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子被查封但房產證掉了可以補辦房產證嗎
房產證辦理流程:
1.買賣雙方進行房產交易後一個月內持房屋買賣合同和其他證專件到房地產交易所辦理屬買賣過戶登記;
2.買賣雙方接到交易所辦理過戶手續的通知後,應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圖章等,在交納了手續費、契稅、印花稅後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
3.辦理完買賣過戶手續後,買方應持房地產交易所發給的房產賣契,在三個月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區(縣)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記申請。辦理申請需要的證件和資料有:賣方所有的整棟樓的房屋所有權證、《商品房購銷合同》、商品房銷售發票存根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表》、《牆界表》、《面積計算表》;
4.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驗證後,買方可領取房地產權證。
需要的資料:
1.房屋購銷合同原件及補充合同原件;
2.商品房銷售統一發票原件;
3.房屋的外業測繪調查表及分層分戶平面圖原件;
4.完稅憑證(契稅繳款書);
5.所需材料。
㈡ 法院凍結房產到期限後該怎麼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法院拍賣房產的流程如下:
㈢ 怕房產有糾紛,想把房產證暫時凍結,怎樣辦
辦理房產交易的第一步是需要買賣雙方都到房管部門簽字確認。
如果你父母願意過戶,跟隨子女去過戶了,這個房子是可以過戶的;如果你父母沒有到房管部門登記權屬交易,那麼這套房子單憑子女一方去過戶是辦理不了的。
㈣ 未辦房產證的房產凍結後可以辦房產證嗎
你的問題是說沒有辦房產證的房產凍結後,可以辦理房產證嗎?我覺得這種情況既然是凍結了,那麼肯定是不能辦房產證了。
㈤ 房產證被凍結了.那麼在這期間,該房產是否還能到
首先,房產證是不會被凍結的。如果您向銀行貸款需要將房產抵押時,版也只是拿著房產證去權房產局辦理一個房屋產權他項權證,也就是在房產局登記一下(註明該房產的部分權利已經被質押),房產證仍會在您的手中,但房產不能夠交易、過戶。當貸款還清時,銀行會給您一張證明單,您憑這證明單去房產局注銷房屋他項權證,這時您的房產就可以正常交易和買賣了。
㈥ 因為在辦理補房產證,房產證在凍結或者是被封的情況下,房產證能交易過戶嗎如果不能,能取消補證嗎
1、房產證在凍結或者是被封的情況下,房產證的檔案會被凍結因而不能交易內過戶!因檔案被凍結也不容能補證!
2.、房產證在不慎丟失的情況下,不能交易過戶,需要先辦理補證手續,之後才可以交易!
辦理補證手續需要3個月以上(媒體聲明3個月後房管受理)!
單獨過戶一般需五個工作日(官方承諾)即可!
㈦ 房產證凍結 怎麼辦
朋友 你好
現在國家規定 只要你的房產在房管局有備案
也就是說你們只要在當時購房時有合法的購房合同並且去了房管局登記了
就可以在拆遷時得到補償
既然凍結了你的房產證,就說明你們現在的土地已經在被開發的范圍之內。辦理房產證已經是多此一舉的。
㈧ 凍結他人房產證需要什麼手續或提供什麼資料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解除
財產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請人提供擔保;
2.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未起訴的;
3.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或者當事人的申請而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如果由於申請人的錯誤而導致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而遭受損失的,應當由申請人負責賠償。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3年1月1日實施)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第一百零四條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