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业档案管理包含哪些内容
会博通综合档案管理系统:提供一整套的档案信息化管理解决方案
规范内化档案管理
符合国家标准容,可对档案全宗、类型、属性实现自定义配置,全面实现各类型档案集中管理的理想。
全面化档案管理
集成实体与数字化档案统一管理,涵盖十大类档案以及干部人事档案管理。
协同化档案管理
提供档案从录入、扫描、上传、移交到归档的全面流程化,谁形成谁归档原则,大大减轻档案管理人员负担。
高效化档案管理
支持档案的批量录入、导入以及批量上传、挂接,自动生成封面背脊、备考表、目录等档案表格。
安全化档案管理
借还登记、操作日志全面记录用户的使用行为,加注阅读屏幕水印,完美避免恶意扩散、盗用,减少丢失风险。
移动化档案管理
不限时间、地域查看、借阅、利用档案资料,方便快捷。
会博通档案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会博通提供涵盖档案的收集、扫描录入、整理、归档入库、利用、统计、编研、鉴定等全生命周期的自动化管理。
『贰』 物业管理法律风险主要来源有哪些
汗,我们所就是复给物业公司制做法律顾问的,物业公司会涉及到的法律风险还是挺多方面的。比方说开发商的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的业主不满,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不到位达不到物业服务标准构成违约责任,物业管理人员的用工合同纠纷等等。关键是要保管好相关材料,程序正当,服务规范。
『叁』 物业管理法律风险及纠风
想要了解法律风险所带来的纠纷,就要先了解在物业管理方面物业和业主之间是有何矛盾,矛盾发生的原因解决了才能避免进一步的纠纷。
误区一:我还没入住,并未享受到物业公司的服务,凭什么收费?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误区二:家里的问题都还没解决,我为什么要交费?
1、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物业管理权的法源基础是“共有产权(即除专有产权之外共有部分)”而来的。所以物业公司对共有部分应尽管理义务,如业主要求物业公司为其专有部位提供服务的话则需要支付必要的报偿。
误区三:我又没请你们也没跟你们签物业合同,我为什么要交费?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是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业主在签署《购房合同》时即签字认可开发商聘请的物业公司。
2、《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是业主大会(及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单个业主不得以个人原因不履行共有权益和义务。
误区四:我家的东西丢了,你们管理不到位,拒绝交费?
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依据是《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范围,物业公司具有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义务,但物业不具有承担业主生命及财产的保管和保险义务。
如果物业公司管理上不存过失,物业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付物业费
如果物业公司管理上存在不足,并与物品丢失有因果关系,物业应承担相应责任,但业主不能以此为由不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例如:公民纳税支付公安机关的费用,但公安机关也不能确保每个人的生命财产不被侵犯。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二十条: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七条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改委《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
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第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二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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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物业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主要来源有哪些
物业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主要来源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所产生并承担的潜在经济损失或者其他风险,包括生产经营损失、民事索赔与赔偿,行政与刑事处罚或制裁,企业有形与无形资产受损以及其他的损害。依据管理服务的具体义务的内容不同,我们可以将物业管理企业的法律风险具体划分为治安风险、车辆管理中车辆的损坏灭失风险、消防事故和隐患风险、物业及公共设施设备造成的风险等。
一、治安风险防范
所谓治安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外界第三人的过错和违法行为,给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造成人身损害、丧失生命和财产损失等风险,导致了物业服务风险。例如建筑区划内发生的入室盗窃、抢夺、抢劫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各类案件,给物业服务工作带来极大的压力和风险。在这类案件中,物业企业应否承担责任,关键取决于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存在管理瑕疵。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防范义务致使建筑区划内发生人身损害结果,则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车辆管理风险防范
车辆管理损毁风险,是指在物业服务企业在进行停车场经营服务过程中,因车辆发生损坏、灭失等给企业带来的风险。车辆停放服务是由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附带产生的附加服务,通常由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建设单位或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托进行停车场的经营服务,并收取车辆服务费。车辆停放期间车辆外表可能被第三人用器具划伤,也可能会被其他停放车辆有意或无意碰撞而损坏,也有可能在停放期间被盗窃或抢劫。该类事件和诉讼争议也是长期以来物业管理单位面临赔付金额较大的风险。此类事件的责任承担关键在于停车性质的判断,双方之间保管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与否决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的赔与不赔。
三、公共设施、设备风险防范
物业本身及公共设备和设施的管理不善都可能造成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此项管理服务义务是物业管理单位主要的义务之一,同时因物业、公共设备的多样性和分布的分散性特点,随之而来产生了风险的频繁发生。物业本身主要包括房屋本体及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范围的房屋建筑物的附着物、坠落物和悬挂物;公共设施和设备包括供水、供电、安全报警系统、排水和排污系统、配套的娱乐活动设施等。
『伍』 物业管理中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浅析
一、概念:物业管理风险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由于企业或企业以外的自然、社会因素所导致的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意外损失。
二、分类:物业管理的风险包括早期介入的风险、前期物业管理的风险和日常管理的风险。
(一)早期介入的风险
早期介入的风险主要包括项目接管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和专业服务咨询的风险。
1.项目接管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有的物业服务企业在还没有确定取得项目接管权的时候,就投入了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最终未被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不仅蒙受人、财、物的损失,企业的品牌形象也受到了损害。
2.专业服务咨询的风险
早期介入涉及面广、时间长、技术性强、难度高,当物业服务企业不具备足够的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能力和物业管理操作经验的人员全过程参与时,难以发现在项目规划设计和施工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其提供的专业咨询意见和建议也可能出现不足和偏差。此外,如果不能与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良好地沟通和配合,早期介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将得不到重视和采纳。以上两个方面都有可能导致物业建成后管理运作中的一定风险。
(二)前期物业管理的风险
前期物业管理的风险有许多方面,但最主要的是合同风险。合同风险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1.合同期限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因此,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期限具有不确定性,物业服务企业随时有可能被业主大会解聘。一旦被提前解约,企业对物业管理项目的长期规划和各种投入将付诸东流,企业将蒙受损失。但如果企业过多局限于这一因素,致使前期的规划和投入不到位,可能会带来操作上的短期行为,也会引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矛盾和冲突。
2.合同订立的风险
在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物业建设单位居于主导方面。而且物业相关资料的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经营用房的移交,空置房管理费缴纳等均需要物业建设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因此,建设单位在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可能会将本不该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风险转嫁给物业服务企业。此外,一些物业服务企业为了取得项目管理权,在签订合同时盲目压低管理费用,这将影响到接管项目后正常经营的维持;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清晰约定有关责任,或忽视免责条款,甚至作出一些难以实现的承诺,致使在接管后发生不测事件(家中财产被盗、人员伤亡等)时,处于被动局面。在合同内容上的疏忽有可能成为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索赔的理由。
3.合同执行的风险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具有委托性质的集体合同,由建设单位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虽然这种合同订立行为是法规规制的结果,但在业主人住和合同执行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应法规知识或其他原因,可能会发生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方式、合同部分条款和内容不认同、不执行,从而引发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前期物业服务阶段处于各种矛盾交织的特殊时期,工程遗留的质量问题、设施设备调试中未妥善解决等问题,都会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由此引发的对前期合同的争议和纠纷,若处理不当,将会诱发管理风险。
(三)日常物业管理的风险
日常物业管理的风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和接受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二是物业管理日常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1.业主使用物业、接受服务中发生的风险
(1)物业违规装饰装修带来的风险。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规装饰装修,不仅会造成物业共用部位损坏、安全隐患、邻里纠纷等,增加物业管理的运行、维修、维护成本,还会使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一定的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责任。
(2)物业使用带来的风险。
在物业日常使用过程中,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使用出现不当行为和不当使用的情况,如高空抛物、改变物业使用功能、堵塞消防通道、损毁共用设备设施和场地等,是难以确定责任人的;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因物业的“瑕疵或当事人的疏忽”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