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公司在本省外市有块地,公司拟开发房地产,税收策划及利益最大化考虑。
1、当地设立子公司并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并无偿划转该土地到子公司名下,是否不涉及任何税收?
子公司与母公司属于两个法人实体,他们之间的无偿划转(无偿赠送)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应交营业税(税率5%),由划转一方(母公司)交纳。除了营业税外,还有附加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如果转让子公司股权给其他公司,除母公司企业所得税,是否涉及契税?土地增值税?
需要交契税,税率为3~5%。具体税率由省一级税务部门决定。
如果是评价转让不涉及土地增值税,如果溢价转让,增加值(交易价-成本)的部分要交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3、有无其他方式操作使税负更低,领导倾向与其他公司合作?
如果赠予或转让,没有可以避税的办法。除非把土地免费给子公司使用,而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这样土地的成本不能计入子公司的房地产成本,也无法从后续的经营中收回。
如果与其他公司合作,等于是用土地投资,这样不用纳税。
㈡ 我们公司有块地大概200多亩,对房地产公司招商,搞些开发,现需要一些具体方案,不知怎么写求指点
许多企业都会面临相同的一个困惑,为什么有好的产品、好的项目,却难以快速推广至全国?专家指出,目前企业自己招商面临三大压力:媒体监管加强、媒体价格上涨、消费者及投资者疲劳。中国经济高速发展至今,企业招商已经不再是单一产品的竞争或市场策划技巧的竞争,而是涉及产品品质、项目评估、策划包装、商业模式等方面的系统竞争——招商,应该外包给专业的招商快车。招商外包:企业无需额外组建团队很多客户可能没有计算过,招募一家优质经销商有形、无形会用多少人、花多少钱和多长时间,让我们来简单算笔账:1.有形成本:广告投入+人员投入+差旅费用+办公费用+印刷费用+招商软硬件建设=未知数量;2.无形成本:时间+客户开发周期+客户成交周期+市场进入速度+品牌渗透速度+市场份额指标+资本市场要求=无限成本。其中,在广告投入效果上,客户自己打广告未必会直接产生好的结果,或产生的结果成本过高;在人员投入上,客户想要快速、规模化发展销售通路,需要大量专业的人员来支持,想要招到有经验的招商人员,并短期组建成一直精锐之师,非一年、两年不能完成。因此,仅广告投入和团队建设的不可控性就会导致通路建设质量、速度的不可控性。而时间等综合成本的增加,往往意味着市场先机的丧失、经营难度的增加等,甚至好项目最终止损清盘。招商外包:按效果付费招商快车创新收费模式:按招募到目标经销商的数量,收取佣金,也就是按客户需要的最终结果收费。这样的收费模式让初始没有多少资金的客户,只要项目好,也可以通过跟招商快车的合作,获取市场成长;让有资金和品牌的客户,短期内达到市场目标。在找到经销商促成与厂家签约并打首笔意向金(或首笔款)之后,收费金额一般是企业方首笔现金收款(货款+加盟费)30%左右,或者按照每招一个客户收取2.5万元左右固定佣金。
㈢ 你好,我们公司有地,想和房地产开发商合作,具体怎么合作有什么方式,怎么样共同盈利和承担风险。
没有合同文本。你们公司可以以土地作价作为资本入股,房地产商以货币资本版入股,双方合作权成立项目公司开发土地,具体要咨询当地房管局。或者用另一种谈不上合作的方式,你们将土地进行招拍挂,等房地产商去拍卖,价高者得,但是后期开发收益与你们公司无关了。
㈣ 我公司和其他一房产公司合作开发(土地是他的,我公司负责开发),最后的利润如何分配有相关规定吗
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可以任意分割。具体 看 公司法
㈤ 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变到子公司名下,然后把子公司的法人改为别公司的了。
这就要看当时你的企业和“国土资源局”签订的这块土地的使用性质和合专同约束条件而定属了。
1.如果你们的合同没有约束你拿到的这块土地“明确”的使用用途,则你述说的情况就不受合同的约束。你就可以收这个企业打给你的钱。
2.如果合同约束了,这块土地只限于你的企业做“特定范围、特定项目”专用,并不容许它用和转让。则,你的这个行为就违背了原合同的资源了,则你和这家企业签订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当然了钱你也不要收了。
3.你又想收钱,又不想违法、违约。那就可以采取“两全之美”之计。
如:你与你要收钱的这家企业“成立一个新的联合体”。明面上是你的企业,你的子公司,暗地里是这家公司全权负责,独立控股。
(通俗的说,就是钻法律上的空子。这就要看你的智慧了)
㈥ 我有一个地皮,想请开发商帮忙开发,不知道哪个房地产公司愿意合作
地在哪里?把地块特征和地块环境告诉我。可以给我发信息,我们详谈。
㈦ 我公司有地,但无房地产开发资质,准备与地产商合作开发,怎么操作比较合适
我先理解一下你的问题,如果你觉得对可以继续看下去:
有土地的使用专权,无开发资质,想与具有开属发资质的公司合作开发,并不单纯是出卖土地的使用权获利,如何操作?
你可以找一家具备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用你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资本投入,商定好开发后获得利润的分配比例,这样开发商有了,你公司就是这个项目开发的投资商,只不过变化的是,你投的不单纯是钱,还有土地的使用权。
具体步骤就是要签订很多合同,这个我没法细说还需要你们和找好的具备开发资质的企业去进行洽谈,中间环节最好找相关法律人士给予一定帮助。
因为你的问题里就已经有所纰漏了,地的所有权是国家的,你公司有的只是使用权。
㈧ 别人手里面有一快土地,要和我谈合作,搞房地产开发,我应该怎样和他谈
他以地做股本,你以开发资金入股;两个人按照市场行情来估算土地价值,再确定内开发商过容程中需要的资金投入。
然后确定按出资比确定所占的股份。
由于出资比出资金更加具有风险,所以,一般来说出资方在股份上要占绝对的上风,否则没有人愿意掏钱来做的。
毕竟房地产是个利润高、风险也高的行业。
㈨ 别人有片地我出资建房这样一个合作协议怎么写
联建房 一、联建的定义及特征 所谓的联建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他方提供资金,进行合作建房,并对建成后的房地产共同经营管理或进行利益分配的行为。我们通常所说的联建协议、合作开发合同、联合开发合同都属于联建合同。 从概念的界定我们不难发现联合开发房地产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联营,具有如下特征: (一)、主体特定性。体现在联合开发双方中必须有一方以上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至少一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的资格,否则,联建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定了较高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以确保进入该领域的公司具备相应的开发能力。 (二)贯彻责、权、利统一的原则。 实践中,有很多联合开发行为就是因为违反了联营个这一基本原则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中约定:甲公司仅负责提供建设用地,不参与项目的建设管理,不论项目是否赢利,乙公司均应向甲公司支付若干收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此类条款属于联营合同的“保底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新的规定,这类合同不再直接认定无效而是作改性处理,即认定为借款合同.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责权利统一,是从整个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角度而言的,是指从宏观上看,双方权利和义务向统一,并非指在开发的任何环节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均等的付出和收益。比如说,在项目的建设工程中,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公司往不参与具体管理工作(或者仅派人监督),而是由房地产公司全权负责,这并不意味着违反了该原则。 (三)法律关系复杂。 联合开发房地产涉及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首先是合作双方的关系,如上文所说应属联营关系,而联营又分为法人型联营和松散型联营,组织形式和权利义务分配都需要仔细约定(文将详细分析);其次是联合体与政府主观部门的关系,开发房地产的各个环节,立项、到规划、开工、预售、验收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监督,最直观的表现就是要申请办理若干个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而联合开发更需要向政府部门做好审批工作,办理证件或批文都应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办理,只要这样联合开发行为才能获得法律的认可。由于没有做好联合开发的审批工作而导致某一方的权利受到损害或合作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的案例俯首皆是,教训非常惨痛。再次是联合体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关系,包括与建筑承包商、拆迁安置人员、购房业主、贷款和按揭合作银行等。 二、房地产联建的主要类型及其法律性质 在房地产联合开发领域中,由于存在许多不规范的操作,联建的类型则多种多样,正确区分其类型则有利于判断其法律性质,确认合同的效力。现就几种常见类型的联建合同及其法律性质分析如下: 第一、双方共同提供建设用地,共同出资,共同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共同负责建设施工,房屋竣工后,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共同取得或分别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在此种类型合同中,因为规划许可证是以双方的名义取得,根据建设部《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原则意见》的有关规定,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投资的比例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办理产权登记。 从此类合同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可以看出,这类合同的主体双方是为共同的事业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这种房屋联建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合作行为,其权利义务关系类似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伙关系。联建合同,应认定为房屋合建合同。 第二、一方提供建设用地,另一方出资,双方办理了土地出让及合建审批手续,共同负责建设施工,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此类合同因符合房地产经营开发的法定条件,则属典型的房屋联合开发形式。 第三、一方提供建设用地,以自己的名义取得了建房审批手续,另一方出资,并负责建设施工。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分别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这种房屋联建方式较为常见,主要发生在有地无钱和有钱无地的双方之间。 在此类合同中,另一方是以投资方式参与一方的房地产开发,因规划工程许可证等建房审批手续系一方领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这种方式实质上是一种房地产转让行为,房屋产权应首先归持有建房审批手续的一方享有,只有一方在办理了房屋权登记后,才能根据合同的约定将房屋产权转移于另一方。而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的规定,一方在向另一方转移房屋产权时,该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因此,此类合同不仅具有房屋转让的性质,且具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性质。 第四、一方提供建设用地和资金,以自己的名义领取建房审批手续,自行负责建设施工,另一方只是按照约定的单价和面积提供一定的资金,房屋竣工后,一方按合同的约定给另一方特定的房屋产权或高额回报。这种联建方式也较为常见。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在建房资金不足时,往往采取这种参建方式,吸引另一企业带资参与“共同开发”,由于参建投资方取得特定房屋产权或高额回报是以不承担任何经济风险为前提的,且又有未办理合建审批手续,没有建房开发资格,未实际从事建房及房地产开发活动,因此,这种参建形式实质上是一种非法融资行为。这类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属于联营合同的“保底条款”,本应认定为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新的规定,这类合同再次被认定为改性合同,即融资借款合同. 总之,房屋联建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无论是何种形式的房屋联建,都应根据合同的内容,正确把握其法律特征,确认其法律性质,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判断合同的效力。 三、房地产联建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主体资格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房地产开发联建也属于房地产开发的一种,因此也必须遵守此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了这一条件限制。因此在进行房地产开发联建时,其风险首先来自合作对象。在选择联建合作对象时,有土地使用权但缺乏资金或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首先应当核实对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条件;有资金或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但无土地使用权的单位,须确认对方是否合法持有用于项目建设的土地的使用权。否则,双方所签的参建、联建合同可能会因为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件而导致无效甚至受到行政处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4条、第35条规定,违反该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当然,如果企业既有土地使用权,又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仅仅是缺少资金,那就好办多了。 为此,应要求合作方提供经过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最好复印一套存档备查)并仔细审查;同时,还可以委托律师对对方进行资信和土地权属等调查,以确认合同主体资格。 (二)联建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确定联建的合作对象后,就进入双方合作具体事宜的谈判、签约阶段。 本阶段,双方一般至少应就下列事项(风险包含于其中)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联建合同(或协议):(1)双方合作事项概况,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报批手续、项目拆迁与前期开发等;(2)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项的约定事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方式及相应权限、项目总投资数额及投入方式、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登记、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许可证书的办理、资金到位进度安排、利润或所建房屋分配比例、税费承担、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的事项;(3)违约责任;(4)合作期限;(5)未尽事宜的处理方式;(6)纠纷的解决方法。 在本阶段,联建方应作的主要事项有:(1)核实对方持有的该建设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或相应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真实性、合法性。这是因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明确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没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建设项目属于违法建设,会导致国家有关部门的查处。(2)签订合同应当注意如下原则:合同条款尤其是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约定条款必须明确、具体、详细,用词(包括标点符号)准确而不发生歧义,切忌模棱两可、含混不清;口头协商一致的事项最好能够落实到具体的书面合同中。俗话说:“口说无凭,立字为据”,毕竟发生纠纷时需要用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和请求,宁愿签订合同时麻烦一点,也不要在以后发生争议、己方利益受损时索赔无凭无据,吃哑巴亏。 这里,联建主体最好是委托律师参与合同的谈判、合同的拟订,或达成初步协议后将合同草案交由律师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再签订正式合同。 (三)办理土地使用权和建设项目相关证书变更登记的法律风险防范 联建合同签订后的风险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变更登记,办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许可证书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的变更手续。如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变更则该合同无效,不能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只有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并获得批准后,联建方才获得该土地使用 法律之所认规定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变更登记,是因为参建、联建名为合作,而联建方往往并没有申请土地使用权,但通过参建、联建,其变相获得了土地使用权而又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参建或联建等于变相变更了土地使用权的归属。 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主建单位和联建单位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要求变更土地使用权申请书;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项目地形图;联建合同;营业执照或法定代表人证件等有关文件。 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后10日内,联建双方应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项目开发人变更等有关手续。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如下文件:参建、联建双方各自的申请报告;参与联建方应有对项目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资本金;计委立项批复和商品房计划;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程建设总平面图;涉及房屋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批文及安置清单和安置情况说明;建委对工程初步设计意见批复;“开发建设条件意见书”、“开发项目手册”;参与联建方的财务报表(上一季度资产负债表及银行当月对账单)或银行资信证明;联建双方企业的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联建双方签定的“联建合同”或“联建协议”原件;项目建设进度计划;项目未抵押的证明;联建双方确认的该项目的“项目法人”、“项目质量责任人”的书面文件。经批复后方可开始房地产联建。
记得采纳啊
㈩ 我们公司有地,想和房地产开发商合作,具体怎么合作有什么方式,怎么样共同盈利和承担风险,请说具体谢
房地产开发合同
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开发项目
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 商住楼
地址: _____________
第二条、项目用地性质
1、合作开发项目占地 10375.67 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商业建设 土地,用地文件以批复为依据。
2、该片土地的使用权为:出让 ,土地使用权人为:______________限公司 ,土地使用年限:70 。
第三条、项目规模
在本协议所述的地块上:
拟建 高层商住楼三栋,每栋29层,该工程规划占地面积10375平方米,全框架结构,容积率为6.5,分层为3.5;6.5;实际建筑面积以市规划局批准的设计面积为准。
第四条、合作方式
1、 以股份的方式,甲方提供位于_______________土地入股,折合为现金占该项目30%的股份,乙方以全部建设资金入股,占该项目70%的股份。
2、 项目工程完成后,甲方分得建成后的房产总面积的 30%,乙方分得建成后的房产总面积的70%,双方共同销售。
3、 合作开发项目总投资约为1.8亿元人民币,全部由乙方出资,按工程进度,分次分批投入,(该投入只作为建设资金使用)。
第五条、前期工作安排
1、为体现双方合作的诚意,乙方同意在签订本协议之后支付壹佰万(100万)给甲方,作为定金。
2合作开发项目的前期工作由甲方负责,其中包括:
⑴落实合作开发项目用地规划手续,获得合建项目占地的使用地规划批文,土地使用权人为甲方,土地使用不附带第三方的利益限制。
⑵落实合作开发项目占地的规划报建工作。
⑶完成合作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的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拆迁安置,费用由甲方负责并承担。
⑷甲方负责合作项目的前期开发所有的手续,主要包括土地出让和土地规划,保证该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及资源供应。
第六条、关于施工
由乙方确定施工单位,签订设计和施工合同。双方共同监督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对于该项目的经营和销售,由乙方全权负责,甲方要配合。关于销售价格,双方要协商制定。
第七条、财务制度
1 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出的原则。为便于资金的管理,其资金设立独立帐户,该帐户须预留甲方法定代表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的印鉴。资金的支出由双方书面决定后即由甲方和乙方签字后由财务部实施。
2 主管会计由甲方委派担任,出纳由乙方委派担任,本协议双方都有权随时派员审阅、了解费用支出情况。
3 财务部应定期以书面的方式公布费用支出情况。
4 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合作项目建设资金的,必须由甲、乙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
第八条、物业管理
房屋交付后,物业由甲方负责管理,或委托其他的物业管理单位,并与之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第九条、工程日期
此项目经双方协商定于 年 月 日动工,甲方必须保证在乙方开工前60天办理完所有开工前的相关手续。
第十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
1、 因甲方原因造成开工时间延期,甲方应承担该项目总造价5%的违约金,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该项目停滞、搁浅,则由甲方应给予乙方该项目总造价的5%做为赔偿。
2、 因乙方原因延误开工而造成该项目不能按期、按质完成,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自己承担,同时乙方应给予甲方5%的违约金。
3、 双方约定:如由于任何一方受第三方财务追索,导致项目受阻或造成损失,则所有损失由被追索方承担。
4、 因双方委派人员的个人违法违纪造成项目受阻受损,派出方要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 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 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 甲方所提供的土地,必须是取得了合法使用权。
乙方:
1、 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 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保证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全部到位,不影响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工程管理
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各自委派专人共同组织合作项目工程关联办公室,具体协商工程管理项目进展、人员联络、财务及工程进度安排,具体协调落实,双方必须为就派出人员造成的项目受阻受损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合同的效力
1、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 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