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养老院国家有什么优惠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6〕65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文转发)等有关要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推动金融组织、产品和服务创新,改进完善养老领域金融服务,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养老领域金融服务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创新金融服务。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发展养老服务业,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适应传统养老模式转变、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的必由之路,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紧迫任务。立足国情,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迫切要求改进和创新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广泛动员社会资本参与,增加社会养老财富储备,提升养老服务支付能力,保障“老有所养”战略目标顺利实现。
(二)做好养老领域金融服务是金融业自身转型升级的内在要求。
在金融市场化、国际化和多元化趋势下,金融机构传统业务和发展模式面临挑战,金融业进入转型升级的重要发展阶段。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有效满足迅速增长的养老服务业发展和居民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是增加资本市场中长期资金供给,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结构优化的重要手段,是金融机构拓展新业务的重要机遇,是金融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各金融机构要增强战略意识,加快养老领域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布局,努力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实现支持养老服务业和自身转型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总体要求
(三)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决策部署,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提高金融对养老服务业的资源配置效率为方向,统筹各类金融资源,持续推进改革创新,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金融组织、产品、服务和政策体系,切实改善和提升养老领域金融服务水平。
(四)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主导,政策扶持。以市场化为方向,以政府扶持为引导,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在实现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推动金融资源向养老服务领域配置和倾斜。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服务。立足区域养老服务业发展和居民养老需求实际,对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等不同养老服务形式,积极探索和创新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三是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加强金融支持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各类规划和政策的衔接,以满足“老有所养”、推进医养结合和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需求为重点,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破除制约金融服务的体制机制障碍,努力寻求重点领域突破。
(五)发展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成覆盖广泛、种类齐全、功能完备、服务高效、安全稳健,与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符合小康社会要求的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金融组织更加多层次,产品更加多元化,服务更加多样化,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和满足居民养老需求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
三、大力完善促进居民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
(六)创新专业金融组织形式。
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优化整合资源,提高养老领域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将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个人养老相关的金融业务和战略转型相结合,探索建立养老金融事业部制。支持金融机构在符合条件的地区或分支机构组建服务养老的金融发展专业团队、特色分(支)行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提升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
(七)支持各类金融组织开展养老领域金融业务。
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应对老龄化社会发展要求,优化内部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增强养老领域金融服务能力。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开发适合养老服务业特点、价格公允的产品,提供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鼓励信托公司利用信托制度优势,积极开发各类附带养老保障的信托产品,满足居民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八)积极培育服务养老的金融中介体系。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模式,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引导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面向养老服务业开展征信、评级服务,鼓励银行与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合作,实施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分类扶持。支持发展与养老领域金融创新相适应的法律、评估、会计等中介服务机构,鼓励金融机构与养老信息和智慧服务平台合作,运用“互联网+”大数据资源,提供更高效的金融服务。
四、积极创新适合养老服务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
(九)完善养老服务业信贷管理机制。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养老服务业发展导向和经营特点,专门制定养老服务业信贷政策,开发针对养老服务业的特色信贷产品,建立适合养老服务业特点的授信审批、信用评级、客户准入和利率定价制度,为养老服务业提供差异化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民政部门、行业协会等合作开展养老信贷专项培训,提升信贷服务专业化水平。
(十)加快创新养老服务业贷款方式。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承贷主体,对企业或个人投资设立的养老服务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向投资企业或个人作为承贷主体发放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设立小型养老服务机构,或招用员工比例达到政策要求的小微养老服务企业,积极利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给予支持。对建设周期长、现金流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灵活采取循环贷款、年审制、分期分段式等多种还款方式。
(十一)拓宽养老服务业贷款抵押担保范围。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抵押,提供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贷款创新,满足养老服务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
五、支持拓宽有利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多元化融资渠道
(十二)推动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
支持处于成熟期、经营较为稳定的养老服务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已上市的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股份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探索建立民政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的项目信息合作机制,加强中小养老服务企业的培育、筛选和储备,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融资。探索利用各类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为非上市养老服务企业提供股份转让渠道。
(十三)支持养老服务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
支持处于成熟期的优质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鼓励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积极发挥各类担保增信机构作用,为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发债提供增信支持。对运作比较成熟、未来现金流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可以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等为基础,探索发行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募集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小微养老服务企业发展。
(十四)鼓励多元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支持各地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鼓励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创新适合PPP项目的融资机制,为社会资本投资参与养老服务业提供融资支持,积极探索与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配套的金融支持模式。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基金模式,探索运用股权投资、夹层投资、股东借款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和项目的融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养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投资者积极投资处于初创阶段、市场前景广阔的养老服务企业。
六、推动完善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优化保险资金使用
(十五)完善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进一步完善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等组成的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推进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发挥社会保险保障基本生活的重要作用。大力拓展企业年金、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促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一步向中小企业覆盖。推动商业养老保险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促使商业保险成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十六)加快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继续推进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发展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积极开发长期护理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产品,助推养老、康复、医疗、护理等服务有机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由政府使用医保基金账户结余统一为参保人购买护理保险产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支持保险公司发展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大力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为养老机构运营提供风险保障。
(十七)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
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在符合投向要求、有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委托市场化机构多种渠道开展投资,实现资金保值增值,提升服务能力。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托管等方式,兴办养老社区和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多种形式,为养老服务企业及项目提供中长期、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七、着力提高居民养老领域的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
(十八)增强老年群体金融服务便利性。
鼓励金融机构优化网点布局,进一步向养老社区、老年公寓等老年群体较为集中的区域延伸服务网点,提高金融服务的可得性。支持金融机构对营业网点进行亲老适老化改造,加强助老设备、无障碍设施建设,开辟老年客户服务专区,提供敬老服务专窗、绿色通道等便捷服务,为老年客户营造便捷、安全、舒适的服务环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老年客户电话银行服务流程。
(十九)积极发展服务居民养老的专业化金融产品。
鼓励银行、证券、信托、基金、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针对不同年龄群体的养老保障需求,积极开发可提供长期稳定收益、符合养老跨生命周期需求的差异化金融产品。大力发展养老型基金产品,鼓励个人通过各类专业化金融产品投资增加财产性收入,提高自我养老保障能力。加快老年医疗、健身、娱乐、旅游等领域消费信贷、信托产品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代际养老、预防式养老、第三方付费养老等养老模式和产品,提高居民养老财富储备和养老服务支付能力。
(二十)不断扩展金融服务内容。
金融机构要积极介入社会保障、企业年金、养老保障与福利计划等业务,做好支付结算、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等基础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为老年群体提供特定服务的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适当减免开卡工本费、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费用,探索提供商户优惠、医疗健康、休闲娱乐、教育咨询、法律援助等配套增值服务。加强老年金融消费者教育和权益保护,加大理财产品等新型金融业务的宣传和普及力度,拓展老年人金融知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老年人办理大额转账等业务应及时提醒查阅,在面向老年人销售保险、理财产品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
八、加强组织实施与配套保障
(二十一)加强金融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
建立人民银行、民政、金融监管等部门参加的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形成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合力。制定并定期完善养老服务业指导目录,发布更新养老服务机构与企业信息,建立健全项目数据库和推荐机制。对纳入数据库并获得民政部门推荐的优质养老服务项目,金融机构应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给予积极支持。各级民政部门应指导养老机构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提高承贷能力和偿付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运用财政贴息、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增信等政策工具,加大对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激励和扶持。
(二十二)综合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
加强信贷政策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和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运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养老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政策,加强对银行、证券、信托、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展养老领域金融组织、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以利于金融创新稳妥有序开展。
(二十三)加强政策落实与效果监测。
各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专项统计制度,加强对养老领域金融业务发展的统计与监测分析。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会同民政、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等,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和完善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来源于:养老信息网-《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65号)全文
Ⅱ 现在我国对农村60岁以上的老人都有哪些照顾和优惠政策
中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开版展新型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第七项指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Ⅲ 我国居家养老政策有哪些
民政部并没有出台关于居家养老方面的具体政策!只是发文说全国居家养老资源不足,要求各地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以解决养老难的问题。都是指导性意见,主要看各地政府的推进力度!
唯一能够算上优惠的只有:
贯彻落实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的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关于养老服务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3)在养老地产上我国目前给予哪些优惠扶持政策扩展阅读: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能否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图书、文物等其他收藏,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等。
养老金是可以作为公民的遗产进行继承的。但分为两种情况:如果养老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的,由受益人取得养老保险金。如果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取得。
继承养老保险金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的。投保人个人交纳全部保险费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另一种是投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身亡的。我们知道,投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限为10年。
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中个人交费额的余额,可以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无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其丧葬费用。因此子女有权利继承领取其父母的养老金。这里的养老金是作为父母的遗产由其子女继承的。
Ⅳ 政府对养老地产的扶持政策有哪些
养老地产的项目国家方面扶持一般是拨地,其次是资金,政策扶持的力度还是很大的。如果是做养老地产,可以找社村通养老,我之前了解过,它们现在也有在做的政府养老项目吧。
Ⅳ 养老院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根据国发〔2013〕35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凡是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并鼓励民办养老,实行民办公助,给予贴补支持。文件规定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投融资政策。要通过完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培育和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
(二)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三)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制定和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完善补贴支持政策。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可根据养老服务的实际需要,推进民办公助,选择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进一步完善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要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
Ⅵ 政府对养老地产的扶持政策有哪些
养老地产的项目国复家方面扶制持一般是拨地,其次是资金。
Ⅶ 民办养老院最近有何扶持优惠政策
为了支持养老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我国先后出台了一些鼓励和扶持的政策法规,基本涵盖了支持养老机构建设、规范机构生活照料和医疗、康复以及文化生活服务等多方面内容,为养老机构的发展提供了较好的制度保障。
其中,早在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就转发了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民政部又下发了《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医疗、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
同时,2005年民政部还开展了全国"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提出了"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历来对老年人服务机构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2006年,多部委又提出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近几年全国两会上的社会福利保障、医疗改革等热门话题也与养老服务息息相关。
另外,各级地方政府也纷纷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事业发展规划,将老年福利事业列为政府重点工作,出台扶持民办养老、推动居家养老、培育发展社区养老、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政策措施。
但是这些政策的落实依然存在些许问题,比如:政策操作性不强,缺乏对养老产业布局、规模、服务结构的详细规划;各地对国家提出的优惠政策不落实、不兑现的现象十分普遍。按照规定,养老机构所用水和煤气,执行民用价格,用电按最优惠价格收费。民政部门虽然是养老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但对于水、电、煤气等事项,也只能与相关单位进行协调,并无强制其执行的权力。真正能够完全享受到这些政策的民办养老院很少,因为现在只有国家出台的政策,到了地方没有具体可供操作的细则。民办、个体养老院的准入、运营及退出环节的管理缺乏统一的标准,行业监管混乱,小的托老院无法保证服务质量和消防安全,却与大型托老院进行低价竞争,客观上影响正规、大型养老机构的发展。我县老年人口31719人,占总人口的13%。由于现代社会竞争激烈和生活节奏加快,中青年一代正面临着工作和生活的双重压力,照护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力不从心,迫切需要通过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来解决。目前,民乐县公办养老院只有两所,综合福利院一所,床位数400张,集供养老人319人,占老年人数的1%。民办养老院还处于空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精神,2015年我国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的标准差距很大,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求,且办养老院前期投入大,利润较薄,民间投资的积极性不是很大,因此,政府出资鼓励民营企业办养老院迫在眉睫。我们应积极探索建立了政府购买服务制度,采取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相结合的方式,以提供补贴、发放服务券等形式,购买社区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中介组织的服务,为符合条件的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料理、精神慰藉、老年维权、信息咨询等服务。
建议:
1.养老机构接收的农村"五保"和城镇残疾、低保及"三无"人员,其费用应由政府按规定支付,或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助。补贴资金尽早足额到位。
2.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优惠养老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收费。
3.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政府有关部门帮助协调担保机构解决养老机构的贷款抵押问题。对于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对于个人集资购买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应适当减免房屋更名、交易费。
4.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明确给予大型托老院床位补贴,扶优扶强,扶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5.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对外服务。养老机构具备对外开展护理、康复及医疗服务条件的,允许申请纳入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逐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6.社会媒体为大型正规托老院多加宣传报道,提供免费信息支持。
7.加强对个体养老院的准入、运营及退出环节的管理,取缔管理混乱的小型养老院。加强对养老机构员工的职业道德和护理技术的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