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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金融市场由什么构6

发布时间:2021-01-29 05:16:22

1. 西安新政解读 1月1日起城六区只能新购一套

2016年的最后一天,西安人民将会被限购刷屏了!自2017年1月1日起,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六区(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范围内只能新购一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本市其余区域暂时不受限购影响。

为进一步改变我市房地产市场环境,稳定市场预期,防范市场风险,打击购买多套住房、炒房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2016年12月31日,记者从西安市房管局获悉,西安市政府下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包括规范住房金融市场等多条内容。

加强住房金融管理 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业务

加强住房金融管理。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严格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严控投机炒房 购房数量有限制

严控投机买房。在支持居民首套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的总基调下,自2017年1月1日起,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六区(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范围内只能新购一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强化对个人住房贷款首付资金来源的审核及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审查,严禁将消费类贷款、经营类贷款和信用类贷款等用作购房首付款。

此外,通知还就清理闲置土地等方面的工作做了具体说明。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1-0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新房,就上搜狐焦点网

2. 房地产开发资本金可不可以用投资公司的钱有文件要求没

如果是做接待工作,肯定要知道房地产开发的事情,给人介绍的时候也能朗朗上口,知道业内的行规。如果是做办公室的,那肯定要对电脑制表熟悉,对电脑一系列的都熟悉了解。

做行政,除了计算机操作,肯定要知的道房地产的一些专业术语及俗语,还有一些行规,知道房地产的国家政策,应该是要知道的也挺多,不过我想,等你进入之后在了解,多加加班,在了解也敢的上,你现在想也没用啊。

给你粘贴点资料不知道你有没有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管理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职责。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进行,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专营开发企业和项目开发企业。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专营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二)有8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等专业的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开发项目;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0%。

开发项目完成后,项目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即行终止,并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条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等级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企业资信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四)企业统计年报资料;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资质等级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开发项目。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经审验不符合原定资质标准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提出开发项目,按规定报计划部门审批立项。

第十七条 开发项目确立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地方式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的建设、拆迁补助、安置等提出建设条件意见,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控制性规划,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发项目进行经济测算,拟定开发项目的价款底价,制定开发项目实施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价款底价由下列各项费用构成: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综合开发费,包括开发项目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成本和非经营性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

(三)综合开发管理费;

(四)地段差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

第二十二条 开发项目价款中的综合开发费和综合开发管理费按《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费用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开发项目价款中的其他各项费用,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计收;国务院和省政府没有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拒绝交纳。

第二十三条 综合开发费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纳入财政专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开发项目建设进度,拨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专款用于小区的配套建设,任何部门不得挪用。

综合开发管理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纳入市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的开发项目,都应当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确定开发者;不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确定开发者。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开发项目后,应当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定开发责任书,领取开发经营许可证和项目手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开发单位名称、开发项目及价款等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自建自用、非经营性的房地产投资建设项目经计划主管部门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后,方可办理建设手续。

第二十六条 进行房地产开发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

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取得开发项目的证明文件,到计划部门申报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经批准后,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到建设、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建设条件意见书、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责任书的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质量安全标准及开发责任书的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项目性质;确需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分别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办理开发责任书变更手续,调整开发项目价款。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引导开发企业、设计和施工单位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开发项目的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

第三十二条 单项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手册中,并定期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3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开发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四)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五)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六)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三十六条 参加开发项目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竣工验收结论负责。

第五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七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转让合同进行审查,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对未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其转让行为无效。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项目,受让人应当具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资格,并按规定办理项目开发者变更手续。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四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出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必要时由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限制幅度;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住宅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载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仍达不到原核验的质量等级或者影响房屋原使用功能的,购买人有权提出调换或者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处以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自建自用、非经营性的房地产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活动,限期补办手续,可以处建设项目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项目性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以外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1992年7月4日发布的《淄博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3. 房地产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应该包括哪些方面

房地产项目可行性报告内容指引
一、 前言
随着集团房地产业务不断扩张,土地储备力度逐渐加大,未来发展对新项目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为了规范项目前期操作,提高工作效率,规避签约风险,提升集团竞争力,特制定可行性报告内容指引。
二、 可行性报告内容指引
项目决策背景及摘要
1、 城市发展规划与宗地的关系及对项目开发的影响,如:交通捷运系统的规划与建设、城市功能规划与布局、局部区域开发重点、政府重大政策即将颁布等;
2、 宗地所属地域在该城市的历史、经济、文化、战略发展等方面的地位。例如,项目处在浦东,要说明浦东在上海的地位及作为全国重点开发区的情况。
3、 项目渊源,特殊的政治或文化背景,如:危房改造、高新技术区生活住宅配套、文化园、政府重点工程等;
4、 项目启动对公司未来几年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的意义(一般3—5年),在公司发展中的地位(是否核心项目);
5、 项目开发,对公司巩固和提升在当地市场占有率、品牌形象、社会影响力的作用;
6、 从公司未来的利润需求、可持续经营等角度描述立项的意义;
第一部分:项目概况
一、 宗地位置(附图说明)
宗地所处城市、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经济开发区、商贸金融区等)的地理位置。
二、 宗地现状(附图说明)
1、 四至范围;
2、 地势平坦状况,自然标高,与周边地势比较;
3、 地面现状,包括宗地内是否有水渠、较深的沟壑(小峡谷)、池塘及高压线等对开发有较大影响的因素,并计算因此而损失的实际用地面积;
4、 地面现有居民情况,包括具体居住人数、户数,工厂数量、规模、产品性质、开工状况等,并说明对拆迁及项目开发进度的影响;
5、 地下情况,包括管线、地下电缆、暗渠等,地上地下都要注意有没有受保护的历史文物古迹;
6、 土地的完整性,有否市政代征地、市政绿化带、市政道路、名胜古迹、江河湖泊等因素分割土地;
7、 地质情况,包括土地结构、承载力、地下水位和抗震性要求。
三、 项目周边的社区配套(附图说明)
(一)周边3000米范围内的社区配套
1、 交通状况(附宗地区域内的交通捷运系统图)
(1) 公交系统情况,包括主要线路、行车区间等;
(2) 宗地出行主要依靠的交通方式,是否需要发展商自己解决;
(3) 近期或规划中是否有地铁、轻轨等对交通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2、 教育:大中小学及教育质量情况。
3、 医院等级和医疗水平
4、 大型购物中心、主要商业和菜市场
5、 文化、体育、娱乐设施
6、 公园
7、 银行
8、 邮局
9、 其他
(二)宗地周边3000米外但可辐射范围内主要社区配套现状
四、 项目周边环境
1、 治安情况
2、 空气状况
3、 噪声情况
4、 污染情况(化工厂、河流湖泊污染等)
5、 危险源情况(如高压线、放射性、易燃易爆物品生产或仓储基地等)
6、 周边景观
7、 风水情况
8、 近期或规划中周边环境的主要变化,如道路的拓宽、工厂的搬迁等。
9、 其他
五、 大市政配套
1、 道路现状及规划发展
2、 供水状况
3、 污水、雨水排放
4、 通讯(有线电视、电话、网络)
5、 永久性供电和临时施工用电
6、 燃气
7、 供热及生活热水
上述配套设施的管线走向、容量和接口位置。
六、 规划控制要点
1、 总占地面积、代征地面积、净用地面积、绿化面积、道路面积
2、 住宅建筑面积、公建建筑面积,公建的内容,并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公建的面积
3、 综合容积率、住宅容积率
4、 建筑密度
5、 控高
6、 绿化率
7、 其他
七、 土地价格及升值潜力的评估
1、 土地价格计算的方法,若有代征地要说明代征地价格。根据购买价格计算总地价、楼面地价。
2、 土地升值潜力初步评估。
从地理位置、土地供应、周边环境及配套、市场发展状况、政府规划、城市未来发展战略等角度对土地升值潜力做出初步评估。
第二部分:市场分析
一、 区域定位
1、 确定本案所处区域住宅市场档次类别
2、 确定本案所在位置的价位区间
二、 区域住宅市场成长状况
1、 区域住宅市场简述
• 形成时间
• 各档次住宅区域内分布状况
• 购买人群变化
2、 区域住宅市场各项指标成长状况(近3-5年)
• 开工量/竣工量
• 销售量/供需比
• 平均售价
3、 区域市场在市内各项指标的排名状况及发展趋势
三、 区域内供应产品特征
1、 各档次产品供应状况
2、 各档次产品的集合特征
尤其研究与本案类似档次物业的特征
• 平均售价
• 开发规模
• 产品形式
• 平均消化率
• 平均容积率
• 物业在区域内分布特征
3、 区域内表现最好个案状况
4、 未来2-3年区域内可供应土地状况
5、 分析:本案在区域市场内的机会点
6、 结论:
• 区域市场在整体市场的地位及发展态势
• 本案开发产品价位区间及产品形式
• 本案在区域内开发市场潜力
• 本案在开发中的营销焦点问题
四、 区域市场目标客层研究
1、 各档次产品目标客层特征及辐射商圈范围
2、 结论:本案目标人群的区域来源及行业特点
五、 区域商圈研究
1、 区域市场现有商圈
• 专业市场
• 商贸区、写字间/大型商厦
• 集镇店面/
• 政府机关/新闻机关等
2、 确定本案可辐射商圈范围,划分客层商圈
3、 商圈分析
• 本案与各级商圈的交通联系
• 评估各级商圈竞品的竞争能力
• 评估各级商圈人群的购买动机
4、 结论:本案吸引各级商圈目标客层的机会点及威胁点
根据不同机会点来确定产品的配比关系
六、 目标市场定位及产品定位
1、 市场定位
2、 目标人群特征/来源区域/行业特点
3、 产品建议
第三部分:规划设计分析
一、规划设计的可行性分析
1、 在既定容积率、净用地面积、住宅面积、配套公建面积、控高、建筑密度条件下,制造出的产品是什么类型和特性,是否符合万科所追寻的各种档次高品质住宅的要求。主要从规划设计角度判断将上述硬指标转化成现实产品的可能性。
2、 土地本身特征对产品设计的影响和考虑。如:地势高低、地形起伏、地块的完整性、地质状况、较深的沟壑(小峡谷)、河流、水塘、地上附着物、地下管线暗渠等对产品设计的影响及解决的方法。
3、 周边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对产品设计的影响及考虑。如:治安环境、噪声环境、污染环境、空气情况、危险源、“风水”因素等对产品规划设计的影响及解决方法。
4、 周边市政工程配套设施对产品设计的影响和考虑。如:道路状况(可能与小区主要出入口有关)、供水、排水、通讯(有线电视、电话、网络)、永久性用电和临时施工用电、燃气、供热及生活热水等对产品规划设计的影响及解决方法。
5、 周边生活配套设施对产品设计的影响和考虑。如:交通状况(与是否开通业主班车有关)、商业设施(大型购物中心)、教育现状、体育娱乐公园等休闲场所、银行医院等生活设施对自身配套建设规模和面积作出判断。
6、 市场分析结果对产品设计的影响和考虑。如:市场价格限制、总价控制原则与产品类型和产品特性设计是否存在矛盾,对产品品质是否有影响,及如何解决。
二、初步规划设计思路
1、 设计概念:产品体现的主题思想,主要设计风格、设计特点。
2、 主要产品类型:多层、高层,还是联排别墅或屋顶花园、顶层复式等其他类型,及不同类型产品的比例。
3、 在所在城市中,生产新型、别具一格产品的可能性。
4、 如果是大型、超大型项目,对营造大社区概念的考虑。
第四部分:开发节奏
一、 工程计划:工期计划、各期开工面积、竣工计划、开竣工时的当地市场占有率。
二、 销售计划:各期销售时间、价格、面积、销售各期预计市场占有率、销售计划实现的可行性分析。
第五部分:项目开发与环境保护
一、 宗地周边环境对环境保护的影响
周边空气、噪声源、污染源等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及解决
二、 宗地地面现状对环境保护的影响
如地面现有绿化、树木、河流等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以及对项目开发的影响
三、 建筑材料的选用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项目开发阶段节能环保型建筑材料选用的考虑。
第六部分:投资收益分析
一、 成本预测
说明测算假设和主要运用指标,如产品类型假设,总建筑面积,住宅和非住宅面积,容积率,项目总投资(直接建造成本加期间费用,不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等。并参照下面表格列示:
项 目 投资总额(万元) 单位成本(元/m2)
土地成本
前期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
建安工程费
配套费用
开发间接费
直接建造成本小计
营销费用
管理费用
总 计
二、 税务分析
1、 营业税及附加
2、 所得税
3、 土地增值税
上述税种的基本税率,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时的税率,项目本身适用的税率,若享受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要特别说明该项优惠与国家政策是否有冲突,以及如何解决,具体的操作的过程是什么。
三、 经济效益分析
1、 经济效益分析的假设条件,如:是否享受政府各种税费的减免等
2、 项目利润率、投资回报率及主要经济指标。参照以下表格:
经济指标 单位数值(元/m2) 项目总金额(万元)
销售收入
直接成本
总投资
毛利率
税前利润
税后利润
销售净利率
投资回报率
3、 项目开发各期的利润体现
经济指标 2001年 ﹒﹒﹒ 20××年 合 计
上半年 下半年 上半年 下半年 上半年 下半年
结算面积(m2)
单位利润(元/m2)
利润(万元)
4、 敏感性分析,参照以下内容及表格,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
(1) 成本变动各项经济指标的变化,假设成本每上升(下降)一定金额或上升(下降)一定百分比来比较,如:
经济指标 预测成本×90% 预测成本 预测成本×110% 预测成本×120%
总投资
毛利率
税前利润
税后净利
销售净利率
总投资回报率
(2) 售价变动各项经济指标的变化,假设售价每上升(下降)一定金额或上升(下降)一定百分比来比较,如:
经济指标 预测售价×90% 预测售价 预测售价×110% 预测售价×120%
营业额
毛利率
税前利润
税后净利
销售净利率
总投资回报率
(3) 容积率变动各项指标的变化
主要指标 容积率1 容积率2 容积率3 容积率4 容积率5
多高层比
营业额
总投资
毛利率
税后利润
税后净利率
总投资回报率
四、 项目资金预测
1、 资金投入计划:各期地价、前期费用、基础、建安、配套、开发间接费等的投入安排。
2、 资金回款计划:各期销售回款计划。
3、 资金需求计划:结合整个公司资金情况,列示各期资金的需求缺口及融资途径。
4、 启动资金及启动时占用资金内容、资金占用峰值、实现现金净流入时间、资金占用月平均额
第七部分:法律及政策性风险分析
一、 土地法律性质评估
(一)现状
1、 土地所有权归属
2、 土地使用权归属
3、 土地的用途
(二)规划
1、规划所有权归属
2、规划使用权归属
3、规划的用途
二、 取得土地使用权程序评估
1、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2、 取得土地使用权需要的工作日
3、 取得商品房用地土地使用权所需条件
4、 取得土地使用权存在的不确定因素
三、 土地性质变更的评估(已经是商品房用地可以不写)
1、 土地性质变更的程序和理由
2、 土地性质变更的政策支持或障碍
3、 土地性质变更需要的工作日
四、 合作方式及条件
1、 合作方基本情况:名称,主要股东投资情况,注册资本,成立时间等
2、 合作方式:例如:一次性买断土地、建后分房(面积)、建后分销售收入、建后分利润、共同设立公司等。除直接从政府批租土地外,都要明确对方一定能够提供正规税务发票。对分房、分收入要明确合作方是否有承担营业税的义务。
3、 付款进度及与拿地程序的配合
4、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风险及控制
五、 其他风险评估
1、 政策性风险:城市规划限制或更改、突发性政策等政府因素导致项目中断开发、报批报建流程无法完成、项目开发期间土地性质变更受挫,从而造成前期投入全部或部分损失的可能性判断。例如:优诗美地二三期、北京中关村建设停建所有区内住宅等。
2、 与合作方式相关的其它法律规定
六、 总体评价
对各项法律手续和程序的可操作性、合法性,风险的可控性进行评价。如:签约合同中明显对我方不利的条款及其考虑;部分或全部条款存在的不确定性因素的控制;不利、不确定条款可能遭受的损失和对开发进度的影响等。
第八部分:管理资源配置
一、 机构设置:是否需要成立独立法人公司(项目公司);主要部门设置。
二、 人力资源需求:启动项目对个专业(部门)人员的需求,具体人数。
三、 人力资源缺口及解决:现有人员能否满足需要,缺口人员的解决途径(调动、招聘、培训等)。
第九部分:综合分析与建议
一、优势:从品牌、设计、启动速度、产品品质和特性、市场竞争、营销、合作方式、大市政配套、生活配套、是否符合万科一贯发展思路等方面论述。
二、劣势:从品牌、设计、启动速度、产品品质和特性、市场竞争、营销、合作方式、大市政配套、生活配套、是否符合万科一贯发展思路等方面论述。
三、机会:从市场机会、提高市场占有率、树立品牌形象、地区性优惠政策、城市发展规划、宗地所属区域土地价格趋势等方面论述。
四、 结论与建议:
分析宗地是否具有开发价值,并判断是立即开发还是作为土地储备。
第十部分:竟拍和投标方式取得土地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 主要指标测算
1、 预测直接建造成本(不包括地价)、售价
2、 投资收益分析(参考以下格式):
经济指标 A A+M A+2M ﹒﹒﹒ A+nM
楼面地价
完全成本
总投资
毛利率
税前利润
税后净利
销售净利率
总投资回报率
注:A代表起拍价或投标底价,若没有底价A代表略低于可能最低中标价;M代表每次举牌增加的最小单位价格,或者是设定的敏感性(或重要性)变化值,例如100万元,变化值不宜过大。
3、 根据需要,可增加如下测算:
销售净利率 完全成本 最高楼面地价 最高总地价
R1
R2
R3
﹒﹒﹒
注:R代表可接受的销售净利率;销售净利率还可以换成其他主要分析指标,如投资回报率等。
(二) 竞争对手分析
1、 主要背景,控股股东情况
2、 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每股利润)
3、 资金状况,可能资金来源,融资能力,资金成本
4、 操作水平,主要开发的项目
5、 参与竞争的主要目的,进而分析对手拿地的势气,是否志在必得。
(三) 制定策略
1、 分析盈亏平衡点,即保本销售时的地价。
2、 销售净利率在10%时可接受的地价或在可接受的销售净利率时的地价。也可以通过其他指标分析可接受的地价。最终确定最高竞价和投标价。
3、 把握以微弱优势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权)的原则。
(四) 资金筹措
短期集中支付大额资金的保证,自筹资金还是向金融机构融资,是否与有关金融机构达成届时一定提供融资服务的协议。
第十一部分:在新城市开发需要补充的内容
一、 市场分析部分增加当地商品住宅市场总体状况
1、 近三到五年商品住宅市场发展状况:开工面积、竣工面积、销售面积、销售额。
2、 量值描述市场状况:当年市场主要指标:土地批租量、开工量、竣工量、销售量、销售额、供需比、个人购房比例、平均售价、个人信贷额度占销售额比例。
3、 中、高档市场特征:价位区分、各档次市场比例、发展趋势、产品特征、分布区域等。
4、 各行政区市场比较:
(1) 量值描述:土地批租量、开工量、竣工量、销售量、各种档次楼盘的销售比重、平均价格等。
(2) 各区商品住宅分布特征:供应量、销售量变化和发展趋势等。
5、 当地城市近、中期规划发展方向描述
城市发展规划、功能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等与项目开发和居民住宅密切相关方面。
6、 主要发展商情况:发展商实力、企业性质、开发水平;前20名发展商最近3年的开工量、竣工量、销售量、销售额、销售率、市场占有率。
二、 需要完成新城市发展及房地产市场调研报告(报告格式及内容另附)
附件:
1、 有关宗地情况的补充证明资料和法律文件,如各种政府批文、权证等。
2、 按照万科集团成本核算指导设置科目明细,详细列示成本测算过程
成本测算可采用两种方法:
(1) 从预算角度,依照当地相关政府政策、法规,按照成本项目逐项分析计算。但要注意万科在规划设计、高品质要求下,可能比行业一般成本水平增加的因素。
(2) 根据已做的类似项目的相关数据,并充分考虑该项目的特性,在此基础上估算。
上述两种方法在测算过程中,不是一贯而终的,不同的成本项目要运用最恰当、最科学的方法,两种方法可以交叉使用。对可上可下的成本项目在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尽可能稳健一些。
3、 现金流量预测表
4、 欲签定的意向书和合同文本
5、 新城市开发的市场调研报告

4. 央行:坚持房住不炒 保持房地产金融政策连续性

8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0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报告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稳健的货币政策更加灵活适度,根据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阶段性特点,灵活把握调控的力度、节奏和重点,坚持以总量政策适度、融资成本明显下降、支持实体经济三大确定性应对高度不确定的形势,支持经济增长向潜在增速回归,为做好“六稳”“六保”工作营造了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一是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灵活运用降准、中期借贷便利、公开市场操作、再贷款、再贴现等工具,引导市场利率围绕政策利率平稳运行,稳定了市场预期。二是继续释放改革红利,降低社会综合融资成本。引导中期借贷便利和公开市场操作中标利率下行30个基点,带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降。稳步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推动降低存量贷款利息支出。三是完善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体系,精准滴灌。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和50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已基本执行完毕,1万亿元再贷款、再贴现政策有序衔接。创新两项直达实体经济的政策工具,加大对普惠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经济恢复发展。四是以我为主,兼顾对外均衡。人民币汇率总体稳定,双向浮动弹性增强。五是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贯彻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稳妥推进金融风险处置,加大不良贷款核销处置力度。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针对下一阶段主要政策思路,央行表示,一是稳健的货币政策更加灵活适度、精准导向;二是积极发挥再贷款、再贴现和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的牵引带动作用,做好稳企业保就业工作;三是发挥货币信贷政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四是深化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五是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切实发挥好金融市场在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和防风险方面的作用;六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七是继续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确保风险总体可控、持续收敛,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其中,央行提到,牢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坚持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持房地产金融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稳定性,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

5. 经济增长目标下调至6.5%左右.这对货币供应有何影响

您好,一、银行利率变动与房地产业的关系银行利率降低,信贷金额增大,货币供应量增长。当货币供应增长超过房地产商品对货币需要限度之初,作为货币需求者的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商品消费者和投机者,并没有急于将多余的资金用于投资或消费;但当货币供应量继续增加,持币者就会增加对房地产商品的投资或消费。在消费心理等因素的影响下,这一过程可能导致抢购房地产的行为,推动货币转化为房地产实物商品的替换过程。随着房地产需求持续上涨,在短期内房地产供给刚性的影响下,房地产价格不断上涨、交易量不断增加。由于价格的不断上升导致现有价格严重脱离其实有价值,加快房地产经济进入严重的通货膨胀阶段。相反,如果货币供应增长低于房地产商品流通对货币的需求限度,就会出现有效需求不足现象,结果导致房地产商品积压,空置现象严重。二、银行利率变动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一般理论认为,银行利率与房地产价格呈反比例关系,利率升高时房地产价格降低,利率降低时,房地产价格上涨。其原因:一是当利率升高时,储蓄、购买债券的收益增加,相对的房地产投资收益缺乏吸引力,投入的资金量大大减少,导致房地产价格缺少支撑力,结果必然价格下跌;二是由于利率升高,投资者运用的资金利息成本加大,而在物价没有上涨的情况下,资金的利息成本又不能通过合理的方式转嫁到房地产价格上,房地产投资的收益大大降低,这时的房地产投资就不能说是理想的投资方式。而当利率降低到一定程度。各方面对资金的需求量加大,经济开始振兴,投入房地产的资金也越来越多,从而推动房地产价格上涨。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和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目的是减少银行贷款增长的趋势,控制投资增长过快和经济发展过热。这必然将影响到银行的信贷规模,抑制银行贷款增长的势头。所以,首先波及的将是资金密集型、需要从银行获取大量贷款的房地产业。现在看来,从2006年开始频繁采取的加息措施并没有成功抑制房价上涨的势头。不过,由于购房贷款期限短则十年,长则二三十年,所以,未来利率的继续调整,可能导致的“从量变到质变”的影响,即防止房价过快增长。三、银行利率变动对开发商的影响目前,房地产开发商上市直接融资的还是少数。多数开发商还是主要依靠商业银行贷款实现间接融资。因此利率的变动导致开发商的财务成本增大,对其资金成本和利润影响比较大。财务成本增加,还可能增加开发商资金周转的困难,在招拍挂市场化出让经营性土地的趋势下,加息使得资金链出现问题的概率进一步增加。此外,还有可能迫使开发商加快项目开发周转期,有可能会减少盈利空间,降低价格,以规避项目建设、增加土地储备的风险。加息意味着开发商的融资成本加大,贷款负担加重,以开发商年贷款100亿为例,在贷款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以后,开发商一年增加还款2700万。对于央行加息对目前房产市场的影响,大致分为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加息使得房地产市场开发成本加大,房价会随之上扬:另一种认为,由于大部分房产开发商房产在建项目都存在贷款行为,央行加息使得开发成本加大,部分资金链紧张的开发商可能会由于资金压力,可能会采取降价的方式及早出售自己手中的楼盘。对于开发商,利率提高将加大开发商的成本,会加速地产行业的兼并、组合,中小开发商将更难生存。四、银行利率变动对购房消费者的影响加息给中国百姓带来最直接的好处就是存款利息的增加。但对购房消费者来说,加息会增加成本。一方面,对已购房者来说,加息增加了他们每月支付的购房成本,挤占他们的日常消费;另一方面,对潜在的购房者来说,购房成本的增长,又会减弱他们进入市场的欲望。特别是由于我国信贷消费刚开始,购房者从没有体验过利息波动对个人消费的影响,如果利息的波动,尤其是利息上升幅度较大时,消费者购房支出陡然上升,会导致潜在消费者对购房欲望的减弱甚至停滞,从而导致房地产业的萧条,使整个经济增长放缓。目前,房价并非卖方决定,开发商不会贸然将其转嫁给消费者,房价短期不会因此有明显上涨;从消费者角度来看,虽然加息增加了购房成本,消费者可能放缓其购房步伐,但此次加息幅度有限,对其影响甚微,心理影响大于实际影响。由于目前市场上许多银行推出贷款优惠政策,因此短期来讲,加息对市场需求影响不大,对房价的影响也不会很大。利率上升,由于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会降低,资金也存在着从房地产市场流向银行的趋势。因此,整个房地产市场将形成一方面开发商开发成本增加,另一方面市场需求降低的状况,从而达到挤压房地产泡沫的目的。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你,满意请采纳!

6. 金融危机是怎样产生的

一、金融危机是资本主义制度垄断经济和国家货币被私有所有操作造成。

例如货币和资源的投机炒作等等。过度的私有制自由化必然会导致金融危机造成隐患和危机。只要资本主义制度存在金融危机就不会停止,只是显现时间的周期迟与早的问题。资本主义制度不仅滋生金融危机而且还有转嫁危机的可能。比如发动战争入侵,进行经济封锁,经济干预等等。

因为高度的私有化自由贸易制度决定了无限制的垄断膨胀,必然会导致各种危机。解决危机和隐患必须从社会制度上思考,使社会制度为大多数人民利益的平衡发展为目标。

反对垄断和制止垄断。及时平衡和调整经济发展目标和方向,向有利于百分九十以上的大多数人民利益方向调整,向不平衡的国家和地区调整,实行共同发展和共享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二、我国人民币如何应对金融危机。人民币是中国的国家货币,随着中国贸易走向世界,中国的贸易额差越来越大,中国的国际信誉增强,实行的国际结算办法依原来的结算方式在国际金融危机的环境下风险越来越大。

为了规避风险,保持国家利益不受侵害,不缩水,不受影响,可在贸易国设置中国银行分理处依所在国实行人民币当时汇价结算。人民币果断的向更多的国家覆盖。坚定信誉,坚定信心,坚定发展,走向世界,承担责任,规避风险。人民币在国际舞台上必定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目前的全球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那些重要影响 ,我们应如何应对。答:应该说全球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发展机遇和挑战,带来了现实教材和答案。也就是说资本主义完全的自由化贸易和垄断,疯狂的投机和炒作,必然会导致并往复危机。

这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出了警示和思考。调产业,调结构,调协调,调平衡,创新型,增实体,扶薇企,已成为我们的主导意识和共识。防泡沫,防炒作,防投机,防垄断已成为我们的警示和思考。我国将依协调平衡,创新思维,全面发展,稳定发展,科技创新,良性发展。

并以我们发展的优秀范例为世界所借鉴,引导发展,共享发展,互惠发展,互利发展。共同前进。我们将在不断的学习、借鉴、创新、探索、思考中稳妥前进,走向辉煌。

(6)房地产金融市场由什么构6扩展阅读:

首先,金融危机与经济危机是有区别的。

理论上而言,“金融”与“经济”本身就存在较大差别。“金融”是以货币和资本为核心的系列活动总称,与它相对应的主要概念有“消费”和“生产”,后两者则主要是围绕商品和服务展开。

所谓金融危机,就是指与货币、资本相关的活动运行出现了某种持续性的矛盾。比如,票据兑现中出现的信用危机、买卖脱节造成的货币危机等。就美国次贷危机而言,其根本原因在于资本市场的货币信用通过金融衍生工具被无限放大,在较长的时期内带来了货币信用供给与支付能力间的巨大缺口,最后严重偏离了现实产品市场对信用的有限需求。

当这种偏离普遍地存在于金融市场的各个领域时,次贷危机,也就是局部金融矛盾,向金融危机的演化就不可避免了。

“经济”的内涵显然比“金融”更广泛,它包括上述的“消费”、“生产”和“金融”等一切与人们的需求和供给相关的活动,它的核心在于通过资源的整合,创造价值、获得福利。就此而言,“经济”是带有价值取向的一个结果,“金融”则是实现这个结果的某个过程。

因此,经济危机,是指在一段时间里价值和福利的增加无法满足人们的需要,比如,供需脱节带来的大量生产过剩(传统意义上的经济萧条),比如,信用扩张带来的过度需求(最近发生的经济危机)。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经济危机与金融危机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们对社会福利造成的影响程度和范围不同。金融危机某种意义上只是一种过程危机,而经济危机则是一种结果危机。

联系

其次,金融危机与经济危机是有联系的。

从历史上发生的几次大规模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来看,大部分经济危机与金融危机都是相伴随的。也就是说,在发生经济危机之前,往往会先出现一波金融危机,最近的这次全球性经济危机也不例外。这表明两者间存在着内在联系。

其主要缘由在于,随着货币和资本被引入消费和生产过程,消费、生产与货币、资本的结合越来越紧密。

以生产过程为例,资本在生产过程的第一个阶段———投资阶段,便开始介入,货币资本由此转化为生产资本;在第二个阶段里,也就是加工阶段,资本的形态由投资转化为商品;而在第三个阶段里,也就是销售阶段,资本的形态又由商品恢复为货币。

正是货币资本经历的这些转换过程,使得货币资本的投入与取得在时空上相互分离,任何一个阶段出现的不确定性和矛盾都足以导致货币资本运动的中断,资本投资无法收回,从而出现直接的货币信用危机,也就是金融危机。

当这种不确定性和矛盾在较多的生产领域中出现时,生产过程便会因投入不足而无法继续,从而造成产出的严重下降,引致更大范围的经济危机。这便是为何金融危机总是与经济危机相伴随,并总是先于经济危机而发生的原因所在。

在某些情况下,也不能排除金融危机独立于经济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尤其是当政府在金融危机之初便采取强有力的应对政策措施,比如,通过大规模的“输血”政策,有效阻断货币信用危机与生产过程的联系,此时就有可能避免经济危机的发生或深入。

7. 现在最有潜力的投资,真的是房地产吗

大家好,我是大块头强尼,一个喜欢研究投资和地产的博主。

今天我想跟大家聊一聊房子这件大事儿,带你一起来展望一下,未来的10年,房产,到底还是不是最好的投资。

我会从房地产周期这个概念出发,深度剖析地产的周期规律,给你看一个真实的地产世界,当然,片子的最后,我也会给出我的投资建议,看到最后,有惊喜哦。

话不多说,我们的旅程现在开始。

就在这种流动性过剩和低利率刺激下房价一路飙升。从2001~2007年美国房价涨幅大大超过了过去30多年来的涨幅。据美国主要城市的房价指数显示,2006年6月美国10大城市的房价涨至226.29的历史新高,是1996年12月的2.9倍。

好,这种无限增长的游戏肯定是不可能一直玩下去的,正如古希腊作家希罗多德所说:“上帝欲使之灭亡,必先使之疯狂。”

8. 购房时物业专项维修基金是由业主交还是由开发公司交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四条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使用

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二十九条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一条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大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同时废止。

9. 房地产金融与投资概论练习题6-13

你好,1、简答抵押贷款利率的确定。 (1)抵押贷款利率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 预期专的真实利率、预期通货膨胀率属、利率风险、坏帐风险、提前付款风险和其他风险。 (2)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可以用如下公式表示:i=r+p+f 公式表明,为了确保贷款人能够获得预期的真实利率r,贷款利率中必须包含预期的通货膨胀率f和足够的风险补偿p以补偿他们所承担的各种风险。r、p、f三者之和就是贷款利率i。如果贷款人低估了上式中任何一个部分,他都将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2、等额本金偿还的抵押贷款公式及说明。 每月还款额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清偿的本金,它等于将贷款总额按月均摊,可以根据如下公式计算: 另一部分是当月应付的利息,可以根据如下公式计算:每月支付的利息=当月贷款余额×年利率÷12 所以,每月付款额=每月清偿的本金数额+每月支付的利息
望采纳!

10. 开发商违法代收契税和维修基金会受到什么处罚

开发商违法代收契税和维修基金是违法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究其相关责任,并要求赔偿。
契税,维修基金是在办理产权证的时候交给税务部门的,一般来说,开发商证件齐全后,业主再准备契税,维修基金,一个月之内,就可以完成产权证办理。现在开发商要求交契税,维修基金等作为入住的条件是违规的,而且上交后,承诺要两年内才办理产权证, 明显有违法占用业主资金的嫌疑。具体情况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1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1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四条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使用
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二十九条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1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一条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1次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大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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