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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地产如何评估

发布时间:2021-03-13 22:59:21

A. 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如何确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由此可知,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B. 被征收房屋应如何进行评估,具体包括哪些流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了房屋征收补偿的评估办法。房屋评估的一般流程为:1.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2. — 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 多种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 进行评估;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约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对初步评估结果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负责进行现场说明解释;5.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C. 在房屋征收评估中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格可采用什么算法确定最终价格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按当地类似于房地产市场价进行评估。计算时是按当地同区位三家房地产开发商12个月内的加权平均价格减去当地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平均成本得到被征收房屋的土地补偿价格,另外在三家开发商销售房屋中按相关要求找出一个或制定一个样板房,作为评估价格的基本参照,比样板房好的房屋就加系数,差的就减系数。评估系数有一套完整的标准的,比如层高系数,朝向系数、环境系数、成新系数,结构系数等等,通过一些列系数调整就能将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计算出来,(即重新建造的价格)。土地价格+重置价格-折旧=房屋的基本补偿价格,这又叫成本法评估。最终补偿价还要加上搬迁费、过渡费、和各项奖励或补助政策性补贴等。
以上主要是住宅房的评估补偿方法,另外对于营业性质的用房,评估方法有很多,除成本法评估外还有收益法评估、在建工程的还有假设开发法评估等不可以一一列举了。
如果是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主要是评估重置价格。

D.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什么意思

这句话出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意思是:
1、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 新拆迁法 第十九条“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当然有标准,国家对资产的评估及作价都有一定的规范的标准,不过地域不同标准也不相同,北京是依据北京市政府808号文来规范评估标准的,相信您那里也有相对应的评估标准,您不妨查一下。
一般来说,评估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成本法,市场比较法,剩余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路线价法等等,无论哪里的评估标准都要遵循一个原则,那就是利益化最大原则,相信您所在地的
房屋估价标准上会有相关的规定的。

F.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如何计算的

秦兵律师帮您解读相关法律法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

G. 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被征收人抄对房屋评估报告有异议,可袭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不满意十日内可以提交专家委员会鉴定。专家委员会作出的评判结论属权威机构结论(最终裁定)。经专家委员会裁判的有效估价报告同样应当公示(公示即生效),告知所有被征收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H.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考察一处房产是否值得投资,最重要的就是评估其投资价值,即考虑房产的价格与期望的收入关系是否合理。以下三大公式可以帮助你估算房产价值,不妨一试。

一大公式:租金乘数小于12

租金乘数,是比较全部售价与每年的总租金收入的一个简单公式(租金乘数=投资金额/每年潜在租金收入),小于12。

一小户型,2001年时售价22万元,月租金1500元,那么它当时的租金乘数是12倍。一般来说,这个数字被看成大多数租赁房产的分界线。如果一处房产的租金乘数超过12倍,很可能会带来负现金流。这套房子如今的售价已经上涨到60万元,而月租金却仍不到2000元,租金乘数升到25倍,已经大大超过了合理的范畴。

投资者可以将目标物业的总租金乘数与自己所要求的进行比较,也可在不同物业间比较,取其较小者。不过这个方法并未考虑房屋空置与欠租损失及营业费用、融资和税收的影响。

二大公式:8年~10年收回投资

投资回收期法考虑了租金、价格和前期的主要投入,比租金乘数适用范围更广,还可以估算资金回收期的长短。它的公式是:投资回收年数=(首期房款+期房时间内的按揭款)/[(月租金-按揭月供款)×12。

一般来说,回收年数越短越好,合理的年数在8年~10年左右。仍以上述小户型为例,假设2001年时首付5万元,每月按揭供款1000元,1年后交房,当时它的投资回收年数是10.3年。但是到了2005年,由于房价上涨,而租金却没有同步增长,现在购买这套房产每月的租金收入无法弥补月供款,实际上面临投资无法回收的境地。

三大公式:15年收益是否物有所值

另外,也可以参考下面这个国际专业理财公司评估物业的公式。

如果该物业的年收益×15年=房产购买价,该物业物有所值;如果该物业的年收益×15年>房产购买价,该物业尚具升值空间;如果该物业的年收益×15年

<房产购买价,该物业价值已高估。

仍以上文提到的小户型为例,2001年时,年租金收益为18000元,乘以15等于27万元,大于当时的售价22万元,因此是值得投资的。但是现在,就以2000元月租金计算,合理价值为36万元,远远小于当前60万元的售价,价值已经被过度透支了。

以上是三种常用的比例与比率法,有的只需进行简单的预测和分析即可帮助投资者快速做出判断,有的还需要进行专业性的投资分析,计算另外一些指标以增加可行性。比如,一个地段好的房产可能现在的租金回报率不高,但具有较佳的升值前景,或者一套普通住宅能够享受税收减免,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过高的租金乘数。

I. 棚户区拆迁对房地产如何评估

依据国务来院令第590号第自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关于评估程序,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公示,可以具体的参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办法》。

J. 房屋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不满意该怎么办

根据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选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任然不满意的可以申请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被征收人仍然不满意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申请行政诉讼。好像正常的流程就是这个样子的,但是通过分析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的规定,我发现这个矛盾的集中点与其说是对评估结果不满意,不如说是对房屋评估机构的不放心,房屋评估机构能做到作为第三方保持中立的态度,客观的进行评估么? 虽然根据条例的规定,房屋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但是委托房屋评估机构的委托方竟然是做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出评估费的也是市县人民政府,这样矛盾哪会有不产生治理,俗话说“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作为征收方市县人民政府如果为了减少拆迁补偿的支出而对评估机构施压故意降低评估价格,房屋评估机构哪有抗命之理呢,特别是房屋评估机构受征收方的行政管辖时,更不会玩火啊,这会产生什么后果,而这样的后果也一直在中国的大地上发生着。所以我认为虽然现有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条例较之以前进步不少,但是程序方面还是难以保护好被征收方的利益。所以我建议被征收方在选定房屋评估机构时,应该尽量选择不属于本行政区管辖的房屋评估机构,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扰,这样才会有可能得到一个公正的评估结果,另外建议对现有条例做下修正,将房屋评估机构的委托主体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改为由被征收方来委托,至于房屋评估费用,完全可以变通,由政府通过提高拆迁补偿费的情况下,让被征收人均摊,这样就彻底剪断房屋评估机构对市县政府的奶水依赖,以便作出更加公正的评估结果,那该有人会问了,房屋评估机构会不会偏向于被征收方呢,我想可能会产生,但是出于保护公民私权的目的,这反而是必要的,面对国家庞然机器,我们自保是合情合理的,显然利大于弊。当然此种设想能否实现,还是要看权利和权益的博弈结果,我辈只能在护民权,建法治的道路上棘棘前行。(张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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