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欠債30萬,法院可以拍賣400多萬的房子嗎
若是你 除了房子沒有其他途徑償還債務,法官可以判強制執行還款(即人民法院有版權向有關單位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但若是你還有30w以上資產 則 法院無權 拍賣你的房子
B. 欠款是房子的4分之一金額法院可以拍賣嗎。
被執行人唯一的一套住房,法院可以查封,但不能拍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C. 欠款四萬法院能拍賣價值十萬的房子嗎
不能,除非你有兩套以上的住房,而且沒有其他財產還款
D. 我欠別人7萬元錢,法院會拍賣我的唯一而且有按揭的房子嗎
若案件進行強制執行階段,若有以下法定原因的,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唯一合法所有的房產進行拍賣: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四)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 欠錢不還法院有權力拍賣房子嗎
借錢不還是一個讓人很尷尬的事情,雖然有的是人確實有難處還不上,但是對於那些有能力還卻不想還的,實在讓人深惡痛絕。
據法制晚報報道,有一名欠錢不還的老賴,不但拒絕償還債權人的錢,還和法院玩起了躲貓貓,無奈之下,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房產。而就在法院准備拍賣房產的前2個小時,這名老賴突然攜130萬巨款現身法院。
原來借款人王某與貸款人李某於2013年3月簽訂了借款合同,並就借款事實進行了公證,賦予該借款合同強制執行效力。借款合同到期後,經借款人多次催要,債務人王某拒不在合同規定的還款期限內履行還款義務,李某某即向某公證處申請出具執行證書。
公證處就債權債務及執行數額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進行了核實,隨後公證人員聯系王某,王某某以其已經還款為由拒不履行還款義務,且未就之前簽訂的借款合同向債權人與公證處提出任何異議。王某某未在規定期間還款,公證處為債權人李某某出具了執行證書,李某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而令人驚奇的是,經法院多次下達通知之後,借款人王某一直「迴避」法院的聯系,以為法院只是嚇唬他,結果以「三不」態度應付執行法官,不露面、不與法官溝通、不配合執行。溝通未果,經執行法官查證,被執行人銀行賬戶無財產、亦無其他車輛可供執行,於是執行法官及時查封了被執行人王某某名下的一套商品房,房屋進入拍賣准備階段。
而就在房屋拍賣當天,本來預定時間是上午10時。上午8時,被執行人王某攜帶現金出現在了執行法官的辦公室,他表示自己前來交款,並希望法院不要拍賣他的房屋。最後執行法官先是對其進行了批評教育,隨後,及時與銀行取得聯系,協調銀行前來收款,並在市高院的協助下撤銷了對被執行人房屋的拍賣。
其實類似王某這樣的馬大哈的人不少,將法院執行視作兒戲,以為只要自己不露面就可以躲避法院的追責。但是如果借款人無理由拒不償還貸款的,法院是可以單方執行相關拍賣的。
那法院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強制執行拍賣借款人的資產呢?
強制執行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強制力量,根據執行文書的規定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法院強制執行程序是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7條規定,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據此精神,如果被執行人的財產超過其家庭生活必需品,法院是可以直接對超出的部分強制執行拍賣。
但是如果被執行人的住所只有一個時,法院是要特殊處理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6條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但是此種「必需」就應當考慮到案件實際情況,為了公平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利益,應當允許對該房屋進行相應的執行。
如果被執行人的財產只有唯一一處的房屋時,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以小換大、以差換好、以遠換近,但不能從有到無」的方式,把被執行人的大房子、好房子、商品房等能夠執行的房產,進行執行,執行後剩餘的錢款能夠保證被執行人的基本住房要求就可以。
也就是說,即使借款人只有一套房, 如果房產價值比較大,法院在保障其基本家庭生活必需之後,還是可以強制執行拍賣的。
所以對於欠錢不還的朋友,最好是自己想辦法把債務還上,千萬不要等法院來強制執行,畢竟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時,拍賣所得的價值要低於正常市場價格,造成了額外的損失,
F. 債務糾紛,欠款人只有一套住房,法院是否可以拍賣處理
債務糾紛,欠款人只有一套住房,法院可以拍賣處理,但是債權人必須為被執行人另行提供住房。比如可以通過以小換大等方式為債務人提供住房。通過這種方式拍賣欠款人住房的,債權人事先應當與法院充分溝通,取得法院的認可。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規定:被執行人的財產只有一處已設定抵押的房屋時,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可以「以小換大、小差換好、以遠換近,但不能從有到無」。
拓展資料: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規定,法院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6個月的寬限期。該6個月的寬限期對當事人需求臨時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拓展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對人民法院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第三條 上述寬限期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並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第四條 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其房屋品質、地段可以不同於被執行人原住房,面積參照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准確定。
第五條 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應當計收租金。租金標准由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當地無同類房屋租金標准可以參照的,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確定,已經產生的租金,可以從房屋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第六條 被執行人屬於低保對象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
第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已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G. 欠15萬元的債務,法院拍賣了我70多萬元的房子合理嗎
法院的做法合理,除去必須的履行款15萬元、以及延遲履行的罰息、法內院執行費、房屋評容估費、拍賣費等後,多餘的錢就還給你。但如果你的房子能夠分割拍賣的,一般是分割拍賣,比如:你是三層樓房,一樓門面,二、三樓是住宅,那麼就拍賣一樓門面。因為保證被執行人及其家屬以及其他家庭成員的基本居住權是我國人性化執法的前提。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第二百二十六條 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
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規定交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變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H. 你好,欠款人就一套住房,起訴以後法院可以拍賣嗎欠款30萬,他的房子能賣70萬
債務糾紛,欠款人只有一套住房,法院可以拍賣處理,但是債權人必須為被執行人另行提供住房。比如可以通過以小換大等方式為債務人提供住房。通過這種方式拍賣欠款人住房的,債權人事先應當與法院充分溝通,取得法院的認可。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規定:被執行人的財產只有一處已設定抵押的房屋時,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可以「以小換大、小差換好、以遠換近,但不能從有到無」。
拓展資料: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規定,法院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6個月的寬限期。該6個月的寬限期對當事人需求臨時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拓展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對人民法院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第三條 上述寬限期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並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第四條 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其房屋品質、地段可以不同於被執行人原住房,面積參照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准確定。
第五條 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應當計收租金。租金標准由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當地無同類房屋租金標准可以參照的,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確定,已經產生的租金,可以從房屋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第六條 被執行人屬於低保對象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
第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已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I. 房產被當地人民法院司法拍賣是為什麼啊欠債多少才會被實行強制執行
欠債不還啊,欠一塊錢,賬戶里又沒有錢的話,都會拍賣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