策风险影响项目开发成本
法律政策风险是指一个国家所处的国际国内政治环境变动及相应的政策法律调整(如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变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住房制度改革),造成房地产开发商经济上的损失。对房地产开发商影响最为直接的是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就金融政策而言,实行紧的货币政策还是实行松的货币政策直接影响开发者和购买者所持有的资本,影响项目的开发和出售,从而影响到企业项目开发所需的成本费用。如07年出台的一系列土地增值税条例和房地产开发的相关办法,大大增加了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成本。
3、相关决策人员素质偏低加大开发成本
首先,在我国房地产企业中,从事项目考察,项目测算的人员素质普遍不高,根据这些人员指定的项目企划进行投资分析,决策者很难做出正确的决策,从而造成了项目投资失误,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损失,这些损失都计入企业的开发成本。其次,企业开发决策者自身缺乏敏锐的市场洞察力和战略眼光,对项目预期不准确,盲目开发盲目建设,造成项目开发后难以出售或在出售后难以得到预期效果,使得成本难以收回或收回速度较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