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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改变用途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21-01-26 14:57:44

A. 房产开发商随意更改房屋用途怎么维权

开发商擅自更改房屋用途,导致合同无法实现,你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退房,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B. 关于改变土地用途处置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哪些

您好,
(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和第43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21号令)
根据21号令第16条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在取得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后,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28号文件明确规定:供地时,要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写入土地使用合同。土地使用权人不按照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考虑合同约定,2006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对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适用范围、操作程序、出让金调整等方面作了具体细化。

C. 私自改变建设项目性质。怎么处罚

宿舍楼如果是单元式的套房,则无法办理产权(因为批准的土地用途是教回育用地,违法改成了答住宅用地)。这是典型的违规建设项目。如果是集体宿舍,则可以办理为教育教学辅助用房(一个栋号一个产权。
这个不是处罚的问题,关键后果是没有办法办理职工的私有产权。

D. 商品房建成后公共部分改变用途由哪个部门处罚

各地不一样,大多数城市是规划局,也有住建局的。以上单位下达处罚决定书,由城管部门执行处理。

E. 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如何进行处罚

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专出现下列情形的:违反城乡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进行整改的决定,继续进行建设;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区域建设,或者违反城乡规划有关禁止建设的强制性规定;非法占用城市规划的公园、绿地、道路、停车场、广场、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各种地下管线和消防通道进行建设;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市容景观和侵占公共用地;违反城乡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的强制性内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实施影响等,将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无法实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F. 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是不是都要处罚

一、对于已复经审批建设用地,擅自改制变土地用途的(比如审批建设用地为工业用地,用作商业用地或居住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性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违法行为,对于这类违法行为,一般采用责令拆除和并处罚款(农村村民个人建房除外不罚只拆),构成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

G. 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变相搞房地产开发怎样处罚

如果来所占用的土地不源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予拆除并处罚金;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给予处罚后,可以补办用地手续;即使是符合规划的小产权房,也不予办理用地手续,但必须给予罚款处理。

H. 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如何处理

问:答:出让方可以起诉请求解除合同。问:对于受让方当时承诺在出让土地上建宾馆,但后来却改建为商厦的,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吗?答:这要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对土地用途是如何规定的,如果仅规定为“商业用地”,则宾馆与商厦都属于商业范围,因此不能解除合同。 问:一家公司在与我们订立转让土地使用权合同时,他们并没有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该转让合同有效吗?答:如果订立合同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但在你们起诉前,这家公司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已经同意转让的,该合同是有效的,但如果起诉时未达到以上条件,则合同无效。问:如果该家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时间是在订立转让合同的数个月以后,该转让合同的生效起始时间应如何认定?答:应认定为订立转让合同时起生效。 问:有一家公司,他们拥有一块土地的使用权,但他们却将这块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了数家公司。经审查,这些转让合同都是有效的,且这数家公司都要求履行合同,如果提起诉讼,法院会如何解决?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有以下一些处理原则:(1) 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法院将给予支持;(2) 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法院将给予支持;(3) 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法院将予以支持;(4) 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法院将予以支持。 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问:划拨土地可以用来合作开发房地产吗?答:不可以。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土地必须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问:但如果已经将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了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怎么办?答:一旦因纠纷诉讼到法院,法院将认定合同无效。但如果在起诉前,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已批准了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的,法院也会认定该合同有效。对于政府同意该划拨土地进入市场的,应当办理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手续。 问: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任何一方都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否有效?答:该合同无效。但如果在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取得了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或者合作各方已成立了房地产项目公司,法院会认定合同有效。问:什么是房地产项目公司?答:房地产项目公司是以明确、具体的工程项目为开发对象,由合作各方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共同成立的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项目公司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在一种重要形式,它相比一方出地,一方出钱的合作开发在形式上更具有紧密性。 问:有一家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证,他们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作投资,与他人签订了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合同中约定,他们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答:只能说部分有效。其中的主要问题是那家企业并不担风险。而共担风险是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本质特征之一,于是所谓的双方合作开发房地产仅是一种形式,其真实内容却相当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为了收取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对价。因此,法院将认定该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实际上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问:但如果双方同时又共同设立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权也登记到了这个新成立的企业中,是否可以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答:即便具有上述情况,仍然要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因为双方已就一方不担风险订立了有关合同,该土地使用权转让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将否定双方共同成立的企业对双方各自的意义。问:问题是,如果双方成立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且土地使用权也登记转入了该企业,而法院仍然要认定其真实内容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那么,如果双方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负了债,且债权人又诉讼到了法院,是否登记在该企业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不能算出该企业的资产,从而使债权人对土地使用权这一企业财产无法进行执行?答:并非如此。就认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而言,仅是针对合作双方的内部关系,而在对外部的关系上,仍然要认定该土地使用权属于双方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仍然要对外承担相应的债务。这就是土地使用权投资的两面性。因为对外部人而言,他们并不知道所谓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内部情况,土地使用权登记进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上应认作是企业发起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出资,因此应当从公司法角度保护有关债权人的利益。 问:有一份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其中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这份合同有效吗?答:只能说部分有效。由于提供资金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其提供资金只是为了换取固定数量的房屋,所以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特征,与合作开发房地产所要求的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这些要件相违背,因此,法院会认定该合同实际上是房屋买卖合同。问:如果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将会出现什么结果?答:对于合作双方的关系,实际上要以房屋买卖双方的关系来对待,一方是卖房人,一方是买房人,卖房人与买房人都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和履行相应的义务,还有关于房屋买卖的纳税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都会随之出现,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需要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 问:如果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货币,对这样的合同应怎么看?答:此约定同样与合作开发房地产中的共担风险要件相违背,因此,它将被认定为借款合同。而从借款角度上看,会产生借款的本金与利息问题。问:问题是,有关金融法规规定,企业之间不能相互拆借资金,如果认定为借款合同,此合同不就无效了吗?答:对于因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特别约定而最终导致认定为借款合同的,该借款合同是否一律认定无效?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它实际上已交由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掌握。

I. 擅自把房屋用途更改算违法吗

违法。

房屋的使用性质是以房屋的特定用途来划分的,主要分为以居住生活为用途的居民住宅用房和以商业经营为用途的经营性用房。对于住宅用房能否改为以商用为目的经营性用房,法律有明确规定。

我国《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根据该条规定,业主不得随意改变住宅的居住用途。如果需要改变住宅的用途,首先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如要符合国家卫生、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等,并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其次还要征得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里的“利害关系业主”就是指相邻的业主,因为业主改变住宅房屋用途,将对他们的生活产生直接影响。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9)房地产开发改变用途如何处罚扩展阅读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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