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受理哪些房产案件
1、人民法来院受理房地产自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哪些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因落实政策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应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解决。
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
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当事人订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须先行裁决的房地产纠纷,未经有关行政机关先行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哪些房地产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根据我国《仲裁法》,下列房地产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继承、析产、赠与的房地产案件。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房地产行政纠纷。
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申请仲裁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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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①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已经审结的房地产案件。②涉及落实政策的房地产纠纷。③因公证机关公证而发生争议的房地产纠纷。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分房的纠纷。⑤军队内部的房屋纠纷。
2. 广州房产案件主要有哪些类型
广州最常见的房地产案件,有以下类型: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房屋租赁纠纷。回3、房屋继承纠纷。答4、房屋拆迁纠纷。5、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6、商品房预售纠纷。7.物业管理纠纷,其他类型的房地产案件不多见,就不一一列举。你可以访问李永快律师的网站,里面有很多相关的介绍。
3. 房地产案件事实:
由于上次回答你不给分,我再回答一次.
不过更简单.
诉讼请求没问题,从行政回诉讼的角度去发掘答.法院判决有问题.注销第三人房产证,重新发证,是应当得到支持的.
本案陷阱在于行政诉讼与善意取得混淆碰撞.
第三人根本不用抗辩.直接另诉房产所有权确认.
也将得到支持.
4. 哪些房产纠纷构成民事案件
一、凡以房产为标的买房、租赁、典当、建筑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等)、合建、代理、居间、使用、转让、确权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二、因单位内部分配公房使用权而产生的纠纷,如果是单位职工对单位分房决定有意见的,不属法院受理范围,不能向法院起诉;如果是受配人(或其他原旧房内应一并迁出的同住亲属占住旧房)分得新房又无理占住旧房或非受配人以单位分配不合理为由而强占公房,被侵害人(包括单位和合法受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单位分配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而离职、辞职,或被单位除名、开除的,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单位之间因行政调拨等原因引起的房屋纠纷,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当事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因历史原因由行政划拨房屋使用权的,现房屋产权人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要求明确租金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五、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应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以违章建筑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邻里纠纷可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六、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执照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引起的纠纷,一般应由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有关私房落实政策的案件,如私房改造中的问题,建国初期由有关部门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政策的问题等,原告应向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但有关部门按私房落实政策先落实了房产,后又撤销的,当事人对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什么是房地产纠纷
房屋产权在房产纠纷中的作用是什么?很多初次进行房产交易的人可能都知道房屋产权的意义,但是真正发生纠纷的时候,对房屋产权在这其中的作用又有多少了解,今天为大家普及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房屋产权的定义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产权由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组成,房屋所有权没有年限限制,是永久权利。土地使用权分有70、50、40年的产权年限不等,到期以后可以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继续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可以通过房产交易、赠与、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 房屋产权在房产纠纷中的作用 1、首先是一房二卖的纠纷中。因为开发商用一套房屋与两家不同的业主签订购买合同,导致一方的合同不能进行房产过户手续,或是双方同时放弃房屋的产权。此类事件发生的处理办法有两种:一种是先进行房产过户,拥有房屋产权的户主可以继续拥有房产,纠纷事件与拥有产权的业主无关,另一方只能找开发商处理纠纷。另一种是两份合同都没有进行房产过户或是不能进行房产过户,统一都去找开发商处理纠纷,由开发商一一进行赔偿。 2、其次是特殊情况的处理,回迁的业主拥有房屋产权优先获得条件,在回迁业主没有放弃房屋产权的情况下,其他人签订的购房合同自动失效,失效的一方需要找开发商解决,而不是找回迁业主。回迁业主放弃房屋的产权选择经济赔偿的,开发商需要对回迁业主进行赔偿,而不是转给持有购房合同的另一方。 3、再有就是共有房产没有得到共有人的口头同意或是书面同意,同样拥有房屋产权的另一方是不能够将房屋进行出售的,需要产权共有人共同商议决定可以出售的在进行房产交易。 4、房屋拆迁进行赔偿时,没有房屋产权的业主要视情况制定赔偿行为是否执行,以及赔偿比例多少。房屋有产权但是名字不是使用的家庭或是个人的,赔偿款项由拥有房屋产权的人接收。 5、夫妻双方结婚居住的房子不是双方的名字,而是父母的名字的,是不能作为婚后及婚前个人财产的。更名过户以后才是双方的财产。 房屋产权是什么意思,通过知识里面的介绍相信您已经明白不少了,希望对您个人房产的维权以及买卖有所助益。
6. 常见房产纠纷是哪些
在我们购房中,您可能看到过这样的情况:在开发商违约后,购房者要求其退还定金或者是退房时,开发商会找各种理由不同意。这只是房产纠纷的一种情形。在实践中,你知道比较常见的房产纠纷主要包括了哪些?
一、房产纠纷主要包括了哪些
1、房屋产权纠纷。主要表现为因产权证书的登记、撤销、变更等产生的纠纷。
2、房屋买卖纠纷。这是日前房地产纠纷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3、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是因争议房屋存在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及承租关系,权利人在出卖房屋时,未正确向共同共有人、共同使用人及承租人行使告知权而引发的纠纷。
4、房屋租赁纠纷。房屋租赁纠纷一般发生在公房或私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它通常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租赁房屋的养护维修、公房承租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5、房屋抵押、典当纠纷。
6、房地产相邻关系纠纷。这是一种经常发生的房地产纠纷,它是指由相邻房地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通行、采光、空间延伸、管线设置等问题而引起的纠纷。
7、房屋拆迁纠纷。
二、房产纠纷起诉状怎么写
1、当事人基本情况。
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等。如果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写明该法人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如果原告有委托代理人(律师或其他委托人)参加房产纠纷诉讼,还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被代理人的关系。
2、房产纠纷起诉请求事项。
要写明诉请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要求,例如要求被告方承担某种民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或部分撤销行政机关的某种行政行为等。
3、房产纠纷起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在写起诉状时必需要严谨、详细地写清楚诉讼事件存在的事实和发生争议纠纷的主要焦点,以及这些事实纠纷中支持自己诉讼的法律、法规条款依据。例如,目前商品房买卖纠纷主要集中在发展商交房延期、房屋合同标注与实测面积出入过大、建筑质量及装修标准与合同注明的不相符合等几个问题上。如果是因为这几点而向售房方提出诉讼索赔,填写起诉状时就要将合同签订时间、地点、合同中相关条款约定的内容以及被告方在何处违约的事由写清,并且标注被告违约事实违犯了哪一项法律规定。
4、提出房产纠纷起诉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法院受理诉讼案件必须要依据充足的实事依法进行判决,这就要求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时,必须尽可能地提供证明自己享有法律赋予的权益,对方应承担法律责 任的证据材料。比如属于商品房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据就要包括:房屋买卖协议(合同)、房屋权属证明、房款给付情况等方面的证明,以及对方未兑付 约定事项的证据材料。
房产纠纷起诉是一项严谨而周密的工作,当事人一定要审慎对待。只有当自己具有充足的依据理由时,当事人才适宜向法院提交起诉请求,而这其中最关键的一步就是要写一份文理通顺、证据充分、言简意赅、诉讼目的明确的房产纠纷起诉状。当然,对于大多数需要打房产官司的购房者来说,要想达到这样的标准,可能比较困难,因此,建议您最好是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
7. 房地产专案是什么意思
房地产专案通常是指为了项目销售而成立的专案小组。这个专案小组集工程、物业、销售、策划为一体,不受一般级别框架限制,直接对总经理负责。
8. 法院受理哪些房产纠纷案件,房产纠纷案件如何
一、法院受理哪些房产纠纷案件
法院受理的房地产案件包括以下几类:
1、凡以房产为标的买卖、租赁、建筑承包、转让确权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
2、在单位内部分配公房使用权时,受配人分得新房又无理占住旧房,或者非受配人以单位分配不合理为由强占公房而发生的纠纷。
3、单位分配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而离职、辞职或被单位除名的,单位按合同约定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职工拒不履行合同而引发的纠纷。
4、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当事人应当首先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有关私房落实政策的案件,当事人应当先向当地落实私房政策的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如果有关部门按私房政策落实了房产,后又撤销的,当事人对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房产纠纷案件如何进行诉讼
1、房产纠纷诉讼管辖
房产纠纷到发生争议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房地产案件的标的多为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官司一般都由发生争议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违反这一规定在其他人民法院打房地产官司,当事人在起诉时应注意这一点。
2、房产纠纷诉讼的受理、审理程序
(1)房产纠纷由民庭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37号文件关于“以房地产为标的的买卖、租赁、典当、纠纷应由民庭受理,以房地产标的的开发、建筑承包、入股、联营、代理、居间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同样应由民庭受理”的规定,房地产纠纷案件由人民法院民庭受理。因房地产官司案情相对比较复杂,诉讼标的额比较大,法院民庭在审理房地产官司中通常组成合议庭审理,适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
(2)房产纠纷审理程序
房地产官司审理的一审普通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和受理、庭审前的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谈判或裁定、执行几个诉讼阶段。
9. 房产纠纷有哪些类型
房产纠纷的类型有:
1、商品房预售纠纷。
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利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及时筹集资金投入到房地产开发中去,加速了商品房的流转,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因此,近年来商品房的买卖大多采用预售的方式。但是,当购买者依售房宣传广告、规划设计订立预售合同后,在房屋正式交付使用时,却发现标的与原来的广告宣传不同;或是开发商在预售之后,不能办理产权证;或者是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而发生纠纷。
2、单位集资房和已参加房改的公有住房的出售纠纷。
根据国务院的房改政策,单位建设的含有职工福利性质的住房基本上已出售归职工所有,不过对这些房屋的上市交易还有一定的限制条件,不允许随意转让。而有些职工在条件好想购买新商品房时,会将房改房出售,但县一级的房改房出售又未制定相关政策,或是有些职工为了逃避交纳税金和出售收益,许多房屋都是私下出售,根本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结果是由于违反了限制性规定,造成了大量买卖行为无效而发生纠纷。
3、私有房屋和二手房买卖纠纷。
房屋系不动产,依据法律规定在转让时必须办理变更登记,而且要交纳税款。社会上大量存在因不愿交纳税款,在房屋买卖后不变更登记(俗称过户)的行为,随着房价的上涨或遇到房屋拆迁时,有些人对原卖价反悔,以合同未变更登记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4、商品房出售纠纷。
商品房的出售过程中,主要是因出售方违约造成纠纷。有因商品房面积不足、质量存在瑕疵、出售方不出具发票、办理房产证等问题而发生纠纷。也有买房人未能如期支付房款,出让人要求履行付款义务,甚至是主张解除合同的。
5、房地产权属纠纷、房屋赠与、互易和继承纠纷。
随着房屋的升值和房屋的拆迁,上述案件逐年增加。这类案件时间跨度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人员或亲朋之间,双方往往互不让步,案件举证难,判决后上诉多。
6、物业管理纠纷
商品房出售后,物业管理又成为容易发生纠纷的领域。由于物业管理是新兴产业,管理中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尚不明确,因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业主财产丢失、物业维修、维护等原因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不断出现。
7、相邻权纠纷
主要是在城市建设中经常发生的影响采光、通风、排水、通行等相邻权纠纷,不动产相邻方通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要求侵权方赔偿损失,排除妨碍。近两年来,这类案件又出现了向行政案件转化的趋势,当事人认为是由于政府行使规划管理职权时,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诉讼要求撤销或变更政府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