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地产预收账款如何纳税
1、作为房来地产开发企业,会自计收入和应税收入是不一样的。
2、你不需要在会计上做特别处理,该挂预收还是挂预收,该转收入还是转收入,只是应交税金这科目是按实际应该缴纳的税进行计提、结转。
3、在税务上,应申报的金额=按税务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税款,即(转成收入部份+未转收入但需要纳税的预收款)×税率
已申报的金额=实际已经缴纳的部份,这你自己应该很清楚
已开票入库的金额=开发票部份,这你自己应该很清楚
批准减免金额=税务机关认定的文件上有
结算应补(退)金额=应缴纳数-以缴纳税
② 房地产开发公司预收账款后,怎么确认预缴土地增值税的基数,包含预收账款所预缴的增值税吗
依据《国家抄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的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③ 房地产企业预交预收款所得税如何会计处理
一抄.根据《国家税务总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二.所得税毛利率,
经济适用房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
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三.房地产企业在取的房屋预售证,收取房屋预收帐款后
(季度预交)应交企业所得税=预收房款收入额*15%(毛利率)*25%;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XX业主;
2.同时按预收账款交纳营业税费做: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等;
贷:银行存款
3.预交所得税费用做: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④ 房地产企业销售已完工产品取得的预收款所得税怎么处理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D1] 》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这个规定,既然完工产品签订就属于《房地产销售合同》,会计上通常认为应该在交房时才确认收入,但按本文规定在税法上是根据合同来的,根据第二条如果是在合同前缴纳的按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而成本上,既然已经竣工就是可以核算实际成本的,按理说是要确认相应比例的主营业务成本的,但鉴于会计上不这么计算,为了税法单独进行这类调整太过复杂,而且预交利润率本身就只是个暂时性差异,所以我个人认为其实可以还是采用与未完工产品收入一样的处理方式来做。
⑤ 后,增值税为价外税.预收收入如何确定
首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第十条: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回售开发的房地答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账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这里要明确的是,按照税法中收入确定的原则,此条的规定是原营业税预征5%政策的延续,不区分房企是选择简易计税或者一般计税,也没有新老项目之分;
其次,关于预收款的账务处理,一般房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在收到房款(一般的认购金或定金因没有签订正式销售合同且可能随时退订,也有房企做挂“其他应付款——XXX”处理)时,一般通过“预收账款”科目过渡,以根据合同签订情况、当地税务局催征情况及延缴税款把握度等因素确定缴税额度,已预缴税款的,转作收入处理;未预缴税款的,仍挂在“预收账款”科目内;
第三,“营改增”后的预收收入确定,个人建议仍参照第二点操作,如若是签订合同的预收房款收入,在预缴税款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在结转收入时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或):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预收款/(1+11%))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⑥ 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如何计提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二十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第二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二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应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应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据其适用的计税方法计算申报应纳增值税,已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按规定抵减。
(6)房地产预收款收入税如何确认扩展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度(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四行“利润总额”内。
但原预缴申报表的填表说明中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纳税义务的利润总额应包括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分析得知,原预缴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不仅限于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还应包括在预售期间发生的未计入开发成本的相关期间费用及税金附加。
新的预缴申报表的填表说明规定,“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
从新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来看,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总额之间没有必然的勾稽关系,因此,对采用预售方式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
利润总额应包含未计入开发成本的相关期间费用、税金附加、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同时在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当期时,还应从利润总额中减除将原已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在预缴方式上,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⑦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如何计税
1、营业税抄=预收款金额*5%;
2、城建税=营业税*7%
3、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
4、企业所得税:预收收入按开发项目的分类,按计税毛利率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具体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