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么是一手房和二手房
一手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土地上建造并取得政府批准销(预)售的商品房。房屋根据用途分为住房和商用房。住房包括住宅、别墅和公寓,商用房包括商铺和写字楼。
二手房是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它是相对开发商手里的商品房而言,是房地产产权交易三级市场的俗称。包括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的二手公房(房改房)、解困房、拆迁房、自建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
区别:
1、交房时间不同
一手房大体上都是期房,相应的就需要花较长时间等待交房,那么就会面临延期交房、开发商变更规划、楼盘烂尾等风险;但是如果购买的是现房的话,则与购买二手房一样,可以很快交房。
2、风险不同
购买现房一般来说面临的风险较小,但也会有比如房屋质量问题、拿不到房产证、物业服务等问题。相比之下二手房交房快,但他的主要的风险就是来自于房屋本身、中介、以及卖方上出现的问题。比如:凶宅、中介的操作不规范、卖方并非真房主等问题。
3、配套设施不同
一手房都是新房,房龄短,小区环境好,房子新,绿化占有率高,小区车位多,但是周边配套设施不齐全,交通也不是很方便。二手房的话,生活设施齐全,周边配套设施比较齐全,交通方便,但也会存在,小区车位少,小区环境有缺陷等问题。
『贰』 二手房地产销售好员好做吗
很不错
二手房地产销售好员在销售领域发展前景不错,收入也很可观,能专够得到锻属炼,提成也高,找一些大型的房产中介先公司可以得到好的培训,容易入门。今后发展也不错,有前途。做好二手房销售首先要有一套完整的销售话术。对于销售工作而言,不管是电话销售还是现场销售都需要准备一套完整的销售话术,才能应对不同的顾客和买家。
(2)二手房地产做什么扩展阅读:
做好二手房销售主要事项:
做好二手房销售,要注意肢体动作,通常客户认可的不是房子,更多的是先认可销售员,所以销售员的肢体动作至关重要,给人留下的印象也至关重要,小动作可以让顾客留下好感。业务员需要通过提升自己的工作,增加成交机会。自己多复盘,增加看楼次数;把握推盘质量,增加推盘次数增加。
『叁』 房地产销售能赚到钱吗一手好做还是二手
房地产销售现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房地产经纪公司在做的。
房地产经纪,分一手专房市属场和二手房市场。
如果是一手房市场,工作压力会小一些,不用出去跑房源,只需要卖房地产开发商的商品房,辛苦的就是带顾客看房、解答。有固定的工作时间。
如果是二手房市场,可能相对来讲就更加辛苦一些了,有的时候需要扫房,也是就出去找房源,而且二手房的工作时间不是那么固定,因为买房者的看房时间是不固定的,如果买房者只有下班才有时间看房,那么为了能销售成功,您可能就需要起早或者贪黑的去工作了。
不过,这个行业,是有效益提成的,您的成交额越多,您的提成就越多。
不论做哪一行,只要能够坚持,都会做出成绩的,祝您一切顺利!
『肆』 房地产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三级市场和一手房二手房的意思分别是什么
一级市场是指土地转让
二级市场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销售—回—一手房的销售
三级市场是指非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间的转让——二手房的销售
不过我看你有四级市场,可能大概或许您老人家指的是不是一线~四线城市的房地产市场啊??
一线城市主要是上海、北京、深圳、广州……特大城市
二线城市一般就是沿海开放城市、东中部的省会城市
三线城市就是地级市、西部省份的省会、发达地区的县区市……
四线城市就是其他的一些城市啦……
『伍』 二手房交易的流程是什么
二手房交易流程是怎样的。
1、买房者在看好购房够信息,并已经确认了买哪回套房时,可以跟答卖方好好确定下房子交易的信息。记住查看房产证以及跟购房有关的相关证件,准备好身份证复印件等等。熟悉小区的整体环境也是很重要的。
2、前面的工作都做好之后,就可以签合同了,签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合同上写的内容,了解好每一条,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疑问的话及时和对方交涉。有的地方在签合同时还需要交付一些定金,付款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款或者按揭贷款。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选择合适的付款方式。
3、过户这个过程比较复杂,环节比较繁琐,要能够记清楚具体的流程避免发生混乱,它的过程大致为登记,调档,验证,签约,中保,交款,过户。这些做完之后就可以领取房屋产权证了。如果朋友们担心有遗漏的话,可以去房地产管理局咨询一下。
二手房出售信息在哪些网站上找。二手房出售的时候可以去些正规的房中介平台来寻找,但记得有些网站的房源并不是真实,查找的时候要特别小心辨别。二手房交易流程是怎样的。在交易的时候要留个心眼,避免自己吃亏上当。
本条内容来源于:建筑工业出版社《家居装修知识问答》
『陆』 商品房和二手房有什么区别
1、概念不同
商品房:
商品房只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
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
商品房是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供销售的房屋,能办产权证和国土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
二手房:
二手房是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
二手房是相对开发商手里的商品房而言,是房地产产权交易三级市场的俗称。
2、买卖方式不同
商品房:
商品房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
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手房:
二手房买卖,去实体店了解当地的二手房信息或出售房子是最直接的的方式,但也有不足之处,就是浪费时间,不能第一时间得到最新的信息。
二手房买卖,可通过房产中介经纪公司来促成买卖,房产中介经纪公司收集的买卖双方信息,很大部分是通过网络获取的,因此,无论是买卖双方80%是通过网络这个平台汇聚到经纪公司的。
3、各自优缺点不同
新商品房:
新商品房通常只能建于远离城市中心之地,交通便利性较差。
新商品房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污染超标,如甲醛、苯等有害物质。
新商品房从建立之初到成为一个成熟的社区通常要经过好几年的时间。
二手房:
二手房通常地理位置较好。
二手房周边配套完备。
二手房经过几年的使用,有害物质基本已经挥发,从健康角度出发,选择二手房更明智。
『柒』 房地产里的二手房和一手房是什么意思
二手房是针对一手房而言的。
一手房就是所谓的新房,从开发商那里买来的房子。
但凡转过一手以上的房子,就算是二手房了。
『捌』 二手房中介到底有什么用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8号令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8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负责管理和实施考试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1]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第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还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制定房地产经纪从业规程,逐步建立并完善资信评价体系和房地产经纪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息共享制度。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
(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
(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取得网上签约资格。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地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2]
颁布意义
编辑
首先,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部门明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整个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多年以后,第一部专门的全国统一管理法规,经纪公司在操作业务时有明确的统一标准,监督、责任部门明确,经纪行业的规范框架有了突破性的进展。
其次,购房流程、风险、服务内容和标准需书面告知
《办法》对房地产经纪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
据消息称,具体要求有可能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告知内容中共有8项内容。
“链家地产”市场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张月认为,此法规说明的8项内同几乎涵盖了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应该注意、经纪公司理应告知的全部内容。购房可能存在的风险、需要准备的材料,涉及的税费以及服务标准等容易模糊和产生纠纷的地方,书面告知材料可作为解决纠纷时的重要评判依据。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得到进一步完善,经纪行业将迎来全面的服务升级。同时对于一些虚假承诺、操作不规范、专业性不强的经纪公司针对性和考验性更强。
第三,阴阳合同窗户纸多次捅破,落时可行性大增
《办法》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从业禁止行为。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赚取差价、协助签订“阴阳合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链家地产”市场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张月认为,尽管此前住建部及市建委多项宏观政策提及惩处“阴阳合同”行为,但是由于过户指导价过低以及合理避税等客观原因的存在,再加上主观顽疾,阴阳合同的清除多为纸上谈兵,而此次行业管理办法再次发布禁令,配以强化后的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再加上住建部会同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联合控制,预计让阴阳合同减少乃至根除的可行性大增。
最后,经纪行业的法规建设迈出一大步
“链家地产”市场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张月认为,经纪行业管理办法出台,从之前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其中一章的一节,到一部部规,经纪行业的法规建设迈出一大步。同时,关于经纪公司对于房产权属全性查询、经纪公司服务程序要求等相关细则此次并没有过多透露,留下较多“悬疑”。
吃差价
编辑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
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是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调控的重要举措,对于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据介绍,《办法》在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方面做了一些新的规定,体现了管理机制和理念的创新:一是完善监管机制,形成管理合力。《办法》规定实行建设(房地产)、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主管部门协同管理。二是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招用人员的要求。《办法》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招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三是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办法》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要求,便于相关主管部门掌握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情况,及时有效地实施监管。四是体现了寓服务于管理的新理念。如《办法》要求主管部门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交易合同网上签订,向社会公示经纪机构备案信息,信用档案信息等公共服务。五是强化了对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可以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等多种管理手段和监督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价格违法、赚取差价、不正当竞争、分割出租、挪用交易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至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办法》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方面,做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了房地产经纪的内涵。房地产经纪特指房地产居间和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不包括房地产行纪行为。二是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息公示和告知义务。《办法》规定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的内容,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的事项。三是规范了房地产经纪合同行为。《办法》对房地产经纪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四是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办法》对房地产经纪服务的价格公开、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五是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办法》要求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六是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从业禁止行为。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赚取差价、协助签订“阴阳合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1年4月1日实施,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该《办法》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赚取差价、协助签订“阴阳合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