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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物权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1-17 08:05:36

㈠ 下列属于房地产物权的是

A.
典权具有一定的担保性,这不可否认。但是就典权的规定可以看出,典权的设置内更为容核心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典物的使用权,通过对典物使用权的行使来获得利益,如果是担保物权就不可能在赎典时以原价赎回了,这样典权人如何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典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房地产典权是典权的一类,属于物权。

房产物权纠纷案件

您好,
不动产物权归属可提民事诉讼
现实中,围绕房产归属而产生的纠纷非常多。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未经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就不能取得及享有不动产物权。已经登记的不动产产生权属争议的,应当提起行政诉讼撤销或者变更登记。这种观点受众颇广,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实践中出现了民事、行政审判部门互相推诿以及民事裁判与行政裁判冲突的现象,不仅徒增当事人讼累,也有损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对此,《解释》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 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无效
老百姓买房最怕交付房款之后,房却拿不到。“一房两卖”甚至“多卖”的现象并不鲜见。而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是保障尚未获得物权的买房人等债权人权益的一项制度。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实践中,对于现实登记权利人针对不动产的何种处分,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发生物权效力,存在模糊认识,一些案件中甚至出现不当扩大预告登记效力的倾向。
为此,《解释》第四条明确,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㈢ 我国商品房的房地产产权属于哪种物权

土地的所有权是国家的,你获得的是使用权;
房屋的所有权是你的。

某处房产的版所有权权是指房屋所有权。你当然取得了房屋的排他性、永久性的物权。即使土地使用权到期不给续,收回,他们也无权收你的房子,要给你补偿。

这里涉及土地及房屋的物权问题。

㈣ 房地产他物权是甚么

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由物权的定义就可以看到,该草案对社会的影响巨大。

在七次审议过程中,各界人士主要围绕车库、车位的归属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和抵押等问题进行了反复讨论。

在常委会审议中,有些常委会委员对“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规定一直有不同意见。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反复研究认为:我国地少人多,应当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农民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这一点与城市居民是不同的。农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会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

为了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关于宅基地的政策,并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或者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现在许多老百姓都买了房,比较关心车库、车位归谁所有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过反复研究,认为车库、车位不像电梯、楼梯那样可以共有公用,它一般都是由业主专有和专用的;而且在买房过程中,通常都是和开发商约定,这些约定可能是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目前草案对车库问题的规定是由当事人约定;对于占用公用道路和其他场地的车位,草案则规定为共有。

㈤ 关于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严格房地产用地管理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的紧急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07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的公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5)房地产物权有哪些扩展阅读

交易模式

地产交易形式

(1)一级市场。这是由国家垄断经营的市场,它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和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实现。经营业务包括:征用土地,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以出售或拍卖的方式转让土地的一定时期的使用权;出租土地,定期收取地租等。

(2)二级市场。这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土地开发公司对土地进行综合开发、经营所形成的市场。

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的主要渠道,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借用外债、境外机构和个人以自购和包销方式买入商品房等方式。

房产交易形式

(1)房产买卖。其中包括国有房产的买卖、集体房产的买卖和私有房产的买卖。

(2)房屋租赁。

(3)房产互换。

(4)房产抵押。

楼市信息

㈥ 房地产产权和房地产物权怎么区分它们

《物权法》第2条,本法所称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我们一般所说的产权即是所有权的概念。所以房地产产权是物权的一种。常见的房地产物权有抵押担保物权。

㈦ 关于法律上说的不动产物权泛指哪些

哈哈 不动产嘛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如果移动就会改变性质、损害其价内值的有形财产,包括土地容及其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特点是且具有耐久性 、稀缺性 、不可隐匿性和不可移动性
这是定义。像你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的房子,树木,树上的果实都是,另外像一些飞机、船只也是不动产,切忌不动产需要登记,但不是所有需要登记的都是不动产,例如汽车

㈧ 物权法房产纠纷有哪些规定

一、物权法规定:

1、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回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答申请预告登记。

2、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二、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8)房地产物权有哪些扩展阅读

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是交付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一物之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一般而言,物权优先于债权。

“具体到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之上,存在未办理登记的受让人与转让人的债权人的情况,通过转让人的交付取得特定动产物权的人,虽未办理登记,但其已经依法享有物权。

换句话说,就是转让人的一般债权人,包括破产债权人、人身损害债权人、强制执行债权人、参与分配债权人,都应当排除于《物权法》所称的善意第三人范畴之外。”

㈨ 房地产物权包括哪些

两种分类:
1、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租赁权,抵押权,地役权及其他他项权利(采光,通风,通行)。
2、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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