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请教一个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确认收入后,怎么确定土地增值税
询问地税局办事人员
Ⅱ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基价分成方式销售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版税发[2006]31号)采取基价(保权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开发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开发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开发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Ⅲ 房地产企业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地产公司的收入确认时间一般以商品房结算,交付客户为时点确认收入。房子没完工内可以确认收入容,确认收入以后按照合同结转利润以及计算成本。
房地产属资金密集型行业,投资大。为了筹集资金,房产销售往往采取预售方式,即在商品尚未建造完成时向客户收取价款。由此形成商品交付与收款存在较大时间差异。
一般来说交付的时候,就会有大量住房交付,但是销售的时候是一套一套销售的。这样造成一个结果就是,很长时间没有收入,一有收入就是大额的利润。
从收入确认的大环境———整个会计准则乃至会计标准体系看,我国会计准则与其他国家会计准则及国际会计准则之间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这些差异的产生,有些是由于各个国家不同的社会经济特征所决定的,有些是由于各国不同的文化法律传统所决定的。
也有些是由于各国或国际会计准则本身存在的一些技术性缺陷所造成。而随着境外公司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市,必然也会面临会计准则的选择问题。
Ⅳ 房地产企业 营业收入的确认
交了订金是预收账款,不是营业收入,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且交了首付,申请了银行贷款,但未到账,此种类型是营业收入。
地产公司的收入确认时间一般以商品房结算,交付客户为时点确认收入。房子没完工可以确认收入,确认收入以后按照合同结转利润以及计算成本。
房地产属资金密集型行业,投资大。为了筹集资金,房产销售往往采取预售方式,即在商品尚未建造完成时向客户收取价款。由此形成商品交付与收款存在较大时间差异。
一般来说交付的时候,就会有大量住房交付,但是销售的时候是一套一套销售的。这样造成一个结果就是,很长时间没有收入,一有收入就是大额的利润。
计算公式
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或营业收入=产品销售量(或服务量)×产品单价(或服务单价)
主副产品(或不同等级产品)的销售收入应全部计入营业收入;所提供的不同类型服务收入也应计入营业收入。
(4)房地产开发如何确认收入扩展阅读:
影响因素
通常在营业收入管理中主要应考虑以下几项影响因素:价格与销售量、销售退回、销售折扣、销售折让。
销售退回是指在产品已经销售,营业收入已经实现以后,由于购货方对收到货物的品种或质量不满意,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而向企业退货,企业向购货方退回货款。销售折扣是企业根据客户的订货数量和付款时间而给予的折扣或给予客户的价格优惠。按折扣方式分为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
现金折扣是企业给予在规定的日期以前付款的客户的价格优惠,这种折扣是企业为了尽快收回款项而采取的一种手段。
商业折扣是在公布的价格之外给予客户一定比例的价格折扣,通常是企业出于稳定客户关系,扩大销售量的目的。
销售折让是企业向客户交付商品后,因商品的品种、规格或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经企业与客户协商,客户同意接受商品,而企业在价格上给予一定比例的减让。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营业收入
Ⅳ 企业所得税如何确认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复对房地产制开发业务先后出台了若干文件,前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之后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上述三个文件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上对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收入实现确认的规定并不一致.本来在确认房地产开发产品收入界定上,理应以后面颁发的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为准,但现阶段在这项业务的处理上仍存在沿用国税发[2003]83号、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操作,而有悖于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的现象.本文对[2009]31号文进行分析,对比前后的主要政策依据,结合有关所得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规定的不同及历史原因,区分不同税种的不同规定和不同操作方法,在所得税计算上正确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力求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管理统一到新政策上来,以维护税收法规的严肃性.
Ⅵ 如何确定房地产企业房屋的预售收入
(1)问题所述情况在税务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 号)中有明确的规定:房地产开发
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
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
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预计营业利润额=预售开发产品收入x 利润率。
预售收入的利润率不得低于1
5%(含 15%),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分类(或分项)确定。预售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按本通知第一条
规定计算已实现的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销售成本,计算出已实现
的利润(或亏损)额,经纳税调整后再计算出其与该项开发产品全部预计营业利
润额之间的差额,再将此差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
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 号)进一步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开发产品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
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
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计算
公式:预售收入毛利额=预售收入x 预计毛利率。
(2)会计核算方面则有所不同,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有关“收
入”确认的规定进行处理。也即无论是预售收入还是现房销售收入,在会计上必
须达到可以确认收入的标准时才能确认,而通常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的,才能予以确认: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
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预售收入通常不严格满足上述
条件,故在会计核算上通常作为预收账款核算,待满足收入确认标准后再予以确认。
(3)费用发生时对方未开收据的(收据只能作为款项收付凭证,而不能作为业务交割完成
的合规依据),你单位将无法入账。按规定,单位购买材料物资应该取得合规票据据以入账,
否则,即使单位管理制度允许,也不符合财务管理规范的要求,而且税务上将不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相关费用。
Ⅶ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如何确认收入
这个不建议确认,
相关风险报酬没有完全转移,
你还保留对房子的管回理权,
相关成本不答能可靠计量,
先在预收账款呆着吧,
什么时候交钥匙、交房、发入住通知书再确认。
如果确认了,以后审计的话会大调。
提醒一下,销控表和你的财务账一定要一分不差的对上。
Ⅷ 看房地产上市公司收入是如何确认的
房地产销售在房产完工并验收合格,签定了销售合同,取得了买方按销售合同约定交付房产的付款证明时(通常收到销售合同金额20%或以上之定金或/及已确认余下房款的付款安排)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2、滨江集团:房地产销售收入在开发产品已经完工并验收合格,签订了销售合同并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即开发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公司不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不再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并且该项目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3、金地集团:对于房地产开发产品销售收入,在买卖双方签订销售合同并在国土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产品已建造完工并达到预订可使用状态,经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办妥备案手续;买方按销售合同付款条款支付了购房款项并取得销售合同约定的入伙资格,即:卖方收到全部购房款或取得收取全部购房款权利,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全部流入公司时,确认销售收入。4、招商地产:当本集团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对于房地产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系在商品房竣工并验收合格,并办理了移交手续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5、泛海建设: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在房产主体完工并验收合格,签订了销售合同,收取首期款项并已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或分期收取的款项超过50%以上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上述代表性企业的收入确认,在时点上可归纳为两类,其中:万科、滨江集团、泛海建设为房产主体完工并验收合格,招商地产为办理了移交手续,金地集团为买方取得入伙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