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樓房與樓房之間具體間隔是多少
1、樓間距定義
兩相鄰樓的外牆面距離。同一個小區兩棟相鄰的樓與樓之間的距離。
建築間距的控制是為了保障人們工作、生活的質量與安全,滿足必須的日照(樓盤)時長、採光、通風、隔音等要求。
2、樓間距規定
房屋前後間距:普通小區居住用房可以用:樓高:樓間距=1:1.2比值計算。 按照國家規定(設計規范)以冬至日照時間不低於1小時(房子最底層窗戶)為標准。間距是用建築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時的太陽高度角。
房屋左右間距:多層(4-6層及以下)與多層建築間距為6米,多層與高層(12層及以上)為9米,高層與高層之間為13米。
3、樓間距的計算
樓間距(前後距)根據日照間距計算
所謂日照間距:指前後兩排南向房屋之間,為保證後排房屋在冬至日底層獲得不低於一小時的滿窗日照而保持的最小間隔距離。
4、日照間距的計算方法
以房屋長邊向陽,朝陽向正南,正午太陽照到後排房屋底層窗檯為依據來進行計算。
如居室所需日照時數增加時,其間距就相應加大,或者當建築朝向不是正南,其間距也有所變化。在坡地上布置房屋,在同樣的日照要求下,由於地形坡度和坡向的不同,日照間距也會隨之改變。
當建築平行等高線布置,向陽坡地,坡度越陡,日照間距可以越小;反之,越大。有時,為了爭取日照,減少建築間距,可以將建築斜交或垂直於等高線布置。
由圖可知:tanh=(H-H1)/D,由此得日照間距應為:D=(H-H1)/tanh;
式中:h—太陽高度角
H—前幢房屋檐口至地面高度;
H1—後幢房屋窗檯至地面高度。
D-----日照間距
當然也可以根據日照間距系數換算過來。在這里我們設置日照間距系數為L
根據日照間距系數L=D/(H-H1) 換算出D=L×(H-H1)
得出:(H-H1)/tanh= L×(H-H1) 1/ tanh=L tanh=1/L
日照間距的計算公式:日照間距D= L×(H-H1)
也就是說,得首先得知前幢樓的檐高,才能計算離你家幾米建房對自己房間日照有無影響。
另外,還得看日照是否滿足大寒日2小時的日照時長。
『貳』 樓房與樓房的安全間距是多少
不同的情況要求是不同的,這個距離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第5.2節「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中有詳盡的規定。現摘錄如下:
5.2.1 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5.2.1 的規定,與其它建築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第3 章和第4 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表5.2.1 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m) 耐火等級
耐火等級 一、二級 三級 四級
一、二級 6 7 9
三級 7 8 10
四級 9 10 12
註:1 兩座建築物相鄰較高一面外牆為防火牆或高出相鄰較低一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物的屋面15m 范圍內的外牆為防火牆且不開設門窗洞口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2 相鄰的兩座建築物,當較低一座的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屋頂不設置天窗、屋頂承重構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且相鄰的較低一面外牆為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5m;
3 相鄰的兩座建築物,當較低一座的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相鄰較高一面外牆的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設置符合現行國家標准《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 規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規范第7.5.3 條規定的防火卷簾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5m;
4 相鄰兩座建築物,當相鄰外牆為不燃燒體且無外露的燃燒體屋檐,每面外牆上未設置防火保護措施的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且面積之和小於等於該外牆面積的5%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規定減少25%;
5 耐火等級低於四級的原有建築物,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燒材料作為牆體的建築,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確定;
6 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築物外牆的最近距離計算,當外牆有凸出的燃燒構件時,應從其凸出部分外緣算起。
5.2.2 民用建築與單獨建造的終端變電所、單台蒸汽鍋爐的蒸發量小於等於4t/h 或單台熱水鍋爐的額定熱功率小於等於2.8MW 的燃煤鍋爐房,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規范第5.2.1 條的規定執行。
民用建築與單獨建造的其它變電所、燃油或燃氣鍋爐房及蒸發量或額定熱功率大於上述規定的燃煤鍋爐房,其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第3.4.1 條有關室外變、配電站和丁類廠房的規定執行。10kV以下的箱式變壓器與建築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m。
5.2.3 數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多層住宅或辦公樓,當建築物的佔地面積的總和小於等於2500m2時,可成組布置,但組內建築物之間的間距不宜小於4m。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建築物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本規范第5.2.1 條的規定。
『叄』 住宅樓房與樓房之間的間距國家規定是多少
一、規定
1、條式住宅:不宜小於6m;
2、高層:不宜小於13m。
二、法律依據
《城市居住區規內劃設計規范》容
(1)條式住宅,多層之間不宜小於6m;高層與各種層數住宅之間不宜小於13m;
(2)高層塔式住宅、多層和中高層點式住宅與側面有窗的各種層數住宅之間應考慮視覺衛生因素,適當加大間距。
(3)正常樓盤間距是多少擴展閱讀:
住宅日照時間規定:
冬至日照時間不低於1小時(房子最底層窗戶)為標准。老年人居住建築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
間距是用建築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時的太陽高度角。
『肆』 住宅樓南北間距應該是多少
高:樓間距=1:1.2比值計算。
按照這個標准應該在70米左右,但是 還有好多規定下面那可以看看
按照國家規定(設計規范)以冬至日照時間不低於1小時(房子最底層窗戶)為標准。間距是用建築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時的太陽高度角。
其他相關:房的採光狀況是每個業主都十分關心的問題,當有新建的建築在自己住房周圍出現時,大家都會考慮到自己的採光是否受到侵犯。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這條規定給採光權受到侵犯的業主獲得賠償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但是,是否真的侵犯採光權,還要結合具體的實際情況來分析。
首先,採光權是一種有條件、有范圍的權利,它不是通過專業人員進行測量就能准確確定的。由於我國土地資源緊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現在的住宅都會有不同程度的遮擋陽光現象,不能因為有遮光就認為自己的採光權受到侵犯。況且由於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條件和生活習慣都存在較大的差異。在如何處理建築採光問題上,依據《民法通則》的基本法律原則,只能是通過各個地方根據自身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地方法規來進行規定。
比如,北京市現在依據的地方法規主要是1994年經人民政府批准修訂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築間距暫行規定》,該法規條文是以建築間距系數和最小距離作為核定建築間距是否合法的標准。從現實情況來看,一般業主容易接受同一時期建設完成的居住區中的建築間距,即使間距很小,也能得到業主的認可。而當有新建建築出現並遮擋業主陽光時,業主往往難以接受,進而可能會發生糾紛。在這一點上,業主一定要經過仔細分析後,方可判斷自己的採光權是否真的受到法律意義上的侵犯。新建建築和現狀住宅之間的距離,必須符合有關法規的要求,才可進行建設,否則就是違法建設。如果業主能夠確定對方是違法建設,那麼可向對方提出異議;如果新建工程是符合有關法規的規定建設的,即使是遮擋住宅的陽光,那也是合法遮擋,是受法律保護的。業主即使提出異議,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需要補充的是,在合法遮擋的情況下,依據《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築間距暫行規定》第四章的規定:「現狀居民因新建、擴建建築而被遮擋,造成冬至日滿窗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享受一次性經濟補償。」這種補償一般也就在幾千塊錢左右。這就是說,雖然是合法遮擋,但考慮到新建建築對居民原有的日常生活居住條件產生較大影響,這種影響給居民帶來了一定的損害,為了彌補對居民的損害,市有關部門結合北京的實際情況,提出了這種補償的方式,這已經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居民的採光權。如果您的住房被新建建築遮擋,符合上述第四章的規定,可以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訴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此要提醒您的是,如果是同期建成的居住區,即使是因遮擋造成冬至日滿窗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也沒有經濟補償問題。
房屋的通風採光權的規定
許多居民的住房被新建建築遮擋陽光後,由於切身利益受到影響,從維持個人權益的角度出發,希望能夠維護現有日照條件的願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一點是必須明確的:採光權只是一種有條件的權利,而不是無條件的權利。在1987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一節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中,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對於取得住宅產權或使用權的居民來說,採光權不像建築面積那樣,可通過簡單的定量標准來確定。由於在住宅周圍進行建設時,都會不同程度地遮擋住宅陽光。而我國地域廣闊,南方與 北方的日照條件和生活習慣均存在較大差異,如何在處理建築採光問題上,體現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只能通過各地區根據自己的地方特點,制定出相應的地方法規來進行規定。在制定法規的過程中,不可能同時滿足有關各方的全部權益,當出現矛盾時,為兼顧有關各方的權益,有關各方都會相應喪失一部分權益。因此,採光權只是一種有條件的、相對的權利,而不是無條件的、絕對的權利。
另外,我國《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87(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標准,1987年10月1日起試行)第三章第3.1.2條規定:「建築布局和間距應綜合考慮防火、日照、防噪、衛生等要求,」「建築布局應有利於在夏季獲得良好的自然通風」。第3.1.3條規定日照標准:「住宅每戶至少有一個居室、宿舍應每層至少有半數以上的居室能獲得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少於1小時」。
此外,國家強制性標准國標GB50180-9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條規定了居住區的規劃設計的基本原則,其中1.0.5.4條規定:「適應居民的活動規律,綜合考慮日照、採光、通風、防災、配建設施及管理要求,創造方便、舒適、安全、優美的居住生活環境」。第5.0.2條規定「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採光、通風、消防、防震、管線埋設、避免視線干擾等要求確定。」
可見,採光權雖沒有專門的單項法規,但並不是無法可依,而是有強制性的國家標准。您可以根據強制性的國家標准提出相關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您可以:
1、查看您樓前的建築是否手續合法齊全(規劃、土地、開工許可)齊全的話可以向人大反映,要求補償。不齊全的可能很小,假如不齊全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或規劃部門反映。
2、通過媒體提出自己的要求。
3、315投訴。
4、請律師咨詢後向法院起訴。
5、民法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伍』 房屋間距多少才安全
理論上來講,1.5米實在不安全,而且間距太近,也的確影響採光/你可以在協議上注專明,若因對屬方執意縮短正常間距,所引發的一些後果,例如地基破損\房屋安全無保證以及採光受影響等,給我方帶來不便,我方有採取一定手段,予以改正(這裡面你的迴旋餘地就大了)如果他覺得協議苛刻,你就要求他離的遠一些,一定要抓住可能引起的房屋安全問題不放,以後真要打官司之類的,對你有利
『陸』 高層間距一般多少
高層間距不小於13m。
一、規定
1、條式住宅:不宜小於版6m;
2、高層:不宜小於13m。
二、法律依權據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1)條式住宅,多層之間不宜小於6m;高層與各種層數住宅之間不宜小於13m;
(2)高層塔式住宅、多層和中高層點式住宅與側面有窗的各種層數住宅之間應考慮視覺衛生因素,適當加大間距。
根據住宅商品房樓間距的規定,4-6層及以下多層建築間距為6米,6層8米的樓距是達到國家規劃要求的。
住宅商品房樓間距的規定:
房屋左右間距:多層(4-6層及以下)與多層建築間距為6米,多層與高層(12層及以上)為9米,高層與高層之間為13米。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的規定:
1.各樓、棟之間的距離南北朝向應不小於樓房高度乘以0.7這一系數,東西朝向不小於樓房高度乘以0.5。
2.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採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視覺衛生等要求確定。
3.住宅正面間距,應按日照標准確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間距系數控制,也可採用表5.0.2-2不同方位間距折減系數換算。
『柒』 樓與樓之間的間距,國家規定是多少
我們是破產的企業單位領導,現在想在我們家屬樓與樓之間的空地搞建築,這樣合法嗎?
『捌』 高層與多層樓房之間的正常間距是多少
一、採光權法律規定
1、《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2、《物權法》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二、採光權侵權的認定
1、新建築物使在先相鄰建築物採光低於國家日照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下稱《規范》)的規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准為大寒日≥2小時,冬至日≥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築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准;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准降低;舊區改造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准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准。」
2、採光雖合乎國家日照標准,但新建築物使在先相鄰建築物的採光低於原標准,亦屬侵權。
三、影響採光的事實認定
1、雙方協商認可;
2、雙方委託鑒定機構鑒定;
3、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組織司法鑒定。
四、採光權侵權的賠償標准
1、賠償與補償
被遮擋後的日照時間低於《規范》規定的標準的,由侵權人對被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雖被遮擋,但被遮擋後的日照時間高於上述標準的,由侵權方對被侵權方進行適當經濟補償。
2、 賠償內容和原則
對採光權的侵害不僅體現在對物權的侵害上,還可能導致健康權、身體權、人格權以及其他權利的被侵害,因此,採光權侵權實際上是多重侵權的綜合,賠償內容應當包括:由於陽光遮擋導致電費、採暖設施增加的費用,健康補償費、視覺污染費,因採光損失導致房屋價值貶低等。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綜合考慮採光時間、居室(客廳)受光面積,對於陽台、廚房、廁所等則不應計算在採光面積內。
3、賠償數額的計算
採光權糾紛應當以一次性賠償為宜,不宜以定額長期賠償的方式判決。我傾向下面的計算方式(王者潔 郭號林:對採光權侵權及補償的法律思考):可以先行確定受侵害房屋每平方米每小時採光的賠償基數(N元),然後乘以受到侵害的建築面積、每天的受害的小時數、再乘以不動產未來的使用壽命,此外再加上因採光權被侵害而受到的精神損害賠償就可以得出具體數額。具體公式可以表述成:N元/平米/小時×房屋總受害平方數×每天受害小時數×受害總天數+一次性精神損害賠償額=總賠償額。當然,賠償基數的確定以及具體數值的測算應由專業人士來進行。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規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准為大寒日≥2小時,冬至日≥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築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准;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准降低;舊區改造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准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准。」
『玖』 樓房與樓房的標准間距是多少
樓間距:兩相鄰樓的外牆面距離。同一個小區兩棟相鄰的樓與樓之間的距離。建築間距的控制是為了保障人們工作、生活的質量與安全,滿足必須的日照時長、採光、通風、隔音等要求。
房屋前後間距:普通小區居住用房可以用:樓高:樓間距=1:1.2比值計算。
按照國家規定(設計規范)以冬至日照時間不低於1小時(房子最底層窗戶)為標准。
間距是用建築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時的太陽高度角。
房屋左右間距:多層(4-6層及以下)與多層建築間距為6米,多層與高層(12層及以上)為9米,高層與高層之間為13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一節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中,第八十三條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87(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標准,1987年10月1日起試行)第三章第3.1.2條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條,均對此有明確的解釋,各地方也有相關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