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国有划拨土地怎么进行转让
一、划拨用地可以转让。
二、划拨用地转让的处理方法
土地使用者需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二级市场用于以下行为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
1、将空地整幅地块的划拨使用权转让或部份分割转让;
2、将一幅地块内的划拨土地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整体转让或部份分割转让;
3、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后,因不能履行抵押合同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
4、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资合作建房,获取房产分配或其他经济收益;
5、以其他形式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所以具体地块的使用年限是按上述规定,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不一定都是70年。
7、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限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⑵ 国有划拨土地如何办理过户
以划拨方来式取得的土地使自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⑶ 关于国有划拨土地的房产问题
划拨土地房产过户
一、法律规范及其适用
目前,在我国有关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上形成的房屋产权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规范房地产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与之配套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范地产(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与之配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和《土地登记规则》等两个方面。从适用的对事效力看,前者既规范地产(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又规范房屋产权,后者主要规范地产(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房随地走的原则下,附带的规范着房屋产权,因此《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从适用的空间效力看,前者仅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超出城市规划区,在没有其他规范房地产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情况下,予以参照执行,且有法规的明确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均作出同样的规定;后者则适用于所有的国有土地,包括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且《暂行条例》在第二条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准予转让的条件及其方式
划拨土地使用权只有符合一定条件下方可转让。即:(1)土地使用者必须是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4)依照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所获得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土部门审核认定)。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上形成房屋产权的转让,必须同样要经过由划拨土地使用权到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这一体制的转换,未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不得转让。 在城市规划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上形成的房屋产权转让时,必须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批准主体及其认定
在执法实践中,行政主体并非一定就是执法主体。《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其行政主体和执法主体规定明确,即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函字第71号明确指出:‘县’不包括市辖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划拔土地使用权上形成的房屋产权转让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是哪一级人民政府,是否包括市辖区人民政府,普遍认定划拔土地使用权上形成的房屋产权的转让审批机关就是国土资源部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转让划拔土地使用权上形成的房屋产权时,未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在国务院尚未出台新的规定之前,应执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履行审批手续,收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县,不包括市辖区,且有支持这一观点成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批[1996]89号《关于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二条目前,国务院尚未对人民政府审批划拔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权限作出新的规定,应按国务院原有规定《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国发[1989]49号),关于‘政府对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应与行政划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相同’的规定执行,不再按国务院55号令关于由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定执行。其二,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批[1995]13号《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问题的批复》、建设部建房字[1994]493号《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意见的通知》,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三定方案,明确规定了划拔土地使用权上形成的房屋产权转让的行政主管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房屋产权作为动产转让的由县级以上城建部门管辖。特别是国土批[1995]13号文件第二条二款:房地产市场同时涉及房屋买卖、租赁、抵押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等,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以及房屋租赁涉及土地使用权出租等应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规范和管理)
四、非法转让房地产的认定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明确了房地产转让的一般程序,即:签约、申报、审查、勘测与评估、交纳税费(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核发过户单,法律法规同时又对划拔土地使用权上形成房地产的转让作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特别规定,形成了一般程序的前置程序,即批准。所以,凡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实为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转让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上形成的房屋产权,不论其是否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转让的当事人都构成非法转让房地产,均要接受房地产管理法规的处罚,只是在处罚的裁量上有所区别。
五、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产转让程序(方案)
方案一:要如何申请房产过户,怎样才可以获得批准的问题 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的,转让方应当书面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批。转让方在向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然后,分别到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最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处分登记。
方案二:持县级以上国土部门批准转让文书,及相关材料至房管部门办理登记,目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对其行政主体和执法主体(批准主体)规定明确,即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但没有详细的法律法规规定房屋登记部门在划拨土地上形成房产处分的明确审查责任。因此根据其出具的批准转让文书,可视为允许其上市交易。
⑷ 国有划拨土地证怎么过户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回根据《中华人民答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⑸ 国有划拨土地的相关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为国有划拨用地的价值认定及其估价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国有划拨用地是指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等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也是国家在一定年期内,继续向土地使用者无偿提供生产经营的场地。实际上,伴随城市土地市场的进一步改革,国家土地管理局已于1998年2月17日发布的第8号令《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提出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不论哪种方式,划拨土地的价值属性已经在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中有所体现,明晰这些价值属性及其结构,对于提高土地集约化效益,合理进行土地收益的分配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而言,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在成本构成上的差别在于有没有交出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是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出让金的高低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而使用划拨土地因没缴纳出让金,所以没有明确受那些因素的限定,这样在评估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如何参照出让土地使用权作因素调整就显得无所适从了。因此,需要估价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估价方法和合理的调整系数。本文在对划拨用地的价值构成及其基本估价方法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例进一步讨论。
⑹ 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怎样处理才合法
否
划拨土地属政策性用地,一般只能用于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不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目前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也均以划拨方式取得。划拨土地是政府无偿提供给用地者的,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仅须支少量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甚至是无偿获得;出让土地则是土地使用者以市场价从政府手中购得。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因此,除非政府因规划变更需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者要转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使用者可以无限期使用。
商品房都是属于国有出让;
安置房、经济适用房、还有公用公益事业、行政办公用房都是属于国有划拨。
划拨土地也指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划拨土地是国家对城市居民使用土地的合法分配形式,受法律保护,可以办理土地使用证书和房屋产权证。
划拨土地上的房子和出让土地上的房子没有任何区别,其区别在于当该土地被占用的时候,出让的土地会额外获得土地补偿金,而划拨的土地只能得到房产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金。
⑺ 企业清算,国有划拨土地的产权怎么处理
企业以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处理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凡列入全国企业兼专并和破产和职工属再就业工作计划的国有工业企业破产,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划拨的土地应纳入破产财产;对依法必须由国家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也不一律无偿收回,划拨土地已经作为企业的注册资金的,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对于破产企业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已经支付了安置补偿费等征地费的,政府应当给企业相应的补偿,这些补偿纳入破产财产;对于划拨土地不是必须收回的,可以允许企业缴纳一定的出让金,将划拨土地纳入破产财产。
二,凡是私营企业或者公司制企业,跟据最高院关于破产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第1条的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
二,划拨土地抵押的问题,根据最高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第2条规定,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无处分权,该土地设定抵押的,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需经过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者土地部门批准,否则无效详细操作,可以联系胡律师
⑻ 什么是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方式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方式 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对企业原版划拨国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办理供地的处置方式。企业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有5种:补办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和保留划拨。
国家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指国家以一定年限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依照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