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房產證上蓋著章寫的是此房已抵押但房產證還在家裡怎麼回事兒
房產證上面有這樣的字樣,說明這個房子已經被抵押了,用於貸款抵押。
這樣的房子是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的,除非經抵押權人同意,否則,這個房子不可以在抵押期間進行轉讓的。
房產證抵押,抵押銀行通常有兩種:
1、一種是直接把產權證的原件留在銀行,向產權人出具《房屋他項權利證》。
2、另一種就是銀行做好抵押登記,在產權證上面加蓋「此房已抵押」得印章後,把產權證原件交還給產權人自己保管。
3、即使產權證原件在產權人的手裡,但是因為在產權證的附註裡面已經加註了房屋產權已經抵押的字樣,產權人對房屋產權的處分也一樣受到法律限制。
《擔保法解釋》 第74條: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二)主債權的利息;
(三)主債權。
第75條: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擔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減輕或者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
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當事人對其提供的抵押財產所擔保的債權份額或者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財產行使抵押權。
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通常而言,抵押權的實現一般應當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其一,抵押權合法有效存在。
其二,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已屆清償期。但依照《物權法》第196條的規定,在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以及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比如抵押物因抵押人的原因造成價值減少而抵押人又不能恢復原狀或增加擔保的特殊情況下,即使債務並未屆期,抵押權人也可以實現抵押權。
其三,債務人沒有清償債務,既包括沒有清償全部債務,也包括尚有部分債務沒有清償,因為依據抵押權的不可分原則,債務人雖然只有部分債務未履行,抵押權人仍然可以對全部抵押物主張實現抵押權。
其四,對於債務未清償,非因債權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若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是由債權人一方當事人的原因造成,則抵押權人不得實現其抵押權。比如,債權人拒絕接受債務人的全面適當履行等。
❷ 不動房產證上蓋的不登記專用章是啥意思啊
不動房產證上蓋的不登記專用章是啥。
❸ 關於房產證上的蓋什麼章的問題
一個是當地區縣房屋管理局的章,一個是當地國土資源局的章。兩個都有可能,前者居多。
❹ 房產證右頁上的質押章或解押章是房地產交易中心蓋的還是銀行蓋的
辦理房屋抵押貸款,房產證不一定會押給銀行,目前很多銀行都是不押房產版證的,也權就是辦理房屋抵押貸款過後,房產證仍會放在房主的手中。不過房屋抵押貸款中的抵押一詞,是指借款人需要辦理房屋抵押權登記手續。辦理時,需要攜帶身份證、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房屋所有權等材料,並填寫抵押登記申請表到房屋所在區縣的房產局即可。當然,如果房產屬借款人與配偶共有的財產,則需要有共有人的書面同意書或本人到場一同辦理房屋抵押權登記手續。
抵押登記過程中,房產局不僅會頒發銀行所需要的房屋他項權證,而且還會在房產證上蓋有抵押章,表示已做抵押。此後,借款人攜帶房產證原件(銀行查看後,留復印件)及房屋他項權證等相關材料交給銀行,銀行就會在一定時間後發放貸款。
當然,貸款還清後,借款人仍需攜帶房產證、身份證及銀行給予的貸款結清證明、房屋他項權證等相關材料,到房產局辦理房屋抵押權注銷登記手續,與此同時房產局會在房產證上蓋有解押章。
❺ 辦理房產證應該在哪蓋章,蓋什麼樣的章
房屋登記部門,俗稱的房管所。
❻ 房產證上蓋的是房產抵押登記專用章是啥意思
辦理按揭貸款購買房子,是做了抵押登記的,房產證上,「他項權利情況」一頁,專蓋有一屬個藍色長方形「房地產他項權利登記專用章」,就表明這是帶抵押登記標志的房產證,房產的交易和再抵押都被限制。只有到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辦理撤銷抵押登記後,蓋上紅色橢圓形「房地產他項權利登記注銷章」之後,你才對房產擁有了完整的所有權,才可以進行房產交易。
❼ 房屋貸款結清後房產證上面應該增加什麼印章或標注么
房屋抵押貸款的核心是發證機關的抵押登記及在其內部進行的產權凍結回,當你還清貸款後,登記部答門依據銀行提供的還款證明在其系統內解除凍結,發還給你房產證。有無「注銷抵押」字樣印章都沒有關系,也對你的將來所有、處置沒有影響。
希望幫到你!
❽ 房產證上蓋的是人民政府的章
現在的商品房沒有這樣的情況了,房產證上蓋區政府的章也沒有法律效力的,只能是蓋房產管理部門的公章才合法的。一般應該是當地區縣房屋管理局的章和當地國土資源局的章。兩個都有可能,前者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