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请问谁有国家税务总局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的最新放地产政策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转发给你们(以下简称《通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另文下发),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抓紧贯彻落实总局《通知》精神,搞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土地增值税计算复杂,清算工作难度不小,各地要高度重视,克服畏难情绪,组织精兵强将,稳步推进,扎实稳妥地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
二、结合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各级地税部门应以《通知》规定为契机,联系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土地增值税预征全面到位。并结合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对本地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税源监控,对与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关联紧密的建安企业、建材销售企业等实行项目跟踪管理,符合清算条件的工程项目,应及时进行清算。
三、自行清算与重点清算相结合,着重抓好重点纳税户和重点税源的清算工作。对符合清算条件的2007年2月1日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各地应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通知》规定,自行清算,并将清算结果于2007年8月30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时申报缴纳应补税款;各级地税部门应在认真审核企业清算情况的基础上,对重点纳税户进行核查,查补税款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入库。对2007年2月1日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严格按《通知》规定执行。
四、及时总结。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要及时总结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经验,巩固清算成果,并将清算工作总结按半年一次上报省局。上报时间为2007年8月30日和2007年12月30日。报送路径:省局FTP/CENTER/二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补充说明:
⑵ 房地产企业房屋售出但未办理产权转移这期间如何交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是这样规定的: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回屋交付答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特别要注意“自房屋交付使用”这个关键词,这里指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
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的次月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减少时间,然后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理由是该时间与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应。
从交房之次月起,纳税义务人已转移,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移到购置新建商品房的业主,新的纳税人的产生意味着旧的纳税人的消失。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调减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但要按未交房产与已交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 已征用未开发的土地应按规定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全部交房后的次月起,开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零。
⑶ 我是一个房地产公司的出纳,刚刚升为会计,由于没有经验,所以劳烦各位指点一下我工作的时候,什么时候该
国税只有季末和年末涉及所得税才会申报。平时都在地税申报。重点税源和纳税申报一样都是每月15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