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評估增值的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嗎
不需要,評估增值不需要繳納房產稅。
繳納房產稅方法:
1.到稅務局去交房產內稅,容需要帶房產證以及身份證;
2.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
房產稅徵收標准從價或從租兩種情況:
(1)從價計征的,其計稅依據為房產原值一次減去10%--30%後的余值;
(2)從租計征的(即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從價計征10%--30%的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房產稅稅率採用比例稅率。按照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年稅率為12%。
Ⅱ 評估增值的房產及土地是否繳納房產稅
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房產評估增值,並且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應當調整房產原值的,應當按規定調整後的原值為基數計算繳納房產稅。對應按規定調整房產原值而未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調整相應房產原值的,稅務機關將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應確認的房產原值為基數徵收房產稅。另外,企業自行對房產的原值進行的評估增值並相應調整的賬面價值的,該調整後的賬面價值由於不具有法律上的依據,不能據此改變房產原值,房產稅仍按照會計制度應確認的房產原值為計稅基礎。
Ⅲ 房產評估增值的情況下應如何繳納房產稅
案情簡介:日前,地稅稽查局對鎮江某醫療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企業存在少繳房產稅的情況。該企業2003年底改制,整體資產轉讓,轉讓時由會計事務所進行評估,其中房產和土地經過評估,都產生了增值。但該企業在2011年和2012年申報繳納房產稅時,卻仍以房屋的歷史成本作為計稅依據,沒有將評估增值後的房產和土地合並作為計稅依據,導致少繳房產稅。地稅稽查人員在檢查過程中多次發現以下類似的情況,一是土地價值未並入房產原值少繳房產稅;二是評估增值後的房產(含土地)以歷史成本作為房產原值少繳房產稅;三是自行評估增值後的房產價值(含土地)作為房產原值多繳房產稅。
稅法分析:納稅人在計算繳納房產稅時,尤其要注意計稅依據的確定。
1、從價計征房產稅的房產原值應包含地價。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的規定,自2010年12月21日起,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並且宗地容積率低於0.5的,按房產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並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2、評估增值的房產和土地應區分兩種情況分別確定房產原值。第一種情況,企業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會計制度規定和要求進行的評估增值。例如企業合並、分立、股權重組、接受資產投資等。在這種情況下,應按評估後的價值作為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規定和《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外,企業一律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企業合並、分立、股權重組、接受資產投資等情況是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情形,所以企業應調整其賬面價值,並按其賬面價值計征房產稅。此外,若企業應該調整而未調整的,稅務機關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調整,並按確認的新的價值作為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第二種情況,企業根據經營需要自行對房產的原值進行的評估增值,例如,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後進行抵押貸款。這種情況下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行規定的情況,調整後的賬面價值不具有法律上的依據,房產稅仍按照歷史成本即調整前的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Ⅳ 企業自行組織的資產評估(非改制重組情況下),評估後房產減值,房產稅如何計征
企業自行組織的資產評估,
評估後房產減值,
不影響房產稅計稅依據。
Ⅳ 經評估後作為出資入股的房產,以何種價格計算房產稅。
以評估後的房產投資入股,屬於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投資的行為,根據財稅[2014]116號文的規定,被投資企業取得的房產的計稅基礎為該房產的公允價值。投資入股參與投資利潤分紅,應按照房產計稅余值作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房產計稅余值=房產原值*(1-原值減除比例),因此房產稅=該房產公允價值*(1-原值減除比例)*1.2% (原值減除比例具體參考當地稅務機關的規定)。
具體參考政策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徽省若干房產稅業務問題的批復[條款失效](國稅函發[1993]368號)規定,對於投資聯營的房產,應根據投資聯營的具體情況,在計征房產稅時予以區別對待。對於以房產投資聯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情況,按房產原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對於以房產投資,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聯營風險的情況,實際上是以聯營名義取得房產的租金,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計繳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的規定,被投資企業取得非貨幣性資產的計稅基礎,應按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
Ⅵ 土地評估增值怎麼繳納房產稅
1、從價計征房產稅的房產原值應包含地價。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的規定,自2010年12月21日起,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並且宗地容積率低於0.5的,按房產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並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2、評估增值的房產和土地應區分兩種情況分別確定房產原值。第一種情況,企業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會計制度規定和要求進行的評估增值。例如企業合並、分立、股權重組、接受資產投資等。在這種情況下,應按評估後的價值作為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規定和《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外,企業一律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企業合並、分立、股權重組、接受資產投資等情況是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情形,所以企業應調整其賬面價值,並按其賬面價值計征房產稅。此外,若企業應該調整而未調整的,稅務機關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調整,並按確認的新的價值作為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第二種情況,企業根據經營需要自行對房產的原值進行的評估增值,例如,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後進行抵押貸款。這種情況下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行規定的情況,調整後的賬面價值不具有法律上的依據,房產稅仍按照歷史成本即調整前的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Ⅶ 企業拆遷房產資產還遷房評估後怎麼繳納房產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內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容地字第008號的規定,房產稅按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對納稅人未按會計制度規定記載的,在計征房產稅時,應按規定調整房產原值,對房產原值明顯不合理的,應重新予以評估。 根據上述規定,房產評估增值後改變會計賬簿中「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的,應該按照評估增值後的數額計算繳納房產稅。
Ⅷ 評估後的房產如何計繳房產稅
咨詢熱線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公司原賬面房產原值900萬元,2010年重組上回市,經中介機構答評估後房產原值為400多萬元。請問應該按評估前還是評估後的原值計繳房產稅?
專業解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第一條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並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房產原值900萬元,經評估後原值400多萬元。根據現行會計制度相關規定,不能按評估價調整原值,應按原值900萬元繳納房產稅。
Ⅸ 評估增值的房屋是否交納房產稅
不需要,評估增值不需要繳納房產稅。
繳納房產稅方法:
1.到稅務局去交回房產稅,需要帶房產證答以及身份證;
2.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
房產稅徵收標准從價或從租兩種情況:
(1)從價計征的,其計稅依據為房產原值一次減去10%--30%後的余值;
(2)從租計征的(即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從價計征10%--30%的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房產稅稅率採用比例稅率。按照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年稅率為12%。
Ⅹ 股權轉讓前對房產重新評估並調賬,房產稅如何徵收
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土地房產評估增值,並且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應當調整房產原值的,應當按規定調整後的原值為基數計算繳納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