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房租裝修費分多少年攤銷還是記入房產原值 按剩餘年限攤銷
房租裝修費如果金額不大,直接計入「管理費用--裝修費」科目。
如果裝修金額大,計入「長期待攤費用--裝修費」科目,然後,按照稅法規定的3年期限進行攤銷。
⑵ 房地產企業開發成本的分攤
月底一次性分攤核算
⑶ 企業自有的房屋應該按幾年計提折舊
計提折舊時需要區分會計期間和折舊期間,這兩者所指的期間不一定相同。折舊期間指的是開始計提折舊時依次順延的年限,比方說從2000年3月開始計提折舊,對於折舊而言的第一年是2000年3月到2001年3月;而會計期間在我國通常是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常見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以及年數總和法。下面通過分別介紹每種折舊方法的計算來說明計提折舊時應當注意的內容。
(1)平均年限法。
又稱直線法,是將固定資產的折舊額均衡地分攤到各期的一種方式,各期計提的折舊額是相同的。年折舊額=(固定資產賬面價值-預計凈殘值)/折舊年限(也可是月數)。
例:甲企業有一廠房,原值為300000元,預計可使用10年,預計報廢時的凈殘值為5000元,廠房採用平均年限法計提折舊,要求計算該廠房的年折舊額。
年折舊額:(300000-5000)/10=29500元。
(2)工作量法。
根據實際工作量計提折舊額的一種方法。計算時先計算出每單位工作量的折舊額,再根據每單位工作量的折舊額計算出某項固定資產月折舊額。
例:乙企業有一輛專門用於運貨的卡車,原值為30000元,預計總行駛里程為300000公里,(假設報廢時無凈殘值),本月行駛3000公里,要求計算該卡車的月折舊額。
解:單位工作量的折舊額=30000/300000=0.1(元/公里)
本月折舊額=3000×0.1=300元。
⑷ 公司名下的房產分攤完成本,該以什麼價位出售有相關法律規定嗎
是名下的房產分攤完成,該以什麼價格出售?這個最好找個律師,他能在這方面怎麼辦?
⑸ 鐵路局做多少年可以分配房子
鐵路建的房來子還是屬於源經適房,也是地方的政績,所以在國家經適房目標下,鐵路與地方都有積極性 ,但現在隨著路局將撤,國家經適房政策改變,再想分房已有點不切實際了.
普通工人只要是正式工就可以分房,按你的積分高低排名次,你擔任工長或以上職務,都是加分項目,若有路局.段等先進榮譽,也可以加分的.分在什麼地方及單位里多少人爭一套房,那就看單位好壞了.我們這里車務上分房最多,也相對容易.
⑹ 公司維修房屋按平均年限攤銷怎麼做會計分
建議 開業後 一次進入管理費用 開辦費。 分錄 借 管理費用-開辦費 貸 長期待攤費用。 現在回還想會計准則答都是這么要求的。
###平均5年按月攤銷。###新會計准則下不再允許攤銷,直接計入管理費用即可!
###一次計入管理費用,但年末應進行納稅調整,按不低於三年的期限分期扣除。
⑺ 房屋裝修按幾年分攤
不 明白你的意思是處於什麼狀況下,要這樣算,但是入市投資可以清楚的計算成本額度,若自住就更不需要了。不需要這樣的啊,望補充你的問題,謝謝。
⑻ 裝修費分幾年攤銷
一般裝修費用金額較大的,攤銷年限為五年。根據租賃合同約定期限攤銷。 裝修費應按房屋租賃合同或使用年限攤銷。如果裝修後可用5年,就分60個月攤銷。如果過幾個月才拿到發票,那麼就按剩餘時間來攤銷。
⑼ 房地產公司開辦費什麼時候開始攤銷按3年攤銷有沒有違背會計制度
違背了
2011-01-07 22:28
在我國關於開辦費的會計與稅務處理,一直不很規范、也不完善。開辦費的定義至今沒有權威解釋,而籌建期間的說法更是五花八門。
在我國關於開辦費的會計與稅務處理,一直不很規范、也不完善。開辦費的定義至今沒有權威解釋,而籌建期間的說法更是五花八門。會計制度、會計准則對開辦費的會計處理也僅僅停留在帳務處理層面;關於涉及開辦費的籌建期間,國家稅務總局也曾多次發文明確,但也是前後矛盾,讓人無所適從。本文擬根據新會計准則體系、新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結合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實際情況,對開辦費的會計核算與稅務處理進行如下探討。
一、開辦費的定義與開支范圍
(一)開辦費的定義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包括籌辦人員的職工薪酬、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借款費用等。
至於什麼是籌建期間,有以下兩種不同的觀點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其一,籌建期間是指從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依據是:《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
其二,籌建期間是指從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業之日,即企業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依據是:2003年11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執行口徑的批復》(「國稅函[2003]1239號」)的相關規定。
筆者更加贊同關於「籌建期間」的第二種觀點。這是由於:
(1)第一種觀點,對於不同的行業、不同的企業均有不同的解釋,很難有一個統一的標准,無法准確界定籌建期間,為正確進行財稅處理設置了障礙。
(2)第二種觀點,很清晰地界定了籌建期間,即從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為止。適用於各類企業,同時也沒有任何歧義。
(二)開辦費的開支范圍
根據相關規定,筆者將開辦費的開支范圍進行了歸納,一般說來分為允許計入開辦費的支出和不能計入開辦費的支出。
一)允許計入開辦費的支出
1、籌建人員開支的費用
(1)籌建人員的職工薪酬:具體包括籌辦人員的工資薪金、福利費、以及應交納的各種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
(2)差旅費:包括市內交通費和外埠差旅費。
(3)董事會費和聯合委員會費。
2、企業登記、公證的費用:主要包括企業的工商登記費、驗資費、評估費、稅務登記費、公證費等。
3、籌措資本的費用:主要是指籌資支付的手續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
4、人員培訓費:主要有以下二種情況
(1)引進設備和技術需要消化吸收,選派一些職工在籌建期間外出進修學習的費用。
(2)聘請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的勞務費及相關費用。
5、企業資產的攤銷、報廢和毀損。
6、其他費用
(1)籌建期間發生的辦公費、廣告費、業務招待費等。
(2)印花稅、車船稅等。
(3)經投資人確認由企業負擔的進行可行性研究所發生的費用。
(4)其他與籌建有關的費用,例如資訊調查費、訴訟費、文件印刷費、通訊費以及慶典禮品費等支出。
二)不能計入開辦費的支出
1、取得各項資產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所支付的運輸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購建時發生的職工薪酬。
2、規定應由投資各方負擔的費用。如投資各方為籌建企業進行了調查、洽談發生的差旅費、咨詢費、招待費等支出。
3、為培訓職工而購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支出。
4、投資方因投入資本自行籌措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計入開辦費,應由出資方自行負擔。
5、以外幣現金存入銀行而支付的手續費,該費用應由投資者負擔。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開辦費的財稅處理現狀
籌建房地產開發企業期間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應該是開辦費。如何界定房地產企業的籌建期間,正確核算其開辦費,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開辦費的稅務處理顯得至關重要。
在實際工作中,對新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開辦費的會計與稅務處理的目前存在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
1、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籌建過程中(籌建期間指批准籌建之日起至企業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為止)所發生的費用,一方面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計入「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核算,並在公司籌建期結束後將籌建期間的開辦費全額直接轉入當前損益。另一方面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開辦費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而是在不少於5年的期限內攤銷。
2、將房地產開發企業從籌建開始至取得第一筆商品房銷售收入為止的相關費用(含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銷售費用),在會計核算上全部計入「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科目核算,而稅務處理則是從取得商品房銷售收入後在不少於5年的期限內攤銷其開辦費。
筆者認為,第一種處理方式不僅符合《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而且與當時稅收規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一致。而第二種處理方式則存在以下弊端:
(1)對開辦費的會計處理既不符合行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也與《企業會計制度》相悖。把開辦費與期間費用的會計處理混為一談,影響了會計信息披露的准確性。
(2)對開辦費的稅務處理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並不一致,擴大了開辦費的攤銷額。
(3)影響了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稅收利益。在開發過程中未取得商品房銷售收入以前,把本應該計入當期損益的期間費用計入了「長期待攤費用」,減少了企業的虧損金額,進而形成房地產企業預先多交了部分企業所得稅,加劇了房地產企業的資金緊張,增加了利息負擔,嚴重影響了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稅收利益。
三、新准則下開辦費的會計處理
從2007年1月1日開始,新會計准則體系(以下簡稱新准則)在我國的上市公司執行,許多企業(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中央國營企業、深圳市的企業等)也執行了新准則。新准則對開辦費的會計處理相對於行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而言,發生了一定的變化。
從《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與主要帳務處理」(「財會[2006]18號」)中關於「管理費用」會計科目的核算內容與主要帳務處理可以看出,開辦費的會計處理有以下特點:
1、改變了過去將開辦費作為資產處理的作法。開辦費不再是「長期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而是直接將費用化。
2、新的資產負債表沒有反映「開辦費」的項目,也就是說不再披露開辦費信息。
3、明確規定,開辦費在「管理費用」會計科目核算。
4、統一了開辦費的核算范圍,即開辦費包括籌辦人員職工薪酬、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
5、規范了開辦費的帳務處理程序,即開辦費首先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然後計入當期損益,不再按照攤銷處理。
實施新准則後,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該嚴格按照新准則的規定進行開辦費的帳務處理。這樣不僅簡化了會計核算,更准確反映了會計信息。對籌建期間的界定,房地產企業應該以從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為止較為妥當。
四、新稅法下開辦費的稅務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新稅法)從2008年1月1日開始在我國實施。新稅法不僅統一了內外資均適用的所得稅法、降低了所得稅稅率,而且在資產處理、稅前扣除等與會計核算密切相關的諸多方面有了重大變化與突破。
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而新稅法完全沒有關於開辦費稅前扣除的表述,是否表明對開辦費沒有稅前扣除限制?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明確規定,攤銷期限不少於三年),准予扣除:
(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從上述可以看出,在「長期待攤費用」中並沒有包括開辦費。
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的解釋與說明的,從中也沒有看出關於開辦費稅前扣除的任何錶述。由此可見,新稅法對開辦費的稅前扣除沒有限制了。
2008年4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在其網站上,權威解答了網友提出的新所得稅法實施過程中的相關問題。所得稅司副司長繆慧頻在回答網友關於「開辦費稅前扣除」問題時,這樣答復:「新稅法不再將開辦費列舉為長期攤費用,與會計准則及會計制度的處理一致,即企業可以從生產經營當期一次性扣除。」
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於開辦費的稅務處理應該按照新稅法精神,即計入當期損益,並不再作納稅調整。至於將未取得商品房銷售收入以前發生的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分五年稅前扣除的作法,從2008年1月1日開始必須摒棄,以保障房地產企業的正當權益。
綜上所述,新准則下開辦費是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且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而新稅法下對於開辦費的稅務處理與新會計准則一致,即企業當期一次性稅前扣除開辦費。因此,在「開辦費」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不再分離,二者協調一致了。以後在開辦費方面不存在會計與稅務的差異,當然更不存在納稅調整了。
⑽ 企業以前分配給領導的住房幾年後轉到其名下是什麼行為
從2010年1月18日起,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准 備金率0.5個百分點,調整後存款准備金率為16%. 中國銀監會主席劉明康在銀監會2010年第一次經濟金融 形勢通報會上指出,銀行業將合理控制信貸增量, 做到有保有控,繼續擴大首套自住型住房等消費信 貸. 國土資源部部長徐紹史28日在全國土地資源工作會議上 表示,2010年國土部將加快編制保障性住房用地供 應計劃,提高保障房和中小戶型普通住房的比例, 嚴格控制低密度大戶型住房用地.繼續完善土地出 讓招拍掛制度,加大閑置土地的處理力度,對囤地 炒地行為進行專項整治.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資金投資於 房地產 信託產品的,理財 客戶應符合《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中有關合格投資者的規定;信託公司以結構化方式 設計 房地產 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其優先和劣後受 益權配比比例不得高於3:1. 央行決定,從2010年2月25日起,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 民幣存款准備金率0.5個百分點.這是2010年以來的 第二次上調,調整後的存款准備金率將達到16.5% 《關於加強房地 產用地供應和監管有關問題 的通知》 嚴格規范商品房用地出讓行為:嚴格規范土地出讓底價, 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出讓地塊所在地級別基準地價的 70%,競買保證金不得低於出讓最低價的20%. 推行土地出讓預申請制度,探索土地出讓綜合評標辦法; 市,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科學編制住房特別是保障性 住房用地供應計劃,合理確定住房用地供應總量和結構. 確保保障性住房,棚戶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 房用地,確保上述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 70%;積極穩妥推進"三舊"改造,城市土地二次開發試 點工作. 要求商品住房嚴格實行購房實名制,認購後不得擅自更 改購房者姓名.今後未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 房地產 開發企業不得以認購,預訂,排號,發放 VIP 卡 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定款等性質的費用. 《關於進一步加強 房地產 市 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 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按照國資委要求,除已確定的16家以 房地產 為主業的 央企外,78家不以 房地產 為主業的央企正在加快 調整重 組,在完成自有土地開發和已實施項目後要退出 房地產 業務 國土資源部會議提出,在今年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 供應計劃沒有編制公布前,各地不得出讓住房用地;將在房 價上漲過快的城市開展土地出讓招拍掛制度完善試點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增加風險意識,不對投機投資購房 貸款,如無法判斷,則應大 幅度提高貸款的首付款比例 和利率水平,加大差別化信貸政策執行力度. 住房城鄉建設部13日召開電視電話會議,要求加快保 障性住房建設,其中,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是下一階段工作 的重點,同時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 中國銀監會主席在2010年第二次經濟金融形勢分析通報 會上,要求做好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風險管控. 保監會主席吳定富在一季度保險監管工作會議上強調了 保險資金運用"三不"原則,即不允許投資住宅類 物業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劃建設管理 的規定程序報批,建設,不得變更批準的項目規模, 套型結構和用途;嚴格執行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築 面積標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的要求. 央行宣布自5月10日起,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 款准備金率0.5個百分點,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 暫不上調.這是央行今年第三次上調存款准備金率. 新建廉租住房堅持集中建設和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 房,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相結合,以配建為主. 嚴格執行廉租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 內的規定. 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改造 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 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 予以免徵.對經營管理單位回購已分配的改造安置 住房繼續作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徵契稅. 保監會 2010-4-22 《關於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 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0-5-2 央行年內第三次上調存款准備 金率 2010-5-4 《關於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 改造項目有關稅收優惠政 策的通知》 2010-5-5 《關於中央投資支持國有工礦 棚戶區改造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 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 房地產 開 發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條件確認 問題的通知》 關鍵內容 中央投資補助范圍為城市規劃區外,不能通過商業開發 解決的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程,包括在建項目和當年 具備開工條件的項目. 意見提出,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政策性住房建設領 域. 當企業開始辦理開發產品交付手續(包括入住手續), 或已開始實際投入使用時,為開發產品開始投入使用, 應視為開發產品已經完工. 房地產 開發企業應按規定及 時結算開發產品計稅成本,並計算企業當年度應納稅所 得額. 鼓勵海灣外填海造地.支持採用BOT方式投資開發耕地. 支持採用BT方式投資開發建設用地.支持企業填海造地 建設項目.提高海灣外填海造地項目的海域使用金減免 幅度.灣外填海造地項目的海域使用金,按比例上繳中 央財政後,屬於公用事業,基礎設施等項目建設的,可 減繳地方分成部分的30%;屬於省級重點項目的,減繳 幅度可以提高到50%.應繳海域使用金超過3000萬元, 一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經批准可分期繳納地方留成部分. 2010-5-13 福建省《關於科學有序做好填 海造地工作的若干意見》 房企繳納土地閑置費不得稅前扣除.其中,關於收入確 認,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已全額開具商品房銷售發票的, 按照發票所載金額確認收入;未開具發票或未全額開具 發票的,以交易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所載的售房金額及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 其他收益確認收入.開發費用扣除方面,財務費用中的 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 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 房地產 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 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 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關於拆遷安置土地 增值稅計算問題, 房地產 企業用建造的本項目 房地產 安 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按有關規定確認 收入,同時將此確認為 房地產 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 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關於 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 落實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深化財 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2010〕 稅體制改革:逐步推進房產稅改革 逐步推進房產稅改革;建立健全保障性住 逐步推進房產稅改革 15號 房規劃建設管理體制,加快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推進城市和工礦區棚戶區改造,出 台關於促進 房地產 市場長遠健康發展的綜合性政策. 通知要求提高土地增值稅的預征率,東部省份預征率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土地 低於2%,中部和東北地區低於1.5%;國稅總局明確提出, 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地應有針對性地選擇3~5個定價過高,漲幅過快的房 地產項目,作為重點清算審核對象. 2010-6-4 《關於規范商業性個人住房貸 款中第二套住房認定標準的通 知》 通知規定,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數, 應依據擬購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 員名下實際擁有的成套住房數量進行認定.商品住房價 格過高,上漲過快,供應緊張的地區,商業銀行可根據 風險狀況和地方政府有關政策規定,對其暫停發放住房 貸款. 意見指出,要多渠道籌集公租房,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單 套建築面積要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與承租人簽訂 的書面租賃合同,期限為3至5年,期滿後承租人仍符合 條件的可申請續租. 要求地方各級政府要對融資平台公司債務進行一次全面 清理,並按照分類管理,區別對待的原則,妥善處理債 務償還和在建項目後續融資問題.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 規定外,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機構和主要依靠 財政撥款的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均不得以財政性收入, 行政事業等單位的國有資產,或其他任何直接,間接形 式為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提供擔保. 該通知提出的規劃重點和基本目標是:著力解決低收入 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力爭到2012年末,基本解決1540萬 戶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力爭到規劃期末, 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3平方米以下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基 本得到保障;到2013年末,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國 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到2015年末,基本建立全國住房保 障基礎信息管理平台 2010-6-12 《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 的指導意見》 2010-6-13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 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 知》 2010-6-13 《關於做好住房保障規劃編制 工作的通知》 二.上半年 房地產 政策效應 房地產 新政對購房需求顯著, 月商品房銷售面積環比 2.1 房地產 新政對購房需求顯著,5月商品房銷售面積環比 同比都出現下降從市場數據來看,全國商品房銷售面積自4月開始出現小幅環比下降 (1.9%),在4月份的基礎上,5月商品房銷售面積及銷售額繼續大幅環比下 降,降幅分別為15.8%和25.0%,其中商品房銷售額是今年以來首次出現環比 下降,同時5月商品房銷售面積也首次出現了3.4%的同比下降. 新政支持 房地產 開發企業增加供應, 2.2 新政支持 房地產 開發企業增加供應,並不斷加大保障 性住房的供應力度, 性住房的供應力度,市場供求關系的轉變將逐步形成根據國土部計劃,2010年僅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用地供應規模即超過2009 年各類住房用地總和7.65萬公頃,政府增加市場供應的意圖十分明顯.由於 商品房成交面積的持續下降和批准上市面積的增加,和2009年相比,2010年1 至5月份重點城市供銷比皆出現了較為明顯的下降,其中,武漢供銷比由2009 年的2.1下降至1.1,杭州供銷比由2009年的1.4下降至0.7,北京和上海供銷 比也下降了0.3,市場供求關系的轉變逐步形成. 二.上半年 房地產 政策效應本次 房地產 新政通過供需雙向調節, 2.3 本次 房地產 新政通過供需雙向調節,全方位管理形成 多重政策疊加效應,有力遏制了房價的繼續上漲. 多重政策疊加效應,有力遏制了房價的繼續上漲. 從市場數據看,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態勢已經開始得到有力遏制, 1—5月,全國商品房銷售均價漲幅較2009年下降12.1個百分點,其中5月份全 國商品房銷售均價今年首次出現環比下降. 三. 房地產 政策走勢展望 3.1 二,三套房進一步收緊依照早前的上海政府相關規定,購買第二套用於改善居住條件的普通自住 房的居民本可以享受"利率7折,最低首付2成"的優惠,但依照最新的"國 十條",已經明確了首付比例就不得低於5成. 3.2 臨時性限定購房套數措施復旦大學住房政策研究中心執行主任陳傑坦言,北京的政策非常嚴苛,此 舉意味著一家只能新買一套房子,即使你一次性付款也不行.而上海實體經 濟發展對於 房地產 市場還存在一定的依賴. 3.3 參加預售制度管理上海市不僅規定了拿到預售證後10天內必須開盤,同時還規定了開盤面積 不得少於3萬平方米,然而開發商想捂盤的話,完全可以通過不領證,分批少 領證來達到捂盤惜售的目的. 三. 房地產 政策走勢展望 3.4 外地居民貸款要求趨嚴由於"國十條"的出台主要是打擊投資投機的需求,因此規定了對不能提 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暫停發放購買住房 貸款. 3.5 改革土地拍賣制度在"國十條"中提及到要"堅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掛制度的同時,探索"綜合 評標","一次競價","雙向競價"等出讓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讓價格非 理性上漲. " 3.6 開征住房保有稅上海日前召開有各區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領導參加的通氣會,緊鑼密鼓地討論 上海樓市調控細則,其中包括房產稅徵收辦法.上海旨在對住房保有環節征 稅的房產稅徵收也或將在細則出台後正式啟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