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樓盤的名稱和預售許可證上的項目名稱不一致
正常啊,預售證上的是標准案名,因為地名辦那些對房地產項目的命名要求很細,比如我們有一個項目,申請時候案名是「南沙一品」,然後地名辦的居然說「一品是封建殘留思想的表現,所以不能要」……吐槽無力……為什麼就不能認為是一流品質的樓盤呢?然後我們只好改了,叫南沙創鴻嘉園……這個就是最終的標准案名了,但是在項目推廣比如打廣告的時候,我們還是叫「南沙一品」……
打個比方,預售證上的名字,就和你身份證上的名字一樣;推廣案名,那就是藝名……
❷ 跟開發商簽署的購房協議上樓盤的名字和開發商在房管局備案的名字不一樣。這樣有什麼風險嗎
你所簽訂的是《購房協議》,只是一個為了讓你支付定金或者購房款的理由專,就像屬上面朋友說的,很可能開發商未能取得該樓盤的《預銷售許可證》,不能以樓盤為名進行收費,所以只能假借其他已取得銷售資格的樓盤對你進行收費。等到開發商業再次約定你去簽訂真正的《商品房購買合同》時,相信也就是開發商取得該樓盤銷售資格之日,為什麼他要多此一舉,不能直接等到那一天?因為有了收費對於你來說,開發商就有了約束。但這樣的行為,直接就造就了你以後在發生糾紛時解決辦法的被動,建議你先去當地房產部門進行咨詢,可以詳細了解該樓盤是否具備銷售資格後,再進行簽約。否則日後真的產生糾紛,開發商也只能認同你所簽訂的樓盤。
❸ 為什麼樓盤的名字和房產證的名字不一樣
這個沒有問題。房產證上的只要能說明你所居住的房產位置即可。因為牽扯到以後子女入學的問題。
❹ 為什麼看到開發商和樓盤都是不一樣的名字
開放商是交由自己旗下的子公司負責,所以樓盤和開發商出現了名字公司回不統一的現象。答事實上都是開發商本身,目前所有的開發商都是這樣的,不會造成什麼影響。為什麼開發商要這樣做呢?有以下3點原因
1、有限責任,這個樓盤垮了,不會連累其他好的盤。
2、資質獨立,萬一某個樓盤的資質出了問題,不會對整個集團的開發造成影響。
3、方便中途出售,如果多個盤同時開發,遇到資金緊張時,要轉讓土地或項目時,只要轉讓項目公司的股權即可,規避了土地的招、拍、掛程序。
由於房地產的開發商周期長,涉及到項目的規劃設計、開發施工、銷售和宣傳等各個方面,單憑一個公司是無力完成的,除開發商和商外,還涉及到代理公司、承建商和物業公司。代理公司是指專業為房地產公司(開發商)提供策劃和銷售代理的服務機構;承建商就是負責房地產項目建築施工的單位;物業公司就是為業主提供物業服務的單位,有些是樓盤自己的物業,也有些是由其他的物業公司代理。買房的時候,我們要知道這些公司是干什麼的,看看這些公司的資質和口碑如何。
❺ 開發商的預售證上的名稱和現有樓盤名稱不符!請問是否正常
以預售證上的為准,那就看它的具體坐落位置是否與實際位置一致,也可以到當地的房管局咨詢
❻ 請問買的房子認購書上蓋的章,和開發商的名字不一樣怎麼回事
開發商一般有很多法定代表人,工程很少由一人獨自開發的
❼ 買房時交錢時與簽合同時的樓盤名稱不統一
無論是同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還是和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都是以房屋地址作為登記依據的,至於小區名字在產權上是沒有的,所以開發商更換名字本身是沒什麼大問題的,只有該房地址才是唯一的依據。
❽ 簽合作建房合同,開發商名字和蓋章不一致
合作建房的方式法律並沒有認可,將來恐怕難以取得房產證,存在較大風險,另外,承諾書也可以主張無效。
❾ 購房協議上樓盤的名字和開發商在房管局備案的名字不一樣
一般樓盤的名字和房抄產證都是不一致的,買賣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而簽訂的協議。
一份正式的購房協議書範本會包含當事人信息、房屋情況、房款及支付約定、雙方違約責任約定等內容。二手房購房協議會加入戶口約定和水電煤氣費用結算等事項。
1、如乙方不能在協議規定時間內付款,甲方有權解除協議,並對該商品房另行處置,同時甲方有權向乙方按逾期付款總額同期銀行存款利率收取違約金。
2、甲方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須以書面或電話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應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帶齊相關證件到甲方指定地點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本協議廢止。
如乙方不能在約定時間內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按時付款及辦理貸款手續,甲方有權對乙方預定的商品房另行處理,並有權沒收乙方全部定金。如乙方享受優惠後,不能按協議方式全額付款,將不再享受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