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2017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有哪些
一、增值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2)涉及家庭财产分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二、企业所得税
2、对设在四川省内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四川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省内唯一家庭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4、 对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5、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6、对按照规定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契税
7、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8、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9、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10、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
五、土地增值税
1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
12、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13、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1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15、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
六、房产税
16、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17、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18、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19、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20、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
八、印花税
21、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22、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23、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号)
24、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
❷ 2017年房地产新政策有哪些 2017年房地产新政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
可以这么跟你说,无论17年房地产政策怎么下来,都不会对房地产产生任何回影响,即便有也很小,如果你指的答是降房价的话。你要明白中国房地产是一个商品,他的功能越多就越贵,再有,房地产根本原因和泡沫,他的根就是中国制造业危机,福耀玻璃,富士康,好多在国内企业都准备撤资到美国,中国的房地产问题不单单是房地产,有多方面的问题,那就是制造业,制造业赚不到钱,你可以想什么能赚着钱,那就只有炒楼嘛,因为他有高回报率能赚大钱,所以房价才会涨,也就是说政府如果不解决制造业的话,房地产不管是你限购也好还是什么,都不会受影响,好多地方的房价还是会上涨不会跌!
❸ 房地产行业的特点是什么
房地产行业的四个特征如下:
1、经营对象的不可移动性
经营对象都是不动产,具有固定性和不可移动性。这种特性使房地产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受其影响十分巨大,受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大,经营绩效与所处区位状况关系密切。此外,由于房地产产品的价值量大,资产转移需要经过较长时间,从而使市场竞争关系无法充分展开,受制于此,房地产企业经营成功的关键在于把握当地市场的需求。
2、业务形态的服务性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即征地、拆迁、土地开发、土地出让转让、房屋开发、房屋出售、出租、转租、房地产抵押以及房地产建设过程中必然产生大量谈判、协调、筹划等劳务以及相应的法律事务,这些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
3、经营活动的资金和人才密集性
房地产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和人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每个经营项目蕴涵的价值量极大,需要大量资金的运筹,是一种资金密集型的企业。通常完全依靠自有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微乎其微,往往要依赖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手段。
4、经营活动过程的行业限制性
在房地产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行业特征对其的影响明显,表现在,是行业的市场规模较大,对企业发展起到十分巨大的推动作用。是行业的竞争范围主要是本地市场,是面向区域的,全国及世界性的竞争主要来源于资金流动。
(3)房地产行业主要政策规定有哪些扩展阅读:
房地产行业的前景如下:
1、城市化水平走势稳步提高,形成对房屋越来越高的需求。2010年城市人口达6.1亿,每年需新建住宅3.27亿㎡。
2、人口流动增加形成对住宅的需求。
3、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
4、城市的旧城改造,增加居民对住宅的要求。
5、深化改革与市场发展的促进对住宅的需求。房地产业兼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多种性质,属于第三产业。一般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和组织称为开发商,从事房屋建设和设备安装的企业称为建筑商和承包商。在项目开发建设活动中,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业往往形成甲方和乙方的密切合作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房地产
网络-房地产企业
❹ 关于房地产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主要法律:
1、《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年1月1日起施行)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0日第一 次修正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改)
3、《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通过,1998年3月1日施行,2011年4月22日修正)
4、《土地 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正)
5、《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实施)
6、《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2007年10月1日施行)
7、《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订, 2004年8月28日第二 次修订,2005年10月27日修订)
8、《合同法》(1999年3月1日通过,1999年10月1日施行)
(二)主要法规、规章: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发布施行)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6日通过,2001年11月1日施行,2011年1月21日废 止)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发布施行,2011年1月8日修改)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通过,1999年1月1日施行,2010年12月29日 通过修正决定,2011年1月8日施行)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通过,2000年1月20日发布施行)
(6)《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3月14日通过,2001年6月1日施行)
(7)《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发布,2001年8月15日第一次修正,2004 年7月20日第二次修正)
(8)《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1995年8月7日发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
(9)《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5月9日发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
(10)《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发布,1998年12月3日修订)
(1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公布,2007年8月26日修订)
(1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9月28日公布,自2007年11月1 日起施行)。
(13)《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1月28日通过,2008年2月1日施行)
(14)《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1月22日通过,2008年7月1日施行)
(15)《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2010年4月17日发布 施行)
(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2011]1号,2011年1月26日发布施行)
(17)《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0年10月27日通过,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18)《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2011年5月11日发布 施行)
(19)《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发布,2011年2月1日施行)
(20)《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2011年3月16日发布,2011年5月1日施行)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11年1月27日 发布施行)
(2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2011年6月3日发布施行)
(2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19日通过,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
(4)房地产行业主要政策规定有哪些扩展阅读:
相关条例
保证房地产开发的质量,途径很多,但认真贯彻ISO9000标准,推行质量认证,的确是一条必由之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ISO9000贯标中必须紧抓以下五个环节。
一、在立项过程中,要服从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区域规划,充分尊重规划部门的意见,对标书和合同要严格评审。
二、认真做好每一个项目的策划工作,从市场调研、投资立项、征地、拆迁、委托设计、委托施工,直到竣工交付的整个过程都应仔细认真地策划,做到运筹帷幄,决胜千里;
要按照策划的结果,编制质量计划,用以指导项目开发建设的实施,确保项目开发建设的质量指标、建设周期和成本合理。
三、严格按ISO9000对采购的要求和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规划设计、施工、供货等几个方面的分承包方的评价和选择。
1、委托规划设计时,在审查资质的基础上,一般项目可采用议标的方法,重大项目可采用招标,甚或国际招标。设计输出除符合法律、法规外,一定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开发企业的设计意图。
无论是单体建筑,还是联片开发,都应和周围的建筑及环境相协调,并体现出设计大师们高超的建筑艺术,美化城市,给市民提供一个舒适、幽雅的生活空间。开发企业不能只顾自身经济效益,不顾社会效益。
2、委托施工时,可采用工程招标的方法。在审查资质的基础上,优先选用通过ISO9000认证的施工企业。
3、要对供货企业进行评价和选择,以确保三大材、工程设备及其他物资的质量。
四、按ISO9001的要求,搞好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工程质量。
开发企业在工程招标后,不能放任不管,而要严格监控。在做好施工前期准备后,应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不管施工企业是否通过质量认证,都应该按ISO9000标准来要求他们。
1、不能将主体结构进行分包以及其他违法分包;
2、对每一个工程项目都必须编制质量计划,明确对施工过程控制的要求;
3、对关键过程、特殊过程必须编制作业指导书,严格按规程操作;
4、使用合格的施工设备和检测器具,并保证施工安全;
5、对特殊过程必须严格控制,消除日后的事故隐患;
6、遵守法律、法规,不能给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等等。
五、按照ISO9001的要求,对建材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严格控制。
1、对于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开发企业一定要对监理企业进行资质审查、评价选择,再委托监理;
2、在进货检验中,不允许紧急放行(来不及检验而先投入使用),最起码是钢材和水泥禁止紧急放行;
3、在过程检验中,不允许例外转序(来不及检验而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或必须经过严格审批 ;
4、对分项、分部工程未取得合格的检验结果时,不得进行最终检验(竣工验收)。
当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贯标中还有很多重要工作要做,本文不拟一一叙述。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除了贯彻ISO9001以外,还要贯彻执行ISO14001(环境管理国际标准)和OHSAS18001(职业安全卫生国际标准),这样才能使住房或者工作场所具有适用性、安全性、耐久性、环境性、经济性等五大性能;
才能使城市的立体环境(水、土壤、大气等)得到控制和改善,才能使人与自然和谐;也只有这样,才能赢得现代城市居民青睐,拓宽销路,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带来效益,促进该领域的发展。
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物业管理条例
4、房屋登记办法
5、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6、土地登记办法
7、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修订)
8、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
9、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0、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在“物权法担保物权国际研讨会”上的讲话——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实施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1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1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14、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15、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交易模式
地产交易形式
(1)一级市场。这是由国家垄断经营的市场,它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和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实现。经营业务包括:征用土地,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以出售或拍卖的方式转让土地的一定时期的使用权;出租土地,定期收取地租等。
(2)二级市场。这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土地开发公司对土地进行综合开发、经营所形成的市场。
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的主要渠道,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借用外债、境外机构和个人以自购和包销方式买入商品房等方式。
房产交易形式
(1)房产买卖。其中包括国有房产的买卖、集体房产的买卖和私有房产的买卖。
(2)房屋租赁。
(3)房产互换。
(4)房产抵押。
各国税种
发达国家在交易环节征收的税种往往较少,且税率也较中国低,这样有利于增加房地产的交易和流动。
❺ 我国房地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哪些
我国房地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房地产的总体规模越来越大
1、房地产投资规模不断扩大
房地产开发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逐年增加。1999年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为4010.17亿元,到2004年达到13158.25亿元,房地产投资额平均每年增长1000亿元,房地产开发投资占GDP的比例也逐年增加。到2009年,全国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36232亿元,比上年增长16.1%。
2、开发规模快速增长
2004年全国房地产施工面积从1999年的56858万平方米上升到140451万平方米,增加了83593万平方米,平均每年增长25
%,房地产开发规模逐步扩大。房地产开发的各项指标增长速度都在10%以上,最高接近30%。2009年,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施工面积31.96亿平方米,比上年增长12.8%;房屋新开工面积11.54亿平方米,增长12.5%;房屋竣工面积7.02亿平方米,增长5.5%。其中,住宅竣工面积5.77亿平方米,增长6.2%。
(二)地区发展不平衡
1、房地产发展规模和增长速度存在地区差异
主要表现在第一,无论是房屋施工面积还是房屋竣工面积,东部都占有很大比例。这是由于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房地产市场起步较早所致。第二,中部的增长速度(除了销售额)基本处于领先水平,并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随着东部地区土地资源偏紧,房地产价格的上升和竞争激烈,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开始向中、西部转移,房地产的地区结构发生变化,尤其是随着中部经济的发展,中部的各项指标(除销售额)的增长速度均高于其他两部。第三,地区间差距正逐步缩小。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中、西部的房屋销售面积占全国销售面积的比例都较前有所增加,且中、西部居民个人购买商品住宅在全国的份额也在增加,由2002年的13.6%,
21.7%上升到15.7%,
24.3%,中、西部居民购买商品住宅的增长比例较大,均高于全国平均的增长比例。可以看出,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中、西部经济的发展,地区间正逐步缩小差距。
2、城镇居民居住水平存在地区差异
在中国人口增长的情况下,人均建筑面积仍在增长,反映了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得到了提高,但因各地区的不同而略有差异。从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的绝对数量上来看,东部地区24.91
>西部地区23.25>中部地区22.06。这是因为东部地区经济发达,房地产市场比较活跃,居民可支配收入最高,西部地区虽然房地产发展不完善,但人口密度较小,相对来说居住面积较为宽松,中部地区人口密度大,经济又不很发达,所以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最小;从其增长速度来看,西部地区5.1%>中部地区4.6%>东部地区3.6%。
(三)房价居高不下
近来,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三高”,房价高、居民购房热情高和居民可支配收入高。2004年全国商品房价格大幅攀升,达到了2714元/平方米,比2003年增长了355元,远大于1998。2003年年平均售价的增长,其中上海、北京、深圳的商品房均价分别达到8627元/平方米、6232元/平方米、6037元/平方米,与之对应的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分别为16683元、15638元和27596元。而到了2009年,温州、杭州、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的房价均超过一万,而在2010年房价又有一轮新高,使确确实实的“刚需族”出手犹豫,中央终于不得不出台新政进行调控。
❻ 房地产行业涉及到的税种
税种包括:契税、个税、营业税、印花税。
房产交易涉及的税收是指在房产交易过程中买方按国家规定征收一定比例的税收,根据地区的不同税种和税收比例也略有不同,主要税种有:契税(按交易价1%~3%征收)、个税(按交易价1%征收)、营业税(按交易价5.55%征收)、印花税(按交易价0.1%征收)。
其中契税是必交的;个税征收两个条件满足其一就征收:
(1)原主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房产的
(2)原房证的出证日期,一般是出证日期5年以内的,营业税是按原房证的出证日期决定的,一般是出证日期2年以内征收,2年外不收。
(6)房地产行业主要政策规定有哪些扩展阅读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
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
❼ 2013年房地产行业的金融政策有哪些
1、限购政策继续延续。
2、不准房地产公司在国内上市,限制房地产的资金扩回展能力;因此,现在答很多房地产公司都被迫到香港或国外上市,或者发行债卷融资。
3、四大国有银行的信托业务暂停,说明房地产现在的风险在加大。
4、房地产信托的监管加强。
5、对房地产卖房预收的资金监管更严格。
❽ 关于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严格房地产用地管理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的紧急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07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的公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8)房地产行业主要政策规定有哪些扩展阅读
交易模式
地产交易形式
(1)一级市场。这是由国家垄断经营的市场,它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和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实现。经营业务包括:征用土地,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以出售或拍卖的方式转让土地的一定时期的使用权;出租土地,定期收取地租等。
(2)二级市场。这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土地开发公司对土地进行综合开发、经营所形成的市场。
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的主要渠道,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借用外债、境外机构和个人以自购和包销方式买入商品房等方式。
房产交易形式
(1)房产买卖。其中包括国有房产的买卖、集体房产的买卖和私有房产的买卖。
(2)房屋租赁。
(3)房产互换。
(4)房产抵押。
楼市信息
❾ 政府部门对房地产行业节能减排上面具体的相关政策法规或者要求有哪些
宏观政策
1999年 《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0年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001年 《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
2004年 《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
2004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
2005年 《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资源节约今明两年重点工作的安排意见》
2005年 《建设部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
2005年 《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工作的通知》
2006年 《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
2006年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2006年 《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
2006年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
2006年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2007年 《节约能源法》
2007年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2008年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08年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2009年 《可再生能源法》
各省、直辖市等分别制定的规定
《建筑节能条例》
《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行业标准
1993年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1996年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设部分)
2000年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2001年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001年 《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
2001年 《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2003年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004年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2005年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005年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墙体材料
1991年 《在框架结构建筑中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规定》
1992年 《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
2005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玻璃
2006年 《关于促进平板玻璃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
2007年 《平板玻璃行业准入条件》
幕墙
2007年 《关于我国建筑幕墙行业可持续和谐发展的指导意见》
光伏建筑一体化
2009年 《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
2009年 《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 《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
智能建筑
2009年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
❿ 2016年营改增新政策,营改增对房地产业有哪些影响
营改增新政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1日对外发布通知,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如果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是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需要按照百分之五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如果出租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两部门还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两部门在这份名为《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中还明确了有关再保险和非学历教育等“补丁”政策,并指出这些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再保险服务方面,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
两部门明确,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所谓原保险服务,专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非学历教育方面,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营改增对房地产业有哪些影响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转让销售及持有自营阶段,均涉及营业税纳税问题,主要体现在:
1、开发建设阶段: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营业额包括应税劳务及工程所用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不含甲方供材),按照营业税率3%计征。
2、转让及销售阶段: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商品房及其他建筑物与构筑物、其他地上附着物),均按照转让及销售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的受让或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5%税率计征营业税。
3、持有自营阶段:出租房地产,按租赁服务业以5%税率计征营业税结合税制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可以看出,如果对建筑业及房地产业进行“营改增”税制改革,那么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影响是系统性的
首先税率的直接变化(由3%∕5%营业税税率变为11%∕17%增值税税率),税率均大幅上升,虽然增值税可以抵扣相应进项税额,但是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特殊性与复杂性,在实际操作中很多项目往往难以抵扣。
并且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直接上游企业,其受“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影响必然会波及甚至转嫁至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而造成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与经营成本的一系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