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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確定房產驗收合格

發布時間:2021-02-06 07:46:25

⑴ 如何認定商品房交付條件中關於房屋竣工驗收合格

(一)工程來完工後,施工單位向建設單源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二)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後,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三)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四)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1.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2.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3.實地查驗工程質量;4.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的方法,待意見一致後,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⑵ 什麼叫商品房驗收合格證

商品房驗收合格證是用來確認商品房合格的證書。

正確的房屋驗收程序:

1、查看三書一證一表。

住宅質量保證書》(可帶走)、《住宅使用說明書》(可帶走)、《建築工程質 量認定書》,「一 證」是指《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一表」是指《竣工驗 收備案表》。根 據國務院頒布的《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 後,經驗收合格 後,方可交付使用」。

2、驗收。

一般收房過程中,業主在驗房前,物業會催促業主交付物業費及其他相關費用。業主可同 他們交 流,驗收好後,再交付費用。從物業處拿鑰匙,分別應該有樓層鑰匙、進戶門鑰匙、信箱鑰 匙、 水表、電表等幾把。注意:不交費、不簽字、先驗房。發現問題後更不能交費、簽字。應先修 房,同時取證,為日後舉證奠定基礎,特別保存好驗房問題備案單。

3、核查房屋總面積。

套內面積減少、公攤面積增加的情況很多。收房時,確認售樓合同附圖與現實 是否一致,結構 是否和原設計圖相同,房屋面積是否經過房地產部門實際測量,與合同簽訂面積 是否有差異。 (先查看售房合同,看之間的誤差為多少,一般為3%,3%之內不考慮,超出部分進行 處理,建議 定合同為2%誤差,但是不超過5%比較好)以雙方簽定合同為准。

4、簽相關文件。

簽業主公約、前期物業管理合同時,看好條款,不能放棄自己的權利。

5、交合理費用。

這里的合理費用包括:物業管理費應有物價局批文、裝修押金、垃圾清運費。

⑶ 交付條件中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如何認定

(一)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內收。實行監理的工程,容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二)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後,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三)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四)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1.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2.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3.實地查驗工程質量;4.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的方法,待意見一致後,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⑷ 如何認定商品房驗收合格

在商品房買賣中,房屋交付糾紛是比較常見的,目前通行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範本所約定的作為交房條件的「驗收合格」和「綜合驗收合格」的約定過於簡單,而相關立法又較為模糊,由此易導致糾紛的復雜化。 1、「驗收合格」---建設單位組織驗收後持有的《工程竣工驗收表》驗收合格的結論是否為合同約定「驗收合格」交付條件?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下簡稱《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同時該條還對竣工驗收應當具備的條件作出了規定: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下簡稱《暫行規定規定》)對竣工驗收組織、條件及程序作了進一步明確的規定,在《條例》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竣工驗收還必須具備:建設單位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求進行檢查,並出具認可文件(《暫行規定》第五條第九項);有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等(《暫行規定》第五條第十項)。 對於驗收的程序,《暫行規定》規定: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出竣工驗收報告→建設單位組織驗收組→通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出具工程(合格)竣工驗收報告。 在有些商品房買賣糾紛中,開發商單憑一份結論為「合格」的《竣工驗收表》,以此作為達到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驗收合格」的條件,顯然是缺乏法律依據的,在工程竣工實行由建設質量監督管理機構負責驗收向建設單位組織驗收備案制度後,建設單位持有的《竣工驗收表》或《竣工驗收報告》即使結論為合格,也沒有達到「驗收合格」的交房條件,《條例》中雖然未明確規定,但《暫行規定》第五條第九、十項里分別規定了必須符合規劃、消防、環保的相關要求,這在《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也對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應提交的文件作了明確的規定,而這些文件必須從相應的行政管理機關獲取,不象《竣工驗收表》或《竣工驗收報告》可以完全在建設單位的主導下產生。而且廣東省建設廳已在《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商品房交付使用條件有關問題的復函》(粵建辦房函〔2003〕63號)明確: <<廣東省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樣本)第八條第一款中的"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是指該商品房建設單位已經在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即使,退而求其次,依合同文本解釋,不要求開發商以竣工驗收備案為「驗收合格」的交房條件(是否成功備案有賴於行政效率等因素),開發商也應該提供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相關文件,證明其實質已達到「驗收合格」的標准。 2、「綜合驗收合格」-----如果雙方約定交付條件為「綜合驗收合格」,開發商是否可以以非強制性要求來抗辯?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建設用地規模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區及組團(以下簡稱住宅小區)。」該法第六條規定:「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建設項目按批準的小區規劃和有關專業管理及設計要求全部建成,並滿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設施、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等單項工程全部驗收合格,驗收資料齊全; (三)各類建築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裝修色調等符合批準的規劃設計要求; (四)施工機具、暫設工程、建築殘土、剩餘構件全部拆除清運完畢,達到場清地平; (五)拆遷居民已合理安置。」 可見「綜合驗收合格」的要求高於「驗收合格」的要求, 是對包括主體工程、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綠化等進行的整體驗收,其實質條件是滿足使用要求。但國務2004年5月19日發布的《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院國發〔2004〕16號),將「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的行政審批項目予以取消,這就意味著「綜合驗收合格」不再是房屋交付使用的強制條件,但雙方約定的交房條件卻是「綜合驗收合格」,開發商是否可以以「綜合驗收」為非強制性要求為由提出抗辯,以「驗收合格」為交付條件呢,我認為依合同意思自治和誠實信用原則,既然雙方約定了「綜合驗收合格」為交付條件,而且《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仍然現行有效,該規章對綜合驗收應達到的實質條件有明確的規定,開發商就應對照該標准證明小區已達到了綜合驗收的實質條件,並履行交付義務。結論:為減少商品房交易中的紛爭,建設部門應站在公共安全和利益的角度對交房條件作出明的規定,在未有相應規定出台之前,開發商或業主可以對交房條件作出明確的約定。

⑸ 如何理解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驗收合格,綜合驗收合格以及

1、驗收合格: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
《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樣本)第八條第一款中的」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是指該商品房建設單位已經在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2、綜合驗收合格:
何謂綜合驗收?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和下列要求進行綜合驗收:(一)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二)城市規劃要求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三)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四)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五)物業管理的落實情況。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分期開發的,可以分期驗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建設用地規模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區及組團(以下簡稱住宅小區)。」該法第六條規定:「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必須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建設項目按批準的小區規劃和有關專業管理及設計要求全部建成,並滿足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設施、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等單項工程全部驗收合格,驗收資料齊全;(三)各類建築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裝修色調等符合批準的規劃設計要求;(四)施工機具、暫設工程、建築殘土、剩餘構件全部拆除清運完畢,達到場清地平;(五)拆遷居民已合理安置。」可見「綜合驗收合格」的要求高於「驗收合格」的要求, 是對包括主體工程、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綠化等進行的整體驗收,其實質條件是滿足使用要求。

⑹ 個人房屋怎樣驗收合格辦房產

在事先有合法、健全復的報批手續制前提下:
1、村裡的宅基地建房,找鄉鎮的土地管理所登記。
2、城鎮里原有私房翻建、改建、擴建,找區縣的房管部門申請驗收包括測繪面積。
以上登記完成後,就自然取得房產證了。沒有手續、不符合手續要求的新建、翻建都不能辦證。

⑺ 商品房驗收合格標準是怎樣的

(一)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實行專監理的工程屬,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二)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後,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三)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四)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1.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2.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3.實地查驗工程質量;4.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的方法,待意見一致後,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⑻ 如何認定商品房交付是否符合 「驗收合格」和「綜合驗收合格」條件

在商品房買賣中,房屋交付糾紛是比較常見的,目前通行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範本所約定的作為交房條件的「驗收合格」和「綜合驗收合格」的約定過於簡單,而相關立法又較為模糊,由此易導致糾紛的復雜化。
1、「驗收合格」---建設單位組織驗收後持有的《工程竣工驗收表》驗收合格的結論是否為合同約定「驗收合格」交付條件?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下簡稱《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同時該條還對竣工驗收應當具備的條件作出了規定: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下簡稱《暫行規定規定》)對竣工驗收組織、條件及程序作了進一步明確的規定,在《條例》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竣工驗收還必須具備:建設單位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求進行檢查,並出具認可文件(《暫行規定》第五條第九項);有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等(《暫行規定》第五條第十項)。
對於驗收的程序,《暫行規定》規定: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出竣工驗收報告→建設單位組織驗收組→通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出具工程(合格)竣工驗收報告。
在有些商品房買賣糾紛中,開發商單憑一份結論為「合格」的《竣工驗收表》,以此作為達到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驗收合格」的條件,顯然是缺乏法律依據的,在工程竣工實行由建設質量監督管理機構負責驗收向建設單位組織驗收備案制度後,建設單位持有的《竣工驗收表》或《竣工驗收報告》即使結論為合格,也沒有達到「驗收合格」的交房條件,《條例》中雖然未明確規定,但《暫行規定》第五條第九、十項里分別規定了必須符合規劃、消防、環保的相關要求,這在《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也對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應提交的文件作了明確的規定,而這些文件必須從相應的行政管理機關獲取,不象《竣工驗收表》或《竣工驗收報告》可以完全在建設單位的主導下產生。而且廣東省建設廳已在《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商品房交付使用條件有關問題的復函》(粵建辦房函〔2003〕63號)明確: <<廣東省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樣本)第八條第一款中的"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是指該商品房建設單位已經在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即使,退而求其次,依合同文本解釋,不要求開發商以竣工驗收備案為「驗收合格」的交房條件(是否成功備案有賴於行政效率等因素),開發商也應該提供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相關文件,證明其實質已達到「驗收合格」的標准。
2、「綜合驗收合格」-----如果雙方約定交付條件為「綜合驗收合格」,開發商是否可以以非強制性要求來抗辯?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建設用地規模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區及組團(以下簡稱住宅小區)。」該法第六條規定:「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建設項目按批準的小區規劃和有關專業管理及設計要求全部建成,並滿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設施、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等單項工程全部驗收合格,驗收資料齊全;
(三)各類建築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裝修色調等符合批準的規劃設計要求;
(四)施工機具、暫設工程、建築殘土、剩餘構件全部拆除清運完畢,達到場清地平;
(五)拆遷居民已合理安置。」
可見「綜合驗收合格」的要求高於「驗收合格」的要求, 是對包括主體工程、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綠化等進行的整體驗收,其實質條件是滿足使用要求。但國務2004年5月19日發布的《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院國發〔2004〕16號),將「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的行政審批項目予以取消,這就意味著「綜合驗收合格」不再是房屋交付使用的強制條件,但雙方約定的交房條件卻是「綜合驗收合格」,開發商是否可以以「綜合驗收」為非強制性要求為由提出抗辯,以「驗收合格」為交付條件呢,我認為依合同意思自治和誠實信用原則,既然雙方約定了「綜合驗收合格」為交付條件,而且《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仍然現行有效,該規章對綜合驗收應達到的實質條件有明確的規定,開發商就應對照該標准證明小區已達到了綜合驗收的實質條件,並履行交付義務。結論:為減少商品房交易中的紛爭,建設部門應站在公共安全和利益的角度對交房條件作出明的規定,在未有相應規定出台之前,開發商或業主可以對交房條件作出明確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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