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同居期間共同購買的房產如何分割
同居期間購買的房產如何分割?
這一問題的本質在於對同居期間的財產性質的不同認識,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是民法上的兩種共有形式。
按份共有,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共同共有,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根據某種共有關系而對某項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共同共有主要有兩種基本形式,即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
關於同居期間的財產性質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8條、第10條規定,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2001年通過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五條規定:「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是,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則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綜上可知,不論從位階上還是頒行時間先後上,都應適用《物權法》的規定,況且,最高人民法院於2008年12月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2007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七批)的決定》將《民通意見》第88條、……廢止,理由是與物權法有關規定沖突。
因此,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在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應按照按份共有予以分割,即參照雙方的出資份額予以分割。如果一方在取得該財產過程中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的,可根據其作用的大小確定不同的份額。
『貳』 同居期間取得的房產怎麼分割
你好,如果男女朋友同居分手後,同居期間的房應該如何分割?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應該如何定性?下面將針對以上問題作詳細介紹,尤其重點講解同居期間取得的房產如何分割?希望能夠幫到你。
同居分手後的處理
商品房買賣過程中,經常會有未婚的男女朋友以共同名義貸款買房。但一旦中途分手,實際操作中,雙方既非配偶關系,又已分手,那該怎麼辦呢?昔日的愛巢變成了今日的「傷心地」,情人間的感情沒有了,剩下的只是分割財產前火辣辣的眼神。面臨著財產分割的問題,小件商品礙著以前的情分,不要就不要了。房子就不行了,那可是大宗消費品,動輒幾十萬,無法割捨。那麼,類似這樣的財產又該如何處置呢?
按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共有財產分為兩種:一種是共同共有,即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共同共有多存在於具有特殊關系的人之間,如夫妻、家庭之間;另一種是按份共有,即共有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額對共有財產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如果以個人名義買的(即《購房》上只有一個人的簽名),那麼房產就歸個人所有。按照情理上來說,如果另一方也出錢了,應該歸還另一方錢財,但前提條件是未簽署購房合同書的一方必須拿出有力的證據證明其支付了其中的費用。如果沒有證據的話,就無法收回房產(或錢物)。軍與玲就屬於這類情況。
作為一種社會文化,同居現象在我國是普遍存在的,同居分手必然會涉及到財產分割。當你遇到類似問題時,可以向專業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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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同居期間購買的房產如何認定和分割
根據《婚來姻法》:一、1994年2月1日民政源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同居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期間的房屋如果登記在雙方名下就由雙方共同共有;否則由一方所有。
『肆』 請問同居期間的房產如何分割
有權利.男方有過錯可主張賠償.依法提起訴訟要求分割財產.
『伍』 同居期間共同共有房產如何分割
1、同居期間共同財產應適用平等分割原則處理
同居期間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經營、共同付出勞務等產生的收益、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視為共同財產,則應該按照《婚姻法》的規定,適用平等分割原則處理。如果一方有證明其財產是個人的,則不能分割。同居期間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財物,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處理,即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而對於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適當予以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同居期間共有財產的共有形式
雖然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的目的是要規范同居糾紛財產的認定與處理,但是其所規定的「一般共有原則」恰恰使這一問題變得更為復雜。我國《物權法》中規定的共有形式有兩種,一種是共同共有,一種是按份共有,但是該司法解釋中所規定的一般共有的原則究竟采何種形式並沒有明確。從而導致在司法實踐中這一部分的判決非常混亂。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雙方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陸』 未婚同居,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分割
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需要考慮各種因素: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回所取得的收入和購答置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同時應適當考慮照顧婦女、兒童利益的原則。解除非法同居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適當予以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