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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集中度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1-01-16 02:08:29

⑴ 为何推出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12月31日对外宣布,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综合考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机构类型等因素,分档设置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两个上限,对超过上限的机构设置过渡期,并建立区域差别化调节机制。为何要出台这一举措?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有利于市场主体形成稳定的政策预期,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长效机制实施取得明显成效,房地产贷款增速稳步回落。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我国人民币房地产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2.8%,增速连续26个月回落。
尽管如此,在两部门看来,仍需要进一步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房地产市场波动的能力,防范金融体系对房地产贷款过度集中带来的潜在系统性金融风险,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此举符合“房住不炒”的政策定位,避免信贷资金过度流入房地产市场,进一步支持制造业、科技等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小微、“三农”等薄弱环节融资。
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如何约束银行?
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上限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上限分为五档:中资大型银行分别是40%和32.5%,中资中型银行分别是27.5%和20%,中资小型银行和非县域农合机构分别是22.5%和17.5%,县域农合机构分别是17.5%和12.5%,村镇银行分别是12.5%和7.5%。
一直以来,个人住房贷款颇受银行青睐,且占比稳定。2020年三季度末,我国个人住房贷款余额33.59万亿元,同比增长15.7%,增速与上季末持平。从上市银行披露的半年报来看,2020年上半年,个人住房贷款仍是上市银行个人贷款的主要投放方向。
两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管理要求。
对于超出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两部门要求其合理选择业务调整方式、按年度合理分布业务调整规模,确保调整节奏相对平稳、调整工作稳妥有序推进。个别调降压力较大的银行,通过延长过渡期等方式差异化处理,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明确上限后,会对购房者贷款带来怎样的影响?
“应该不是所有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都会受影响,有些银行距离上限还有一定空间。”一位国有大行人士告诉记者。
曾刚认为,2021年银行信贷结构将进一步优化,不同类型银行将根据自身距上限空间,调整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购房者可根据具体银行情况进行选择。
不过,为支持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两部门明确表示,住房租赁有关贷款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占比计算。
记者了解到,目前人民银行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住房租赁金融业务有关意见,并建立相应统计制度,届时对于符合定义的住房租赁有关贷款,将不纳入集中度管理统计范围。
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密切监测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对异常增长的,将督促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校正。

⑵ 即将实施贷款集中度管理,开发商该如何面对

据央行网站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通知》明确了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机构覆盖范围、管理要求及调整机制。综合考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机构类型等因素,分档设置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两个上限,对超过上限的机构设置过渡期,并建立区域差别化调节机制。

那么,如何才能确保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呢?需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确保银行的数据真实可靠。出台新规的目的不是当摆设,而是除风险。因此,对银行提供的数据,必须做到真实可靠,不能有任何水分。否则,就会留下隐患、出现问题。对此,管理层要组织检查和抽查,一旦发现问题,严厉追责;二是要杜绝其他方面的漏洞,特别是互联网金融机构、小贷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为,需要规范,防止这些机构向开发商、居民等提供非法贷款、非法资金支持,导致管控失灵,风险难以有效化解。如果做好了,房地产贷款的集中度管理效率就能大大提升,从而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⑶ 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 坚持“房住不炒”

2020年12月31日,中国央行与银保监会发布联合通知,决定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
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其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及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应满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管理要求,即不得高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相应上限。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机构类型等因素分档,第一档银行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分别为40%、32.5%,第二档分别为27.5%、20%,第三档分别为22.5%、17.5%,第四档分别为17.5%、12.5%,第五档分别为12.5%、7.5%。
十八大以来,中央政府提出了“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坚持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持房地产金融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稳定性,并要求“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就是这一要求的产物,有利于完善房地产金融管理长效机制,更好地引导和稳定市场预期。文件显示,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房地产市场波动的能力,防范金融体系对房地产贷款过度集中带来的潜在系统性金融风险,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
早前,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多次表示,房地产是现阶段我国金融风险方面最大的“灰犀牛”,要坚决抑制房地产泡沫。这是因为在过去世界上130多次金融危机中,100多次与房地产有关。房地产深度内嵌于经济体系,而且泡沫很难判断,因此,一旦形成泡沫且破裂,往往造成灾难性的后果。目前,我国房地产相关贷款占银行业贷款的39%,还有大量债券、股本、信托等资金进入房地产行业。
中央政府在2016年开始收紧房地产调控政策,受此影响2016年至2019年房地产贷款增速下降12个百分点,新增房地产贷款占全部新增贷款的比重下降10个百分点。但是,2020年为了应对疫情冲击,货币政策灵活宽松,各地也出现放松调控的现象,引发房价上涨预期。根据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的测算,2020年三季度末宏观杠杆率已达270.1%,比2019年末上升了24.7个百分点。2020年9月末全国主要金融机构(含外资)房地产贷款余额48.8万亿元,同比增长12.8%,房地产贷款占各项贷款余额的28.8%。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余额33.7万亿元,同比增长15.6%;住房开发贷款余额9.3万亿元,同比增长11.4%。
数据显示出房地产杠杆率在快速恢复增长,这是因为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商业银行具有一定的放贷压力,同时又风险偏好较低,因此,信贷资源流向楼市较多。这必然也会对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产生挤出效应。长期以来,房地产在银行信贷投放中占比偏高,再加上银行对国企低风险的偏爱,挤占了大量金融资源。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有利于约束商业银行,避免房地产贷款过度集中,同时促进银行合理制定中长期经营策略,防范潜在系统性金融风险。
此外,需要关注的是,2016年至2020年,居民部门杠杆率上升了22.2个百分点,增幅显著高于企业和政府部门,贡献了同期中国宏观杠杆率总体增幅的52%。如果以“居民债务总额/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方式进行测算,中国居民部门的债务水平可能更高。这提醒我们房地产市场已经缺乏足够购买力支撑继续高增长,同时,家庭部门因地产而不断攀升的杠杆率也大大影响了社会消费能力,不利于制造业发展,也对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的新发展格局产生影响。
因此,强化安全意识,树立底线思维,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设置相应上限,可以避免商业银行为了取得利益而存在“大而不倒”的风险盲区,也可以引导市场预期,防止企业和购房者继续以高杠杆制造泡沫和风险,增强金融体系抵御房地产市场波动的能力。

⑷ 两部门: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

中新网12月31日电 据央行网站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建立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
《通知》明确了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机构覆盖范围、管理要求及调整机制。综合考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机构类型等因素,分档设置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两个上限,对超过上限的机构设置过渡期,并建立区域差别化调节机制。
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是健全我国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和完善房地产金融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高金融体系韧性和稳健性,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有助于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有助于推动金融、房地产同实体经济均衡发展。
12月31日,央行网站还刊发《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答记者问》内容。
其中介绍称,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其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及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应满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管理要求,即不得高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相应上限。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机构类型等因素,分档设定了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管理要求的设定综合考虑了银行类型、存量房地产贷款业务现状及未来空间。同时,为体现区域差异,确定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时,可以有适度的弹性。管理制度还设置了过渡期,以保证政策的平稳实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管理要求以法人(不含境外分行)为单位设定并执行,对全国性银行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不单独设定要求。
当前超出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过渡期业务调整方案;符合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稳健开展房地产贷款相关业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密切监测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对异常增长的,将督促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校正。
为支持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住房租赁有关贷款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占比计算。目前,人民银行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住房租赁金融业务有关意见,并建立相应统计制度,届时对于符合定义的住房租赁有关贷款,将不纳入集中度管理统计范围。
为配合资管新规的实施,资管新规过渡期内(至2021年底)回表的房地产贷款不纳入统计范围。
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对房地产市场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对此,“答记者问”部分也有明确:
2019年以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已就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开展了广泛调研,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充分的沟通,相关指标设定充分考虑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采取了分类分档、差别化过渡期、区域调节机制等多种机制安排。目前,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管理要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要求其稳健开展房地产贷款相关业务,保持房地产贷款占比及个人住房贷款占比基本稳定。对于超出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要求其合理选择业务调整方式、按年度合理分布业务调整规模,确保调整节奏相对平稳、调整工作稳妥有序推进。个别调降压力较大的银行,通过延长过渡期等方式差异化处理,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总体而言,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有利于市场主体形成稳定的政策预期,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郭博文)

⑸ 央行银保监会明确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12月31日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专家表示,与以往房地产金融调控政策工具相比,此次出台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行)房地产贷款余额占该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比例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该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比例,有利于更好地引导和稳定市场预期,促进银行形成自我约束内在机制,引导其根据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和宏观调控需要,调整中长期经营策略和信贷结构。

分档设定集中度管理要求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其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及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应满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管理要求,即不得高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相应上限。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机构类型等因素,分档设定了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根据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分为五档,分别为中资大型银行、中资中型银行、中资小型银行和非县域农合机构、县域农合机构、村镇银行。其中,中资大型银行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为40%,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为32.5%。

通知明确,2020年12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超出管理要求,超出2个百分点以内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通知实施之日起2年;超出2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通知实施之日起4年。

总量管理+结构优化

分析人士认为,此次管理制度分别设置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两项管理要求,既有总量管理又引导结构优化。

前述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强调,目前,人民银行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住房租赁金融业务有关意见,并建立相应统计制度,届时对于符合定义的住房租赁有关贷款,将不纳入集中度管理统计范围。为配合资管新规的实施,资管新规过渡期内(至2021年底)回表的房地产贷款不纳入统计范围。

业务调整将平稳有序

分析人士表示,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有利于市场主体形成稳定的政策预期,也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此次制度的实施将稳妥有序推进,不会造成市场大幅波动。

从构建房地产长效机制的角度看,专家表示,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机制属于长效机制,旨在防止房地产贷款在银行体系全部贷款中的比重偏离合理水平,防范风险敞口过于集中,并不是禁止相关业务开展。制度设计已充分评估银行调整压力,除采取分省分类施策、差别化过渡期等多种机制安排外,还将指导超出上限的银行按年度合理分布业务调整数量,有序做好调整工作,避免出现断贷、抽贷。个别调整压力较大银行,还可通过申请延长过渡期等方式进行差异化处理,银行业务调整将平稳有序。

⑹ 分档管理房地产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调整房贷业务比例

12月31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一则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当中列出11个要点,该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显示,为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房地产市场波动的能力,防范金融体系对房地产贷款过度集中带来的潜在系统性金融风险,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决定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
首先,通知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通知所称“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行)房地产贷款余额占该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简称房地产贷款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该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简称个人住房贷款占比)应满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管理要求,即不得高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开发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参照执行。
其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及机构类型,分档对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进行管理(具体分档及相应管理要求见附件),并综合考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模发展、房地产系统性金融风险表现等因素,适时调整适用机构覆盖范围、分档设置、管理要求和相关指标的统计口径。
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可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结合所在地经济金融发展水平、辖区内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具体情况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特点,以本通知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为基准,在增减2.5个百分点的范围内,合理确定辖区内适用于相应档次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对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确定辖区内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同时,该通知还指出,2020年12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超出管理要求,超出2个百分点以内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2年;超出2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4年。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的业务调整过渡期分别设置。
针对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超出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制定业务调整过渡期内逐步达到管理要求的调整方案,明确向管理要求边际收敛的具体举措。适用于第一档和第二档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将调整方案报送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并按季度报告执行情况。适用于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将调整方案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并按季度报告执行情况。
业务调整过渡期结束后因客观原因未能满足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或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评估后认为合理的,可适当延长业务调整过渡期。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对未执行本通知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额外资本要求、调整房地产资产风险权重等措施。

⑺ 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对象分析一下其内部竞争结构

市场结构是指产业内企业间市场关系的表现形式及其特征,主要包括卖方之间、买方之间、买卖双方之间、市场上已有的买卖方与正在进入或可能进入市场的买卖方之间在数量、规模、份额和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关系和特征,以及由此决定的竞争形式。

市场结构的基本类型主要是四种,完全竞争、完全垄断、垄断竞争、寡头竞争。

市场结构受很多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别化、进入和退出壁垒、市场需求的价格弹性、市场需求的增长率、短期成本结构、生产多样化等。这些因素是相互影响的,其中一个因素的转变,会带来其他因素的变化,进而使整个市场结构的特征发生变化。

本文将以2003年至2012年我国房地产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个数、房地产开发企业住宅销售套数等数据为主要研究指标,从企业的规模与构成和市场集中度这两个方面,对我国房地产业的现状及市场结构进行实证分析。

2003年,我国房地产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个数为37123;2004年,其个数增长到59242;但是,2005年则有大幅度的下降,其个数为56290;从2005年开始到2008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个数一直持续稳健增长,到2008年达到顶峰,其个数为87562;由于2008年遭遇经济危机,2009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大幅度缩减,个数为80407;2009年之后,一直到2012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持续缓慢增长,到2012年其个数为89859。

我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济类型主要有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港、澳、台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中,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占绝大多数比例,并且总体上呈上升趋势;港、澳、台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个数少、所占比例小,港、澳、台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都有小幅变动,但基本稳定;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个数少于港、澳、台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个数,并且在2008年之后开始持续减少。

2003年我国的房地产业是以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主要经济类型,到2012年依旧是以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主要经济类型,并且其所占市场比例越来越大。
从2005年到2012年房地产开发企业住宅销售套数,除2008年有大幅度的下降,总体呈上升趋势。平均住宅销售套数也呈现出相同的发展趋势。

市场集中度是指某一产业市场中卖方或买方的数量及其在市场上所占的份额,它是反映市场垄断和集中程度的基本概念和指标。对市场集中度的衡量指标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绝对集中度指标,二是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简称HHI指数)。运用绝对集中度对市场集中度进行衡量有三个无法体现和反映的状况,一是无法反映全部企业规模分布对市场集中度的影响,二是无法体现最大的n个企业在市场上所占份额在其内部是如何分布的,三是无法反映市场份额和产品差异程度的变换情况。因此,本文将运用绝对集中度指标和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这两种衡量方法对我国的房地产业的市场集中度进行实证分析。

(1)绝对集中度指标(CRn)

绝对集中度指标是最常用、最简单易行的市场集中度的衡量指标。它是指行业内规模最大的前n个企业的有关数值X(如产值、产量、销售额、销售量、职工人数、资产总额等)占整个市场或行业的份额。其计算公式:

其中,CRn为X产业的绝对市场集中度,Xi为X产业的第i为企业或者地区的产值、产量、销售额、销售量、职工人数、资产总额等,N为X产业的全部企业数或者地区数。但是,在用计算指标时,由于产值受季节波动和通货膨胀的影响大,所以一般优先采用产量和就业人数作为计算指标。因此,本文在分析我国房地产业的市场集中度时,以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研究对象,采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住宅销售套数作为绝对集中度指标计算的指标,并运用多值分析法(即n=4和n=8),分别考察2005年至2012年我国房地产业的市场集中度。

根据2005―2012年我国房地产业市场集中度的计算结果,从2005年到2012年,房地产企业住宅销售套数在前五位的主要是广东省、江苏省、山东省、四川省、辽宁省。这五个省份,一直稳居前五,只是在排名上有上下变动。其中,上海市在2005年排第五名,在2006年排第六名,之后排名没再进入前八名。这些排名在前几位的省份,都基本上是东部沿海省份,中、西部地区的省份很少能排名进前八位。在这一点上,也体现出我国房地产业的地区发展不均衡。

根据美国学者贝恩的市场结构分类理论,CR4在30%~35%或者CR8在40%~45%时,市场集中度为寡占Ⅴ型;CR4在35%~50%或者CR8在45%~75%时,市场集中度为寡占Ⅳ型。2005―2012年我国房地产业市场集中度计算结果表明,我国房地产业属于中下寡占型市场结构。并且从2005年至2012年,CR4和CR8也都总体上呈现下降趋势,说明我国房地产业的市场竞争愈发激烈,也同时说明我国的房地产业的规模化和集中化程度低,缺乏大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做支撑。

根据日本学者植草益对于市场结构的分析,CR8在40%~70%时,市场集中度为高、中寡占型。那么据此分析,我国房地产业则属于高、中寡占型。

综合美国学者贝恩的市场结构分类理论和日本学者植草益对市场结构的分析,以及我国房地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国的房地产业的市场集中度是偏低的,垄断性和规模化程度低,地区发展不均衡。

(2)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

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简称赫芬达尔指数,是一种测量产业集中度的综合指数,是产业市场集中度测量指标中较好的一个,是经济学界和政府管制部门使用较多的指标。它是指一个特定行业中各市场竞争主体所占行业总收入或总资产百分比的平方和,用来计量市场份额的变化,即市场中厂商规模的离散度。其计算公式:

其中,X为产业市场的总规模,Xi为产业中第i个企业的规模,Si为产业中第i个企业的市场占有率,n为产业内企业个数。本文在分析我国房地产业的市场集中度时,以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研究对象,分别采用各省份房地产开发企业个数和各省份房地产开发企业住宅销售套数作为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计算的指标,分别考察2003年至2012年我国房地产业的市场集中度。

根据2003―2012年以各省份房地产开发商企业个数为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的计算指标,以及2005―2012年以各省份房地产开发商企业住宅销售套数为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的计算指标,所得到的我国房地产业市场集中度的计算结果表明,这两种不同计算指标所得结果的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都是趋近于0,并且从2003年至2012年,总体呈下降趋势。这说明我国的房地产业的垄断性弱,竞争性强,规模化和集中化程度低,缺乏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做支撑。

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所得结论和绝对集中度指标所得结论一致,并相互支撑。

三、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我国的房地产业的市场结构处于中下寡占型,这说明我国的市场集中度很低,竞争激烈,但是规模化和集中化程度低。这样的市场结构会造成很大的资源浪费和不必要的恶性竞争。因此,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率,对于我国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第一,进行政策性倾斜,运用国家力量,提供优惠政策,吸引房地产资本向中部、西部地区流动。根据上文对于我国房地产业绝对集中度的计算结果,我国的房地产业的区域发展不均衡,房地产业开发企业主要集中在东部和沿海地区。在自由竞争的市场条件下,房地产开发企业都集中在东部和沿海地区,无序竞争,造成很大的资源浪费,因此,需要政府的干预和指导,引导房地产资本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中部、西部流动,促进我国房地产业的协调、均衡发展。但是,同时也要避免盲目投资和盲目增长。

第二,加强宏观调控,调控土地政策、房屋保障政策等。对土地政策和房屋保障政策进行调控,能够有效的控制住宅的市场供给数量,并能引导需求发生变化,从而能够保证房地产行业的供需发展平衡。

第三,调控融资政策,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优惠的融资政策。在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发展不均衡,一直存在着小型的经营不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运转不良,空房率高。对融资政策进行调控,能够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扩展融资渠道,利于其资金融通和企业规模、市场规模的扩大,控制行业内企业数量。同时,提高房地产行业的进入壁垒,降低退出壁垒,让行业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市场集中度。

第四,创新房地产业发展模式,提高市场集中度,增强规模效益。我国的房地产业的垄断性和集中程度低,缺乏大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做支撑。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创新发展模式,鼓励对于这种小型而且经营不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地进行收购和兼并,避免资源浪费,促进房地产业的规模化发展,提高房地产业的市场集中度。

⑻ 设置占比上限!我国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31日对外宣布,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分档设置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上限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上限。
按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上限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上限分为五档:中资大型银行分别是40%和32.5%,中资中型银行分别是27.5%和20%,中资小型银行和非县域农合机构分别是22.5%和17.5%,县域农合机构分别是17.5%和12.5%,村镇银行分别是12.5%和7.5%。
两部门发布的《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称,为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房地产市场波动的能力,防范金融体系对房地产贷款过度集中带来的潜在系统性金融风险,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决定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两部门要求,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其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及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不得高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相应上限。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这一管理要求。当前超出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过渡期业务调整方案。

⑼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是健全我国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和完善房地产金融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高金融体系韧性和稳健性,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有助于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有助于推动金融、房地产同实体经济均衡发展。
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其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及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应满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管理要求,即不得高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相应上限。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机构类型等因素,分档设定了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管理要求的设定综合考虑了银行类型、存量房地产贷款业务现状及未来空间。同时,为体现区域差异,《通知》确定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时,可以有适度的弹性。管理制度还设置了过渡期,以保证政策的平稳实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管理要求以法人(不含境外分行)为单位设定并执行,对全国性银行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不单独设定要求。
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可提高金融体系韧性和稳健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同时,制度将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内在约束,优化信贷结构,支持制造业、科技等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小微、三农等薄弱环节融资,推动金融、房地产同实体经济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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