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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判決合同有效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2021-02-09 17:31:05

房產合同糾紛,判決不是太明白

你好,建議把完整判決書帶到律所當面咨詢律師,請注意上訴期限15天。

② 一房二賣法院判決一方合同有效,其它合同還有效嗎還能對房屋申請所有權證嗎

一房兩賣情況下,兩份合同要分具體情況而定確定是否有效,
1、即出賣人將房屋內售與前買受人容並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之後,又與後買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後買受人的合同無效。
2、出賣人先後與兩個不同的買受人訂立合同後,對後買受人履行了合同義務,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的情形。在該情形下,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
3、兩次買賣均未完成過戶登記的處理。這種情況更為復雜。根據請求權先後、履行期限先後等確定房屋的歸屬。

③ 法院判購房合同無效的規定是什麼,是怎麼回事

1、以欺詐手段簽訂的房地產買賣版合同。2、以脅迫的手段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3、乘人權之危而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5、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6、惡意串通所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7、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又無據可查的房地產買賣合同。8、與法律明文規定不能交易的房地產所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9、公司產權沒有公司法人和股東(股份制企業)簽字的房地產買賣合同。10、優先購買權人沒有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房地產所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11、買賣雙方任何一方為外籍人士或雙方均為外籍人士所簽訂的未經公證處公證的房地產買賣合同。12、非自然人的分支機構所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

④ 共有房產,被一人私自賣了、法院判決協議書有效、共同房產為什麼2

你這個問題沒有表述完整,就說法院判決協議有效遮蓋問題吧。就按照你說的情況,這個協議沒內有無效的事由,雖容然未經共有人同意處分共有房屋為無權處分,但是無權處分不會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現在採用的是區分說,無權處分是無權處分,無權處分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⑤ 一房二賣法院判決兩份合同都有效,如何執行

兩份合同都有效,看房屋是否進行了過戶登記,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不動產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房屋的所有權屬於登記的一方。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5)房產判決合同有效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物權法》關於登記的效力規定:

第十四條 登記效力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十五條 合同效力和物權效力區分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效力及其管理機構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 不動產登記簿與不動產權屬證書關系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

第十八條 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復制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第十九條 不動產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十條 預告登記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⑥ 法院判決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當事人不履行義務協助辦理過戶怎麼辦

法院判決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並判令賣方辦理過戶手續,當事人不履行義務協助辦理過戶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百四十條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條 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6)房產判決合同有效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房屋買賣合同的有效條件:

1、合同當事人必須符合主體資格。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具備能夠以自身行為依法行使權利並且承擔義務的資格。

(1)一般主體要求。依《民法通則》規定,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房屋買賣行為復雜,涉及標的金額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參與,所簽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除非事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2)特殊主體要求。為了維護房屋交易秩序,現行法律和政策對房屋買賣當事人設定了一定條件和限制,必須符合特定要求。

在商品房現售中,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房屋出賣方必須具有法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使用批文、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等。在商品房預售中,預售方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應當持有預售許可證和確定施工進度與交付日期。

商品房出賣方如違反上述要求,就會被認為不符合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主體資格,應當宣告合同無效,賠償買受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此外,政府確認的城市低收人家庭才符合主體資格有權購買經濟適用房,僅本單位的職工符合主體資格有權購買單位自管公房,機關、學校和部隊等單位經批准才符合主體資格有權購買城市私房等。

2、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表意真實。依照現行法規和有關司法解釋,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系當事人真意表示的結果。

房屋買賣只有在自願和平等的基礎上進行才能真正實現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理想。因此,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無權代理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所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房屋買賣合同等,皆非買賣當事人真實意思,原則上視為無效。

因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簽訂的房屋買賣行為,亦屬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的房屋買賣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有權不予履行。房屋買賣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法律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3、房屋買賣不得違反政策、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房屋買賣行為應當符合房地產政策,遵守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社會公共道德。

否則,房屋買賣行為無效。例如,在房屋買賣活動中,我國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房屋買賣雙方不得買賣土地,不得瞞報房屋買賣價格偷逃稅收,不得買賣拆遷房屋等。

合同無效的情況:

1、房產、地產分別轉讓,合同無效。房屋是建築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附著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

2、未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合同無效。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以買賣雙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門登記過戶為標志,否則,房屋買賣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實際交付也屬無效。

3、產權主體有問題,合同無效。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所有權出賣他人房屋的,其買賣行為無效。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的,必須徵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賣,出賣共有房屋時,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

4、侵犯優先購買權,合同無效。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5、單位違反規定購房,合同無效。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購買,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單位違反規定,購買私房的,該買賣關系無效。

6、買賣中存在欺詐行為,顯失公平,合同無效。買賣城市私有房屋,雙方應當本著按質論價的原則,參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房評價標准議定價格,經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同意後才能生效。

7、非法轉讓,合同無效。

⑦ 在判決書上說是我交給了買房人,依此.判為合同有效.有明者幫忙解答!!

法院的理解是:對方知道房子是你的,也知道交易人是你女兒,但出於善意,他相回信你女答兒的房產證是從你手裡拿去的(即你女兒獲得了你的授權),因此你女兒有權代表你賣房子。這在法律上稱為「表見代理」。
至於判決是否正確,得取決於案件中的證據,證明對方是不是應該相信你女兒獲得了你的代理授權。由於你介紹得太簡略,我無從判斷。

⑧ 法庭房產糾紛判決確權是什麼意思

審理此類案件存在兩個問題:一是程序問題,即房屋買受人未對查封的房屋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能否逕行提起民事訴訟?二是實體問題,即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房屋,法院能否進行確權?關於程序問題,實踐中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關於對案外人異議處理的相關規定,買受人應先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對執行法院的處理不服,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買受人未經執行異議這一前置程序直接提起民事訴訟的,法院應駁回其起訴。另一種觀點認為,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執行異議是提起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買受人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並無不當。關於實體問題,實踐中也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法院不應予以確權,因為《物權法》明確規定登記才產生房屋所有權變更的效力,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僅產生債權效力,不能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另一種觀點認為,《物權法》已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也是物權變動的依據之一,從充分保護買受人利益的角度出發,法院應當予以確權。
我們認為,對上述程序問題,由於法律並沒有對當事人的此項訴權作明確限制,從最大程度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角度出發,應允許買受人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對實體問題,雖然我國物權法對不動產物權變動採取登記要件主義,買方未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尚未取得物權,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等17條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可見,該條規定實則對物權公示公信原則作了例外性規定。在此種情形下,應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雖然善意第三人尚未取得物權,但在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該不動產,在執行異議之訴中,法院可支持善意第三人的訴請,將不動產物權的權屬確定給他,且停止對該標的的執行。

⑨ 房屋轉讓合同法院判定有效有用嗎

有效,法律解釋如下。

《物權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
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
」不動產權屬證書只是證明,僅僅起到證據的作用,證明那套房子是你的,不是別人的。此外,無任何別的意義。物權法是調整靜態財產的歸屬和利用關系,不涉及
對合同效力的判斷。因此,在調整物的交易流轉領域還是應當適用合同法,並結合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合同效力作出判斷。其次,房地產證是擁有
所有權的證明,沒有房產證即意味著沒有所有權,出賣沒有所有權的房屋屬於無權處分。但無權處分行為在無權處分人取得處分權利以後便生效,轉而成為有權處分
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
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
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
他物權不能轉移。依此規定,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並非必然無效。再次,有的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在賣方拿到房產證或者具備轉讓條件以後雙方
再履行買賣合同,這樣的合同也並非一定無效。這樣的合同其實是附條件合同,在所附條件「賣方拿到房產證或者具備轉讓條件」成就以後合同才生效。在賣方沒有
拿到房產證時,該合同不生效,但不生效不是無效,一旦條件成就合同就生效;如果合同所附條件確定不會實現,該就成為一份無效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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