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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中查封房產怎麼處理

發布時間:2021-02-05 16:33:51

Ⅰ 關於法院執行局執行查封房產的緊急問題!

在執行過程中,案外第三人對執行的財產提出異議,主張財產權利的,法內院會按程序受理異議並容審查,異議成立的,終止相對應財產的執行,異議不成立的,恢復執行。
根據《執行規定》的要求,在先查封法院對查封財產享有處分權,如果在先查封法院因某些原因不啟動或者拖延處分查封財產,則優先受償債權的實現則將受制於在先查封案件的進展。甚至部分在先查封案件系債務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偽造的訴訟,或者第三人在申請保全後怠於及時行使債權或者人為將債權訴訟過程復雜化,並且通過與債務人和解的方式達成還款期限很長(如10年甚至20年)的還款協議,將每期的還款額度壓低,約定在還款協議未履行完畢前不解除對財產的查封等。此時,在先查封案件遲遲未進入執行程序,在先查封法院也無法及時對查封財產進行處置,優先受償債權只有待在先查封案件審結並且進入執行程序後才有可能實現。

Ⅱ 法院查封的房產到了執行階段會採取怎樣措施

1、「想咨詢一下這是怎麼回事」:房產被保全了。

2、「是打這類官司的必要程序,還是對方要求法院查封的」:
(1)不是必要程序。
(2)一般是有對方的保全申請。有時對方沒有申請保全的,如果法院認為可能因你家的行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判決無法執行或難以執行的,也可以在必要時在對方沒有申請的情況下,依職權採取保全。
但目前實踐中,法院依職權採取保全的情況不多。
(3)到底是法院依職權保全的、還是對方申請後保全的:沒必要追究,效果都是一樣的。

3、「如果是對方要求的話,對方需要提供什麼證明或申請讓法院執行這項請求」:
(1)對方需要向法院提供財產擔保,一旦保全錯誤,用於對你家進行賠償因保全查封帶來的損失。
(2)但從你所說情況看,保全貌似沒有錯誤,是訟爭房產。

4、「而且我們也完全沒有收到任何關於房產被查封的通知」:法院應當通知你們。

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92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5、「現在她以自己年老健忘、神志不清為由,對過去的事隻字不提,皆以忘記了,不知道為借口搪塞官司的具體事由皆由她的兒子負責」:
(1)這無所謂,只要她、她兒子拿不出證據證明你家當年辦理房產過戶時她也是「年老健忘、神志不清」的證據,你家的買賣合同就有效。
(2)提示:
①你家的房能不能保住、合同是否有效:應由她當年簽定買賣合同時是否「年老健忘、神志不清」為准、不以她現在是否的情況為准。她現在即使是真的神智不清了,只要當年是清醒的,合同依然有效。

②她當年是否神智不清:應由她或她兒子舉證:拿不出證據的,會認定當年的合同有效。

6、「有朋友提點說 原告先既已承認自己神志不清,就等於是喪失了個人的行為能力。不知道這個點,對我們是否有利」:我認為沒有多大利,反而不利,因為:
(1)她如果是神志清楚,應由她自己來訴訟,好多當年的事她無法反口,無形中會增加她方舉證的難度。
但現在她一句神志不清,就可以由她兒子來進行狡辯了,無形中你家也增加了舉證的責任:需要有證據反駁她兒子拿出的「偽證」。
(2)如果真的有證據證明當年她在簽合同時確實是「神志不清、喪失了行為能力」:你家的買房合同就是無效合同,你家應當將房產返還給她兒子、她兒子返還你家房款。

7、建議:
(1)看她兒子能提供什麼證據證明她當年神志不清吧,你家應努力找到當年簽定合同時的知情人、辦理過戶時的經手人或其他知情人、當年她周圍鄰居或居委會的證明等來證明她當年簽定合同時是神智正常的人。
(2)另外,這房在當年出賣時,房產證上是否是她的名字、是否是她和她丈夫的夫妻共同財產、出售時她丈夫是否在世是否知情並同意,也是確定房子最終能否屬於你家、買房合同是否有效的因素,請注意查找相關資料,最好是找你所在地律師咨詢一下,因為房產不是小事。

Ⅲ 法院查封房產程序有哪些

法院查封房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同時需要製作筆錄,執行人員及保管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到場人員也要簽名。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二百四十五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2)第二百四十六條被查封的財產,執行員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因被執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3)第二百四十七條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於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2、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規定如下:

第二十條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製作筆錄,載明下列內容:

(一)執行措施開始及完成的時間;

(二)財產的所在地、種類、數量;

(三)財產的保管人;

(四)其他應當記明的事項。

執行人員及保管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人員到場的,到場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3)執行中查封房產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網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Ⅳ 法院查封房屋怎麼規定的

法院查封房產是有一定的規定的,有專門的法律條文對查封行為進行約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已經正式實施。

第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第三條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生效後至申請執行前,債權人可以向有執行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應當立即執行。

第四條訴訟前、訴訟中及仲裁中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進入執行程序後,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並適用本規定第二十九條關於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規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七條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第八條查封、扣押動產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項財產。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的動產交付其他人控制的,應當在該動產上加貼封條或者採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適當方式。

第九條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並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

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

第十條查封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建築物時,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該建築物的實際佔有人,並在顯著位置張貼公告。

第十一條扣押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機動車輛時,人民法院應當在扣押清單上記載該機動車輛的發動機編號。該車輛在扣押期間權利人要求辦理權屬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並及時辦理相應的扣押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執行人保管的,可以委託第三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執行人保管的財產,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託第三人、申請執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十三條查封、扣押、凍結擔保物權人佔有的擔保財產,一般應當指定該擔保物權人作為保管人;該財產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質權、留置權不因轉移佔有而消滅。

第十四條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第十五條對第三人為被執行人的利益佔有的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該財產被指定給第三人繼續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將其交付給被執行人。

對第三人為自己的利益依法佔有的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可以繼續佔有和使用該財產,但不得將其交付給被執行人。

第三人無償借用被執行人的財產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十六條被執行人將其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根據合同約定被執行人保留所有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內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餘款後,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第十七條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第十八條被執行人購買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第三人依合同約定保留所有權,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餘價款或者第三人書面同意剩餘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已經採取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應當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因支付價款而形成的對該第三人的債權。

第十九條被執行人購買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雖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但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餘價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餘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第二十條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製作筆錄,載明下列內容:

(一)執行措施開始及完成的時間;

(二)財產的所在地、種類、數量;

(三)財產的保管人;

(四)其他應當記明的事項。

執行人員及保管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人員到場的,到場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

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查封、扣押的效力及於查封、扣押物的從物和天然孳息。

第二十三條查封地上建築物的效力及於該地上建築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查封土地使用權的效力及於地上建築物,但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的所有權分屬被執行人與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的登記機關不是同一機關的,應當分別辦理查封登記。

第二十四條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滅失或者毀損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該財產的替代物、賠償款。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查封、扣押、凍結該替代物、賠償款的裁定。

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凍結協助執行通知書在送達登記機關時,登記機關已經受理被執行人轉讓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的過戶登記申請,尚未核准登記的,應當協助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不得對登記機關已經核准登記的被執行人已轉讓的財產實施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查封、扣押、凍結協助執行通知書在送達登記機關時,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該登記機關送達了過戶登記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應當優先辦理過戶登記。

第二十六條被執行人就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所作的移轉、設定權利負擔或者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

第三人未經人民法院准許佔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或者實施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解除其佔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凍結沒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設定最高額抵押權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受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時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雖然沒有通知抵押權人,但有證據證明抵押權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實的,受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從其知道該事實時起不再增加。

第二十八條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對已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進行輪候登記,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閱有關文書和記錄。

其他人民法院對沒有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製作筆錄,並經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及被執行人簽字,或者書面通知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四)債務已經清償的;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第三十二條財產保全裁定和先予執行裁定的執行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4)執行中查封房產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法院查封的房子,如果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需,可以居住,但不能買賣、抵押。如果是其他的情況,不可以居住。現在查封一般不貼封條,只是在房管局辦理查封登記。

查封會在不同情況下進行,一般有立案階段的訴訟保全期、訴訟階段、執行階段。從立案開始直至強制執行前的執行階段是可以繼續居住的,強制執行階段是不能住的。至於是否強制執行,法律上是有規定的,家庭唯一的普通住房是不允許強制執行的。當然,法院還會繼續查封。

Ⅳ 法院已查封被執行人的房產後會怎麼處理

如果房子不適於拍賣這個要分情況,法院可以變賣房屋,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

如果是法院自己執行不積極。

第七條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扣押,可予以執行。如果對方不止這套房子就可以拍賣;不適於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你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那就可以執行然後換個小房子。

《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變賣或者抵債,目前你可以申請法院拍賣房屋,就不能拍賣、扣押的財產,但不得拍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最後的法院的處理結果有幾種,比如是豪宅,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扣押後,收到你的申請書之後六個月沒有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如果這個房產是對方的唯一生活用房,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但如果對方的房屋超過了一般人的生活需要。

第二百四十七條財產被查封,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

Ⅵ 執行法院爭奪查封財產處分權時如何處理

一、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新華支行(下稱「工行海口新華支行」)與海南領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海南領時公司」)糾紛案生效判決的執行過程中,海南高院輪侯查封了海南領時公司所有,位於海南儋州市的「儋州領時國際」項目全部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地下建築物。根據海南高院(2014)瓊民二初字第16號民事判決的內容,工行海口新華支行對上述查封財產享有抵押權,並對抵押財產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18100萬元范圍內優先受償。

二、因青島中院在審理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行(下稱「華夏銀行青島分行」)與海南領時公司合同糾紛案中,對上述案涉財產採取訴訟保全措施,青島中院為上述查封財產的首封法院。

三、青島中院作出裁判後,債權人華夏銀行青島分行一直未申請執行。海南高院受理工行海口新華支行的執行申請後,與山東高院、青島中院商請移送查封財產。但是,兩地法院未就移送和處分案涉查封財產達成一致意見。

四、海南高院認為,青島中院應將查封財產移交海南高院處分。山東高院認為,應由兩地法院共同報請上級法院,統一協調處理。最高法院受理後,決定:青島中院在收到海南高院商情移送函之日起15日內將案涉查封財產移送海南高院執行;海南高院對移送財產變價後,應將執行中的情況和結果及時函告山東高院。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復》(下稱「《批復》」)第一條規定「已進入其他法院執行程序的債權對查封財產有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優先權(該債權以下簡稱優先債權),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過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該查封財產尚未發布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

本案中,首先查封法院案件的債權人,在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後,始終未申請強制執行,已經超過一年時間。海南高院案件已經進入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工行海口新華支行系爭議不動產的抵押權人,對「儋州領時國際」項目土地使用權及所附建築物的變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而且,查封財產位於海南省內。所以,最高法院認為,由海南高院負責對兩地法院爭議不動產的執行,更為妥當。

實務要點總結: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我們總結該案的實務要點如下,以供實務參考。同時也提請當事人注意選擇合適的財產處分法院以利於自有債權的受償,結合最高法院的裁定文書,在執行實務中,應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執行過程中確定財產處置法院的原則應是由首先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負責處分查封財產,但已進入其他法院執行程序的債權對查封財產有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優先權,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過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該查封財產尚未發布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具有優先債權時,可根據利於自有債權受償的原則,選擇適合的財產處置法院。

二、關於是否屬於「已經進入拍賣程序」等具體執行操作程序的判斷問題,需要注意的是,應以是否進入拍賣程序應以法院作出拍賣裁定為起點,而選擇鑒定機構並非是進入拍賣清償程序的開始。所以,首封法院僅選擇鑒定機構但未發布拍賣公告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仍可要求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

三、此外,根據我們的梳理和研究,如果涉及刑事案件,針對執行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審判法院可以委託財產所在地的同級法院執行,同時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將查封財產移送執行。所以,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行仍可適用商請移送規則。

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復》[法釋(2016)6號]
一、執行過程中,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凍結(以下簡稱查封)法院負責處分查封財產。但已進入其他法院執行程序的債權對查封財產有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優先權(該債權以下簡稱優先債權),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過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該查封財產尚未發布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

二、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將查封財產移送執行的,應當出具商請移送執行函,並附確認優先債權的生效法律文書及案件情況說明。
首先查封法院應當在收到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商請移送執行函之日起15日內出具移送執行函,將查封財產移送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執行,並告知當事人。
移送執行函應當載明將查封財產移送執行及首先查封債權的相關情況等內容。

三、財產移送執行後,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在處分或繼續查封該財產時,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執行函辦理相關手續。
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對移送的財產變價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分配,並將相關情況告知首先查封法院。
首先查封債權尚未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應當按照首先查封債權的清償順位,預留相應份額。

四、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財產發生爭議的,可以逐級報請雙方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該財產的執行法院。
共同的上級法院根據首先查封債權所處的訴訟階段、查封財產的種類及所在地、各債權數額與查封財產價值之間的關系等案件具體情況,認為由首先查封法院執行更為妥當的,也可以決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繼續執行,但應當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內處分查封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
第一百二十八條 上級法院協調下級法院之間的執行爭議所作出的處理決定,有關法院必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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