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婚前貸款買房離婚,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根據我國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0條規定:
「夫妻一方婚內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容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由此可見,一般在不同意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情況下,商品房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其產權仍然歸屬於房產證名下登記人所有。雙方婚後共同還貸的款項及房子財產增值部分,應進行合理補償。
如果是夫妻兩人名字都登記在房產證上面,那就屬於共有財產,一人一半
Ⅱ 婚前貸款買房,婚後房產證加老婆名字,如果離婚請問怎麼分割
當事人結婚來前,一方出資購買的房自產屬於一方的財產。
當事人結婚後,不動產權屬證書上增加對方姓名的,應當認定為對另一方的贈與,即另一方享有不動產物權。 離婚時該不動產應由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
Ⅲ 婚前按揭買房 離婚時如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