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房地产商交房时楼层低2层如何赔偿
一、《合同法》来第九十自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又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二、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三、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Ⅱ 关于房子的问题,增盖的楼层有产权在拆迁时会不会得到补偿
只要已经办了房产证,拆迁自然会按产权证的面积补偿的。因为房产证时房屋产权的法定凭证,房产证上的面积是法律认可的,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否则即侵权。
Ⅲ 房地产开发商盖楼有12层,19层,22层等各种高度,我简单认为多盖一层的话利润会大于成本,疑惑的是
楼层高度是规划审批核定的,主要考虑整个容积率及布局、采光等因素。
Ⅳ 房地产开发商没有按原来预售时的规划建设小区,违规吗应如何跟开发商理论
小区建设分三期,你是买的第一期,第二期却多盖了一幢,那么第三期是否少盖了1栋呢?开发商可以在一个小区里统筹调整,只要没有超过容积率,但必须报规划审批。
Ⅳ 楼层高度没有达到合同要求,房地产商应怎样赔偿
按照你们合同的约定来赔偿,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可考虑违约责任
Ⅵ 为什么有些房地产开发商建的楼房只有几层,要是建高点,多几层,不就能攒更多的钱吗是不是有什么限制的
是的,对开发商有限制,有的地方是政府统一规划的,不允许超高,还有容积率的问题,城建部房管局的审批等等
Ⅶ 房产商(售楼部)会把好的楼盘留在卖吗
房地产商复不是一定把最好的房子留到最制后卖,他会把最好的房子每次放几套出来,这样保证每次在卖的房子中有几套是不错的,这样能比较好的拉动房子的销售。
你表哥这个不一定是要留到最后的,再说涨价这个也不一定,说不定他有其他用途吧,比如说是不是在放着等,因为如果周围的房子都卖掉了,那最后开盘的房子它的定价是定在周围房价的基础上的,但是如果最后的这个楼盘各方面条件都比之前的好的话,那它的价格高一点也是顺理成章的,但是不会有太多的涨幅,另外,是不是之前有什么协议啊?比如说集资建房之类的
Ⅷ 房地产商加盖楼层,需要重新签订合同吗
最好还是重新签下,万一以后有啥事那就不好说了。
Ⅸ 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商建修楼房的标准有没有什么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也就是说,房地产项目竣工后,相关机构验收项目合格是交付的最基本条件。另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还做了具体规定,其规定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五个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在验收时,上述条件是否达标,一般通过开发商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等来检验。当然在验收时,购房者还应当检 测服务面积房屋质量,实测面积误差超出3%,可以中止收房并要求赔偿。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Ⅹ 大家好,购房后得知开发商违规多盖了一层,3年前开发商收取了业主办理房产的所有费用,一直办不下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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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该怎样维权
如果因开发商违规建房,购房者拿不到房产证,甚至面临住房被强行拆除的风险,该怎么办?
对于购房者而言,开发商违约后,购房者可以选择的维权方式:一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后退房;二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后继续履行合同。开发商应该承担的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8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据此,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购房者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该《解释》第19条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购房者如果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加以赔偿;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对购房者来说,入住后解除合同退房或许不是最佳选择,提醒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要在购房合同中与开发商约定高额违约金,以对开发商形成威慑,同时也能保障在开发商违约时要求其高额赔偿。
政府相关部门如何加强监管
记者了解到,有些购房者因为拿不到房产证到处上访,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及早介入解决纠纷。对此,开发商违规加盖楼层,或者将规划好的绿地建成楼房,由此产生的纷争,属于合同纠纷。合同只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决定的,这一法律原则反映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思想。《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旦签订,则视为开发商与购房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只能由合同当事人中的一方(开发商或购房者)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其他单位与个人包括政府均无权对合同内容或者维权方式提出要求。从这一层面而言,政府相关部门原则上不应干预和介入房地产市场,也不应介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
但是,违规建筑屡屡“闪现”,与政府相关部门监管缺失不无关系。一个建筑或建筑群从动工到建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如果相关部门在施工过程中监管到位,购房者拿不到房产证的情形是可以避免的。我国城乡规划法在第五章里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的监督检查责任。该法第53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第56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据此,政府相关部门须强化日常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对于挑战法律法规的不法行为,不能熟视无睹,要经常开展违法违规建房专项清理整顿,对于擅自建房,少批多占、超面积建房的,按相关规定处罚。相关部门还可以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激发群众举报的积极性,确保政府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掌握违规建房信息,对于影响很坏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处理,强行拆除。同时,要在工地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开发商及工人的法律意识,使他们明白法律的严肃性,更好地约束自己的行为。
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强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动态监督,加强对审批在建项目的全程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清理力度,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市场行为,培育健康规范的商品房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