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办公楼可以加计20%扣除成本吗%
不能加计扣除。
因为,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专的计算增值额的属扣除项目,具体为:(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百分之二十的扣除。
因此,非房地产企业,不得加计扣除。只有房地产企业才能够加计扣除。
㈡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有哪些成本不能加计扣除
国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由于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繁多,核算比较麻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特别是加计20%的扣除时,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缴契税可计入加计扣除基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契税的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第二,装修费用能否加计扣除视情而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第三,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率按每年加计5%计算。
第四,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2)房地产开发企业什么时候加计扣除扩展阅读:
税项扣除
1、法定税项扣除。下列项目,准予纳税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即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具体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包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按不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金额,据实扣除。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两项之和金额的5%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1)、(2)项规定的金额之和10%以内计算扣除;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由税务机关确认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及教育费附加;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是指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1)、(2)项即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
2、代收费用扣除。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其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收入计税,并相应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予以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㈢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加计20%的规定怎样是普通住宅
只要是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均可以享受20%加计扣除的,这个与是不是普通标准住宅无关。
你就是盖的五星级酒店也是可以加计扣除的。
㈣ 房地产企业 土地增值税 为什么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是2006年出台的文件,原先的目的是为了降低房地产行业的税收,降低房价内,但是容没起作用。
根据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计算增值额时,除可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外,还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三项支出之和加计20%的扣除。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包括20%加计扣除部分)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㈤ 房地产企业 土地增值税 为什么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 “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5)房地产开发企业什么时候加计扣除扩展阅读
加计扣除是2006年出台的文件,原先的目的是为了降低房地产行业的税收,降低房价,但是没起作用。
根据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计算增值额时,除可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外,还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三项支出之和加计20%的扣除。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包括20%加计扣除部分)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增税加计20%扣除是有以下意思:
我国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由于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繁多,核算比较麻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特别是加计20%的扣除时,需要特别注意。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费用,不包括政府以各种形式减免或者返还的金额。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应以纳税人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减去因受让该宗土地时政府以各种形式支付给纳税人的经济利益。
按照房地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上支出在“开发成本”中列支,收到返还的上述资金应冲减开发成本,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将上述实际支付的政府代收费用从“开发成本”调入“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不享受加计20%扣除的优惠。
㈥ 关于房地产的扣除项目加计20%的规定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照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房地产开发成本)*20% 来加计扣除
只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能享受此优惠
㈦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哪些金额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专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属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加上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即:加计扣除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㈧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内2015〕119号)的规容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烟草制造业。
(二)住宿和餐饮业。
(三)批发和零售业。
(四)房地产业。
(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六)娱乐业。
㈨ 科技公司建完房子后,土增税可以加计扣除20%吗(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但不是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可以。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六款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因此“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不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包括其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和个人。
㈩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能加计扣除吗
根据规定,以现行契税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实行差别化税率。当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专住房为家属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均按照4%的税率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