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這人又死了,另一半怎麼改過來
拿著死亡證明,跟你的戶口本,再去派出所開證明。完了去房管局修改名字。
② 如果房產證寫的兩個人的名字,其中一人死了,房產證該如何處理
首先辦理死亡證明。
然後帶著死亡證明將房產證上的名字去掉或者轉移的股護手續,
就可以進行買賣等正常程序了。
③ 房產證和土地證上的名字不一樣 人都去世了怎麼辦
土地證上是奶奶的名字,2001年村裡統一給辦的,房產證上是爺爺的名字,1991年村裡給辦的 1992年爺爺回去世,2002年奶奶答去世,家裡都是農村人當時不懂還要過戶,現在想把房子過道父親名下,但名字不一樣公證處不給公正, ··公證處說法不合法。 你們繼承、過戶的人是房產,不需要提供土地證。其實,土地證沒有問題,只是歷史原因現成的罷了。可以舉報公證處不作為。 ··繼續申請公證。
④ 房產證上另一個人死了怎麼辦
共同財抄產或共同財產襲所有人的一方死亡,如果死者有關於財產處置的遺囑則從其遺囑,沒有遺囑如有繼承權人則依法行使繼承權,如果沒有繼承權人一般轉與共同人或共有人所有。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先劃出共同或共有人的份額,死亡者享有的部分轉為遺產列入繼承,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分割,沒有前款順序繼承人則由其第二順序繼承人行使繼承權。
⑤ 房產證名字上的人已經過世,怎麼辦
去派出所打一張死亡證明,把戶主的身份證號碼,幾個子女,子女身份證號碼都內寫上。然後拿著容原房產證、土地證、死亡證明所有的子女到公證處進行公證,看把房子公證給誰,然後再拿著死亡證明、房產證、土地證、公證書,繼承人的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這些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登記就可以了。繼承人本人到場就可以了。
⑥ 房產證上有兩人名字 其中一人死亡
該房屋屬於兩人的,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也就是說首先房屋一半歸老太所有,另一半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1、按照《繼承法》第五條之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2、按照《繼承法》第十條之規定:沒有遺囑的,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一、共同財產,即法律上所認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擁有的財產。雙方均有使用權的財產,可以是物質、資金、或抽象財產;在分配財產時按照國家規定利用同意度量標准評估分配。包含: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房產繼承是指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繼承人遺留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轉移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房產繼承,是所有權及使用權繼受取得方式的一種。當繼承發生時,如果有多個繼承人,則應按遺囑及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折產,持原產權證、遺囑等資料到主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
⑦ 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的名字的人去世了,怎麼弄
繼承可分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前者當然要存在死者的合法遺囑,而後者則包括父內母、子女、配偶、兄容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按正常情況,土地證和房產證一個收歸國有的。
如果以後不打算再出售的話就直接 簽署贈與,那樣子費用比較低點,如果以後還打算交易最好是到房屋交易大廳填寫買賣契約,然後去房屋交易大廳過戶,但是中間會出現費用:
如果不滿五年面積小於等於144的話,要收取差額營業稅5.5%(市場指導價與原始購房價的差額),契稅:面積小於90㎡的且是首套住房的話就是收取1%的,第二套住房的話就是2%,個稅是1%。其他的都是小費用了。
(7)房產證上名字的人死怎麼辦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對法定繼承的規定如下: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⑧ 房產證上是夫妻兩個的名字,一方去世了,房產怎麼辦
房產證上是夫妻兩個的名字,一方去世了,按照繼承關系,進內行房屋部分產權繼承的。
⑨ 房產證上的名字的人去世了,怎麼把名字改了
當事人可以持下列材料到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登記:
1、死者的死亡證明;
2、遺囑或法定繼承人與死者的關系證明,如果是多人繼承,所有的權利人都要提供證明;
3、遺產繼承公證(選擇項,可以不進行公證);
4、不動產登記證。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第十五條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申請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十六條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等信息。
第二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⑩ 房產證上有三個名字,其中一個去世了,怎麼辦
看死者遺囑是否指定繼承人,有的話,繼承人憑遺囑辦理。
沒有遺囑,按照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爹媽,三方平均分配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