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理解將地價計入房產原值的規定應
關於將地價計入房產原值的規定應如何理解?一種理解是:容積率=地上房屋內總建築面積÷土容地面積,當容積率大於0.5(如0.6)時,計入房價原值=土地價值×容積率0.6,當容積率小於0.5(如0.4)時,計入房價原值=土地價值×容積率0.4×2。另一種理解是:當容積率大於0.5時,土地價值全額計入房價,小於0.5時,計入房價原值=總房屋建築面積×2×土地價值。哪種理解正確?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規定,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於0.5的,按房產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並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因此,如果上述單位的土地容積率為0.6,那麼應當將地價全部並入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如果小於0.5,則應當按照雙倍建築面積的地價計入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
B. 如何理解將地價計入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就是對房產原值的計算方法給予規范。防止計算口徑過小導致原值偏低,從回而減少房產稅的行為答。
一般來說,外購房產的價格,應該包含土地價、開發成本、開發費用等;自建的房屋,也應該包含地價款、建安成本、開發費用等。比如說,你花1000萬買了塊地,花1000萬蓋房子,房子完工前又花300萬有關的費用等。雖然蓋房子花了1000萬,但是計算房產稅的房產原值就應該是2300萬,不能算成1000萬或者1300萬。
C. 如何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嘉市地方稅務局近期應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對嘉市房產及土地進行全面清查,清查後將確定新的房產稅及土地使用稅計稅依據並按照新依據計征兩稅。在此次清查過程中有子公司提出疑問:土地本身需要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根據《企業會計准則》企業建房時需要將土地價值計入到固定資產房屋建築物中,房產稅的計稅依據中又包括了該部分土地價值,是否存在重復計稅問題。現就該問題進行解讀: 2010年12月2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文件,對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等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該文件第三條「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明確了土地價值也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稅務局要求調整房產稅計稅依據理由充分。至於是否存在重復計稅,則是國家稅務總局應該考慮的問題,我們更應關注的是計入房產的土地價值如何確定。財稅[2010]121號中同時明確「宗地容積率低於0.5的,按房產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並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綜合起來該文件應當這樣理解:宗地容積率低於0.5的,按房產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並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這種情況外,宗地容積率高於0.5的,一律按照地價全額計入房產原值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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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房產稅,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
例如,某工廠有一宗土地,佔地26000平方米,支付價款26000萬元,每平方米平均地價1萬元,該宗土地上建築房屋面積12000平方米,則該宗地容積率為0.46(12000÷26000=0.46),因此,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為24000萬元(應稅房產建築面積×2×土地單價=12000平方米×2×1萬元/平方米=24000萬元)
假如該工廠這宗土地其他條件不變,佔地26000平方米,支付價款26000萬元,每平方米平均地價1萬元,該宗土地上房屋建築面積50000平方米,該宗地容積率為1.92,則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為26000萬元。
該條規定可以理解為對企業減輕稅負的利好政策,而非對宗地容積率低於0.5的用地單位的懲罰措施。例如佔地面積大而廠房少的工廠、大型堆場、倉儲、物流的企業等,廠區空地較多,地價全額計入房產原值,稅負較高,自2010年12月21日起,對這類「大地小房」的情況,即宗地容積率低於0.5的,允許按照房產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並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可以測算出這類企業計算房產稅的地價將小於全部地價款,減輕了房產稅負擔。
財稅[2010]121號文件發布後,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在稅務處理上只有一種方法: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於0.5的,按房產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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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例如:某公司2008年建造辦公樓,面積為1500平方米,建築成本為105萬元,不包括土地價值。該宗地為本年新征,土地單價為每平方米150元,容積率為0.48(容積率為宗地建築面積與土地面積的比值),使用年限為50年。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企業會計准則》。2011年,因容積率低於0.5,應按房產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並據以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繳納房產稅的房屋原值=1050000+150×1500×2=1500000(元)。
應繳房產稅=1500000×(1-30%)×1.2%=12600(元)。 如果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2011年繳納房產稅的地價=150×1500×2=450000(元)。 2011年繳納房產稅的房屋原值=1050000+450000=1500000(元),應繳房產稅=1500000×(1-30%)×1.2%=12600(元)。
從計算結果可以看出,財稅[2010]121號文件的發布實施,使得執行《企業會計准則》和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繳納的房產稅相同,杜絕了之前由企業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准則》和《企業會計制度》所做的房產稅籌劃。
目前仍存在沒有將土地價值按照規定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的公司應當及時與當地稅務機關協調解決計稅依據問題,避免涉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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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房產原值包含的地價如何理解
」對於「地價」應當如何理解? 答:該文件規定的「地價」應為納稅人實際支付專的地價,包括納稅人取得屬土地使用權實際支付的價款以及開發土地實際支出的成本費用。納稅人會計核算時將土地評估增值計入「無形資產」或「投資性房地產」等科目(土地價值單獨核算)而未計入房價的,在確定房產計稅原值時,不需要將土地評估增值部分加計入地價。納稅人會計核算時對土地進行攤銷的,在確定房產計稅原值時,攤銷額也不得從地價中扣減。納稅人通過劃撥等方式取得土地未支付地價的,計入房產計稅原值的地價應為零。
E. 如何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1、財稅[2010]121號:如何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嘉市地方稅務局近期應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對嘉市房產及土地進行全面清查,清查後將確定新的房產稅及土地使用稅計稅依據並按照新依據計征兩稅。在此次清查過程中有子公司提出疑問:土地本身需要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根據《企業會計准則》企業建房時需要將土地價值計入到固定資產房屋建築物中,房產稅的計稅依據中又包括了該部分土地價值,是否存在重復計稅問題。現就該問題進行解讀: 2010年12月2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文件,對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等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該文件第三條「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明確了土地價值也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稅務局要求調整房產稅計稅依據理由充分。至於是否存在重復計稅,則是國家稅務總局應該考慮的問題,我們更應關注的是計入房產的土地價值如何確定。財稅[2010]121號中同時明確「宗地容積率低於0.5的,按房產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並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綜合起來該文件應當這樣理解:宗地容積率低於0.5的,按房產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並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這種情況外,宗地容積率高於0.5的,一律按照地價全額計入房產原值計
2 、征房產稅,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
例如,某工廠有一宗土地,佔地26000平方米,支付價款26000萬元,每平方米平均地價1萬元,該宗土地上建築房屋面積12000平方米,則該宗地容積率為0.46(12000÷26000=0.46),因此,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為24000萬元(應稅房產建築面積×2×土地單價=12000平方米×2×1萬元/平方米=24000萬元)
假如該工廠這宗土地其他條件不變,佔地26000平方米,支付價款26000萬元,每平方米平均地價1萬元,該宗土地上房屋建築面積50000平方米,該宗地容積率為1.92,則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為26000萬元。
該條規定可以理解為對企業減輕稅負的利好政策,而非對宗地容積率低於0.5的用地單位的懲罰措施。例如佔地面積大而廠房少的工廠、大型堆場、倉儲、物流的企業等,廠區空地較多,地價全額計入房產原值,稅負較高,自2010年12月21日起,對這類「大地小房」的情況,即宗地容積率低於0.5的,允許按照房產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並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可以測算出這類企業計算房產稅的地價將小於全部地價款,減輕了房產稅負擔。
財稅[2010]121號文件發布後,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在稅務處理上只有一種方法: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於0.5的,按房產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並
3 、cdqm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例如:某公司2008年建造辦公樓,面積為1500平方米,建築成本為105萬元,不包括土地價值。該宗地為本年新征,土地單價為每平方米150元,容積率為0.48(容積率為宗地建築面積與土地面積的比值),使用年限為50年。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企業會計准則》。2011年,因容積率低於0.5,應按房產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並據以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繳納房產稅的房屋原值=1050000+150×1500×2=1500000(元)。
應繳房產稅=1500000×(1-30%)×1.2%=12600(元)。 如果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2011年繳納房產稅的地價=150×1500×2=450000(元)。 2011年繳納房產稅的房屋原值=1050000+450000=1500000(元),應繳房產稅=1500000×(1-30%)×1.2%=12600(元)。
從計算結果可以看出,財稅[2010]121號文件的發布實施,使得執行《企業會計准則》和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繳納的房產稅相同,杜絕了之前由企業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准則》和《企業會計制度》所做的房產稅籌劃。
目前仍存在沒有將土地價值按照規定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的公司應當及時與當地稅務機關協調解決計稅依據問題,避免涉稅風險。
F. 如何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第6號)第七條「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所以這里的地價也應包含契稅;佔用耕地的,還應包含耕地佔用稅。對於「以工代償」形式,例如通過改造荒地、灘塗套淤等方式取得一定年限土地使用權的,應以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作為地價。還有兩個新概念:宗地和容積率。宗地是土地權屬界址線圍成的地塊,是土地登記和地籍調查的基本單位,一般情況下,一宗土地為一個權屬單位。容積率是指一宗土地上建築物(不含地下建築物)總建築面積與該宗土地面積之比,是反映土地使用強度的指標。表明新規定以宗地為計算單位,以容積率0.5為標准進行具體計算:宗地容積率低於0.5的,按房產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並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宗地容積率高於0.5的,則將全部地價計入房產原值。其中房產建築面積是個關鍵性指標,在土地面積一定的情況下,房產建築面積影響到容積率,而容積率則會影響到是部分地價還是全部地價並入房產原值問題。
計算步驟如下:(1)確定房產建築面積、土地面積;(2)計算宗地容積率;(3)宗地容積率低於0.5的,先計算土地單價:並入房產原值地價=房產建築面積*2*土地單價;(4)宗地容積率高於0.5的,則將宗地全部地價計入房產原值。
例如,某工廠有一宗土地,佔地10000平方米,支付地價1億元,繳納契稅200萬元,該宗土地上房屋建築面積4000平方米,通過計算可知該宗地容積率為0.4(4000/10000)低於0.5, 計算每平方米平均地價1.02萬元/平方米(1億元+200萬元/10000平方米),因此,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應稅房產建築面積×2×土地單價=4000平方米×2×1.02萬元/平方米=8160萬元。
再如,某企業以8000萬元購置了一宗建築面積為5000平方米的房地產,繳納契稅160萬元,其中,該宗土地面積2000平方米,地價2000萬元,繳納契稅40萬元,通過計算可知宗地容積率為2.5(5000/2000),因此,應將全部地價2040萬元(2000萬元+40萬元)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G. 將地價計入房產原值徵收房產稅如何理解
就是對房抄產原值的計算方法襲給予規范。防止計算口徑過小導致原值偏低,從而減少房產稅的行為。
一般來說,外購房產的價格,應該包含土地價、開發成本、開發費用等;自建的房屋,也應該包含地價款、建安成本、開發費用等。比如說,你花1000萬買了塊地,花1000萬蓋房子,房子完工前又花300萬有關的費用等。雖然蓋房子花了1000萬,但是計算房產稅的房產原值就應該是2300萬,不能算成1000萬或者1300萬。
H. 如何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按會計准則核算土地的無形資產,不影響房產稅的計算。
計算房產稅時,按專宗地容積率區別計價:屬
1、宗地容積率小於0.5的應將全部土地價值按照房產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並據此確定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
2、、宗地容積率大於0.5的應將全部土地價值並入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