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夫妻雙方共有一套房產,離婚後如何分配
您好,
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房產分割。
1、婚前取得產權證的。
《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所以,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婚後取得產權證的
還是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產權證雖然是物權憑證,但並不意味婚後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關鍵看出資情況,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對房屋權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婚後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應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個人積蓄或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的歸屬問題,由於這只是原有財產價值存在形態發生了變化,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既所謂「萬變不離其宗」,故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現實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帶有福利政策性質的房屋上,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與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掛鉤,所花費的費用要遠遠低於房屋的市場價值。而且當初分得房屋的情況又有許多具體情況,使得處理此類房屋爭議相當棘手,而產權證往往由單位直接辦在本單位職工名下,這在我國是比較普遍的現象,以前爭議較大,現在有了明確的「說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這一類的房屋還是屬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
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時應按房屋的市場價(評估價)計算,而不是按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取得房屋的一方要支付對方半價。如果涉及貸款,要先將貸款部分減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B. 夫妻房產按份共有.離婚怎麼分配
共有的均分。
那沒辦法,因為房產證是你們倆的。你可以走法律程序,因為房產證上也有你的名字。有名字就有所有權。
C. 房屋產權證父母及夫妻按份共有, 離婚 如何分割
而按份共有的房產往往登記為××產權份額×%,×××產權份額×%。在一起離婚訴訟中,對方當事人提出房屋產權是按照男方70%,女方30%的比例登記,因此根據物權公示原則,雙方對房產的分割也應當按照比例進行。離婚 當事人吳某知道後著急的不得了,立即找到沈潔律師,告知原由,原來吳某和丈夫結婚後,丈夫是私企業主收入較多,自己收入較少,所以家庭中所有的財產多數登記在丈夫名下,包括房產也僅僅登記了30%給吳某,另外吳某和丈夫沒有書面夫妻財產約定。 接到委託後,沈潔律師給當事人吃了一顆定心丸,夫妻共同擁有的房產不以房產產權證登記為准,而是以夫妻雙方是否對產權有書面協議約定為准。比如說有的房產證上僅僅登記為一方所有,但是房產是婚後取得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仍需要均分。但是雙方如果已經有書面約定明確該房屋的產權比例歸誰所有的,就要按照該夫妻約定來處理,而不是均分了。離婚 產權登記的份額起到物權對外公示的作用,如果雙方不是夫妻還可以起到確定物權份額的法律效力,但如果雙方是夫妻,夫妻對財產的約定是一種協定,也就是債的關系(這里的債不是債務的意思,是法律上相對於物權的債權),不能用物權比例替代債的約定。沈潔律師再舉例闡述:如果夫妻雙方產權證上登記為70%和30%的,那麼按本案例中的情況,男方的70%物權系婚後取得,因此雙方均分為35%,女方30%的物權系婚後取得,因此雙方均分為15%,合計仍各自為50%,如果認為產權證上的登記就是夫妻約定的話,那麼會出來很荒謬的結論:婚後購置的房產產權登記為夫妻一方的(相當於另一方為0%),反而在離婚時候可以分得50%,產權證上有登記比例的,反而比沒有登記的獲得的少。用歸謬法再次證明了我們的觀點。離婚協議書註:本文談的系夫妻雙方沒有其他書面約定。
D. 房屋產權證父母及夫妻按份共有, 離婚 如何分割
父母的屬於父母的,夫妻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協商解決。使用置換,錢買賣等。
謝謝你的提問
E. 房產證上夫妻按份共有,離婚時候如何分
由夫妻雙方協議劃分,協議不了的,法院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同時要看房子是否有婚後或者婚前贈與,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5)離婚如何分割按份共有房產擴展閱讀:
法律上對於夫妻共有財產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F. 離婚共同共有房產能否分割成按份共有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專資購買、屬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G. 婚內共有房屋,產權登記按份共有,離婚時如何分割
最好是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以通過評估後,拿房子的一方付出一半的房價給對方(也可以分期付款);如果雙方都不要房子,就委託中介出售房產後平方。通常,女方是不要房子的,因為一旦再嫁了,就有房子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