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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专案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1-12 13:39:34

A. 房地产广告公司的 专案跟AE是一样吗

不一样!但是现在看公司给你定位了,我感觉现在有的公司不专业,ea 基本是什么都干! 但是正规的ea 主要是负责客户对接,广告公司对接等!

B. 最新的房地产专案经理培训资料有哪些!

营销策划内容:
A、定价策略
1、根据市场情况,合理分布各销售阶段,并制定平均销售价格表;
2、实施后,在销售过程中视实际情况调整销售价格;
3、推出特价房的时机及数量建议;
4、楼层、朝向、景观差价;
5、付款方式建议;
6、售价调整与销售率及工程进度的关系
B、销售费用及资金流量调控建议
1、营销全过程中各阶段销售费用(包括广告设计、制作及发布,售楼处及样板房装修,销售人员奖金,名类促销活动等费用)的数额建议;
2、销售资金回笼与工程进度关系建议
C、开盘时间及销售阶段的划分
1、开盘时机建议(根据市场、项目、竞争对手状况综合起来考虑);
2、销售阶段的划分及周期
D、销售控制
1、推盘手法建议;
2、各销售阶段及销售人员职级的成交折扣建议;
3、价格调控与促销手段建议;
4、签署认购书与合同的注意事项
E、人员培训
1、发展商简介;
2、房地产特性与房地产价值;
3、项目环境资料说明;
4、项目规划介绍;
5、公共设施介绍;
6、整体理念介绍表表达;
7、营销理念;
8、营销技巧;
9、逼定技巧;
10、案名表达;
11、广告定位;
12、广告表现;
13、市场客源定位;
14、业务计划介绍;
15、买方心理障碍排除;
16、现场接待流程及规定;
17、守价技巧;
18、准客户资料收集及分类方法;
19、电话拜访与演练;
20、DM寄发及促销活动计划说明;
21、自我促销及组合促销介绍;
22、现场买气制造;
23、认购书、售价与付款办法介绍;
24、相关法务及税务介绍;
25、仪态、仪表与商业礼仪;
26、答客问演练与课程验收

三、 随着房地产业的理性化发展与房地产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房地产营销策划逐渐得到业界的广泛关注与相当程度的认可。房地产营销策划虽然开始从注重表面转向追求内涵,从杂乱无章趋向规范有序,但纵观目前许多策划行为,很多地方仍值得深思。不少开发商对房地产营销策划的认识仍停留于肤浅的表层,甚至由于理解的偏颇,而在实际运作中使营销策划走向误区。
●误区之一
目标客户定位不准
打开任何一份策划报告,其中对消费者的描述必然充斥“20—40岁之间”、“中高等收入的成功人士”、“注重生活品质”、“以男性为主”、“自住和投资兼有”这样千人一面的套话。售价超过30万元的房产对消费者的研究,居然还比不上售价不超过3元的饮料(如可口可乐)对消费者研究的态度和深度,岂非咄咄怪事!
事实上,由于高额的消费支出、购买结果的不确定性,房地产消费是一种高涉入度的购买行为,其购买决策的环节、影响因素和时间都复杂得多,变化的可能性也大得多,非采用专业消费者调研不可。然而,几乎所有的房地产策划者都认为,“市场是引导出来的”、“我们比消费者更专业”、“消费者只要能掏得出票子,我自有办法能让他上钩”。至于他是谁、他有什么想法都无足轻重。于是乎,房地产的“上帝”在短短的两三张A4纸的篇幅内被心不在焉地打发掉了,行业泡沫和风险随之而来。
●误区之二
无视差异化竞争
与普遍忽视消费者研究相反,房地产策划者如同病态般地执著于对竞争者的研究,常常不惜花上半年的时间(值得留意的是,房地产开发的前置时间往往不超过9个月),动员全公司的力量,发动地毯式的搜索,从本区域到跨区域,甚至全国的假想敌都无不囊括,从环境、房型、配套到装修细节等竞争者优势都关心备至。任何一份策划报告有关竞争者的内容绝不会少于50张A4纸,任何一个竞争者的描述都不会少于10个条目。然而,这样“劳师动众”、“精益求精”有什么意义呢?得出了什么结论呢?能指导我们干什么呢?
事实上,房地产与普通消费品不同,即便地段不同也不会有任何两个项目会同质化;既然不会有同质化,那就绝不会面临像普通消费品那样广泛的竞争。既然如此,这种“风声鹤唳、草木皆兵”的做法,除了浪费精力、误导注意力又有何益处?
●误区之三
空洞的品牌战略
眼下,房地产业最时髦的说法就是“打造强势品牌”、“提升品牌的核心竞争力”。有了万科好榜样的巨大示范效应(据说同样条件,万科凭借品牌领先就能造就每平方米1000元的溢价),有了中体奥园快速切入品牌经营的成长轨迹(据说奥林匹克花园已经顺利开始了全国范围内的特许连锁),于是乎,便雄心勃勃地要成为“领导品牌”,豪情万丈地要做“白领品牌”,别出心裁地要做“时尚品牌”,你方唱罢我登场,却没有人去冷静地想想,等到曲终人散以后还会剩下什么。
事实上,房地产的一个项目总共不过几百上千套房子,卖完了也就完了,不像普通消费品几乎可以无限制、无限量地卖下去。特定项目的所有房子卖完之后如果没有持续的项目出现,弄个“强势品牌”难道就能画饼充饥吗?
只有那些有能力、有意愿持续专注进行房地产经营的企业才需要定战略、建品牌。一般的今天做做明天就不一定想做了或不一定能做了的公司(这样的公司至少占八成以上),最好把自己的注意力放在产品上,而不要去搞什么品牌建设、战略规划,对他们而言,品牌运作一是用不上(规模太小),二是用不起(投入太高),三是用不动(管理太差)。●误区之四
产品理解浅薄
与普通消费品不同,不仅每一个项目是不同的,甚至连一个房地产项目中的每一套房子都是绝不相同的,无论是面积、楼层、景观,还是面对的消费群都存在着与生俱来的差异性。你可以说每一瓶可口可乐都是相同的,但你绝不能说任何两套房子对你而言价值一样。这本来是极好的策划切入点,然而,我们的房地产策划者却没有这种精度的视野,只是粗浅地按房型分分类,简单地根据一个总均价加点儿系数来定价,充其量不过是搞点儿“自立一房”、“温馨两房”、“雀巢三房”之类的噱头。
房地产策划者们真应该好好学学“琉璃工坊”。君不见人家“琉璃工坊”是如何珍视自己的每一个作品,如何刻意地使其绝不相同,定价也根本看不出是根据什么均价定的,而我们的房地产策划者却在可以大做文章的地方偏偏不做文章。
事实上,应该根据顾客的不同而不是房型的不同来细分定义我们的产品,对每一类产品而不是仅对整个项目进行周密的包装,定价也不能简单地用总均价加成,而应该用类别均价加成的方法。
●误区之五
用大炮打蚊子
仗着财大气粗,房地产策划者经常强调猛烈的广告攻势,偏爱采用发行量大的大众媒体进行宣传。本着打“大决战”的动因,有人曾经把《解放日报》某一天的广告版面完全包了下来,如果不是有政策约束的话,连报纸的冠名权都恨不得拿下。
其实,一个项目充其量不过几百上千个顾客,用上百万份发行量的媒体还不是大海捞针、用大炮打蚊子?有效的每千人成本还不高得惊人?况且,随着媒体干扰的增大(这是广告主们不可避免的“感伤”),媒体的边际传播收益正在直线下滑,与其如此,为什么不采用“小众传播”的方式以求更为精准实效呢?一贯十分注重大众传播的P&G,其产品海飞丝在宣传推广时就拍了7个版本的广告,分别针对7个不同的目标群体。
当然,由于要针对小而多的目标群体,复杂而多变的整合运作,小众传播难度确实要大得多,但如果不难的话,何以证明你“深厚的策划功力”?

C. 什么是专案

专案是指专门处理的案件或重要事件。“专”指专门处理,“案”指重要事件。

在公司经营的专案的具体表现:

一、专案

“专”——专门处理

“案”——重要事件,台湾用法即是项目

“专案”:为解决(回答)某一重要问题而专门进行的研究项目。

二、专案的要求

首先专案是为解决问题的,其次是一个专门进行的研究项目,即具有科学性和一定的创新性。

三、专案开始前的准备

1、提出一个好的问题,用可靠的方法回答,该问题有助于保障(临床)研究质量。

2、提出一个好的问题有助于制定证据收集和策略,提高解决问题的针对性。

四、确定一个合理的问题

1、问题应具体,可化解为检索的关键词。

2、方向要明确,尽可能的结合一线。

(3)房地产专案是什么扩展阅读:

专案侦查

表面意思:指的是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案件,需要特别组织力量进行侦查办案的一种手段。

详细来说:打击犯罪有多种方式,归纳起来主要有经常性打击、集中打击和专项治理等方式。所谓经常性打击,是指政法机关经常性的、常规的侦查工作,它主要包括专案侦查和并案侦查。专案侦查和并案侦查是经常性破案工作的主要方式。

所谓专案侦查,是指对一些重要案件或线索.根据需要立为专案,专案专办的一项专门工作。由于专案侦查的对象二是一些案情重大、犯罪手段极其恶劣,并造成严重影响的案件,因此,在组织专案侦查时,必须在侦查力量的配备、领导的重视程度、时间与精力的投入和后勤保障上,

都要保持一定的优势,为加速破案奠定基础。所谓并案侦查,是指刑事侦查部门在侦破案件中,对判断为同一犯罪分子或同一伙犯罪分子所为的系列性案件实行合并侦查的一种侦查活动形式。

这种并案侦查对于打击惯犯、累犯、流窜犯、集团性犯罪,遏制其犯罪活动,提高现行案件破案率,发挥着重要作用。

D. 请问:房地产一手代理的专案经理年收入大概有多少

一般情况是基本工资1500元左右+绩效提成+其它

通常年收入在5万~~20万元左右。

E. 在售楼处买房,一个工作人员给我一张专案经理的名片,这个专案经理是什么意思

是那个房地产公司来的内部源职务,
其他的公司,也有各自的职务名称。没有同一规定。

有的公司,只有老大称为经理,整个大楼,只有1个经理。(国企往往是这样)。

有的公司,销售产品的,都称为经理,
结果整个大楼,大半是经理。另一半是副经理。(私企往往是这样)。

F. 什么是房地产联合开发

一、联合开发房地产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所谓联合开发房地产,指依照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另外一方提供资金、技术、劳务等,合作开发土地,建筑房产等项目,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房地产开发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我们称之为供地方;另一方则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我们称之为建筑方。这种意义上的联合开发房地产是狭义的。从广义上讲,任何由两方合作进行房地产项都可以纳入联合开发房地产的范畴,不限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也可以双方共同出资;不限于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也可以是建房自用;不限于双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自然人或自然人之间合作;不限于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也可以是在集体土地上联合建房。
在现实生活中,从房地产的联合开发的组织形式和合同的性质可以看出其为一种典型的联营合同,根据双方在合作方式及组织形式的不同,联合开发房地产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组建新的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从而确立了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进行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法律依据。由双方出资或提供土地依法成立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的名义进行开发,双方按照出资比例或通过合同约定承担风险、分享收益,这种以项目公司的方式开发相对而言可以减少纠纷发生的概率。但同时其不足之处也很多:譬如组建项目公司需要一定的时间,成立规范的管理机构,费用较高且容易错过商机;再譬如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一来需要一定的周期,二则当土地使用权是划拨取得时这一手续就无法办成;更重要的是项目公司的利润只能在交纳所得税以后上交联合开发各方,需支付较高的财务成本,对合作者来讲这当然是不合算的。
(二)组建联合管理机构。即由合作双方各自派遣若干人员组成联合管理机构,其职责是协调双方在联合开发中发生的各种关系,对合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具体运作、管理开发项目。联合管理机构与项目公司的最高区别在于它仅能作为内部的管理机构,并非独立民事主体,不具有缔结合同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联合开发双方必须对联合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有清晰的认识,并且注意避免对外使用联合管理机构的名义进行有关的民事活动。实践中,曾出现过某建筑施工企业将某项目的“联建办公室”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案例,显然是列错了被告人。而另外一则案例就不那么简单了:某项目联合开发双方组建的“联合管理委员会”不但行使内部只能,而且堂而皇之地挂起排子,刻制印章并签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最终后因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将联合开发双方都告上法庭。为了不出现这种情况,联合开发双方必须对联合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有清晰的认识,并且注意避免对外使用联合管理机构的名义。
(三)既不成立项目公司,也不成立联合机构,而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履行义务、分享收益。这种方式主要用于相对简单的项目。
上述后两种方式其相对于成立项目公司的经营方式来说是一种相对松散的合作方式,因而合作中双方之间容易产生纠纷,而且在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是:联合开发双方是否对因项目产生的一切责任(不论以合作任何一方的名义直接产生)都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同重在双方约定出资,即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出资金,双方在项目完成后,共同出售,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则此类合同就是合伙合同,这种联营则为合伙型联营,双方应对联合开发项目产生的债务互负连带责任。由合作双方完全通过合同来约定彼此在联合开发中的权利义务的,如果双方为各自独立经营的,如合同一方明确只提供土地,另一方只是负责在该土地上完成一定的建筑任务的,且建筑方在完成建筑任务后将获得一定数量的房屋作为回报的,则此类合同为加工承揽与互易的混合合同,由双方对各自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如果双方通过合同的约定一方只提供资金而不参与项目的任何操作,只是在项目完成后取得一定数量的房屋作为回报,并且通过合同约定自己不承担在该项目开发过程中产生的任何风险及责任的,则是以形式上的联合开发达到实质上企业相互之间融资的非法目的,不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有的观点认为,联合开发的项目由双方共同经营、共负盈亏,本着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双方应对任何一方因该项目的产生的对债务负连带责任,至于双方在联合开发协议中对各自责任所做的划分不能产生对外效力,只能作为内部追偿的依据。按照这种观点,法院只要能认定该欠款是因联合开发项目产生,就可以判令联合开发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而不必具体分清谁的责任或哪一方对外签字的,也不受联合开发合同中关于各自责任的划分的影响。产生这种观点主要是因为对联合开发的行为没有进行法律定性,其实联合开发的行为因为双方的签订的合同内容不一样,承担的权利义务不一样,而导致不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因此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成为房地产联合开发行为中的最重要关键之处,签定完备的联合开发合同是避免纠纷的关键。
二、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纠纷的特点
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大有小,大到占地几千亩建筑面积达几十万平方米的小区,小到一栋独立的单体楼建筑均属于这一范畴。房地产开发投入的资金较大,生产的周期较长,涉及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面较广容易产生纠纷。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纠纷的特点是,诉讼标的大,纠纷内容复杂,纠纷各方诉讼利益重,诉讼周期也较长。另外这类纠纷所涉及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政策面广。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还是在互联网上,全国各在关于合作开发的纠纷非常多,据不完全统计,合作开发纠纷在房地产诉讼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
据网上报道,成都金地房产公司和新特实业有限公司合伙开发某花园工程。金地房产公司出资负责整体开发,新特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合作开发。两公司在合作开发某花园工程过程中,由于新特公司所出的土地升值较大,由此提出增加开发收益,而负责整体开发施工的金地公司认为新特公司的要求违背了合同原意。同时,在金地公司实际售房过程中,新特公司认为价格偏低,有损其利益,曾多次派人到某花园张贴“告客户书”,影响了房屋销售,由此引发双方矛盾。并由此引发严重暴力事件,当地公安局还为此专门成立专案组。
三、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的主体。
房地产联合开发,就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经国家职能部门批准,就合作建设房地产项目,各方共同出资,共同开发的联合经营行为。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房地产联合开发行为要合法有效,合作项目必须获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并获得规划、土地使用、固定资产投资、施工建设等有关行政审批手续。同时,联合开发合同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因此,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具有法定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才能开发房地产,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都对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的条件以及不同等级的企业所能开发的房屋面积也作了规定。作出这些特殊规定,是确保进入该领域的公司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及开发能力,是把不具备开发资质的企业严格区分开来。拥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不仅能独立开发,也能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虽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但具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可用土地使用权参与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拥有土地使用权而不具备开发资质的企事业单位,虽不能独自开发房地产项目,但如果用自有的土地使用权与有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开发,并经国家职能部门批准的,其联建合同视为有效。这一类特殊主体签订有效联建合同的前提是:必须拥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将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联合开发的出资形式,联合开发合同必须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联合开发的另一方必须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节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四、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纠纷的几种类型。
(一)因无效合同引起的纠纷
1、名为房地产联合开发,实为借贷。不具有开发资质的企业以出资的形式参与房地产项目的联建。这类联建的特点是:(1)参与联建合同的主体中至少有一方既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也不是用土地使用权出资。(2)联建合同中明确写明保底条款(有的是现金保底,有的是房屋保底);有的虽不写明保底条款,但往往有返还本金及利息的约定或者有项目完成后分红或分利的约定。(3)无开发资格的出资方不参与联建过程或开发经营。
2、名为房地产联合开发,实为项目转让。房地产项目转让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有的项目权人以联建合同的形式将开发项目转让给其他企业,并不到有关部门办理项目转让及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这类联建的特点是:(1)这类合同的转让方一般为拥有项目开发权的房地产企业,受让方有的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有的则不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还有的甚至是自然人。(2)这类项目的转让,有的根本不具备项目转让的条件,也没有得到职能部门的批准。(3)联建合同双方既不办理项目转让手续,也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4)这类合同标题是联建合同,内容则是开发项目权利义务的全部转让。
3、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参与联建。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用联建合同的形式参与联建。这类联建的特点:(1)其中联建的一方没有开发资质。(2)无开发资质的一方不仅出资,还参与项目开发和经营。(3)联建合同没有也不可能到职能部门的审批手续。
4、建立在违法建设项目上的联建合同。比如项目还未得到国家职能部门批准,联建双方就违法建设施工,一方并没有土地使用权等。比如江西省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昌分公司等联合开发方房地产合同上诉案中,二审法院认为,《联合开发工程协议书》系市工商局、万信社与市保险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协议书,签订协议时,市工商局作为出地方,不享有该大厦的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大厦建设及用地的合法手续,虽然1997年1月南昌市土地局批复同意将原划拨给东湖区商品房开发公司的该宗土地转划拨给市工商局,但明确规定该划拨用土地不得转让或联合开发,本案二审期间,南昌市土地局虽然同意将划拨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给市工商局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市工商局至今未与市土地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交纳土地出让金,未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故一审法院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联合开发协议为无效是正确的。
(二)因违反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的违约行为引起的纠纷
1、不按合同约定按时投入联建资金。这类违约行为较为常见。违约方常常因为各咱原因致使没有按约出资,主要解决方式是修改投资比例及分红比例,或者重新约定按实际投资比例分配利益。也有的按违约方承担一定的违约金的方式解决,从新达成补充联建合同。
2、违约方不按合同的约定分配房屋或分配利润。这类纠纷的出现往往在联建合同的后期。根据代理这类案件的实践,联建的各方的分配最常见的是对房屋的分配,因为对房屋的约定是最简单、实用又便于操作。对利润的分配不确定因素多,而且变数也大。这类纠纷的违约方常常是将对方应分的房屋出售或用于抵押贷款,严重损害守约方利益。
3、一方根本违约,违约时间较长,已经没有再按约定投资的实力,也不愿主动退出联建。对这类纠纷往往是守约方起诉,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解除合同。
4、双方或各方都有违约行为,只是轻重而已。这类联建纠纷的诉讼,往往是联建纠纷产生时间较长,各方矛盾较深,解决起来也较难。
5、联建一方背着另一方与他方再联建。对再联建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守约方利益而引起的纠纷,这类纠纷有的是守约方主动起诉,也有的守约方被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违约方背着联建的一方与他方再联建,往往是违约方资金不足,用再联建的形式引入他方资金,即名为联建,实为借贷。
联建合同中的违约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我们代理这类案件中以上五种类型居多。还有其他一些违约情况,如联建一方不按时移交土地,或者不按照约定按时办理联建的报批手续等等,总之违约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五、签订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房地产开发是一项周期长、投资大、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涵盖了从土地使用权获得、拆迁安置、招投标、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安装到房屋的销售、物业管理的全过程,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关系,因此显得尤为复杂。而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则要对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内外两个方面的权利义务都要进行详尽的规定,因为在合作中双方利益既矛盾又统一,总的利益一致性中又存在着相对利益的冲突,所以在合作过程中双方的关系一旦处理不慎容易引发纠纷;而一旦产生纠纷,由于目前我国相应的法律规定尚不具体,实践中对其法律性质认识不一,诉讼周期一般都很长,后果难以预测。因此,签订联合开发合同除了一般的房地产开发应注意的问题和应明确的内容外,还应该从几个方面把握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中的内容及要点:
(一)、合同责任要明确。对每一项义务的履行方式、时间、地点做详细的约定,杜绝模糊用语。建议使用附件、附图等方式作出具体描述。供地方应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位置、面积、使用年限、使用权性质、批准文件或证书等准确信息并对此承担责任,建筑方主要应对资金支付事宜作出明确承诺。
(二)合同各方的收益的分享及风险和损失的分担应明确。房产的面积、位置作出明确约定。联合开发的最终目的是获取收益,一般以分配房产的方式体现。到了这一阶段双方的利益冲突表现的最为尖锐,因此也是矛盾多发的环节。房产的价值与所处的位置有很大关系,虽然在同一项目中,位置的差异往往导致价值不同。有些联合开发合同仅仅简单地约定了分配比例,而对具体位置只字不提,在分配时出现纠纷就不难理解了。另外,由于规划变更等原因也往往出现联合开发合同约定的面积与竣工面积的差异,如何处理,也应事先作出约定。
(三)合同的内容应该合法。人民银行下发的《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融资业务”,从而构成合同的无效,当事人希望联合开发所欲达到的盈利目的也落空。另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不得与他人进行联合开发,划拨土地使用权因其取得的无偿性和低偿性,法律对其转让由特殊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所以,在未办理以上手续前就以划拨土地跟他人合作签订的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最后,合作建房协议书应在国家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的则当然无效。
(四)、重视约定违约责任。房地产项目的周期一般都较长,过程复杂。详细具体的违约责任不当能够起到督促当事人人善意履行义务,而且也能够保证项目顺利进行。比如,如果供地方没有按约定时间提供符合“三通一平”条件的土地,而合同又缺乏响应的违约条款,不但会造成供地方没有压力,而且容易引发建筑方对其履约能力和诚意的严重质疑,进而矛盾激化,合作破裂。而如果约定了明确违约责任,比如迟延一天,相应减少若干平方米的房产分配,迟延超过若干天,对方可以杰出合同,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五)联合开发应注意手续的完备性。联合开发涉及到多方面的关系和手续,如成立项目公司则要将土地方的土地使用权及时转入项目公司名下,以免耽误开发的时机;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公司来说需要有专门的资质,不及时办理就会影响到项目的立项和审批。
(六)明确联合开发建房的性质。注意保证联合开发建房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表达合作的意图,对房地产联合开发的责任分担,同时避免混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购房合同与联合开发建房合同性质,减少纠纷的产生。
(七)房地产联合开发项目对外合同的签订。房地产联合开发项目中,对外合同签订较为混乱,比如合作方都在合同上签字盖章,进而造成对外承担连责任。
(八)保护联合开发建房各方权利义务的方法与建议。对于以资金方名义进行的开发建设,土地提供方的利益保护就很重要,实践中,由于房地产开发的程序要求,在项目预售前必须将土地使用权转移到开发方名下。因为项目名义开发方主要控制项目的建设和项目的销售,土地提供方在土地使用权转移到项目名义开发方后,就很难对合作方进行有效的制约。因此在签订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过程中,土地提供方应约定土地使用权转移与自身利益保护的关系,包括约定进行设定抵押等,约定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监督方法等。对于资金提供方的保护也十分必要,因此在涉及联合开发项目前,最好还是在事先请聘请专业律师事务所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纠纷的产生聘请律师处理,远远不如事先预防的效果好。

G. 房地产营销专案和销售专案有什么区别啊

营销包括策划和销售

H. 房地产是搞什么的急

房地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固着在土地、建筑物上不可分离的部分及其附带的各种内权益。
房地产由于其自己容的特点即位置的固定性和不可移动性,又被称为不动产。
房地产可以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土地
、建筑物、房地合一。在房地产拍卖中,其拍卖标的也可以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土地(或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房地合一状态下的物质实体及其权益。

I. 求助,房地产销售专案代理与专项代理的区别

全案代理:从前期拿地开始到后期交房。
专项代理:只是其中的某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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