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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何分割拍賣房產

發布時間:2021-02-07 21:56:54

Ⅰ 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應當如何分割

夫妻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主要是指對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版離婚時,法律規定權的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夫妻雙方約定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應當屬於夫妻個人,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家庭共有財產中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應當從家庭共有財產中分離出來。在離婚時,應進行分家析產。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Ⅱ 律師:離婚案件中 房產如何分割

天津優法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 趙亞輝 離婚時的房產爭議主要在於如何認定該房產的權屬問題,算不算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是否對房屋擁有完全所有權。這些都是離婚案件中房屋爭議的主要問題和矛盾所在。 1.雙方離婚時,爭議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因為房屋權屬尚未最終確定,所以此類糾紛應當盡量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無法解決的,人民法院也只能就該爭議房屋現實的使用問題作出處理。至於真正的歸屬等問題,還必須要在符合法律規定條件時,才能最終確定。 2.對於已經取得所有權的房屋,雙方發生爭議的。在實踐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通過福利政策取得的房屋上。當事人購買帶有一定福利性質的房屋時,所支付的費用要遠遠低於房屋的市場價值。這種大量存在,一方於婚前由所在單位分給,婚後由於房改等政策,以夫妻共同財產名義購買的房屋,產權證往往由單位直接辦在本單位職工名下。根據婚姻法的基本原理,這一類房屋實際上還是屬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置,理應認定為共同財產。 當事人對已經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的,《婚姻法解釋(二)》規定可以根據個案的情況,考慮當事人的意願,採取競價、評估、拍賣等形式,解決糾紛,化解矛盾。應當注意的是競價、評估、拍賣在同一案件中不能同時適用。 適用競價,應是雙方條件相當,也都同意以競價方式處理房屋所有權時,人民法院才可以組織雙方當事人競價,由出價高的一方取得該房屋所有權;在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處理案件仍應注意照顧子女和婦女權益。 此外,男女雙方結婚,雙方親屬為其購房出資,離婚時,對於這些出資的性質如何確定?法律實踐上一般認定為贈與或者是借貸。一般認為,對依法能夠認定為屬於借貸關系的,可以按其他相關規定辦理。如果依法認定為贈與關系,只是在對一方的贈與還是對雙方的贈與問題上有爭議時,《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中規定,對將出資認定為贈與行為的,根據婚姻法對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以出資時間為區分標准,作出了具體規定。婚前出資,原則上視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婚後出資,原則上視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在實踐中越來越常見的是買房時以按揭的形式購房,此類房屋在離婚時如何處理?我國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已經做出明確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沒有書面約定財產歸屬的,無論是用夫或妻一方婚後的經濟收入,還是用夫妻共同收入購買的房屋,都應屬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按揭房應是夫妻共同財產,是要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的。

Ⅲ 新婚姻法對房屋分割怎麼規定

1、新婚姻法,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此時,如果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哪怕是結婚很多年,只要是房產未過戶的,贈與一方也可以撤銷贈與,離婚時房產還是屬於贈與一方,不予分割。

2、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此時,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與婚姻關系存儲期間的另一方沒有任何關系,離婚時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3、新婚姻法,雙方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離婚時按照出資份額按份分割。

4、新婚姻法,一方婚前購買房屋,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此時,對於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後共同還貸的,房子也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財產不予分割。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何分割拍賣房產擴展閱讀

離婚房產分割計算公式:

1、婚前購房雙方(包含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落在一人名下。如果在同居期間,那法院基本會按共同生活期間、以結婚後共同使用為目的,作為共同共有處理,通常不作為按份共有處理。

2、如果不是同居期間購房,按共同財產處理還是按借款或贈與處理,不確定,法官會綜合購房背景、出資數額,尤其是公平角度來判定,沒有統一定論。

3、雙方出資,落在二人名下不考慮出資情況,一概平分。

4、一方出資,落在對方一人名下通常是出資方不具備購房條件的,才以對方名義購房,按共同共有處理。如果沒有特殊情形,多會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按登記方個人財產處理。

5、一方出資,落在自己名下個人財產。婚後共同還貸的,給對方補償款即可。

6、婚後購房一方父母出資的,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如果是全部房款或者是全部首付款,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適用解釋三。共同還貸的部分,核算後給對方一半的補償。

7、如果是部分首付款,那適用解釋二,視為對雙方的贈與。

8、一方父母出資的,房子在對方或雙方名下;對雙方贈與,共同共有。

9、雙方父母出資的,房子在出資方子女一人名下的;雙方父母共同支付了首付款,由子女還貸的,按解釋二,共同共有,這樣更公平,依據明確;

10、雙方父母出全資的,按份共有。

Ⅳ 法院如何分割離婚糾紛中的房產

婚姻關系存續期抄間的債權屬於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夫妻雙方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中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Ⅳ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能請求分割共有的房產嗎

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不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夫妻共有財產是實現家庭職能正常運轉,夫妻權利得以實現的物質基礎,物質基礎喪失可能導致夫妻之間撫養子女、贍養父母等職責失控。婚姻法雖賦予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與支配權,但如何實現支配權,一切交由當事人意思自治。有些特殊情況下,當一方完全控制掌握夫妻共同財產並排斥配偶對財產的支配,甚至對共有財產進行轉移、變賣時,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度下,除了離婚,法律並沒有賦予弱勢方其他有效的救濟算方式。若配偶一方不能離婚或不願離婚,此時又絕對不允許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顯然有失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Ⅵ 離婚後雙方共住一套房屋,一方起訴分割法院可以拍賣嗎

離婚後雙方共住一套房屋,一方起訴分割法院一般不以拍賣形式處理。離婚夫妻房屋分割問題: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四)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五)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後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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