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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进行房地产税制改革

发布时间:2021-01-31 03:48:55

房产税改革的目的是什么

首先,房产税改革的目的,到底是为了完善税制并增加地方政府税源,还是调控房价、抑制房价的不断高攀,由于关注点不同而看法和视角也迥异。有舆论认为,十二五规划提出了“加快财税体制改革”,以此作为开征房产税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依据。其实,十二五规划在论述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时,完整的提法是“继续推进费改税,全面改革资源税,开征环境保护税,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显而易见,研究推进房产税改革,是作为费改税的一项重大体制改革任务,承载了完善税制的这一目标。这才是正确的解读。一旦房产税改革得以完善,开征房产税肯定能够增加地方政府税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由此提供较为充足的资金建设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解决部分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增强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的财力和能力,这显然是大好事。从另一个角度看,对于拥有多套住房或者有财力购买高档别墅、豪宅的高收入群体,利用税收作为调节杠杆进行二次分配,也是破解社会公平难题的一个正当途径。问题在于,房产税作为一项地方税源,如果没有立法作为保障,今后一旦房产税开征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后,能否保证所有的地方政府都能将其用于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已有专家指出,不少地方在出让土地时收取了大量的土地使用金并征收了不菲的土地使用税,本可有较为充足的财力建设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实际状况并不很理想。至于房产税改革能否如很多民众的良好预期,对于不断高涨的房价起到打压,遏制炒房的投机势头,起到调控房价的积极作用,各种看法仁智各见,舆论不一。但是有一问题很重要,需要厘清。调控房价的根本目的是什么,这也应该与房产税改革的基本指导思路有关。住房问题当然是一个重大的民生问题,但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基本思路和目标,是保障人人有房住,还是保证人人有房产?龙永图曾经关于中低收入者买房不现实的说法,招致很多“专家”“学者”乃至“草根”理论家的口诛笔伐,以“买房置业”是中国人的传统观念,甚至将有无房产作为衡量是否生活有尊严的标准作为论据。其实这是一种误导,是开放商的商业伎俩和极力招徕房地产广告的媒体鼓吹的结果。即便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也不是人人有房产,美国拥有自己房产的人也就在70%左右。但是,这种人人拥有房产的社会思维方式,正是导致美国房价走高后回落,加之次级房屋信贷行业违约剧增、信用紧缩,从而引发次贷危机并造成全球金融市场上的震荡、恐慌和危机的肇因之一。从此意义而言,企盼房产税出台调控房价,从而到达人人买得起房,显然不现实。不论房价如何,买不起房的低收入群体永远会存在,因此廉租房建设的重要性并不亚于经济适用房。保障人人有住房,而非人人有房产,这应该是稳步推进房产税,深化房改的根本目标,加快推进廉租房建设则是在这个领域促进社会公平的途径之一。

⑵ 为什么要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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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家也来参与炒房,看来想钱已经想疯了!!!房产税转嫁到租金,看来国家目前是要打击没房住的人多掏租金去租房,想逼老百姓都去买房。

转嫁到租金,租金增高,加剧新一轮抢房潮投资出现,房价继续高涨,税收增加,国家目的达到。政府转嫁房产税可暂时影响供求及保障矛盾,征收房产税会使国家会更加强大,国富民弱会更加突出,但为了国家利益,老百姓牺牲一下个人利益吧。

一但房产税改革后,政府最怕有房的老百姓较真,都去找国家要土地增值那部份钱,或老百姓都去找国家要回自己的土地所有权,那国家麻烦就大了,呵呵。

重点:落实解决供求关系,很简单的事情,不清楚为何政府要故意搞得特别复杂。

房产税政策短期影响房价很难说,因国家未实质解决保障房的供求矛盾,国家每出台一个政策调控,就变相抬高一次成本,越抬越高,最后还是老百姓去买单。所以长期来说是看涨的。

国家新政是“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国家是要求房价继续上涨,但不要涨得太快。房价下跌不符合国家新的政策,新政本来就是不需房价下跌,但需和谐的温和上涨。

有人去市场花100大洋买了一只小猪认养10年,1年后长成可以卖1000大洋的大猪,有一社团组织告诉你这猪的增值部份你1文钱不能拿,每年还要再征收你把猪养大了的养猪增值税100大洋。就是这种税,请问你认为应采用何种形式征收?呵呵。社团组织对猪的打压的政策就是明白告诉要抢劫,有本事你就别去买猪,看猪价会不会下跌。但猪涉及民生问题,有很多人需要买来吃或养,社团组织如果从源头上解决有大量的小猪、大猪的供求才是问题所在!!问题是社团组织是否愿这么干?而不是单一去研究下一步如何抢劫的办法。否则抢劫一次,猪价的成本被抬高一次。

涨价不是房涨价,房是每年都要折旧,增值的原因是政府的土地而持续增值的。

在国外因土地增值要收地产税(房产税、物业税,什么名称不重要),国外土地是私有化的业主拥有所有权,业主自己的土地增值了,国外的业主非常高兴,当然愿意交地产税。中国也准备征税,但问题是房是每年都在折旧跌价,中国的土地全部都是国家所有的,老百姓仅仅只有使用权而已。但土地又是持续增值,增值部份也是国家的土地增值,问题是增值部份的物业税应该向谁征税?地方政府找中央政府征收?不可能。去找老百姓征收,但老百姓的房在折旧贬值,转而只有转嫁去抬高房的价格,造成房价爆涨。

⑶ 房产税改革的目的是什么

人人有房住而非人人有房产 从一年前由一些专家、学者提出建议开征物业 税,继而又将其改为讨论房产保有税,到去年下半年开始话题直指的房产税,在社会公众忐忑关注和存有打压房价的美好预期的复杂心理活动中,终于听到一只靴子落地声响。 新年伊始,沪渝两地的房产税开征试点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之一。 沪渝两地房产税开征试点之所以成为社会公众和舆论焦点,不仅因为对这一税项是否应该开征存在不同看法,而在赞同的意见中,也同时寄托了公众期盼对连年企高的房价能够扬汤止沸,以及地方政府对于完善税制、增加税源的预期。 这一税项是否应该开征,正反双方论及的范围广泛,从税制改革到法制建设,言及房地产市场环境、深化经济和税制改革、税收立法依据和法理关系,似乎都有很充足的论据。避开这些争议不论,若从普通民众的心理预期和新开税源的角度看,倒是有些概念和认识需要厘清。 首先,开征房产税的目的,到底是为了完善税制并增加地方政府税源,还是调控房价、抑制房价的不断高攀,由于关注点不同而看法和视角也迥异。 有舆论认为,十二五规划提出了“加快财税体制改革”,以此作为开征房产税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依据。其实,十二五规划在论述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时,完整的提法是“ 继续推进费改税,全面改革资源税,开征环境保护税,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显而易见,研究推进房产税改革,是作为费改税的一项重大体制改革任务, 承载了完善税制的这一目标。这才是 正确的解读。 一旦这一改革得以完善,开征房产税肯定能够增加地方政府税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由此提供较为充足的资金建设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解决部分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增强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的财力和能力,这显然是大好事。从另一个角度看,对于拥有多套住房或者有财力购买高档别墅、豪宅的高收入群体,利用税收作为调节杠杆进行二次分配,也是破解社会公平难题的一个正当途径。问题在于,房产税作为一项地方税源,如果没有立法作为保障,今后一旦房产税开征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后,能否保证所有的地方政府都能将其用于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已有专家指出,不少地方在出让土地时收取了大量的土地使用金并征收了不菲的土地使用税,本可有较为充足的财力建设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实际状况并不很理想。 其次,房产税是否一如沪渝两地试点的缴纳范围,这也是相当多的人心里忐忑的原因。有舆论认为,征收房地产税是国际通行的惯例。但是又有专家指出,持此种观点的人忘记了通行“国际惯例”的很多国家,土地的权属于我们有根本的差异。我国的城镇土地属于国有,拥有房产者并无土地所有权,且在房屋购买的出价中包含了开放商已代向国家缴纳的七十年土地使用金和土地使用税,以及另外十余种各种税费基金等。对于不少家庭而言,倾其毕生大半积蓄购买一套房屋,如果再向其征收房产税,是否有违社会公平?这也是十二五规划为何将房产税改革纳入 “继续推进费改税”框架之下的原委。 至于房产税能否如很多民众的良好预期,对于不断高涨的房价起到打压,遏制炒房的投机势头,起到调控房价的积极作用,各种看法仁智各见,舆论不一。但是有一问题很重要,需要厘清。调控房价的根本目的是什么,这也应该与房改的基本指导思路有关。住房问题当然是一个重大的民生问题,但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基本思路和目标,是保障人人有房住,还是保证人人有房产?龙永图曾经关于中低收入者买房不现实的说法,招致很多“专家”“学者”乃至“草根”理论家的口诛笔伐,以“买房置业”是中国人的传统观念,甚至将有无房产作为衡量是否生活有尊严的标准作为论据。 其实这是一种误导,是开放商的商业伎俩和极力招徕房地产广告的媒体鼓吹的结果。即便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也不是人人有房产,美国 拥有自己房产的人也就在70%左右。但是,这种人人拥有房产的社会思维方式,正是导致美国房价走高后回落,加之 次级房屋信贷行业违约剧增、信用紧缩,从而 引发次贷危机并造成全球 金融市场上的震荡、恐慌和危机 的肇因之一。 从此意义而言,企盼房产税出台调控房价,从而到达人人买得起房,显然不现实。不论房价如何,买不起房的低收入群体永远会存在,因此廉租房建设的重要性并不亚于经济适用房。保障人人有住房,而非人人有房产,这应该是稳步推进房产税,深化房改的根本目标,加快推进廉租房建设则是在这个领域促进社会公平的途径之一。(是我为报纸写的一篇观察言论。但是今天得知,春节前就有权威通知说,关于沪渝房产税开征一事,“就是做好房产税舆论宣传引导的。要求是,针对社会上的种种模糊认识,要由中央媒体组织有关专家对政策背景、目标与实质加以解读,上海、重庆的媒体要配合做好试点办法的解读。”因此本文只得无疾而终)

⑷ 房产税改革是怎么回事

现行房产税1986年开征。根据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可以免征房产税。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的房地产税改革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当时的背景是中国从计划经济转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需要通过包括房地产税的多种税收调节经济和配合财政体制改革。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为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纳税人为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或者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计税依据分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以后的余值和房产租金收入两种,税率也相应分为1.2%和12%两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和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房产,可以免征房产税。此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1986年9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房产税宣传提纲》中说:征收房产税,有利于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促进房屋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有利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房产政策的改革,有利于调节收入,并且为实行按照税种划分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创造了条件。
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以内的土地;纳税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以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实行有地区差别的幅度税额标准,每平方米应税土地的年税额标准从0.2元到10元不等(经济发达地区的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经济落后地区的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和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和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的生产用地,财政部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自使用的月份起,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到10年。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和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下列土地的征免税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和院落用地,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1988年11月6日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提纲》中说,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主要作用是:有利于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有利于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有利于促进地方税体系的建立,为实行以分税制为基础的财政体制创造条件。
城市房地产税2009年取消 ,“外资”开缴房产税 。
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征收房产税。上述关于房地产的两个税收条例仅适用于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内资企业和中国公民,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公民。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公民继续按照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继续按照各地依法制定的办法缴纳土地使用费。
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经济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房地产税制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对内、对外实行两套税制,税法不统一,税负不公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一直没有调整,已经明显偏低。
1994年12月25日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中提出了关于改革房地产税的要求:适当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扩大征收范围,适当下放管理权限;取消对外资企业和外国人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统一实行房产税。 但是,为了保证主要改革措施的顺利出台,适当减少震动面,上述房地产税改革措施在1994年税制改革中没有出台。
1996年7月3日,根据同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的调整地方税制结构,健全地方税收体系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全国税收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其中提出要修订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笔者注:似应为房地产税,下同),相应取消有关收费。此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多次提出研究开征物业税或者改革房地产税制问题。
2006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纲要中提出: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稳步推行物业税并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和修改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此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扩大了纳税人的范围,开始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税;二是大幅度地提高了税额标准(每平方米应税土地的最低税额标准从每年0.2元提高到0.6元,最高税额标准则从每年10元提高到30元)。
在国务院决定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当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解释说:国务院发布上述决定是为了落实本院同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大对建设用地的税收调节力度,抑制建设用地的过度扩张。
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征收房产税。
2009年1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负责人就房产税内外统一问题回答记者提问说:取消城市房地产税,有利于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公平税负,创造和谐的税收环境;有利于税收征管,强化依法治税。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09年,全国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分别为803.7亿元和921.0亿元,占当年中国税收总额59521.6亿元的比重分别为1.35%和1.55%,占当年中国地方税总额5080.3亿元的比重分别为15.82%和18.13%。
主要目标
取消城市房地产税,统一实行房产税,将其改造成为名副其实的财产税,公平税负,扩大征税范围,增加税收收入,方便征管。
如何实施
成功地实施房产税改革,需要有一套包括包括财产认定、评估、征收以及执行的程序在内的强有力的税收管理体系,这需要明确财产的所有权、良好的财产簿记、对财产价值的合理评估和有效的税收征管。

⑸ 房产税改革的原因有哪些有哪几方面

房产税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健全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财产税、环境资源税及其他特定目的税相协调,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调节的税收体系,充分发挥税收筹集国家财政收入的主渠道作用和调控经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有关房产税的新政策有哪些呢?房产税改革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改革:一方面是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推进个人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信息沟通等社会征信系统建设,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统筹推进房地产税费改革,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征收的有关税种进行简并。总结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研究逐步在全国推开,同时积极推进单位房产的房产税改革。其次是强化税收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在实施和完善消费型增值税的基础上,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最终实现货物与劳务税制的统一。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进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选择防治任务繁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最后是构建地方税体系,将财产行为类有关税收作为地方税体系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加地方税收收入。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培育地方支柱税源。当前房地产交易环节征收的税种过多、税负偏重,本次房产税的改革,对房产税交易税种进行简并,未来我国房产交易环节税负有可能下降,购房者能够享受到更多的税收减负的优惠。专家认为:房产税改革最重要的就是要抓好新政的落实。前段时日,出现个别地区税务部门收取“过头税”的问题,税务部门对于国家政策的落实一直是税收征管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今后各级税务部门应该加大对未来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实施细则一定要制订得细致而且易于落实。再者,房产税改革,最重要的是先确立合理的免税空间,应该对家庭人口标准的认定予以明确。

⑹ 如何认识现行房地产税制改革

一、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存在的主要矛盾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制中,涉及到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费等10余类。随着住房制度的全面改革以及房地产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房地产税制与经济发展存在矛盾,不同税种之间也存在冲突。这不适应当前人们已购有较多较高价位住宅,需要进行有区别的财产占有关系的税收再分配调节,缓和社会矛盾的迫切要求,也不适应需要通过税收调节房地产供需关系及其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要求。

(一)重流转,轻持有房地产持有阶段课税少、税负轻;而流通环节,多个税种同时课征。着重对营业性房屋、个人出租房屋征税,如个人房屋出租收入既要征收房产税,又要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明显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但不对个人非营业性住房征房产税,这相当于给了土地持有者无息贷款,只要未流通,就无须为土地的增值而纳税。这样做实际上鼓励了土地持有,助长了土地投机,导致了高房价与高空置率的存在。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截止2007年4月,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为1.27亿平方米,其中空置商品住宅0.69亿平方米,全国空置率超过25%,大大超过国际公认的10%的警戒线。一边是1亿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白白空置,一边是大量迫切需要住房的居民买不起房子,这一不正常的现象已到了需要严重关注的时候了。

(二)税制不统一,内外两套有违公平内企及华籍居民适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外企和外籍人士适用土地使用费和1951年当时的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城市房地产税。这不仅给税收征管增加了难度和成本,还造成内外资企业竞争起点不同,税负不公,不利于统一市场的构建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培育发展。

(三)税收立法层次低,征税依据不太充分按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税收的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依据,国家就不能征税、任何人就不得被要求纳税。这里所指的法律仅限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但我们现行的企业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法律依据是由国务院制定并以暂行条例的形式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级次较低。

(四)征税范围窄,财政功能不强房产税限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还把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财政拨付事业费的机构、个人居住用房等房产列为免税对象;土地使用税也排除了农村土地,仅限于对城镇土地征税。房地产税范围过窄,税基偏小,收入不高,也使其难以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

(五)税、费不清,费高于税目前,我国涉及房地产开发、销售全过程的所有税收,约占建设成本的9%;而如配套费等各类规费却达到41%.(六)配套制度不健全,税收征管难度大考虑到将来的税制改革,需要进行财产评估的税种和数量会很多,而我国的房地产评估业起步较晚,既不规范也不成熟。房产评估制度作为房地产税收的主要辅助手段还很不健全,目前还无法帮助实现房地产税收的顺利征收。

二、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总体思路

采取“一清,二转,三改,四留”的办法,即对现行涉及房地产方面的税种进行整合,清理取缔不适应经济发展的税种,合并税基重叠或有紧密关联的税种;将流转环节过重的税收负担转移到房地产持有阶段;把一部分体现政府职能,属于税收性质,且便于税收征管的收费,改为征税;对符合国际通行作法,又属必要的少量规费,继续规范化保留。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房产税,简化税制;提升房地产税收的立法层次;扩大税基,公平税负;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估价制度等配套措施,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具体设想

(一)合并税种,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或不动产税把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使用费,以及属于税收性质的其他收费,合并为全国统一的物业税。既包括房屋、土地,又包括难以算作房屋的其他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我国物业税的主要设想如下:1.扩大征收范围,确定征免界限。要改变房地产税收重流转,轻持有的现状,就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扩大不动产的征收范围,取消那些不适应现实情况的减免。一是取消个人所有非营业性住房免税的规定,初期可把征税范围只限制在非普通住房,特别是对占用土地资源多,拥有住房面积大的豪宅、别墅等高档房实行高税率,而对占土地资源少、拥有住房面积小的低收入阶层给予税收减免政策。这样可改变部分居民买不起房,而买得起的人因持有成本过低,就多买多占的现状。这笔税款应专项使用,作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专项基金,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建设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也可作为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有困难的家庭提供购房或住房租金补贴,这样将高收入者的收入转移给低收入者,抑制目前我国逐渐拉大的收入差距,控制收入分配中的“马太效应”,缓和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二是取消对事业单位有关免税的规定,把非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用地用房纳入征税范围。三是把农村的工商营业用房和高标准住房纳入征税范围。

2.对房产税以评估市场价作为计税依据。现行房产税一是从价计征,是以房产余值(房产原值一次扣除10%——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二是从租计征,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这很不合理,按历史成本价余值征收,使得税收收入与房地产价值背离,国家不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还将承担通货膨胀损失;从租计征的则对其实际租金难以把握,且对经营行为征税与营业税有交叉;而且对同一宗房地产按从租计征与从价计征两种方法分别计算出的税额相差很大。

3.对土地使用税应按类型和用途分别制定税率。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分地区按单位面积实行固定税额的办法,一是国家不能及时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二是税率过低,且不同等级土地之间的税额差距太小,体现不了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对促使土地使用者节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等方面的效果不明显;三是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许多地方城乡结合部难以区分,分设在城乡的企业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也会产生税负差别;四是部分减免税规定,过多地照顾了纳税困难企业,不利于一些占地面积大而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影响企业间的平等竞争。对此可借鉴国际通行作法,对个人住房按类型、经过评估的市场价格采用三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制。

4.全国税率应有弹性。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全国不宜采用统一税率。可设立一个弹性控制区间,各地根据经济发展的水平、纳税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在许可的范围内选择适用的税率。

(二)提高立法级次,下放管理权限中央制定物业税的基本法,对税法要素做原则性规定,而由省级立法机关或政府制定细则,明确具体征收范围、税目税率、减免优惠、实施办法及其征收管理等,不仅有利于维护中央的税制统一,而且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灵活处理税收问题,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逐步把物业税培育成为县市级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三)开征不动产闲置税目前,土地、房屋资源浪费现象相当严重,存在大量已征未用和购而不用的情况,有的地方政府还征用大片土地,等待招商引资时高价出让。国内有1亿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空置总量,其中空置一年以上的超过50%,占压资金超过2 500亿元。而我国商品房开发商大多以银行贷款为主,房子销售不出去,必将威胁金融业的良性运行。为制止这种坐享房地产自然增值带来的收益的行为,打击囤积居奇,抑制非理性投资,制止资源浪费,优化资源配置,防范金融风险,需要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开征不动产闲置税。这样可大大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非常有效地遏制房地产投机,避免任何因房地产泡沫给国家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完善各项配套改革措施一是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登记制度,全面掌握房地产各方面情况,找准征税目标。二是建立和完善以房地产市场价格为依据的价格评估体系。三是注意房地产税制改革与其他税制之间的协调。房地产税制的变动,将关系到有关房地产业的多项税收和收费,因此,要把该项改革和整体税制完善结合起来,处理好相关税种之间的关系。

⑺ 为什么要深化分税制改革

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是市场经济新体制所要求的财政体制配套,需要在统一市场构建中,逐步使之上下左右贯通运行,过渡措施不应凝固为实现中长期目标的障碍。
搞市场经济,为什么财政体制必须要搞分税制?简而言之,财政体制如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来“两位一体”地处理好政府与企业、中央与地方两大基本经济关系,除了分税制之外,别无他途。
从一定意义上说,分税制对于整体改革更具前提意义。首先是凭借分税制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即以分税制来革除按照企业行政隶属关系组织财政收入的旧体制症结,将企业置于不分大小、不论行政级别、依法纳税、公平竞争的地位,“真正让企业站在公平竞争的一条起跑线上”。同时,分税制跳出了包干制下中央、地方“讨价还价”(“一定×年不变”)的“体制周期”,可以形成稳定、规范的中央地方间、政府各层级间的财力分配关系和地方政府长期行为。

在分税制体制框架下,各级政府的事权(合理界定各级政府适应市场经济而既不“越位”也不“缺位”的职能边界)——财权(在各财政层级上匹配与各级政府事权相呼应的税基,以及在统一税政格局中适当安排各地的税种选择权、税率调整权、收费权等)——财力的配置,可望得到一种与市场经济逻辑贯通、顺理成章的安排。比如,中央政府为履行宏观调控职能,应当掌握有利于维护统一市场正常高效运行、流动性强、不宜分隔、具有宏观经济反周期“稳定器”功能的税种(个人所得税),以及有利于贯彻产业政策的税种(消费税)等;地方政府为履行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和优化辖区投资环境的职能,应当掌握流动性弱、具有信息优势和征管优势、并能和自身职能形成良性循环的税种(不动产税等)。所以,绝不应认为财权的合理配置不重要,似乎可以跳过财权配置直接寻求“事权与财力的一致”,因为财权(广义税基)的配置,是配合各级政府事权方面在统一市场中的合理分工、进而总体形成政府体系与市场之间合理分工,使政府能够稳定、规范地“以政控财、以财行政”的重要制度安排,是不可回避和不可忽视的。当然,即使较好地做到了事权与财权的呼应和匹配,也绝不等于做到了“事权与财力的一致”,因为同样的税基,在发达和欠发达地区的丰裕程度很可能大不相同。在体制设计中,必须在尽可能合理配置财权之后,再配之以合理、有力的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以求近似地达到使欠发达地区的政府,其财力也能与事权大体相一致的结果。但是,不能用财权设置之后转移支付的重要性,来否定“财权设置”的重要性,因为它是使转移支付能够长效、良性运转的前置环节,是分税分级财政制度安排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欠发达地区在一定历史阶段上,不论怎样的税基配置,都不可能做到自身财力完全支撑事权,但这不是表明财权的配置不重要,而是表明仅有财权配置还不够。
但是,1994年以后,省以下体制在分税制方向上却几乎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过渡性”有凝固之势,过渡中的一些负面因素在积累和放大,各种制约因素,迫使中央与地方在税种划分总体框架上,“共享税”越搞越多;在地方的四个层级之间,则实际上搞成了一地一策、各不相同、五花八门、复杂易变的共享和分成,越靠近基层,越倾向于采用“讨价还价”的各种包干制和分成制。不仅在欠发达地区,即使在发达地区,县、乡层级上也没有能够真正搞分税制。总体而言,直到目前,我国省以下财政体制并没有真正进入分税制轨道。
所以,问题的关键和当务之急,是应努力解决如何过渡的问题,避免现行非规范状态的凝固化,抑制其负作用的放大。

基层财政困难加剧系五级财政与分税制不相容性所致

过渡不顺,矛盾积累,引致县乡财政困难突显;地方四级财政框架,与分税制在省以下的贯彻落实之间,存在不相容性质。
1994年财税配套改革之后,由于省以下体制的过渡不顺利,过渡状态中原有矛盾与新的矛盾交织、积累,引致财权的重心上移而事权的重心下移。在综合国力不断提升、全国财政收入强劲增长、地方财政总收入也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中央和地方层级高端(省、市)在全部财力中所占比重上升,而县乡财政困难却突显出来,欠发达地区的反映最为强烈。本来,使各级政府增强事权与财权的呼应与匹配,并通过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使欠发达地区也大体达到事权与可用财力的一致,正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精神实质”和优点所在,为什么在现实生活中却没能体现出来?
这恰恰是没有真正进入分税制轨道而使实际执行的“包干制”、“分成制”等体制的负面作用累积和放大之过。不按划分税基模式而依照讨价还价的包干与分成模式处理省以下四个层级的体制关系,地方高端层级上提财权、下压事权的空间大,转移支付做不实。客观地说,中央财力比重提高是必要的;省级财力比重提高也并非全无道理,但应考察其后对县乡转移支付是否加强;“市管县”地区市级财力比重提高则有可能带有所谓“市卡县”、“市刮县”因素,但似也不宜一概简单地作完全否定。关键问题是体制自身未能理顺,财权上提后转移支付却跟不上力度,使最困难的状况出现在县乡基层。当然,这与中央层级转移支付力度虽在努力提高、但仍远远不够也有关,但如果省以下体制不构建好,面对这么大的国家、如此悬殊的地区差异,光靠中央转移支付是力不从心的,不可能形成长效机制。
应当强调,省以下分税制难入轨道而使县乡财政困难加剧,是由于五级财政框架与分税分级财政逐渐到位之间的不相容性日渐明朗和突出所致。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如果我们借鉴国际上主要市场经济大国大都实行三级框架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寻求在渐进改革中以“扁平化”为导向逐步实质性落实省以下的分税制,则前行路径就有可能豁然开朗。

减少财政层级,推进分税制落实

积极推行“扁平化”改革试验,进而为分税制在省以下的贯彻创造配套条件。
“省管县”和“乡财县管”等改革试验,基本导向是力求实现省以下财政层级的减少即扁平化,其内在逻辑是进而引致政府层级的减少和扁平化。改革中,市、县行政不同级而财政同级,不会发生实质性的法律障碍;“乡财县管”后何时考虑变乡镇为县级政府派出机构,也可与法律的修订配套联动。我们如在“地市级”和“乡镇级”这两个层级的财政改革上“修成正果”,则有望进一步推进到贯彻落实五中全会“减少行政层级”的要求,实现中央、省、市县三级架构,即乡镇政权组织变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地级能不设的不设,如需设立则作为省级政府的派出机构。这可以使省以下的分税制,由原来五级架构下的“无解”,变为三级架构下的豁然开朗,从而有力促使事权的划分清晰化、合理化和构建与事权相匹配的分级财税体制,明显降低行政体系的运行成本,更好地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再配之以中央、省两级自上而下转移支付制度的加强与完善,必将有效地、决定性地缓解基层财政困难,形成有利于欠发达地区进入“长治久安”的机制。
按照三级架构和“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税基、一级预算、一级产权、一级举债权”的原则,塑造与市场经济相合的分税分级财政体制,是使基层财政真正解困的治本之路。今后一段时间,我们应当抓住“扁平化”改革这个始发环节,并积极推动相关制度创新,为分税制在省以下的贯彻落实创造条件。

最重要的是强化“因素法”和“横向”转移支付

合理区别对待,渐进走向总体的规范化制度安排。
我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省管县”和“乡财县管”的改革,都不宜“一刀切”地简单硬性推行,而应强调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管理半径过大的省份,省管县需要更多的行政区划变革配套因素;发达地区工商业已很繁荣的乡镇,目前不宜照搬“乡财县管”办法;边远、地广人稀区域的体制问题,有待专门研究而必须与内地区别对待;等等。
但所有这些分类指导、区别对待,是不宜归之于“纵向分两段、横向分两块”的思路的。
从纵向说,省以下体制的方向应是创造条件,在配套改革、制度创新中力求逐步脱离十余年来实际上的非分税制困局,争取实质性地贯彻分税制。其要点除了推进“扁平化”改革之外,还包括逐渐构建各级、特别是市县级的税基,使各级政府都能在合理事权定位上,依托制度安排取得相对而言大宗、稳定的收入来源。对现行的“共享税”,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分解到国税、省税、基层地方税三个方向上去(但在多种制约因素下,可以在较长时期内维持增值税的“共享税”地位)。市县级的财源支柱,可考虑顺应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的大趋势,通过物业税(房地产税)来逐步塑造。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的要求,和现已启动的物业税初期试点,都预示这个制度创新空间正在打开。
从横向说,以“落后地区和发达地区”或“农业依赖型县乡和非农业依赖型县乡”为划分,选择性地走分税制与非分税制的不同路径,既不符合培育统一市场要求消除“块块”制度壁垒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取向,实际上还很容易陷于“讨价还价”的陷阱和发生较严重的扭曲变型。
从横向与纵向的协调来说,最重要的是积极发展和强化自上而下的“因素法”转移支付,同时也包括发展适当的“横向转移支付”(在我国这早已经以“对口支援”等方式存在),来动态地调控地区间差异,扶助欠发达地区。

⑻ 为什么要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

出于历史原因和现实情抄况,我国目前对个人住房普遍征税的条件尚不成熟。对个人住房征税需要在制度设计和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并在实践中逐步探索。为不断积累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房产税改革,有必要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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