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丈夫去世房產贈與妻子兒女有權繼承嗎
1、丈夫去世後,其所有的房產已經贈與妻子的,不再發生繼承。兒女無權要內求繼承。
2、根據繼承法容的規定,遺產只有在沒有贈與或者遺囑的情況下,才發生繼承。如果已經有遺囑或者生前已經贈與他人,不產生繼承的問題。
㈡ 丈夫死亡妻子和子女對房產繼承和分割
房子屬於抄你們夫妻共同財產,襲首先妻子得一半,另一邊為丈夫的遺產,
沒有遺囑,那麼就按法定繼承,由他的父母,子女,配偶來共同繼承,
他要是沒有父母了,那麼就有妻子,兒子,3個女兒,5個人共同繼承,繼承份額應該是一樣的。
即,當初30萬的房,妻子有一半的權利15萬,另外一半15萬,這5人一人繼承3萬的份額。
最後所得份額,妻子18萬,兒子和3個女兒各3萬。
該房一直沒有分割,那麼就是這5人一直共同共有,現在要過戶,應當按現在的價值來分,應當給3個女兒一人補償5萬是合適的。
㈢ 房產繼承問題,老公去世,他父母都在,還有一女兒請問怎麼分配
按照上面兄弟的提示,遺囑繼承是由於法定繼承的,先要看有沒有任何的遺內囑,包括書面的容或許口頭的遺囑,哪怕是你丈夫生前說過或許有傾向的意識表明要把遺產留給你或許女兒多點,都要抓住,關鍵是尋找證人。
我想你問的主要是關於房子的問題,按照婚姻法妻子,女兒和父母都是第一繼承人,一般情節是4個人平分。
房子的婚前你老公買的,當時的購房款和房地產買賣合同中每個月的房貸是誰的,以及以後每個月的具體房貸是誰負擔。1.至於06年以後結婚,房貸是算夫妻共同負擔,2.女兒今天才三歲未成年,。考慮這兩點,我認為你和你的女兒都應該分的1/4多的房子部分。至於具體還要看你公婆的經濟狀況,如果他們也非常差,你們就分的少一點。
真的要判下來,到時候要麼你和女兒佔有房子,給公婆按房子市場價格一部分錢(大概房子產值一半不到),要麼就倒過來。都不是好的結果
還有不知道你跟公婆的關系如何,以及公婆下面的子女關系了,還有他們的經濟狀況和身體狀況,不過按照法律,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其實關鍵是要搞好關系,我想沒有一般公婆也不會狠心到那種程度的。
㈣ 老公死了妻子和孩子怎麼繼承房產
你好
如果房產證上來記載的源房屋所有權人是你父親單獨所有,該房產也是你父親和母親的共同財產,雙方各佔百分之五十的份額,他去世了,剩下的所有繼承人只能主張繼承你父親所有的50%份額,你母親的50%份額是目前其他人繼承不了的。具體繼承的方式大概有:第一種,你母親放棄繼承,你父親的50%份額由其子女繼承,這樣的話,房屋最後的權屬情況是子女50%,你母親50%;第二種,你母親不放棄繼承,也要求繼承你父親的份額,那麼你母親的份額可能例如會達到75%,剩下的25%由子女繼承;第三種,你母親放棄繼承,同時將她所有的50%一並轉讓給子女,這樣的話,子女就擁有了房屋的100%產權,但是這種情況下,你母親50%份額的轉讓不能免稅(目前中國繼承房屋是免稅的),需要按照房屋交易來徵收相關稅費。
房屋繼承按照新的不動產登記條例,可以不辦理繼承公證,由全部繼承人去登記中心辦理即可。
也可以去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由繼承人持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明、繼承公證書、死亡證明等材料,去辦理房屋繼承。按照公證法的要求,房屋繼承公證需要在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
㈤ 夫妻共有的一套房產,如果一方去世,另一方及子女如何繼承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又二分之一屬於其配偶的個人財產,不作為遺產繼承,剩餘二分之一按法定繼承人平均分割,即:配偶,父母,子女。
㈥ 遺產繼承人順序是怎樣的,丈夫去世遺產如何分配
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了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和范圍,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順位的法定繼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時候,才會考慮第二順序的繼承人。
㈦ 老公去世了房子怎麼過戶,妻子能繼承多少,公婆都不在了,他有一個女兒
你老公的房子是個人財產,他父母去世了,他現在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他的妻子和女兒。如果他沒有留下遺囑,他的遺產應該由他的妻子和女兒平均分配,分配好以後才能進行過戶。
㈧ 丈夫死亡妻子子女如何繼承房產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內系存續期間所容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二、遺產作為繼承權的客體,它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所有財產和我國《繼承法》規定可以繼承的其他財產權益。遺產只限於被繼承人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在實際生活中,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往往是包含在夫妻共有財產或者家庭共有財產之中。因此,當被繼承人死亡時,有必要將包含在夫妻共有財產或家庭共有財產中的遺產分離出來。同時,在法定繼承中,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基於對於生活有特殊困難並且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的考慮,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㈨ 丈夫死亡後妻子和四個子女對原房產的繼承和分割問題
廣東胡律師:
補充回答:那就只有上法院去起訴了。
3個女兒堅決不肯賣的話,那麼妻子和兒子可以要求3個女兒支付屬於他們房產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