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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股权转让价格偏低如何核定

发布时间:2021-03-13 18:54:46

⑴ 什么情况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中《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⑵ 如何改变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的现象

股权变更的转让价格,工商局不做任何实质性审查,即不管转让价格的高低,关键是这么快转让回来,税务局会审查的,税务局可以按照股权的公允价值计税的,这是最麻烦的,还是要与税务局做好沟通工作。

⑶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报股权转让所得偏低,税务机关该如何处理

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列举的方法核定:

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其中,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⑷ 股权转让价格如何核定

按照净资产折价计征税收。你司可向税务局举证证明转让发生时的企业净资产值,比如委托专项审计。

⑸ 税务局怎么判断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价款明显偏低

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转让价格“价格明显偏低”的判定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⑹ 在股权转让所得中哪些条件符合收入明显偏低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⑺ 在转让股权收入明显偏低时,什么情况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⑻ 房产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税务局确定价格的有效性

尽管《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其应纳税额。但是当纳税人存在正当理由,以合法的形式如案例中通过拍卖方式造成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如税务机关没有取得拍卖方和买受人恶意串通的证据,显然是无法核定征收的。但如果不核定征收,纳税人很有可能逃避缴纳税款。对此,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可以考虑行使撤销权。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存在欠税的事实,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⑼ 符合哪些条件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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