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新会计准则收入控制权转移确认收入房地产行业怎么执行
《会计准则——收入》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只有在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予以确认:
(1)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正确、真实确认房地产的收入实现,应具备以下四项具体条件:
(1)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
(2)具有经购买方认可的结算通知书;
(3)履行了销售规定的义务,且价款已经取得或确信可以取得;
(4)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房地产(建造承包商)在什么情况下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定收入实现?《会计制度》第95条规定,固定造价符合下列四个条件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1)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
(3)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4)为完成已经发生的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中国证监会发行部也曾明确,除代建房产可使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外,房地产收入不能根据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代建房产实际上要求有建造。归纳起来,其条件有:
(1)有建造,并且不可撤销的;
(2)买方累计付款超过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一般为50%);
(3)其余应收款能够收回;
(4)开发项目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B. 房地产企业房屋售出但未办理产权转移这期间如何交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是这样规定的: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回屋交付答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特别要注意“自房屋交付使用”这个关键词,这里指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
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的次月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减少时间,然后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理由是该时间与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应。
从交房之次月起,纳税义务人已转移,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移到购置新建商品房的业主,新的纳税人的产生意味着旧的纳税人的消失。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调减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但要按未交房产与已交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 已征用未开发的土地应按规定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全部交房后的次月起,开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零。
C. 急:单位房地产权属转移转让方需要缴纳哪些税,税率是多少
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回人所得税以及契税等。答
1、营业税5%、城建税是营业税中的7%、教育费附加是营业税中的3%、地方教育附加是营业税中的2%。2、契税4%;3、印花税0.03%;4、土地增值税0.5%;5、企业所得税等。
D. 房地产产权转移登记怎样才算成功
这样只能抄算是部分成功。因为衡量一袭个房子的产权的主要依据是房产证,但是契税发票也是一样的。比如房子还没有房产证的时候,契税发票比购房合同更有效。因为如果只有购房合同没有发票,那这个房子是可能出现一房两卖的情况。不过契税发票是不可以的。随意这个是同理。希望对你有用
E. 企业合并,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回》(财税〔答2018〕57号)规定:“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
八、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九、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F. 公司投资性房地产没有发生产权转移,评估增值部分是不是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产评估增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资产转让发生时,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7]77号文明确,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不得扣除。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按评估价调 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 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 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 行调整:
第一,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
度通过折旧、返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
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
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
不得超过十年。
以上调整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办法一经批准确
定后,不得更改。
在会计核算时,应增设“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发生评估增值时,
按评估增值部分扣除未来应缴所得税后的数额,记入本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8月24日国税函[1999]574号《关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
折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纳税人的各
项资产转让、销售所得应并入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以实物资产交
换股权,从税收角度应该分解为资产转让和投资两项交易。为鼓励有正常经营需要的
企业的改组活动(包括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不增加企
业改组的税负,又防止企业以改组为名,隐匿转移增值资产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7]77号)、《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字[1998]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
规定》(国税发[1998]97号)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按照这些文件的规定,在企业的
改组活动中涉及的资产转让,不确认实现所得,不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的
企业也不得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其计税成本;企业已按评估确认价值调整有关资
产成本并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在申报纳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G. 企业分立,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制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
八、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九、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H. 房地产公司如何转移利润
对现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偷、漏、避税手段,予以归纳和揭示如下:.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将开发房地产利润转移,造成房地产开发项目低利润或微利等等,心知不可言
I. 下列房地产转移或转让过程中,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是哪些
B,
因为根据来土地增值源税的相关条例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征收:
①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课税。
②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课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征税。
③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所以直系亲属继承的房屋,无偿赠与给直系亲属的房屋,兼并企业并入被兼并企业的房屋,均不缴纳土地增值税。有偿转让的合作建房应缴纳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