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关于年底结转税金,急!!!
你所说的税金是应交税金还是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如果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到年未要结转利润,帐面无余额。如果是应交税金到年未有余额,余额代表上年12月份的税到次年1月份交纳。
㈡ 房地产项目结转收入怎么结转什么时间结转
房地产抄公司开发成本完工,综合验收后,才能正式结转销售收入,在未完工前收的房款计入预收账款,但到年底如果有业主入驻,可以预转收入。
在报告期末将收入账户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中去。报告期末通常是指月末,工商企业的收入账户主要包括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
会计中除了过渡性的科目外,月末都结转。财务费用(专指利息部分),坏帐损失、各类资产的减速值准备都需要计提。
现在的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税额了,那么进项税额不计算在固定资产的原值之内,扣除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要在投入使用的次月起开始计提折旧。不同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年限不一样,都使用直线折旧法,预计净残值一般为5%,根据企业实际,可以不设净残值。
㈢ 年底税金如何结转
请问申报表还能修改吗?或者重新申报,把错了的位子改过来!!!
到今天回,已经报税了吧!答
账面上还有0.01元的税没交,看能不能补交。
实在要留在账面上,那就报领导批准,作营业外收入。
说老实话,填申报表填错了,好比人得了绝症,没办法,只有死马当活马医!
㈣ 房地产结转收入时税金如何结转
所谓“结转”,是会计工作中重要的具体业务,通常它是把一个会计科目的发生专额和余额转移到该属科目或另一个会计科目的做法,这个做法叫结转。结转的目的大体有四个:
1、为了结出本会计科目的余额;
2、为了计算本报告期的成本;
3、为了计算当期的损益和利润的实现情况;
4、为了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一定要把本会计年度末的余额转到下个会计年度。
㈤ 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成本与收入的结转是在什么时候进行会计分录怎么做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办妥移交手续前,不论是否签订正式购销合同,所收到的均为预售房地产款,一律不确认收入,其款项暂记入“预收帐款”科目
收到房款时帐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帐款—按房号及客户名称进行明细核算2、开发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竣工决算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购销合同规定将合格的房地产产品移交给购买方,办妥移交手续后可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借:预收帐款、应收帐款等科目
贷:营业收入
同时结转经营成本
借:经营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开发产品—相关明细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土地增值税等
(5)房地产公司年底收入结转税金如何结转扩展阅读:
在预收款项业务不多的企业可以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的贷方,不单独设置本科目,在使用本科目时,要注意与“应收账款”科目的关系,预收账款与应收账款的共同点是:
两者都是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物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不同点预收账款是收款在先,出货或提供劳务在后,而应收账款是出货或提供劳务在先,收款在后,预收账款是负债性质,应收账款是债权类资产性质。
预收帐款会计科目或是与之相关的会计科目在进行设立时,应该从企业的角度出发,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以及规定向购货人来进行收取相应的款项,通常可以向购货人收取预收帐款,同时可以按预收帐款来进行财务核算,可以把会计帐户的设立写在购货合同上面。
㈥ 年底应交增值税如何结转
具体操作如下:
一、“应交增值税”科目,每月的明细科目借贷方余额可不结平,但在年底必专须要结平各明细属科目。
1、结转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2、结转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二、根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差值,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或贷。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有余额为有留的进项税;若贷方有余额,则为应交的税费。
三、在下月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6)房地产公司年底收入结转税金如何结转扩展阅读:
1、应交增值税是指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活动本期应交纳的增值税。本项目按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差额填写。应注意的是,如果一般纳税人企业进项税大于销项税,致使应交税金出现负数时,该项一律填零,不填负数。
2、计算公式: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
资料来源:网络:应交增值税
㈦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成本结转
从谨慎性原则出发,房地产企业的收入确认一般应满足如下几个条件:
1.房屋竣工并验收合格(说明商品是合格的);
2.完成竣工结算(说明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3.签订售房合同及收取房款(说明房款收入已能可靠计量且已经或能够流入企业);
4.房屋办理了移交手续交付业主使用(说明与房屋所有权相联系的风险和报酬及房屋的管理权和控制权均全部转移)。
在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时间和合同签订时间一般早于交房时间,所以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多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该日之前收取的款项在会计核算上视为预收房款,待交房日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后再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特殊问题
1.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
在房地产销售中,房地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买方,通常企业应确认销售收入。但以下属于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的情况:①卖方根据合同规定,仍有责任实施重大行动,例如工程尚未完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在所实施的重大行动完成时确认收入。②房地产销售后,卖方仍有某种程度的继续涉入,如销售回购协议、卖方保证买方在特定时期内获得投资报酬的协议等。卖方在继续涉入的期间内一般不确认收入。
2.签订预售合同或正式合同时不能确认收入
签订预售合同时,房屋往往并未建成,面积没有最后确定,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能转移给购买人。即使货款已全部收妥,由于此时的管理权和控制权还掌握在开发企业手中,与收入相匹配的成本还不能准确计量,故不能确认。
订立正式合同时,虽然法律意义上的要约已经成立,但标的物房屋未经购买人验收认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未转移给买方。我国现行商品房销售合同采用的是建设部统一规范的格式合同,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前后均可能签订。在合同中规定有诸如面积差异、房屋质量等问题的处理约定,因此在购买人验收认可前,存在有退款风险甚至退货风险,故不宜确认收入。只有符合建造合同的条件,并且在不可撤销的建造合同的条件下,方可按照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原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收入。
3.开发产品已竣工验收,但竣工决算还未完成能不能作销售确认
这是一个实践中存在分歧的问题。如果完全从谨慎原则考虑,只有竣工决算金额确定以后,与收入相关的成本才能最准确地计量,不少注册会计师此种观点。很多房地产企业会计人员则认为,一个开发项目的决算审核往往需要数月甚至更长的时间,等待决算金额的最终确定会使销售收入迟迟得不到确认而影响当期经营成果的正确反映。如果开发产品已经竣工验收,即使竣工决算金额还未确定,会计人员可以按照计划成本并依据项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进行成本的配比结转,此时成本总体上应属于能够可靠计量的,因此不应因决算未完成而不予确认销售。
4.是否一定要在法定产权转移时才可确认收入
会计理论界流行观点认为,只有房地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才表明其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企业才可确认销售收入实现。房地产企业则更倾向于认为,我国的房地产开发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有关的管理制度和业务程序已较健全完善。在房屋开发前根据规定要缴清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以及施工许可证等多种证照,开始销售前还需领取销售许可证。因此,程序上的规范性已大大降低了未来风险,在工程已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房屋已经买主验收、面积和房屋价款等无异议并交付买主办理入住手续的情况下,商品房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实际上已转移给买方,产权是否过户并非确认收入的必要条件。此外,由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涉及到房产管理、土地管理及财税等政府有关部门。办妥产权证书需要有一段时间,而且时间的长短并非开发企业所能完全控制。开发企业所能做的只是完整地提供需要的各类办证文件如合同、发票、房屋交接证明等,而买方何时去办、何时能办妥则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如果以办妥房地产证为标准可能造成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的滞后。
计税成本确认
一、开发产品完工时间的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从以上两个文件的规定可知,开发产品完工时间的确认遵循的是孰先原则。例如:一个开发项目,房开企业在4月1日把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报送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5月1日开始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那么,该项目开发产品完工确认时间应当是4月1日;反过来,假如4月1日开始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5月1日把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报送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这时,该项目开发产品完工确认时间应当是4月1日。
二、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的时间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五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从上面的规定可知,开发产品完工之日并不是必须进行结算计税成本之日。开发产品完工之日至次年5月31日前任何一日均可为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
㈧ 房地产企业的收入如何结转成本
完工后:
一、相关成本的结转
1、结转开发成本
借:开发产品
贷:开发成本
2、结转售房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
3、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二、收入结转
1、结转预收房款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2、结转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㈨ 请教房地产企业收入结转问题
1、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在收到订金、诚意金等,就要按照预收款收入申报回营业税。当你收到订金,或答未收齐楼款时,应开具“预收款收据”,同时会计分录应记“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购房者甲”。并根据当月预收账款的发生额计算营业税计税金额。
2、当楼款收齐后,可开具销售发票。如果一次性收齐楼款,可不用开具预收款收据,而直接开具销售发票,同时会计分录应记“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借:预收账款——购房者甲,贷:主营业务收入”
3、税务局会根据你的预收账款科目跟踪你申报营业税是否准确,如果记到其他科目,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偷税。
㈩ 房地产企业结转收入时,土地增值税按什么计提
1、根据预交的5000+3000=8000万在所得税前扣除;其中提前预缴的3000万等后面预收时相应少交。根据土地增值税预收的税法规定,各省执行的预征率有差异。
2、如果企业所得税申报前,还没交纳是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以实际发生为准,根据税务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例。清缴的土地增值税可以税前扣除,可以调减纳税所得,会计与税务分别处理,会计按配比原则确认税费;税收上以“实际”发生作为扣除的前提,实际缴纳时可以纳税调整。
3、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它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10)房地产公司年底收入结转税金如何结转扩展阅读: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