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被執行人唯一住房,如何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案件執行中經常遇到被執行人只有一套房屋的情況,基於對法律的不同理解,對於該唯一的房產是否可以強制執行,通常有兩種不同觀點: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所以對被申請人僅有的一套房產不能拍賣。另一種意見認為:被申請人雖僅有一套房產,法院可以在滿足其基本居住條件的前提下,可以將其房產拍賣。
❷ 被執行人唯一的房產能否強制執行
可以,給被執行留一定數額租金就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請求撤銷拍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機構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當事人或者其他競買人利益的;
(二)買受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競買資格的;
(三)違法限制競買人參加競買或者對不同的競買人規定不同競買條件的;
(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拍賣標的物進行公告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拍賣程序且損害當事人或者競買人利益的情形。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請求撤銷變賣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公證債權文書對主債務和擔保債務同時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執行;僅對主債務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未涉及擔保債務的,對擔保債務的執行申請不予受理;僅對擔保債務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未涉及主債務的,對主債務的執行申請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擔保債務的執行申請後,被執行人僅以擔保合同不屬於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范圍為由申請不予執行的,不予支持。
❸ 法院判決拍賣被執行人唯一房產後,怎麼安置被執行人家屬,如果不公平,已經過了三四年還能訴訟嗎
被執行人家屬關法院什麼事,法院幹嘛要負責安置,無理取鬧是行不通的
❹ 被執行的房屋,只有唯一的一套住房能執行嗎
對於被執行人名下唯一房產的執行,關繫到被執行人基本生存權與債權人權利實現的平衡,實踐中應根據法律規定及實際情況妥善處理。
該問題涉及兩種情況:
1、抵押權人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已設定抵押的唯一房屋,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規定允許該種情況下法院依法對於抵押房產拍賣、變賣或抵債,但是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的執行,該規定同時設定了一系列的限制條件。一是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二是上述寬限期內被執行人未遷出,人民法院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租金由被執行人負擔。三是被執行人屬於低保對象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
2、除上述情況下,對於被執行人唯一房產的執行,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根據該規定,在被執行人只有一套用於家庭居住房屋的情況下,執行機關一般不能採取拍賣、變賣等處分措施。不過,由於本條規定的立法目的是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生存權,在被執行人用於居住的唯一住房明顯超過家庭居住必需時,如房屋為豪華別墅等情況,執行中應當考慮給被執行人置換一套能滿足其家庭居住要求的普通住房,兩套房屋的價值差額用於滿足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❺ 服刑人員被執行財產是否可以保留唯一房產
1、只來要該唯一的住房是登記在被執源行人的名下的財產(以房屋產權登記證上登記的為准),就會被強制執行,否則就不會被執行;
2、根據我國《物權法》第6條、14條的規定,房屋產權歸屬以房產登記證上登記的為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
第二百五十條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
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❻ 法院強制執行我現唯一居住房屋怎麼辦
可以申請執行異議,異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並說明理由,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相關法條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復議申請人申請復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復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一)異議人或者復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三)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
第二條 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6)唯一房產被執行人怎麼安置擴展閱讀:
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幾種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❼ 最高法院:到底應如何執行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法釋》(〔2013〕專26號),在中國屬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判決書,不會因為案件執行完畢而撤銷公布。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布的,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沒有及時刪除的,被執行人可以要求錄入法院(通常是執行法院)刪除。
❽ 成都唯一房產被執行局拍賣了,家裡三個人的住房跟生活安置標准政府有什麼政策
法院執行拍賣唯一住房,被執行,法律規定可以為家屬保留最長期限為20年的最低租房保障金版。
被執行人的唯一權住房也屬於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人民法院在處分上是必須要保留被執行人所必需居住的房屋。為對該法律規定在實務上具有操作性,最高院在2004年11月4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下稱查封規定)司法解釋中對此作了細化:
1.必需居住的房屋可以查封,但不得處分。該《查封規定》第6條明確了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抵債。
2.超過必需居住的房屋,在保障最低生活標准後可以處分。《查封規定》第7條,人民法院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後,可予以執行。
❾ 唯一一套房產被拍賣,被執行人安置法律有什麼規定
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以小換大、以差換好、以遠換近,但不能從有到無」的方式,把被執行人的大房子、好房子、商品房等能夠執行的房產,進行執行,執行後剩餘的錢款能夠保證被執行人的基本住房要求就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1、必需居住的房屋可以查封,但不得處分。
該《查封規定》第6條明確了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抵債。
2、超過必需居住的房屋,在保障最低生活標准後可以處分。
《查封規定》第7條,人民法院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後,可予以執行
(9)唯一房產被執行人怎麼安置擴展閱讀
一、一般而言,只有在拍賣成交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人民法院才有權單方通知拍賣機構中止拍賣:
(1)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進行審查的;
(2)人民法院發現執行依據確有錯誤,需要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的;
(3)拍賣機構的活動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但不至於導致拍賣無效的。
二、人民法院單方撤銷拍賣委託,一般應當是在拍賣成交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
(1)據以執行的依據被撤銷的;
(2)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及案件當事人對拍賣提出意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
(3)拍賣機構以不正當方式取得拍賣權的;
(4)競買人之間或者拍賣機構與競買人之間惡意串通的。
❿ 唯一住房被法院拍賣後怎麼安置被執行人及家屬
《最高來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源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10)唯一房產被執行人怎麼安置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院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6個月的寬限期。
因此在人民法院執行案件的過程中,對於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進行拍賣、變賣予以執行,不能一概而論。應當根據具體案件具體分析,而後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