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債務人或被執行人只有一套房產可否執行
在執行中經常會遇到被執行人的財產只有一套房產,實踐中對於這一套房產是否可以評估拍賣存在不同意見。筆者認為,這要分以下幾種情況進行分析。 對存在抵押的一套房產的執行。生活常識告訴我們存在抵押的房產是可以執行的,否則金融機構的商品房按揭貸款和抵押權人就會存在很大的風險,抵押人就會鑽法律漏洞,導致抵押權無法實現。抵押的制度設計就會毫無意義。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頒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中規定:「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由此可見設定抵押的房產是可以執行的。 對沒有設定抵押的一套商品房的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對於這種情況,在執行的實踐中一般是不予執行的。其實這是對法律的誤解,法律在保護權利人的權利同時也保護被執行人的基本生存權。只有是生活必需的房屋才不得執行,對於超出部分完全可以執行。, 對農村的一套房屋的執行。我國法律嚴格限制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又由於受房地一體原則的限制,所以對於農村房屋的買賣有很多限制。所以執行農村房屋要嚴格審查購房者的資格。因為宅基地的使用權只能在本集體成員中流轉,因此買房者要與被執行人是同一個村集體的。 對小產權房的執行。實踐中有的法院在告知權利人小產權房存在瑕疵的情況下允許雙方以房抵債。對於這種做法筆者覺得是值得商榷的。即使是雙方當事人私下達成和解,法院也不應出具任何法律文書予以確認。由於現在我國並不承認小產權房的合法性,一旦小產權房成為可供執行財產,就會把小產權房合法化,這與現行法律政策相違背。所以筆者認為小產權房是不可以執行的。
⑵ 被執行的房屋,只有唯一的一套住房能執行嗎
對於被執行人名下唯一房產的執行,關繫到被執行人基本生存權與債權人權利實現的平衡,實踐中應根據法律規定及實際情況妥善處理。
該問題涉及兩種情況:
1、抵押權人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已設定抵押的唯一房屋,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規定允許該種情況下法院依法對於抵押房產拍賣、變賣或抵債,但是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的執行,該規定同時設定了一系列的限制條件。一是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二是上述寬限期內被執行人未遷出,人民法院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租金由被執行人負擔。三是被執行人屬於低保對象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
2、除上述情況下,對於被執行人唯一房產的執行,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根據該規定,在被執行人只有一套用於家庭居住房屋的情況下,執行機關一般不能採取拍賣、變賣等處分措施。不過,由於本條規定的立法目的是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生存權,在被執行人用於居住的唯一住房明顯超過家庭居住必需時,如房屋為豪華別墅等情況,執行中應當考慮給被執行人置換一套能滿足其家庭居住要求的普通住房,兩套房屋的價值差額用於滿足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⑶ 國家最高法對被執行人一套房產如何處理
該問題涉及兩種情況:
1、抵押權人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已設定抵押的唯一房屋,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規定允許該種情況下法院依法對於抵押房產拍賣、變賣或抵債,但是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的執行,該規定同時設定了一系列的限制條件。一是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二是上述寬限期內被執行人未遷出,人民法院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租金由被執行人負擔。三是被執行人屬於低保對象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
2、除上述情況下,對於被執行人唯一房產的執行,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根據該規定,在被執行人只有一套用於家庭居住房屋的情況下,執行機關一般不能採取拍賣、變賣等處分措施。不過,由於本條規定的立法目的是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生存權,在被執行人用於居住的唯一住房明顯超過家庭居住必需時,如房屋為豪華別墅等情況,執行中應當考慮給被執行人置換一套能滿足其家庭居住要求的普通住房,兩套房屋的價值差額用於滿足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⑷ 如果被執行人只有一套房子會被拍賣嗎
按目前的規定,被執行人只有一套房子也是可能被法院拍賣的。具體參見
第二十回條金錢債權執行答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⑸ 申請執行中遇到被執行人只有一套房屋,該怎麼辦
可以有條件執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專扣押、凍屬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七條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⑹ 被執行人沒有其他財產,只有一套住房的,怎麼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對於被執行人及其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查封,不得拍賣、變賣或抵債。據此,大家都認為唯一一套住房不得執行,甚至有部分人以此為「尚方寶劍」惡意賴債,企圖逃避法律責任,且這種現象有蔓延之勢。法院到底能不能對僅有的這套房產強制執行呢?以往,執行法官一旦遇到這種情況,就會陷入「兩難境地」。如果將涉案房產強行拍賣,那麼,「老賴」勢必露宿街頭,不利於社會穩定和諧;而一味地強調「一套住房」不得執行,無疑對申請人而言不公平,很多申請人自己節衣縮食,甚至生活都難以為繼,而被執行人負著債卻住著豪宅甚至別墅。只因「一套住房」不能執行使判決形同虛設,這會給權益人心理帶來嚴重失衡,長此以往等於變相鼓勵「欠債有理」,不利於社會誠信體系的發展。現在這個問題解決的焦點都集中在《民事訴訟費》的修改上,希望政府能從立法上明確規定相應的條款來制約這種行為。同時,很多地方法院也在積極努力解決這個問題。例如,上海的閔行區法院自2009年開始醞釀利用周轉房,來盤活「一套房」的執行難困局,2010年更是通過為被執行人提供周轉房,查封「一套房」,對「老賴」起到了極大的震懾作用,妥善解決了久懸未決的「一套房」執行案,開辟了一條攻克「一套房」執行難的新途徑。我們建議,其他基層法院的同類案件可以借鑒這種做法來處理「一套房」難點案件。雖然具體的執行細則仍須進一步完善,但是這種嘗試無疑為破解困局提供了一個思路和一把開鎖的鑰匙。
⑺ 被執行人只有一套住房,法院是否可以強制執行
執行人本人及其家屬只有一所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執行。
拓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七條: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