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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股权代持持股费用怎么支付

发布时间:2021-02-16 23:04:30

❶ 股权支付 现金支付的支付说明 怎么写

编制现金流量表的根据新准则的方法:
规定,企业应当采用直接法,提出了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现金流量
一个)经营活动的准备工作。
直接的方法是基于现金流入和现金流的流出呈现的商业活动大类。根据直接的方法,一般根据营业收入为出发点的变化的利润表变化,调整项目的经营活动,然后计算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当具体采用直接法现金流量表,可以使用工作表的方法或T字账户法。业务简单地将待分析记录在按照相关主题的损失。
1.“销售的现金收到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按照“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和维基,项目“现金”,“银行存款”小数位的其他账户的分析。由下式确定的项目
现金流入:商品或现金=当期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净额的在线销售减少接受的服务的电流量( - 应收账款增加)减少应收票据期限+( - 加大应收票据)+问题预收账款的增加( - 预付账款减少)
注:上述公式中,如果有实际核问题的坏账销也应扣除。 (由于核销应收账款减少坏账,但没有提取现金)。如果你已经核销的坏账收回应补充的初始确认金额。 (收集注销因坏账和应收账款没有增加或减少,但收回了现金)。 2.
工程“收到的税费返还”
各种税费反映项目收到了退款。此产品可分析的损失记录“现金”,“银行”,“应交税费”,“营业税金及附加”等帐户。
项目
“从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3.本项目反映了除现金上的项目的其他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得收入的流入,如罚款,流动资产现金收入的损失从个体补偿等。根据项目记录“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现金”,“银行”,“其他应收款”,占损失分析。
4.“对商品和服务的现金支付,”根据项目的
“应付账款”项目,“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现金”,“银行”记录“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费用“,”股票“等账户分析小数。用下面的公式计算得到的项目
现金流出小计:
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营业成本+期间库存增加( - 期库存减少)+减少应付金额时期(帐户 - 期应付账款增加应付目前的票据)+预付账款期间增加(金额 - - 增加)应付+本期(票据减少
5期预付款项减少)“的现金支付给职工以及支付员工”项目的
项目反映员工的实际支付和雇员支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包括职工缴纳养老,失业等各种保险及其他福利费用)。但没有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固定资产购建人员的工资。该项目可录制
“现金”,“银行”,“应付职工薪酬”,“生产成本”和小数位的其他账户的分析。
6.“纳税”项目
这个项目体现了公司税,并根据需要支付相关费用。但不包括固定资产已包含在原来的价格和实际支付的耕地占用税和所得税纳税申报期。
项目应根据记录“应交税费”,“现金”,“银行存款”小数位的其他账户的分析。
7.项目
这个项目反映除上述项目的“其他经营活动支付的现金”,支付等现金经营活动有关的,包括罚款支出,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保险费,退休人员支付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备案“管理费”,“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和小数位的其他账户的分析。每个项目的内容和方法,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如下所列现金流入方法论
的现金流量:项目<BR
“从投资回收收到的现金”1。 >这个项目反映出售,转让和退出比现金等价物,现金和投资收到的持有至到期和恢复收到的主要长期股权投资等现金交易到期日的金融资产。不包括回收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和非现金资产追讨利息。本项目应根据记录“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现金”,“银行存款”小数位的其他账户的分析。 2.
现金股利“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项目
这个项目体现了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与现金和积分回利润获得,以及债权性投资取得的现金利息收入的比重。本项目应根据记录“投资收益”,“现金”,“银行存款”小数位的其他账户的分析。
3.“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回”项目
项目反映了取得的长期资产处置的现金,处置这些资产的净额交少的相关费用。该项目可以记录在按照“固定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小数位的其他账户的分析。
正如项目收回的现金净额为负数,应在“支付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列出。
4.“其他收到的现金与投资活动有关”项
这个项目体现了现金和其他投资相关的活动,除了上述项目,获得资金流入。分析应根据记录“现金”,“银行”,并为损失等相关账户。
5.“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项目
这个项目反映采购,固定资产建设,收购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如果公司现金支付固定资产购建,包括购买固定资产和现金支付和增值税,支付的现金建固定资产购置。但不包括租赁费购置固定资产的贷款利息支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本项目应根据记录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现金”,“银行存款”小数位的其他账户的分析。
6.项目“投资支付的现金”
该项目体现了交易不是现金等价物,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现金持有至到期投资,包括现金支付手续费等金融资产业务。但不包括公司购买股票和债券,它包含在购买价格,并宣布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由于债券利息但尚未领取。
此产品被记录分析,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现金”,“银行存款”等账户上市。
7.“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项目
这个项目从与投资活动有关流出以上,现金支付除了反映。当包括公司的股票和债券,它包含在购买价格,并宣布由于上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尚未收到或利息现金股利。本项目应根据记录“现金”,“银行”,“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小数的帐户分析。该方法的内容和目的列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包括筹资活动产生的制备方法
现金流
(三)产生的融资活动如下:交
1.“吸收投资的现金净”项目
这个项目体现了公司收到来自投资者的现金,包括所得款项净额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实际收到的资金(即发行收入减去佣金的支付和其他发行费用金额)。该项目可录制“实收资本(或股本),”应付“债券”,“现金”,“银行存款”小数位的其他账户的分析。 2.
“借取现金”项目
这个项目反映了各种借款短期借款,从长期借款收到的现金的。该项目可以在录制“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银行存款”小数位的其他账户的分析。项目
项目
3.“从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的现金”反映相关企业除了上述融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到的流入。本项目应根据记录“现金”,“银行”和小数位的其他有关账户的分析。
4.“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项目
这个项目体现了主体企业现金来偿还债务,包括贷款本金金融机构的还款,债券本金到期偿还。该项目可以在录制“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现金”,“银行存款”小数位的其他账户的分析。
5.“分配股利,利润或支付的利息偿还现金分配”项目
这个项目体现了现金分红实际支付,支付的利润或借款,债券利息等现金支付利息的投资者。该项目可记录的小数位数“应付股利(或应付利润)”,“财务费用”,“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现金”,“银行存款”等账户分析。
6.“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项目
这个项目体现了除了与筹资活动流出的上述项目,现金支付。如发行股票和债券支付的审计,咨询等费用。该项目可能被录音“现金”,“银行”和小数位的其他有关账户的分析。方法
(四)在这个项目上的现金
汇率变动反映了外汇汇率的现金流,并在通过现金的影响额之间的差额所使用的日的即期汇率。 (方法从略)。
(E)“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的制备方法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这个表,“从投资的现金流量净额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通过添加四个项目派生现金汇率变动“。小数
(F)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这个项目的计算以及获得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它应等于在业务结束时的货币资金和现金等价物平衡的总和。
(七)编制项目
除了现金流量表反映的信息补充资料的内容和方法,企业应在附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披露调整后的净利润现金流,而不是参与现金显著的投资和筹资活动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及其他信息的净变化。这是需要根据间接法编制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1.将净利润现金流量采用直接法
现金流量表经营活动的调节反映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同时,企业应反映现金流的经营活动产生的间接方法。间接法纯收入是指企业为出发点,通过调整非现金收入和支出,在营业收入变化,以及应付账款和其他经营项目的变化,经营活动产生的未调整现金收入支持项目,以此计算方法并报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从经营活动采用直接法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反映进行检查和补充。当出租车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间接法的介绍,四类项目的需要进行调整。 (1)以现金支付不实际成本; (2)实际上没有收到现金补贴; (3)不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损益。 (4)应付账款变动经营性应收项目的更改。
公司利润表是反映在净利润的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包括来自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收入和费用。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调整现金流,也就是根据付款为实现净利润调整后的现金净流入每一个项目,并消除对现金流的投融资活动的影响的原则。这些项目,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报表的调整过程是根据间接法的方法制备。
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调整现金流净额为基础。由于利润是现金净流入的主要来源。然而,净利润和现金流是不相等的,因此,有必要净利润,调整后净利润为现金净流入的基础上。该项目的基础上,调整后净利润包括:
1)“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计提各类资产,包括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和减值准备和其他长期资产减值准备已包括在主题的“资产减值损失”,结转到“本年利润”账户的结束,从而减少净。但是,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不需要支付现金,这并没有减少现金流。因此,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基础上,将净利润加回。
项目应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分析负的战绩。页2)固定资产的折旧固定资产“项目
工业加工企业的规定,产品的成本增加部分折旧,其他成本增加(如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包括期间费用的部分,直接减少净利润,部分产品列入转入主营业务成本部分的成本,也直接对净利润的偏移;该产品未实现折旧增加成本的一部分库存成本,增加库存现金流出的调整。事实上,所有的折旧费用现金流出量并没有发生,因此,应加回净利润将折旧部分的基础。
项目应根据小数位的“累计折旧”的信贷金额。
3)摊销项目
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摊销”包含在管理费用,使抵消净。然而,无形资产和现金流出的摊销没有发生。因此,无形资产摊销和电流值应加回净基础。
根据小数位的“累计摊销”记录帐户项目。
4)“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项目摊销
长期待摊费用和无形资产摊销,正如在损益得到了认可,但它并没有发生现金流出,因此项目应在净利润加回的依据。
5)“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项目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收益和损失,收益和投资活动产生的损失属于,不不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损益,但它影响了净利润。于是他们从调整后的净利润现金流量从经营活动除外应该的。至于净亏损应加回;如净利润,应当予以扣除,即“ - ”号上市。
根据记录“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而小数帐户的帐户有关的其他项目。
7)“损失固定资产报废”项目。
这个项目反映固定资产的不足后,当期净亏损(净盘盈或之后)。
固定资产和损失,收益和亏损的企业盘盈短缺属于投资活动,得失不从经营活动产生的,但却影响了净利润。于是他们从调整后的净利润现金流量从经营活动除外应该的。至于净亏损应加回;如净利润,应当予以扣除,即“ - ”号上市。
根据记录“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而小数帐户的帐户有关的其他项目。
7)“公允价值变动损失”项目
反映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采用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公允价值或形成的净损失之类的变化举行的项目。由于公允价值变动影响净利润,但它并没有发生现金流出,就应该进行调整。至于纯收入到“ - ”上市的迹象。本项目可以根据帐户的相关小数的分析对象的记录的细节“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8)“财务费用”项目
一般的企业,财务费用主要是贷款利息支出发生(减去存款利息收入)。财务费用为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发生,而不是来自经营活动现金流的一部分。但财务费用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利润和业务损失。影响净利润。于是他们从调整后的净利润现金流量从经营活动除外应该的。财务费用如借方余额,应加回;如贷方余额,应当予以扣除。该项目应填写按照“财务费用”项目损益表。
9)投资收益和企业项目
,现金流投资活动的损失“投资损失”属于和不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但投资损失,已直接计入当期利润,影响了净利润。于是他们从调整后的净利润现金流量从经营活动除外应该的。至于投资的净亏损,并应加回;如投资收益,应扣除,即“ - ”号上市。
该项目可以与量根据“投资收益”项目的损益表上市。
10)“,以减少递延所得税资产”
该项目体现了公司资产负债表期初数“递延所得税资产”和期末余额之间的差额。减少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所得税费用,减少利润。减少递延所得税资产并没有现金流出增加。应该加回净基础。反之,如果增加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该应用程序“ - ”号填列。该项目被列为
可以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进行分析。
11)“递延所得税负债”附加项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当期所得税,但并没有增加现金流的流出,应加回净基础。相反,如果是减少递延所得税负债,该应用程序“ - ”号填列。
12)“库存减少”项目
业务是目前的库存下降,说明库存目前的管理消耗,部分开始库存,库存并没有出现目前的现金流出的这部分,但在计算如果扣除其净。因此,从经营活动产生的调整现金流净利润应加回。
如果较年初期末存货增加,表明除了购买到外也消耗电流的剩余部分的当前库存。在这部分库存已经发生现金流出,但是这部分库存不减少净利润。它将从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调整现金流应予以扣除。这与“ - ”号上市。
短,减少库存,应该算是增加了现金和应加回的现金流;增加库存并应被视为降低现金,现金流应扣除。
根据期初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的项目,期间小数数的末尾之间的差异。
13),以减少“减少经营性应收项目”项
经营性应收(如与经营活动有关部分的减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和其他物品,这表明现金回收期为更大比在利润表中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收入大约是实现了现金,现金流问题的形成回收量,但净利润并没有增加。所以,当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会减少当前经营性应收项目部分应加回。
但如果应收账款上述增加,每个经营性应收比期初更大的期末余额,则表示销售本期还没回过神来的一部分,从而减少净利润的现金流入中扣除调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该的。该项目应分析损失
记录每一个细节属于应收账款账户。
14)“增加经营性应付项目”项目
应付经营项目(如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和其他项目的增加部分的增加经营活动),这表明部分购买了目前的股票不是以现金形式支付,净利润不变,但减少现金流出,这无疑增加了现金流。因此,当经营活动调整到现金流净利润将增加,以应对当前的业务项目,应加回一部分。
如果上述经营性应付项目减少,而期末余额小于期初余额,表明除了购买所有款项的当前库存,也付出了应有舞台上的金额,所以现金流出增加,减少的净现金流。当经营活动产生的调整后净利润为现金流,会降低应扣除目前的经营性应付项目部分。该项目应分析损失
记录每个项目属于应付账款账户的详细信息。 2.
不涉及现金投资和筹资活动。
不涉及现金投资和筹资活动,反映了企业的信息资产和负债在一定期限内的影响,但不形成现金支付所有的投资和筹资活动的。这些投资和筹资活动,虽然不涉及现金,但对今后一个时期的现金流将有显著的影响。还应当提出并披露。具体项目结果不涉及现金投资和筹资活动,请参阅现金流量表补充上市信息表。

❷ 什么是股权代持,代持人因代持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

[股权代持]:是指股权所有人委托股权持有人代为管理自己股票的法律行为。代持人因代持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由被代持人承担。

❸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股份支付怎样计算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关于“允许上市公司按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的要求,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6月20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2014年8月1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开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账户开设办理流程。2014年9月22日、2014年11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对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予以明确。
本文主要就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情况予以分析,并对实施过程中个别问题予以思考。

一、实施要素
根据《指导意见》,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二、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1、案例统计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3月27日,共有102家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各上市公司实施情况,分类统计如下:

2、实施特点
(1)资金来源方面,以自筹资金居多。多种方式并存,指通过自筹资金和股东低息/无息借款(如科力远、安利股份等)、自筹资金和业绩奖励基金(如星宇股份、科达洁能等),其中以自筹资金和股东低息/无息借款居多。
(2)股票来源方面,以二级市场购买居多。多种方式并存,主要指二级市场购买和股东赠与(如三六五网)或者草案出具时暂未确定采取何种方式(如龙净环保、科达洁能等)。
(3)上市公司性质方面,以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居多。

3、实施方式比较和选择

由于上市公司通过回购本公司股份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流程较为复杂、持续时间较长,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暂无采取此方式的情形。目前,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主要采取二级市场购买、非公开发行和控股股东赠与等三种方式。上述三种方式综合比较如下:
通过上表比较,上市公司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可作出以下选择:
(1)如不希望稀释控股股东控股权,可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方式;同时可通过向控股股东借款或者上市公司支取一定的业绩奖励基金来缓解员工资金负担较大问题。此外,可通过资管计划设置优先级和劣后级,放大收益。
(2)如需募集资金,可以选择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同时可通过向控股股东借款或者上市公司支取一定的业绩奖励基金来缓解员工资金负担较大问题。此外,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员工持股计划募集资金可作为一种现金支付方式,用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运作。如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选择非公开发行方式。
(3)如无需募集资金且员工无需承担任何资金,在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较高情况下,可选择控股股东赠送方式;同时可设置一定的员工持股计划达成条件。

三、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几个问题的思考
1、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同时实施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适用法律法规不同,两者在参与对象、发行定价、资金来源、股票来源等多个方面存在差异。
但根据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两者不存在排斥情形。目前,上市公司中大北农先后、上海家化同时推出了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2、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下面按不同实施方式分别进行分析:
(1)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2)非公开发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3)控股股东赠与。目前,关于采取控股股东赠与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方式并无明确规定;同时,对是否适用《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1期,证监会会计部函[2009]48号)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仍存在较大争议。

3、员工持股计划的税务处理
下面按不同实施方式分别进行分析:
(1)二级市场购买。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公开发行。员工持股计划因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而锁定的股份应不属于《关于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中规定的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也不属于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限售股,所得收益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控股股东赠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员工持股计划无偿获赠股份是否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尚不明确。

4、集团员工是否可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
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不建议集团员工参与上市公司(包括国有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对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集团员工可参照阳光城(000671)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014年9月13日,上市公司公告“阳光集团及其附属企业(指子公司,不包含公司)员工委托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资产管理计划,拟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2014年9月17日,上市公司公告《201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目前,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及集团员工增持均正在进行中。

5、新三板挂牌企业是否可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的精神,并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6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相关规定,新三板挂牌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无法律障碍。
同时,根据《指导意见》中“法律禁止特定行业公司员工持有、买卖股票的,不得以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而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12月26日发布),“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股权转让。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通过全国股转系统探索股权激励,建立、健全员工激励与约束机制”。那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否可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如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作进一步的探讨。

❹ 什么是《委托持股协议》名义持股可以不用承担相关的法律义务吗

委托持股即持股人是名义股东,投资人是隐名股东,这是公司法允许的。名义持股关系专是个受托代属理关系,其最终民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但受托人未尽受托义务,则要承担相关责任。
委托持股协议来行使权利的股东,其股东地位和权利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委托持股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登记公示的效力。如果出现受托人将委托人的股权有偿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的情况,委托人不能主张善意第三人返还。受托股东的债权人主张执行受托股东的股权,委托人不能以委托持股协议对抗受托人的债权人。
受托人的继承人能否将受托财产继承,如果受托人或委托人破产,受托财产是否作为破产财产,都没有法律相关的规定,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委托人的股东权利就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和风险。

❺ 股权代持的会计分录处理怎么做

通观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乃至其他规范性文件,至今没有有关股权代持的任何规定。这是我国的一个立法空白。唯一对该问题有所涉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下半年刊出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其中第19条如此规定:"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然而遗憾的是该规定至今尚未被正式颁布。
有鉴于此,希望我国相关最高立法和司法机关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为股权代持的规范运作提供权威性依据。
以上是法律问题,不多谈 ; 既然有这样的经济事实,作为财务人员,遇到这样的业务,该如何处理?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代管股权的,应在“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应付票据”等会计科目下设“代管短期股权投资”和“代管长期股权投资”二级会计科目 。
收到代管股息或者股权分利账务处理的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利息-应付xxx股息(或者应付利润-应付xxx股权分利)
向托管人支付股息或者股权分利的账务处理会计分录是:
借:应付利息-应付xxx股息(或者应付利润-应付xxx股权分利)
贷:银行存款或者库存现金
股权转让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股权转让的价格属于股东之间的交易,而不是企业的交易事项,会计只核算特定会计主体的交易和事项。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入账,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
股权转让款可以不通过公司账户,如果通过公司账户,
新股东交款时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支付原股东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❻ 审计中发现代持股权投资 怎么账务处理

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是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第一种关系仅涉及两个个体,属于个人法范畴,所以如果两者出现争议,只要能证明两者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则实际股东的出资至少应从债权角度上得到确认。但问题是,股权对实际股东来讲往往比因代出资产产生的债权更为重要。在实际股东要求确认股东身份的问题上,有人认为应视股权代持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并享有股东权益、承担相应股东义务和责任,则应应认定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但笔者认为,虽然股权代持关系建立在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但处于对公司稳定性的综合考虑,第二种法律关系的考量变不可避免。所以,如果实际股东隐瞒身份,名义股东按照实际股东的意志出面行使股东权利,在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对实际股东对股权代持事项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维系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和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应鼓励确认实际股东的股东身份。如果实际股东虽然通过名义股东隐名,但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知悉实际股东的存在,实际股东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获其他股东因知情而丧失了为保护公司稳定性的抗辩理由,而且实际股东以其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事务后,已不允许公司将实际股东的人格否定,而应同样从维护公司稳定性角度承认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由于我国尚未因入“代名人”或“股权代持”等相关概念,所以法院在处理类似纠纷中应要求公司变更实际股东为登记股东。在第三种法律关系中,保护真正权利人和保护善意第三人是一对矛盾。在这个信息纷繁芜杂的世界,要求交易者探究公司登记之外的隐名股东几乎不可能,也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正是因此,近代民法理论才确立了善意取得、保护善意第三人、表见代理等民法基本原则。所以,当股权被名义股东擅自出让,实际股东无权以名义股东未取得其同意为由进行抗辩,同样,当名义股东因出资不实或其他原因被追讨股东责任时,也无权以自己不是实际股东为由进行抗辩。另外,当第三人有正当理由不知晓工商登记的内容并视实际股东为股东,则实际股东不得以非登记股东为由进行抗辩。

❼ 代持股份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

首先要判断代持的股份合同是否真实有效,只要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就受法律保护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答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明确规定:

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合同无效情形的股份代持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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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❽ 代为持股有什么法律风险

一、股权代持的风险
1、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
代持股隐名投资合法的前提。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那么这种委托持股是有效的。
如:外国投资者规避中国法律规定,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相关行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此时实际出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会因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2、代持股人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的
为防止代持股人在实际出资人不知情情况下擅自行使股东权利,代持股协议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这样其他股东也可以制止代持股人的违约行为。而且,如果代持股人私下将股权出让给了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也可以其他股东知情而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无效而取回股权。
3、代持股人擅自出让或质押股权
如名义股东未经实际投资者同意将被代持股权转让,实际投资者只能依据股权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赔偿损失,而不能主张名义股东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为预防代持股权被转让,可以将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质押给实际投资者,实际投资者为质权人,名义股东为质押人。根据相关规定,未经质权人同意,质押人不得转让被质押股权,工商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4、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份
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真正的出资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5、代持股人死亡引发继承纠纷或离婚纠纷
代持股人死亡或离婚时,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实际出资人不得不卷入相关纠纷案件中,才能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排除代持股人的财产权。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代持股人行使其名下股权的财产所有权,如果出现意外死亡、离婚分割等情况时,其代持的股权不是他的个人财产,也就不能作为遗产或者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样就确保了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
6、在处分股权时被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
在入股时通过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明确独立的股份转让权利。
二、法律建议
1、协议,还是协议
以上纠纷都可以通过事先协议来避免,因而,一个好的股份代持协议一定是具体的、全面的;双方在代持开始,就要理性的、商业化的书写协议,不要过于估计所谓的“面子”或“人情”,否则,等真正出了问题的时候,才不会有真正的“面子”或“人情”那!
2、约定高额违约责任
设立代持股时,双方签订明确的股权代持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被代持股权及其孳息的归属、对名义股东的补偿、违约责任等。
3、公证
尽管不用公证,合法的代持协议的效力本身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从证据的角度来说,公证之后的协议效力因公证而获得较高的证明力。不过,公证的边际证明力其实都是加强心理证明力而已!
4、签署被代持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等随时准备变身股东身份
可以考虑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签署被代持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这样实际投资者可以随时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要求将被代持股权转让到自身或指定的其他人名下。同时,实际投资者也可要求名义股东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实际投资者处置与被代持股权有关的事项。类似的措施还有出资人和代持人签订股权期权购买协议或代持人将行使代持股份的权利独家授权给出资人。
5、代持人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出资人
在办理股权代持的同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代持股人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再者,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6、实际出资人要增强证据意识,注意保存搜集代持股的证据。
为了防范万一,实际出资人一方面要签订全面、细致的代持股协议并及时办理公证,另一方面要注意搜集保存好证明代持股关系的证据,比如代持股协议、出资证明、验资证明、股东会决议、公司登记资料等。如果代持股人严重违约或者法院冻结保全执行代持股份,可以及时提出诉讼或者执行异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❾ 股权代持协议(乙方帮甲方代持,但甲方实际没出资),这种协议有效吗

协议是有效的,但你不能直接把公司股份转给其他人。代持股协议中你是实际出资人,你朋友为名义股东,你朋友享有股东的权利,他才有权转让股份。如果你不再信任你朋友想要主张自己的股东权利,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要实现名义股东把名下股权卖给实际股东的这一个过程。(本质是个股权转让的过程) 需要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同意之后办理名册、登记变更,才算实际股东持股。

❿ 代持股协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代持股协议并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个人之间的协议。

现实生活中,部分公司对内认容购公司股份者有身份要求,一些投资者就与公司认可的认购股份者签订代持股协议。

约定由受托人享有公司工商登记和行使股权等权利,委托人则享有股份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委托人支付受托人一定的费用。这种协议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规定。

代持股协议的主体包括个人,如果代持股的主体是个人,那么就可以理解为个人与企业主体之间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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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股东的身份不被认可。由于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的姓名并不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那么在法律上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是不被认可的。

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一系列的权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导致风险的存在。同时代持股人转让股份、质押股份的行为,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都很难控制。

2、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包括代持股人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给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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